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6 KB
- 2021-10-20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 在日常
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和亲朋好友成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管合同, 但
是很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管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本文就为您详细
介绍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
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 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
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或者称为受寄
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
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 365 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 现实中保管不
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
象。 因此, 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 、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
的劳务或服务。
2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
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 366 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 合同法第 366 条 ) 。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
利。
合同法第 372 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
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
殊约定, 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 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
的物权。
4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 这
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