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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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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  委托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第三条 双方责任 ‎  1.甲方责任 ‎  (一)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  (二)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三)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  (五)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  2.乙方责任 ‎  (一)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六份,施工图设计八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  (二)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  (三)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  (四)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  (五)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四条 勘察设计取费 ‎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及办法计取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订设计合同时先拨付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勘察费。‎ ‎  第五条 经济赔偿 ‎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三十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入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百分之一,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百分之__。(经批准生效)‎ ‎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百分之一。‎ ‎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 其它 ‎  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  2.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工程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经办银行一份。‎ ‎  建设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  电 话: 开 户 行:‎ ‎  帐 号: 通信地址:‎ ‎  市城乡建委设计科研处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勘察设计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电 话:‎ ‎  开 户 行: 帐 号: 通信地址:‎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兹有工程 ‎  总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 ‎  分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 ‎  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因有鉴于甲方已进入与雇主签订一总包合同,其详细条款载明于附表一内,作为承担总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本着诚实守信,本总包合同的各条规定及相关事实,甲乙双方应充分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甲方提供之本合同之标的应合法有效。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  第一条:工程名称:‎ ‎  第二条:工程地点:‎ ‎  第三条:工程范围:附件二。‎ ‎  第四条:价款 ‎  4.1工程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 ‎  4.2按20xx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方式按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材料按市场当月信息价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3以上工程量总包以实际工程量价款中抽取 %作为总包管理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浮点、税金、配合费等费用。此管理费自每次甲方付款中自动扣除。‎ ‎  4.4此合同开工1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质量保证金 万元,此保证金应在该分包工程验收完工后,15天内归还给乙方。‎ ‎  第五条:工程期限 ‎  5.1开工日期:‎ ‎  5.2竣工日期: (以竣工报告为准) 交付日 ‎  5.3合同总工期: 天 ‎  5.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入工地开始履行分包工作。乙方应辛勤以赴,不得耽误。‎ ‎  第六条:付款办法 ‎  6.1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付给乙方进场施工费 元。‎ ‎  乙方施工至壹个月后,10天内付进场第壹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的75%。以后以按每月工程量的进度款付75%,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90%。删除 ‎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5%。‎ ‎  6.2工程竣工满一年后20天内5%付清(此项为保固金)。‎ ‎  6.3水电费由甲方预交,费用从乙方工程最后一批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用是决算后机械费中的50%〕‎ ‎  6.4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 ‎  第七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  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  第八条:代表 ‎  甲方应指定一到两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第九条:工地管理 ‎  9.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  9.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如不及时处理,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以于该期工程款中扣除20xx元以下罚款。‎ ‎  9.3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第十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 ‎  10.1 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 ‎  10.2 凡本工程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甲方当即提出不合格外,均视为合格品。‎ ‎  10.3 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 ‎  10.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 ‎  第十一条:工程保险 ‎  11.1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 ‎  11.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 ‎  11.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 ‎  11.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 ‎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 ‎  12.1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  12.1.1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  12.1.2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  12.2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 ‎  12.3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 ‎  第十三条:工程延期 ‎  13.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 ‎  13.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  第十四条:验收 ‎  14.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 ‎  14.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 ‎  14.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 ‎  14.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  14.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  第十五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  15.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 ‎  15.1.1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  15.1.2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  15.1.3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  15.2本合约依上述原因而终止或解除时,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一方仍得依法向另一方求偿。‎ ‎  15.3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 ‎  15.4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 ‎  15.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 ‎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七条:其它 ‎  17.1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 ‎  17.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  17.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 ‎  17.4一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  附件 ‎  1、甲方与其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内容(价格条款可不提供)‎ ‎  2、甲方提供图纸一览表,双方认可的施工图 ‎  3、甲方提供的设施 、材料清单 ‎  4、甲方指定之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以下无正文)‎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甲 方:‎ ‎  甲方担保人:‎ ‎  乙 方:‎ ‎  工程名称:‎ ‎  合同编号:‎ ‎  发包人:‎ ‎  勘察人:‎ ‎  签订日期:‎ ‎  发包人: 勘察人:‎ ‎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  第一条 工程概况 ‎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建设地点:‎ ‎  1.3工程规模、特征:‎ ‎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委托书 ‎  1.6发包方式: /‎ ‎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  1.8工程内容:工程地质勘探、土工试验、抽水试验、声波孔、基坑边坡特殊样、地勘报告审查、出具正式地勘报告(含地下文物勘探和压覆矿勘探)等。‎ ‎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  2.1提供本工程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批件(复印件)。‎ ‎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中间成果报告, 年 月 日提交经审查通过的最终勘察报告。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工期顺延。‎ ‎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  4.2.1本工程勘察参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①预算包干( );②以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需经发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结算( )方式计取收费。本合同未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  4.2.2本工程勘察费的综合单价为 元/m,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在勘查人提交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 %;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 %;竣工备案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余下的勘察费用。‎ ‎  4.2.3勘察过程中,如发包人书面通知勘察人委托任务变更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的,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如采用预算包干计价方式的,工作量变化在 %以内的,勘察总费用不予调整,工作量变化在 %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变化部分的勘察费;如采用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的,按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  4.2.4在勘察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勘察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勘察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  5.1发包人责任 ‎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  5.2勘察人责任 ‎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  5.2.2勘察人已就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勘察人同意按项目现场的现状进场进行勘察工作并自行安排勘察人的人员的工作、生活,如勘察中需要对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改善的,责任和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外,不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 ‎  5.2.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勘察期限延误责任均有勘察人自行承担。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勘察费用并应赔偿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5.2.4因勘察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采取补救责任外,勘察人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因勘察原因造成第三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 ‎  5.2.5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  5.2.6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应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  5.2.7勘察人应保证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如勘察人或勘察人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  5.2.8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 ‎  5.2.9勘察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勘察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5.2.10勘察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 ‎  5.2.11勘察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文物,发现文物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勘察人负责 ‎  5.2.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6.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勘察费。‎ ‎  6.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逾期在15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五逾期违约金。‎ ‎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15日内的,每逾期一日,勘察人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勘察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勘察费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6.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施工配合,对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地勘报告不符合的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在地基验槽、基础验收时,履行验收职责。如勘察人未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勘察人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外,勘察人按预算总勘察费用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 ‎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  7.1履约保证金 ‎  勘察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勘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勘察任务,发包人予以无息返还。‎ ‎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九条 ‎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二份、勘察人二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住所: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电话:‎ ‎  传真: 传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号: 帐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