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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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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
理信息等。
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 7 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
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 8 条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
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 9 条 实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
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
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第 10 条 延误开工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
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
第 11 条 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
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
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第 12 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
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2.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
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
发包人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
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
金。
第 13 条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
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
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 2 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
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
13.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赶工费用和奖金。
4.质量与检验
第 14 条 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
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
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第 15 条 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
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
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
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共 10 页,当前第 3 页 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