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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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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 ‎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 ‎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 ‎  (工程项目名称) ‎ ‎  (招标设备名称) ‎ ‎  第二卷   合同条款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招标人名称) ‎ ‎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 ‎  合同号: ‎ ‎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 ‎  合同生效日期: ‎ ‎  合同双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 ‎ ‎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 ‎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 ‎  l.定义 ‎ ‎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 ‎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 ‎  人的受让方。 ‎ ‎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 ‎  人的受让方。 ‎ ‎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 ‎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 ‎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 ‎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 ‎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 ‎ ‎  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 ‎  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 ‎ ‎  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 ‎  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 ‎ ‎  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 ‎ ‎  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 ‎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 ‎ ‎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 ‎  1.10 ‎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供证 ‎ ‎  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 ‎  1.11 “最结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 ‎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 ‎  1.13 “电厂”是____发电民 ‎ ‎  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 ‎ ‎  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 ‎ ‎  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 ‎  1.15 “现场”是指位于__,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 ‎  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 ‎ ‎  品备件和足够_折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 ‎  1.17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域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 ‎ ‎  的运行。 ‎ ‎  1.18 “ 机终”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 ‎  1.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 ‎  1.2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贷分包 ‎ ‎  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 ‎  1.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值达 ‎ ‎  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 ‎ ‎  验。 ‎ ‎  1.22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 ‎ ‎  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 ‎  2.合同标的 ‎ ‎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 ‎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国)、数量 ‎ ‎  设备名称: ‎ ‎  设备规格(型号): ‎ ‎  数量: ‎ ‎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初可靠的。 ‎ ‎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 ‎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 ‎  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 ‎  2.6 供方投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 ‎  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 ‎  3. 供货范围 ‎ ‎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 ‎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 ‎ ‎  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目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 ‎ ‎  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 ‎ ‎  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实上百不发生费用问题。 ‎ ‎  4. 合同价格 ‎ ‎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__万元(大写:__._)。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 ‎ ‎  万元(),第二套合同价格为_万元() ‎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 ‎ ‎  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 ‎  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其中第一套合门设备价格为___万元第二 ‎ ‎  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 ‎ ‎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 ‎ ‎  发站(车上)洞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 ‎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 ‎ ‎  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 ‎ ‎  4.1.3 两套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 ‎ ‎  杂费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 ‎ ‎  4.1.4 两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 ‎ ‎  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 ‎ ‎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 ‎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 ‎  5. 付款 ‎ ‎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 ‎  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 ‎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 ‎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 ‎ ‎  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 ‎ ‎  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___万元)做为预付款。 ‎ ‎  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 ‎ ‎  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 ‎ ‎  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 ‎ ‎  的80%(_万元)。 ‎ ‎  5.3.3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 ‎ ‎  供方报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 ‎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 ‎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 ‎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 ‎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 ‎  5.4.1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o%的商业发 ‎ ‎  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 ‎ ‎  技术服务费的30%(_万元)。 ‎ ‎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供方提交 ‎ ‎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 ‎ ‎  无误后__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_万元)。 ‎ ‎  5.5 运杂费的支付 ‎ ‎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需方在 ‎ ‎  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批运杂费。 ‎ ‎  5.6 付款时间以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 ‎ ‎  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 ‎  6. 交货和运输 ‎ ‎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 ‎  应保证及时和部会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 ‎  6.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码头 ‎ ‎  (船上)(具体交货地点)。 ‎ ‎  6.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 ‎ ‎  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 ‎  在每批货物预订启运_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 ‎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 ‎ ‎  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 ‎  6.5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现合同设备从 ‎ ‎  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 ‎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 ‎ ‎  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 ‎  (1)合同号; ‎ ‎  (2)机组号; ‎ ‎  (3)货物备妥发运日; ‎ ‎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 ‎  (5)货物总毛重; ‎ ‎  (6)货物总体积; ‎ ‎  (7)总包装件数; ‎ ‎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 ‎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x3米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 ‎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 ‎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 ‎ ‎  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 ‎ ‎  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 ‎  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 ‎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 ‎  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 ‎ ‎  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___个月运到指定目 ‎ ‎  的车站/码头并且通告需见 ‎ ‎  6.9 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适、施工、调试、 ‎ ‎  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 ‎ ‎  套合同设备_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 ‎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局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 ‎ ‎  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 ‎ ‎  通告需方。 ‎ ‎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 ‎ ‎  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 ‎ ‎  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 ‎  _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_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 ‎ ‎  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 ‎ ‎  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 ‎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 ‎ ‎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运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 ‎ ‎  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 ‎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 ‎ ‎  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议批设备的款项。 ‎ ‎  6.14 到货站(整车)/码头:____ ‎ ‎  (零担)/码头:____ ‎ ‎  6.15 收货单位: ‎ ‎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______ ‎ ‎  单位: ______ ‎ ‎  7 包装与标记 ‎ ‎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_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及 ‎ ‎  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 ‎ ‎  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 ‎ ‎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 ‎ ‎  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雹、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 ‎ ‎  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 ‎ ‎  留异物,并保证本部件开全。 ‎ ‎  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 ‎  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 ‎ ‎  刷以下标记: ‎ ‎  (1)合同号; ‎ ‎  (2)目的站/码头; ‎ ‎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 ‎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 ‎  (5)箱号/件号; ‎ ‎  (6)毛重/净重(公斤); ‎ ‎  (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 ‎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 ‎ ‎  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 ‎ ‎  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 ‎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 ‎ ‎  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 ‎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 ‎ ‎  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 ‎ ‎  箱清单各二份。 ‎ ‎  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 ‎ ‎  次性发货。 ‎ ‎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 ‎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 ‎ ‎  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 ‎  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 ‎  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 ‎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 ‎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樯明任何两个箱件。 ‎ ‎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时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 ‎ ‎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 ‎  7.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 ‎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 ‎  (1)合同号; ‎ ‎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 ‎  (3)目的站/码头; ‎ ‎  (4)毛重; ‎ ‎  (5)箱号/件号。 ‎ ‎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 ‎ ‎  名称页数。 ‎ ‎  7.14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 ‎  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 ‎ ‎  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 ‎ ‎  以满足工期需要。 ‎ ‎  7.15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 ‎ ‎  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 ‎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 ‎  8.l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 ‎ ‎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 ‎ ‎  程的服务。 ‎ ‎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 ‎ ‎  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 ‎ ‎  有关问题。 ‎ ‎  8.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 ‎ ‎  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 ‎  8.4 在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 ‎  8.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 ‎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 ‎ ‎  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 ‎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 ‎ ‎  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 ‎ ‎  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 ‎  8.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 ‎ ‎  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 ‎ ‎  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 ‎ ‎  要求。 ‎ ‎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 ‎ ‎  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 ‎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 ‎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 ‎ ‎  并征得绍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 ‎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 ‎ ‎  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 ‎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 ‎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 ‎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 ‎ ‎  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 ‎ ‎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 ‎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 ‎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 ‎ ‎  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 ‎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 ‎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 ‎  9.1 监造 ‎ ‎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问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 ‎  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 ‎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 ‎ ‎  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 ‎  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 ‎ ‎  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 ‎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 ‎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 ‎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 ‎ ‎  月度检验计划。 ‎ ‎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 ‎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 ‎ ‎  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 ‎ ‎  以及复印件。 ‎ ‎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 ‎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 ‎ ‎  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 ‎ ‎  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 ‎ ‎  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 ‎ ‎  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 ‎ ‎  试验。 ‎ ‎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 ‎ ‎  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 ‎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 ‎ ‎  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髦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 ‎ ‎  理。 ‎ ‎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 ‎ ‎  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 ‎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 ‎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 ‎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移中都须进 ‎ ‎  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 ‎ ‎  (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 ‎ ‎  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 ‎ ‎  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 ‎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 ‎ ‎  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 ‎ ‎  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 ‎ ‎  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 ‎ ‎  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 ‎ ‎  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 ‎ ‎  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 ‎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 ‎ ‎  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 ‎ ‎  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 ‎ ‎  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 ‎  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 ‎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 ‎ ‎  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 ‎ ‎  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 ‎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 ‎ ‎  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 ‎ ‎  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 ‎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 ‎ ‎  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 ‎ ‎  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 ‎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 ‎  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 ‎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 ‎ ‎  日起的_个月。 ‎ ‎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 ‎ ‎  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 ‎ ‎  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 ‎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 ‎  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 ‎ ‎  装、设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 ‎ ‎  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 ‎ ‎  调试过程中,若对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腋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 ‎ ‎  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 ‎ ‎  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 ‎ ‎  担责任。 ‎ ‎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 ‎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 ‎ ‎  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_个月,否则将担11.ll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 ‎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 ‎  168小时完毕后__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 ‎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格标后, ‎ ‎  需方应在__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 ‎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o.6款和 ‎ ‎  11.6款办理。 ‎ ‎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 ‎ ‎  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 ‎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 ‎ ‎  证值,刚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征第一次验收试验结 ‎ ‎  束后_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 ‎  10.7在第h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 ‎ ‎  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 ‎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 ‎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_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 ‎ ‎  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 ‎ ‎  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 ‎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_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 ‎ ‎  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__ 天内应由 ‎ ‎  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 ‎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 ‎  __个月,则此后_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 ‎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 ‎ ‎  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_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 ‎  10.10 按1o.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 ‎ ‎  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 ‎ ‎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 ‎ ‎  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 ‎ ‎  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 ‎ ‎  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一 ‎ ‎  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规 ‎ ‎  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 ‎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整进行的检验、试验、再 ‎ ‎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 ‎ ‎  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 ‎ ‎  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 ‎ ‎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 ‎  p=ah+m+cm ‎ ‎  其中:p_总费用(元) ‎ ‎  a_人工费(元/小时 人) ‎ ‎  h_(小时 人) ‎ ‎  m_材料费(元) ‎ ‎  c_台班数(台 班) ‎ ‎  m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班〕 ‎ ‎  11 保证与索赔 ‎ ‎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级验收证书)或 ‎ ‎  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_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 ‎ ‎  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 ‎  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 ‎ ‎  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 ‎ ‎  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 ‎ ‎  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 小 ‎ ‎  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 ‎ ‎  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 ‎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 ‎  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 ‎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 ‎ ‎  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__个月内,否则,应按11.ll款处理。 ‎ ‎  11.3.2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 ‎ ‎  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 ‎ ‎  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 ‎ ‎  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 ‎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 ‎ ‎  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 ‎ ‎  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 ‎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 ‎ ‎  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 ‎ ‎  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 ‎ ‎  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 ‎  11.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 ‎ ‎  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 ‎  11.7 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 ‎ ‎  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招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 ‎ ‎  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 ‎  以汽轮机为例 ‎ ‎  (1)如果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 ‎ ‎  的违约金。 ‎ ‎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夏季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 ‎ ‎  民币的违约金。 ‎ ‎  (3)如果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每高于保证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 ‎ ‎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 ‎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 ‎ ‎  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 ‎ ‎  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 ‎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 ‎ ‎  项经济指标。 ‎ ‎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 ‎ ‎  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 ‎ ‎  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 ‎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 ‎ ‎  要求等)则其保证或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 ‎  11.9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 ‎ ‎  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动6.4款规定计算,需方 ‎ ‎  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 ‎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全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 ‎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 ‎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 ‎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 ‎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 ‎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 ‎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_个月时,供方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 ‎ ‎  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  11.10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同严重影响 ‎ ‎  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 ‎  6.11款规定的为准。 ‎ ‎  11.11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 ‎ ‎  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于供方技术服 ‎ ‎  务错误或违约造成绪万的直接损失。 ‎ ‎  11.12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 ‎ ‎  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io%。 ‎ ‎  11.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 ‎  11.14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 ‎  迟交l-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o.3%; ‎ ‎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 ‎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 ‎  需方除交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 ‎ ‎  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的5%。 ‎ ‎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内,供方须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 ‎ ‎  价格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 ‎  12保险 ‎ ‎  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 ‎ ‎  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 ‎ ‎  括卸货)后90天止。 ‎ ‎  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 ‎ ‎  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 ‎ ‎  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 ‎ ‎  量问题。 ‎ ‎  13 税费 ‎ ‎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 ‎  由供方承担.. ‎ ‎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 ‎ ‎  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 ‎  i4 外包与外购 ‎ ‎  1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 ‎  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 ‎  14.2 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 ‎ ‎  效_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 ‎ ‎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 ‎  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 ‎  14.3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 ‎  14.4 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 ‎  14.5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 ‎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 ‎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 ‎ ‎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 ‎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 ‎ ‎  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_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 ‎ ‎  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 ‎  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 ‎  15.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 ‎ ‎  在接到通知后_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_______ ‎ ‎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 ‎ ‎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 ‎ ‎  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 ‎ ‎  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 ‎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力,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 ‎ ‎  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 ‎  15.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 ‎ ‎  /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 ‎ ‎  协商办理。 ‎ ‎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 ‎ ‎  价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 ‎  15.6 因供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 ‎ ‎  价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 ‎  15.7 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 ‎ ‎  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了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 ‎ ‎  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 ‎ ‎  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 ‎  15.8 若15.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 ‎ ‎  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 ‎ ‎  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 ‎ ‎  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 ‎ ‎  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 ‎ ‎  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结果。 ‎ ‎  16. 不可抗力 ‎ ‎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 ‎ ‎  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 ‎ ‎  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 ‎ ‎  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 ‎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 ‎ ‎  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_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 ‎ ‎  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 ‎ ‎  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 ‎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o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 ‎  解决本会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 ‎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 ‎  17.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 ‎ ‎  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 ‎ ‎  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 ‎  17.2 仲裁地点为北京。 ‎ ‎  17.3 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方都有约束力。 ‎ ‎  17.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 ‎ ‎  担。 ‎ ‎  17.5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 ‎ ‎  履行。 ‎ ‎  18. 合同生效 ‎ ‎  18.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 ‎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 ‎ ‎  加盖合同专用章; ‎ ‎  (2)本合同通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盖合 ‎ ‎  同审查章);(1000万元以下者核备〕 ‎ ‎  (3)本合同通过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额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盖合同 ‎ ‎  审查章);(此款适用于1000万元以上者). ‎ ‎  (4)国家开发银行确认;(此款适用于开行定额定向贷款项目) ‎ ‎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贷款两清之 ‎ ‎  日止。 ‎ ‎  19 复它 ‎ ‎  19.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19.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 ‎ ‎  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 ‎  19.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 ‎ ‎  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 ‎  19.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 ‎  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  19.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 ‎ ‎  供给与合同设分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 ‎  19.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 ‎ ‎  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铲的同时通知对方。 ‎ ‎  19.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 ‎ ‎  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 施接 ‎ ‎  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 ‎  19.9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16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7份。审查单位 ‎ ‎  正本2份,副本2份。 ‎ ‎  19.10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 ‎  需方               供方 ‎ ‎  名称: ‎ ‎  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电传: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纳税人登记号: ‎ ‎  签字: ‎ ‎  需方                      供方 ‎ ‎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  签字人:                    签字人; ‎ ‎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 ‎  台同审查单位: ‎ ‎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