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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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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民事诉讼状
原告:刘世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8日,四川省三台县人,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08286154,电话:013508104329
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家祝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成都市金堂县成金大道2888号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综合楼D座6楼(现住所地:8楼)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10.4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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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承担办法由法院判决。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原告刘世荣与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威达公司”
)商议,决定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向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金发展公司”)承揽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工程施工,双方商议后确定了如下几条意(: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目录)见,并于20XX年8月19日补签了《内部承包合同书》:
(一)成都威达公司同意原告刘世荣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运作“成金发展公司”的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施工。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后的一切经费开支,包括“保证金”和工程垫资均由刘世荣承担。
(三)刘世荣向成都威达公司支付工程造价8%的管理费,公司承担提
供资质、代收代支工程款、代缴税费等工作,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理想,则管理费可延期支付。
(四)刘世荣自行组建工程项目部,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及实际管理能力,项目按规范化运作管理。 (五)项目部经营自负盈亏,一切损失威达公司均不承担。20XX年1月10日及同月12日,刘世荣通过银行现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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