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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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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__________
策划顾问服务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委托方) : (以上简称乙方)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真 诚 合 作 的 原 则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提
供 项 目 营 销 策 划 方 案 及 阶 段 顾 问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本 合 同 ,以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 项 目 概 况
1、 1、 项 目 名 称 :
1、 2、 用 地 位 置 :
第 二 条 : 工 作 内 容
本 合 同 的 工 作 内 容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 X 项 目 营销顾问服务工作范围》
以( 附 件 一 )内 容 为 依 据 ,当 甲 方 有 相 关 上 述 服 务 需 求 时 ,给 乙 方 下
达 工 作 联 系 单 , 其 中 的 工 作 要 求 不 超 出 上 述 服 务 范 围 。
第 三 条 : 甲 方 责 任
3、1、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甲 方 应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乙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清 单 》中 所 列 资 料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完 成 本 项 目 顾 问 咨 询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资 料 。
3、2、甲 方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协 调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并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作 协 助 。
3、 3、 除 非 合 同 终 止 或 不 可 履 行 , 甲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付 款 时 间 及 金 额 向 乙 方 支 付 营 销 策 划 及 阶 段 顾 问 费 。
第 四 条 : 乙 方 责 任
4、1、确 定 本 项 目 之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与 甲 方 就 营 销 策 划 顾 问 工 作
事 宜 进 行 沟 通 、 联 系 与 推 动 ,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形 成 策 划 顾 问 专 案 小 组 ,
制 定 详 细 的 工 作 执 行 计 划 并 安 排 实 施 。
4、2、乙 方 提 交 的 策 划 顾 问 报 告 应 具 有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准 确 性 及 适
用 性 。
4、3、甲 方 需 要 乙 方 提 供 策 划 服 务 工 作 时 ,给 乙 方 下 达 书 面 工 作 联 系
单 。自 收 到 甲 方 工 作 联 系 单 后 乙 方 组 织 策 划 顾 问 服 务 项 目 小 组 开 展 相
应 工 作 。
第 五 条 : 服 务 时 间
年 度 服 务 形 式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六 条 : 营 销 策 划 顾 问 费 及 支 付 方 式
6、 1、 顾 问 服 务 费 : 提 佣 模 式 , 乙 方 按 陶 瓷 小 区 02 地 块 回 迁 住 宅 实
际 销 售 的 提 取 策 划 顾 问 服 务 费 , 每 月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销 售
额 计 提 。原 则 上 甲 方 于 次 月 5 日 前 为 乙 方 结 算 上 一 月 度 服 务 费 ,但 最
终 按 开 发 商 结 算 于 甲 方 的 服 务 费 的 日 期 为 准 ,如 开 发 商 支 付 时 间 在 次
月 5 日 之 前 ,则 按 此 时 间 结 算 ,如 在 次 月 5 日 之 后 ,则 在 开 发 商 正 式
结 算 于 甲 方 服 务 费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在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前 ,乙 方 则 开 具 相 应 等 额 的 发 票 于 甲 方 ,在 甲 方 收 到 发 票 与 请 款
单 后 , 则 按 上 述 时 间 节 点 支 付 乙 方 所 得 服 务 费 。
6、 2、 乙 方 帐 号
公 司 全 称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银 行 :
第 七 条 : 保 密 义 务
7、1、甲 、乙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届 满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的 1 年 内 应 严 格 保 守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未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将 保 密
信 息 对 外 发 布 或 披 露 、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7、 2、 本 条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仍 继 续 有 效 。
第 八 条 : 违 约 责 任
8、1、甲 方 如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乙 方 支 付 营 销 策 划 及 阶 段 顾 问 费 ,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延 迟 付 款 部 分 的 违 约 金 ,该 违 约 金 以 延 迟 部 分 营 销 策 划
顾 问 费 金 额 为 基 数 , 按 每 日 千 分 之 五 的 标 准 计 算 。
8、2、在 甲 方 已 支 付 费 用 情 况 下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当 月 策 划 服 务 需 求 的
书 面 通 知 文 件 ,未 按 文 件 要 求 及 商 定 好 的 服 务 期 限 为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则 应 按 当 月 顾 问 费 总 额 为 基 数 ,按 延 迟 时 间 每 日 以 千 分 之 五 计 收
罚 金 , 从 阶 段 顾 问 费 余 款 中 扣 除 。
8、3、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之 规 定 ,应 赔 偿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第 九 条 : 不 可 抗 力
9、 1、 如 果 一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时 直 接 受 到 某 一 不 可 抗 力 事 实 的 影 响 、
迟 延 或 阻 碍 ,该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十 天 内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提
供 有 关 的 详 细 信 息 。
9、2、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的 未 履 行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承 担 责 任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一 方 须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减 少 或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并 尽 快 恢 复 履 行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义 务 。
第 十 条 : 争 议 的 解 决
10 、 1、 如 果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 有 效 性 、 终 止 或 执 行 方 面 有 任 何
问 题 , 应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协 商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10 、 2、 如 双 方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或 由 本 合 同 引 致 的 任 何
问 题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将 争 议 提 交 哈 尔 滨 市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裁 决 。
10 、 3、 在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和 在 任 何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除 了 所 争 议
的 事 宜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完 成 其 各 自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第 十 一 条 : 通 知
11 、 1、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任 何 通 知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以 专 人 亲 自 向 收 件
方 送 递 ,或 以 传 真 、挂 号 邮 件 、特 快 专 递 等 方 式 送 达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对
方 地 址 或 传 真 。
11 、 2、 任 何 一 方 的 接 收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 应 在 变 更 后 三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第 十 二 条 : 适 用 法 律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 解 释 和 执 行 受 中 国 公 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管 辖 。
第 十 三 条 : 附 件
本 合 同 的 下 列 附 件 构 成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第 十 四 条 : 合 同 转 让
14 、 1、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
14 、 2、 若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委 托 方 单 位 变 更 , 本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
甲 方 须 向 受 让 方 说 明 营 销 策 划 及 阶 段 顾 问 合 同 , 并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
第 十 五 条 : 合 同 条 款
15 、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15 、 2、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15 、 3、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肆 份 ,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盖 章 ):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签 约 时 间 签 约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