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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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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货运合同知识点
( 一) 托运人的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 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
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
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二)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毁损的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 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
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三:①不可抗力 ; ②货
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 ③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 ( 例如包装
瑕疵,堆放错误 ) 。
对赔偿数额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
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 三 ) 运费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 第 314 条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的风险“恒定”
地由承运人承担, 没有风险“移转”的问题。 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
不可抗力全部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 已经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
托运人应当按照货损比例支付相应运费。
( 四 ) 收货人的验收、通知义务
《合同法》 第 310 条规定, 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
的期限内检验货物并对承运人提出异议, 未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
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
证据。
( 五 ) 单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 313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该条的规定:①货物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和与托运人订立合
同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不能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某一
运输区段, 在各区段的承运人应当和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托
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六) 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 317 条,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管货物损失发
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 都由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经
营人单独对托运人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