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合同1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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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委托经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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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合同书 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你知道委托经营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  甲方:‎ ‎  乙方:‎ ‎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精神,促进临床与保健工作协调发展,发挥社会力量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经中宁县区卫生局研究同意,报区政府审定,同意中宁县妇幼保健站(甲方)委托北京恒骏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开办中宁县妇幼保健院,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力关系,遵守优势互补、平等诚信、互惠互利原则,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  一、 中宁县妇幼保健院地址面积 ‎  甲方提供中宁县大楼一幢(甲方二楼办公用房除外),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砖混结构三层)和中宁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一块,用于乙方开办中宁县妇幼保健院。‎ ‎  二、 合同期限 ‎  十五年(20xx年起至20xx年止)‎ ‎  三、 甲方职责及义务 ‎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管,不参与乙方的经营,实行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的模式运营。‎ ‎  2.协助乙方办理“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物价收费许可证等执业必备证照。‎ ‎  3.负责为乙方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定点单位的相关手续。‎ ‎  4.协助乙方办理“妇幼保健院”对外宣传广告审批手续。‎ ‎  5.协助乙方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妇幼保健院”的科室设置进行审定、构建。‎ ‎  6.对“妇幼保健院”所有药品、消毒和一次性耗材的准入证件的审查。‎ ‎  7.收取乙方一定的管理费,用于甲方卫生事业经费。‎ ‎  四、乙方职责及义务 ‎  1.乙方负责“妇幼保健院”的硬件建设和日常运营。合作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具体见本款第7条)。‎ ‎  2.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 ‎  3.“妇幼保健院”建成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对其业务和其他工作所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负有全责,(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产生的债务不能清偿或不能及时清偿时,负全部赔偿责任)。‎ ‎  4.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十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中宁县卫生局)财政专户缴纳20万元人民币,作为“妇幼保健院”的运营风险,即专项赔偿基金。专项赔偿基金用于解决“妇幼保健院”在医疗事故、民事纠纷、拖欠的管理费、招聘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中可能涉及的补偿、赔偿或处理纠纷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甲乙双方在协商使用该专项基金后,乙方应于30日内一次性补足20万元专项赔偿基金,逾期乙方按20万元每天5%的标准给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约定,若20万元专项赔偿基金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限内向甲方交纳,则本合同不能生效,如若30日内连续发生医疗民事纠纷等,则应于事故或纠纷等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足专项赔偿基金。‎ ‎  5、合理支配该“妇幼保健院”业务收入。乙方负责整个大楼的水电、卫生、房屋维修(甲方办公用房除外)及承担各类证照、审验证照的一切费用。承担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赔偿和业务广告费等相关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后续费用等。‎ ‎  6、每年分两次向甲方财政专户缴纳管理费,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具体缴付数额和方式是:‎ ‎  (1)第一年至第五年:‎ ‎  每年20万,即在第壹年至第伍年内的10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缴清半年管理费各10万元。‎ ‎  (2)第六年至第十年:‎ ‎  每年30万元,即在第陆年至第拾年内的10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缴清半年管理费各15万元。‎ ‎  (3)第十一至第十五年:‎ ‎  每年40万元,即在第拾壹年至第拾伍年内的10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缴清半年管理费各20万元。‎ ‎  7、开展的业务按中宁县卫生局批准的“中宁县妇幼保健院”执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时间执行。‎ ‎  (1)内科;‎ ‎  (2)妇产科;‎ ‎  (3)儿科;‎ ‎  (4)五官科;‎ ‎  (5)泌尿外科;‎ ‎  (6)随着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科室,由乙方上报区卫生局批准;‎ ‎  8、根据甲方要求无偿提供全区乡村技术人员培训,并无条件选派甲方确定的乙方专家、工作人员参加中宁县妇幼保健工作的下乡检查、指导、上街宣传、义诊等公益性活动。‎ ‎  五、其他双方约定事宜 ‎  1、以上方或单方名义申请的项目、资金、设备等属于国家投资部分划归甲方国有资产帐户,乙方对医疗设备仅有使用权,如属乙方公司投资,则产权归乙方所有。专项赔偿基金合同期满如数归还乙方。‎ ‎  2、合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或因发生国家行为(新政策、新法规的颁布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给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不负责赔偿责任。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  六、违约责任 ‎  1、在合同期内,不得将“妇幼保健院”的任意一个科室或部门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其他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甲方不得以本“妇幼保健院”名义开办同类机构。如有违反视为重大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2、任何一方不得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以外的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 ‎  3、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时,合同期间甲方单方投入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用于“妇幼保健院”运营的物、资料、档案文件均归甲方独自所有;除此以外(含在正常运转中因工作需要乙方以“妇幼保健院”名义购置的各类设备等)归乙方所有。“妇幼保健院”的固定资产以双方签字认定的清单为准,合作期间内因“妇幼保健院”的运营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  4、合同期满的资产处置按本同第五条第1款和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处置。‎ ‎  七、争议解决方式 ‎  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须本着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在本合同履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八、未尽事宜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本合同。(后附中宁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xx年第40次)。‎ ‎  九、生效时间 ‎  中宁县卫生局监督甲乙双方认真规范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xx年公证当日起至20xx年公证之日的前一日终止。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中宁县卫生局各持一份,中宁县公证处留存一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甲方:‎ ‎  乙方:‎ ‎  为推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实行多渠道办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需求,更好更完善地为百姓提供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  一、 经营方式 ‎  1、甲方将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提供现有人员及部分设备(明细附后)。‎ ‎  2、乙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  3、乙方自上缴一季度托管费用之日起即自动拥有医院的管理、经营、人事、财务权等。‎ ‎  二、 组织机构 ‎  1、甲方委派的医院院长为医院的法人代表,书记、工会主席协助乙方管理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的招待费、办公费等由乙方承担。‎ ‎  2、医院行政印章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合理使用时甲方不得拒绝),其它印鉴由乙方管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印鉴借款、贷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  三、 经营期限及费用标准 ‎  本合同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交纳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每季度 元,以现金方式缴付甲方财务部。‎ ‎  四、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  (一)、甲方 ‎  1、甲方对乙方托管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医疗纠纷、法律等负全责。‎ ‎  2、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办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  3、甲方有义务办理广告宣传审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或另行与第三方利用医院的名义开展相关的任何业务。‎ ‎  (二)、乙方 ‎  1、乙方保证所投入资金以及本身机构的合法性,并保证医院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  2、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对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医院的日常经营费用、周转及医疗仪器设备的投入。‎ ‎  3、乙方不得用医院的名誉对外开展与其经营无关的任何业务。‎ ‎  4、乙方全权负责医院的经营、财务、人事、后勤等日常管理。‎ ‎  5、医院若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甲方有义务出面调解,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合同终止后,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  6、乙方必须保证医院的经营统一管理,不得转包、变相转包。‎ ‎  7、乙方以投入资产作为医疗事故风险抵押,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移投入资产。‎ ‎  五、 医院经营管理及监督 ‎  1、 医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  2、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及诊疗常规;‎ ‎  3、医院所需的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  4、 医院新的诊疗技术准入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报经审批;‎ ‎  5、 医院必须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清单制。‎ ‎  六、 违约责任 ‎  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2、合同期满后,合同则自动终止。如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继续实行委托经营重新签约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 ‎  3、乙方如不按时缴纳费用,每拖延一天按应缴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不缴,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力。‎ ‎  七、其它约定 ‎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  2、合同期内,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3、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大灾害、战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4、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委托方(甲方):‎ ‎  身份证号:‎ ‎  地址: 邮编:‎ ‎  电话: 传真:‎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邮编:‎ ‎  电话: 传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纪广场的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  商铺坐落位置: (基本情况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示为准)‎ ‎  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铺使用面积: 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为: 万元 购房合同号:‎ ‎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  1、乙方可以聘请国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独立处理一切于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 ‎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  本合同约定商场铺位的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自乙方正式营业(不包括招商期间的四个月试营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起开始计算至 年 月 日时止。‎ ‎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  1、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经营回报收益。双方约定:回报利益以货币(人民币)方式收支。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开始日( 年 月 日)起每满三个月后(先付后租)于次一个半月为结算日,向甲方支付一次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含税)。商铺经营回报利益计算方式如下:商铺经营年回报利益=商铺总房价数×7%‎ ‎  2、商铺的回报额及支付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签定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实际成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回报额,即按购房合同金额的7% 支付年租金。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届时由甲方自行凭本委托经营合同书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在按揭银行的帐户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指未办理按揭的)。‎ ‎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在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 ‎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  6、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经营所得(租金所得)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  7、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  8、在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的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  9、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  10、商铺的财产以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  11、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移行为时,其产权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六条:违约责任 ‎  1、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若乙方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三个月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不可抗力 ‎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失、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按〈投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合同期满的商定 ‎  在本合同正式履行期间,乙方会同有关方面召集商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委托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就以后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合同续签事宜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洽商确定。‎ ‎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生效、其他 ‎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开发商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