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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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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 方:
乙 方:
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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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与工程承包人(本合同甲方)已经签订
施工总承包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在
充分了解了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施工环境的基础上,甲、
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原则上必须有)
1. 资质证书号码:
2. 发证机关:
3. 资质专业及等级:
4.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二、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分包范围: 公路 K 至 K 范围内的劳务施工任务。此分
段仅为暂定施工内容, 甲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惯例及工作安排要求酌情进
行调整, 即使这调整可能导致本合同桩号或合同标的发生重大变化, 乙方也应服
从调整。
4. 工作内容: 双方认为本合同清单中所列工程项目中应包括施工
场地清理、取土场整平、清表土集中堆放至弃土场、红线沟、边沟、
排水沟开挖、临时排水设施修筑、修筑红线内便道产生的一切费用、
修筑上下边坡、坡比符合要求、改路、改渠、涵洞、通道、挡土墙、
桥梁系梁开挖及回填,涵洞和桥台开挖土可以利用的土应整平碾压,
不能利用的土应清理到弃土场,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其它工艺处理和交
工验收所需的其它工作, 且这些内容不另计价, 均已包括在清单所列
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
5. 工程期限: 至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季、月、周施
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员下达的施工任务单, 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否则甲方将视
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6. 劳务分包工程数量:以甲方现场实际验收为准,以设计数量为限,未经
批准超出设计数量的作为无效工作量,不予计价支付。
7. 合同价款: 采取按工程量单价结算劳务费用,则合同总价(劳务费总
额)不定 。
8、上述单价和合同价除另有说明外,均认为包括了乙方为完成上述工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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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相应的临时设施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税金;
乙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 运输、 维护、 拆卸、 拼装等支付的费用,
也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还应包括缺陷期内和缺陷维修等费
用,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交通维护、养护及其费用。
三 分包方式
本合同为劳务分包,主要机械及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并承担价格风险,其
他均由乙方提供、组织并承担费用。
四 工程劳务分包建设工期
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工期为
月,期间若有调整,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进度安
排计划(包括调整的进度计划)。
五 工程质量要求
1. 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施工当时实施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
准和施工设计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总承包合同 (包括标前会议纪要、 补遗书及
澄清文件等) 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程质量和质量过程的要求。 施工
质量目标必须与甲方总体目标一致,交工时合格率达到 100%,竣工时达到业主
要求的优良工程。否则可处以结算工程款 5%罚款。
2. 对乙方已完的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验收,甲方与业主之间
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 乙方应负
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 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对于乙方未经甲
方及业主验收而隐蔽的工程, 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检测、 检验及验收费用。
乙方在对隐蔽工程进行施作时,必须通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由甲方工程
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共同核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 向
甲方提交含隐蔽工程施作过程内容的影像资料。 即使甲方代表、 监理工程师在场,
也不免除其义务。如因未提交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 因此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完成每一道工序后,必须认真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甲方复检
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复验。
4.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对承包的劳务工程向甲方
承担质量责任。乙方必须遵照甲方技术、 质量交底精心组织施工。 出现问题必须
服从甲方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改,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照章处罚。
5. 乙方对现场所有已完工程成品负有保护的义务,如有损坏,乙方须自费
修复至原状。
6. 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必须作返工处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自行承担。
7. 乙方承诺遵守、执行工程业主对该工程项目提出的质量标准及验收要
求,服从业主及监理对施工过程中下达的与乙方承包劳务相关的一切指令。
六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劳务分包合同;
2. 本劳务分包合同附件;
3. 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
4. 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下达的各项文件、电函、信件、会议纪要、
生产任务计划、澄清书、指令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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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七 乙方驻地代表及权限
1.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应指定乙方驻工地代表,并出具经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原件由甲方
保管。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2. 乙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1) 乙方法人代表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有的权利,
且可与甲方签订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
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特殊情况下,乙方须要更换驻工地代表,经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同意后可以
更换,且继续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甲
方签收备案,回复以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书面意见为准。
(3) 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指令等组
织施工。
3. 项目各部门、各工区、各管段现场施工人员对乙方均具有在其职责范围
内的管理权利,乙方应服从指挥。
八、材料和设备供应
1. 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甲供材料首次进场由甲方负责运至乙方施工现
场,卸车发生的大型机械费用由甲方负责, 人工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之后发
生的吊装、转运、 卸车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除甲方明细表中所
列的材料外, 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二次
转运,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采购的其他材料必须满足甲方和业主的要求。
2. 主要设备由甲方提供, 除此外为完成该合同约定施工所必须的其他机械
设备、小型机具、车辆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
设备,因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损坏、损毁等,乙方必须赔偿或修复,
修复后设备必须满足正常使用及安全使用条件,且不低于设备损坏前的技术状
态。
3. 甲方定期按照乙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乙方供应应由甲方提供
的材料,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4. 材料消耗控制标准执行理论消耗量, 若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偷工
减料,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 并按照甲方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办法处
以违约责任,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返工所发生的材料、 人工、机械费用等)
由乙方承担;乙方超用的材料用量(超设计用量,但未超出理论消耗量)甲方按
实际购买价的 1.5 倍从其工程劳务款中扣除。
5.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发
生材料丢失、损坏、损毁等,乙方应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赔偿。
6. 进场后的材料系甲方所有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甲方,只允许在本合
同约定工程部位使用, 不得向第三方 (含总承包合同内的其它协作单位或分包商)
倒卖(此行为视为对甲方资产的盗窃),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 2~3 倍材
料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乙方工程劳务款中扣除。
九 工程劳务分包单价及包含内容
1. 劳务作业项目按综合单价承包,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费用组成、结算
方法原则上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工程成本核算单价汇总表》执行 (执行时结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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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但要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该表作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甲方将严格按该分包单价所约定的工作内容支付费用给乙方。
2. 乙方按月将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合同管理员、项目副
经理、总工、项目经理审核并办理月度结算; 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
造成返工而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3. 变更工作内容的结算
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乙方根据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所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顺序、方案、措施和工艺;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4. 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计量 (价) 规则按业主确定的计量 (价) 规则执行,
对于组价因素的分析与理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按这一规则执行。
十 劳务分包费用结算、支付
1. 施工阶段,每月 20 日开始按甲方的验工计价办法验收乙方完成的工作
量,验收完成后再进行结算。甲方将根据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资料,对应乙方当
期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当期完成工作量应得工费的 75%,甲方在付款当期
扣除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含罚款及责任赔偿金额)。如果出现多结、超结或重
结,甲方有权在下期或最终决算中扣除多结、超结和重结部分。
2. 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根据甲方验收的并经业主批复且支付计量的
工程量,再向乙方支付到工程劳务款的 85 %。其所属施工人员必须按甲方通知
的期限内撤离甲方施工驻地。
3. 乙方剩余 15%的劳务款,再分两次支付,其中: 7.5%待工程交工验收合
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交工结账单,并附详细资料,表明:完成本合同的最终工
程量;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给的各项款项的估算值(单独填报)。甲方与乙方形
成最终结账单; 以及反映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账单和备忘录, 申明分包方已结清
合同规定的款项, 并向甲方公司工程部备案。 另外 7.5%的劳务款中的 5%(质量保
证金 ) 待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满足本款第 8 条时再支付给乙方,剩
余的 2.5%由项目部代扣作为全部的税费。
4. 甲方不预付乙方工程劳务费用, 在乙方所完工程得到业主计量支付并经
双方办理结算前, 为保证施工所发生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
劳务款项中, 已包括乙方及所属人员的劳动保护费用。 乙方及所属人员发生的各
种安全事故费用, 均由乙方负责自理。 乙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按甲方通知的期限
内撤离甲方施工驻地。
5. 劳务款的支付时间
在乙方所完工程得到业主计量并支付后, 甲方将在 14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
付已结算的款项。但支付时需扣除质量保证金、 各种代扣税费 (含以甲方名义缴
纳的流转税)、违约金以及其它代付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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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甲方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
务,不能因此停工。
7. 乙方在结算每期工程款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由甲方代扣代缴,国家
规定的其他全部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或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甲方代扣劳务
款的 2.5%作为全部税费。)。
8. 最终支付:
在支付最终工程款时,以业主经最终审计后最后支付证书批复的工程数量,
确定乙方最终结算。
在工程最终支付前, 乙方仍未提供足额的符合要求的成本票据时, 最终支付
时,票据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工完之后,清理完与甲方及本合同约定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债权债务,
账不清而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使甲方负连带责任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支
付。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支付,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缺陷责任期修复
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由甲方代为修复, 最终结算时, 同时扣除代为乙方修复的缺
陷费用。
缺陷责任期满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最终支付,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甲方与
乙方形成清账书,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完成工程款最终支付。
9. 甲乙双方的结算单、 最终决算单及相关支付文件必须项目经理签认后生
效,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 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期
1. 乙方应委派专人在施工现场留守至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后,并以业主
或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确定的实际交工时间作为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的起点,
计算乙方的缺陷责任期,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贰 年。缺陷责任期内,乙
方应对所承担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和返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乙方在接到通知 5
日内未进行返工处理, 则甲方自行安排队伍返工, 其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剩余款
项及质保金中扣除。缺陷责任期满, 若乙方所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按
质量事故责任制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本工程保修期与甲方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致,自监理工程师签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
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甲方代为修复, 乙方应承担
相关费用和由于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
3. 前述条款规定的交工验收、 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以总体工程的最终
期限为准, 对于中间交工验收的分项工程部考虑提前计算, 即便甲方领有相关证
书也不影响本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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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1. 在正式签约前,乙方应按所预计承担劳务分包工程总额的 5 %向甲方缴
纳履约保证金, 并于约定的时间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履约保证金酌情返还。
2. 质量保证金比例按每期支付额的 5%,由甲方在乙方的结算付款中扣取、
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且竣工文件全部交
齐以后退还 100%。但业主未及时向甲方支付时,前述期限顺延至甲方收到业主
支付后。
3、农民工资保证金比例按每期支付额的 3%,由甲方在乙方的结算付款中扣
取农民工资保证金在业主单位退还后退还 100%
4. 如果乙方在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虽发生了安全事故乙方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在最终结
算时一次性无息返还。
5. 前述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违约行为或工程质量问题时,则要按
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质量保证金,应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阐明违约事实 (明
确违约金额)或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在每月 25 日前缴纳。若乙方拒不缴纳,
则甲方结算人员据此在当期结算中或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 审计对结算价款的最终确定效力
工程造价与材料单价均受国家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及最终审计报告效力的
约束。在审计过程中和最终审计报告中, 如果造成工程数量的减少, 所对应劳务
施工方的结算数量也必须相应的减少; 如果造成项目单价或工程量的减少, 结算
金额也要相应的核减,但甲方提取的费用的费率不变。
十四 安全、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
1. 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特种作
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按规定管理易燃易爆材料, 对其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设备定期检查, 并有安全员的签字原始记录。 分项工程必须严格安全技术交底 (危
险告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
规程的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若发生安全事故, 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
任。
2. 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住址、籍贯、职业培训
等情况表报甲方审查备案, 并按月上报变化人员清单; 特殊工种还必须提交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资格, 凡是不符合国家有关上岗条件或无上岗证, 一律不准
上岗, 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劳务人员在
施工过程中因病、工伤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进场设备必须具备使用许可证, 不得使用手续不全和国家明令报废
的设备,并将相关手续报甲方审查备案,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保险有效,发生一
切意外伤害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
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做到文明施工;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 机具,
按甲方及业主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志、标牌,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 做好自身责
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 避免
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水土的流失、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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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等物品
的运输、 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业主、 甲
方及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6.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或跨越
交通要道施工时,乙方应提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将施工公告告知公众, 在施
工开始前落实,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的施工区域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标牌,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
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方便,乙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
栅、警告标志灯安全防护设施。
8. 乙方应加强员工森林防火意识教育,并制定措施,严防发生森林火灾,
因乙方引起的一起有关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9. 乙方要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
成品保护工作, 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 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及各种罚款;
10. 乙方应搞好与地方政府、群众的关系,并强化管理,做到遵纪守法,
不寻恤滋事、违法乱纪,否则造成的纠纷、损失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 对于已发生的纠纷或伤害事故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承担协调及赔偿责
任,以免激化矛盾。
11. 完成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甲方不另行付费。
12. 由于乙方的责任未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
此有关(含甲方名义下)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含律
师及其他中介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 事故处理
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甲方
根据事故等级再逐级上报,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 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 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组建与本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
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项目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2. 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主已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向乙方
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3. 按时提供图纸;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
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 负责工程控制测量、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
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 统筹安排、协助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设施、工作用水、用
电及施工场地,以及协调、配合桥涵基坑开挖;
6. 及时协调提供钢筋、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以保证施工需要;并负责原材
料、半成品的检验和试验。
7. 甲方负责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检验,乙方完成每道工序须由甲方工程
技术人员检验认可,否则乙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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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款,监督乙方民工工资的发放等;
9.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所组织得劳动务工人员系乙方聘用人员 (必须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
乙方对其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 禁止使用未成年、 超过退休年龄
和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建筑劳动的人员未乙方提供劳务, 对于超龄的高级工程技
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但其工作及生活安排必须符合其身体条件及劳动保护的相关
要求。乙方还应按国家 (或当地) 有关规定办理进场劳务人员的暂住证等各种手
续,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若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与劳务用工,
社会治安和其他社会管理相关的规定,乙方应满足这些规定的要求。
2.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
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罚款及违约金。
3. 不得以甲方及甲方公司得名义刻制任何样式的公章,对外从事的一切民
事活动应以乙方自身的名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租赁、加工、劳务用工、
对外委托等)。
4. 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要求,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
工期,其中测量人员至少一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一名。
5.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指令,接受甲方及有
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调度和安排; 接受甲方随时检查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 持证
上岗情况, 甲方的检查不免除乙方因缺少证件导致的法律责任; 与现场其他单位
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6. 乙方应做好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按时提交报表、 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
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 乙方必须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各种应纳入甲方核算体系的各种票据,以
及工资表等财务资料。
8. 在未满足施工需求时,乙方的机械设备不得擅自撤离工地。
9.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
护工作, 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 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
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罚款及违约金。
10. 乙方材料用量必须符合设计数量, 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使用不足的部
分视为乙方偷工减料,甲方有权追究其质量违约责任;妥善保管、合理、足额使
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材料(含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施工装
置,因保管或保养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
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乙方应对其所有作业内容的实施、 完工及与之相
关的所有工作内容负责, 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严格恪
守各项工作程序,保证和保障甲方在本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12. 乙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权委托, 甲方根据乙方授权
内容确定其能参与的事务。 对于全权代理或具备管理、 签署、结算、 支付、 收料、
验收、检验内容的授权,乙方在此明确表明对其全部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13. 乙方负责提供完成上述所有相关施工工作全部劳务用工、 机械设备、 材
料(甲方提供的材料除外) 。由于乙方资质实施的劳务人员数量未能满足甲方施
工进度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人员的投入,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此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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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导致单价及总价的提高、增加。
乙方采购的非甲供材料,须符合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业主和甲方的要求。
1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对甲方拨付的劳务款只能用于本项目, 不得挪作他
用。
15. 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施工验收。
16. 对于甲方指定供货商、 租赁商直接交于乙方的各种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
工具、施工装置, 乙方必须及时对质量、 数量、规格、 品牌、 随货资料进行验收,
对于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甲方,并于 12 小时内上报书面文件;
乙方验收后, 必须在 3 日内进行抽样检验, 对于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一小时
内上报甲方,并于 12 小时内上报书面文件。
若因上报不及时导致甲方无法追究供货商或租赁商的责任而形成的全部损
失由乙方承担。
17. 乙方应做好施工便道、 临时用地、 便桥修建和临时供电设施安拆等工作,
所需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中; 甲方或其他与甲方协作单位需经过乙方工
程便道时乙方应无条件创造条件,并免费确保同行顺畅。
18. 乙方必须按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将弃土场运送至规定地点, 若乙方未按
要求处置,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9. 乙方自行、自费协调并解决与地方的各种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以利工程顺利开展。 若乙方施工区内造成施工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0. 乙方自行解决施工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房。
21. 乙方全面负责其施工范围内在施工期间路基纵横向水沟、 水渠(包括春
灌)、饮用水管的保通工作,自行承担采取一切保通措施的费用,保证甲方免于
承担因乙方未保通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若因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发生村民阻
工或其他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 其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直接从乙
方工程款中无条件扣除。
22. 乙方应做好路基施工在汛期的水毁预防工作和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防止
泥石滚落至征地外村民土地内的工作, 若因前述工作未做到位而引发水毁损失和
滚落泥石到村民土地内造成的损失,其经济补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3. 由施工行为或乙方人员个人行为引发的一切过错、 非过错责任全部由乙
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爆破、钻孔、高空、跨线、交接面作业等),保证甲方免
于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
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如发生以上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
赔偿经济损失。
24. 乙方应熟知甲方及甲方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并自愿遵守和接受
其约束。
八 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
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十九 风险及不可抗力
工程一切险、 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按业主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保险项下的实
际损失高于保险理赔金额的, 乙方自行承担。 理赔过程中产生各种费用由乙方承
担,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资料费、中介服务费、司法及仲裁产生的费
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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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并且包括政策实
施及变化等甲方无法控制及避免之因素。
2. 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发生后,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甲
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
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 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
资料。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工作时间由双方在扣除保险费后按以
下办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
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财产或至损人 (物) 的实际
管理人承担;
(2) 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各自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停工期间, 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守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
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甲方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其余部分由乙
方承担;
(6) 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
责任。
5. 鉴于乙方签约时已充分考虑其履约能力中的风险因素,因此,其因不可
抗力导致的履约能力下降不能成为其拒绝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履约的抗
辩和免责事由。
二十 违约
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计量款时, 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
付拖欠款项的利息, 若因第三方原因发生账户冻结等暂时不能支付时, 甲方不承
担违约责任;
(2) 甲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 甲方应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
失。
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在甲方通知时间内未开工,每延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
金。
(2) 当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
金,总额以工程总价的 10%为限。
(3) 若乙方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未按进度计划完
成施工、发生安全事故、 不遵守本合同有关治安保卫、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规定,
导致甲方接受的来自监理、业主及行政机关的处罚时,则乙方必须进行返工、 整
改, 并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乙方拒绝或
不按期进行返工或整改,甲方有权另行组织返工或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对乙方处以返工或整改费用 2 倍金额的违约金 (在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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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中直接扣除) ,并可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中途放弃承包或将工程转包给第三者。
(5) 乙方聚众闹事、哄抬工价、索要不合情工费,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
的。
(6) 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罚款、索赔损失、没收保证
金和终止合同等措施。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4.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该损失范
围包括直接损失、甲方处理此类损失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 误
工费、调解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
二十一 合同解除
1. 如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因任何原因造成总承包合同终止,甲方均可通
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
工程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乙方发生本合同二十一条(违约条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三次以上时。
(2)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 乙方累计停工超过 10 天以上或阻工超过 5 天以上;
(3) 乙方所承担施工的关键工程进度比甲方指定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滞后
15 天以上,且又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方案时;
(4) 乙方不服从现场监理或甲方管理人员工作指令时;
(5) 乙方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三次以上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时;
(6)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无法适应岗位需要,不能满足质量、安全、进度要求
或无法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与作业相适应的强制性规范时;
(7) 乙方未能处理好管理聘用人员, 导致其现场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或发生破
坏社会稳定事件时;
(8) 乙方未能处理好与施工周边社会环境(公众)之关系,导致无法正常施
工或继续施工将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时;
(9) 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政策实施及变化等甲方无法控制及避免之因素)导
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10) 乙方违反禁止转包、分包的规定,将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转包或分包
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 乙方已进入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程序时(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
动清理除外);
(12) 乙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发生本合同其它条款确定解除条件时。
(13) 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涉及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
3. 按上述条件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若因乙方过程甲方单方面宣布解除
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要求退出施工场地。逾
期乙方则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并
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劳务报酬。 乙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 因上述一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
续施工队伍的进场费及赶工费, 可能存在的未施工工程成本增高的部分, 甲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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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十二、其他约定
1、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诉讼管辖地约定为当地的人民法院。
2、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所有上述文件、
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3、因为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因素或因为政策、 法规方面的限制导致本合同无
效或不能继续履行 ,乙方确认其依此向甲方主张权利的范围不能超出本合同约
定, 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亦即计算双方损失的依据。 此条款应视为双方对结算
的特别约定。
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
乙方壹份。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到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
毕后自行终止。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