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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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最高额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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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 最高额担保不仅具有普通担保之担保功能,更符合连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简化当事人操作,免去了反复设定和解除担保的繁琐程序,那么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  甲方(债权人):‎ ‎  乙方(债务人):‎ ‎  丙方(保证人):‎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地:‎ ‎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 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并且乙方以赊销的形式向甲方购买产品;‎ ‎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项下形成的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甲、乙、丙三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  第一条:丙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日期间从甲方采购产品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  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对甲方产生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担保合同的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进行追偿。乙方、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  第四条:乙方、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尽之处参照《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执行。‎ ‎  第五条:乙方若发生变更、撤销情形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  第六条:违约责任 ‎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最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最高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5日内支付。‎ ‎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  甲、乙、丙在解释、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  甲方:(盖章)‎ ‎  乙方: (盖章)‎ ‎  丙方: (签字)‎ ‎  年月日:‎ ‎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  第一条 定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  第八条 乙方义务 ‎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