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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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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受
委托代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之间签定的就代理行政诉讼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73 条的规定,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 __ 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
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 __ 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诉讼, 应当由双方签定行政诉讼代理委托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的权限、代理的期
限、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数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 写作要点 ] (1)
委托方必须有合法的资格, 即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否则无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
双方应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明确,特别应明确受托方的代理
权限,以免发生纠纷。代理权限一般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提
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等范围内, 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行政诉讼,不存在调解或和解(赔偿数额除外),因此,律师代
理权限范围不应包括调解和和解的内容。 (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
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协议的签定必须符合《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 [ 格式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XX(以下简称
甲方)因 XX行政诉讼一案,委托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
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 XX律师为甲方 XX行政诉讼案的第 X 审诉
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并按时出庭。 三、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 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
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需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
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
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取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
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X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
代理费用 XX。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
日起至本案审理终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
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
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签定时间:年
月日 签定地点:
委托代理合同
[ ] 律 代字第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代理人,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依法订立
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帮助
甲方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上述纠纷;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
成代理事项时, 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承办
甲方委托的事项; 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手
续。
二、乙方承办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与执
业纪律规范》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
为。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
专业知识, 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 依法维护甲方的合
法权益。
四、乙方承办律师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及时、详尽的向律师
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及有关的背景材料,并保证
上述文件、证据、资料的真实、完整。
六、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书面
声明。 乙方承办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外, 不得向其
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七、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 及时审核、 确认、
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 为乙方承办律师办理委托
事项预留合理时间,积极、主动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
八、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运用自身社会影响或 __
提供超出法律服务范畴的其他服务。
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一)诉讼代理:
(二)特别授权:
十、根据《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
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
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
交纳律师费人民币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十一、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
履行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 待甲方完全付费后, 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二、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
取的费用;
2 、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
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或直接向收费单
位交纳。 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甲
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十三、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行为的,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十四、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 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
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 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且乙方已收律师费
不予退还。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甲方同意, 但在紧急情况下, 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
外。
十五、乙方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
出现的法律风险。 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作
出的法律分析、诉讼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
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 乙方承办律师
就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本合同双方
均无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
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委托事项进入其他诉讼或执行等
程序时, 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 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和支付费用。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 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篇一: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__ 号 / 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盈科 (长沙 ) 律师事务所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 528 号大华宾馆 28 层
电 话:0731—88275888传 真:0731—88283443邮 编:410007
甲方因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 、《行政诉讼法》 和 《律师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
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
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
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
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 / 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
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
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
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
理人;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
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
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 由甲方自行承
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
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就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内 , 以 收费方式,向
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
乙方账号: 1901016009xx87165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
费用;
2 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
通讯费、翻译费等;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
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
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
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
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三条第 6—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
致
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 、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
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
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
撤诉的;
4 、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
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 6—7 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
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
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 未
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__《合同法》 、《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 、
《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__ □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分会,按照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自本项目
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
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
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
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
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
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篇二: 1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_1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xx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 《行政诉讼
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
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
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
协商或和解;□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
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但乙方更换代理律
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 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
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 及时提交证据, 按时出庭,
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
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 / 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
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
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 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
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
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
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标的额的 %收取,共 元。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
鉴定、 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由甲方承担 (划√为确认,
划×为否认):
□诉讼费 元人民币;
□鉴定费 元人民币;
□公证费 元人民币;□查档费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外代理案件发生) 元人民币; □长途
通讯费元人民币; □复印费元人民币;
□翻译费元人民币;
□资料费元人民币;
□其他 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费和工作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乙
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自 后日内支付元人民
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
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
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三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 、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
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二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
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
者无故终止合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 未报销的工
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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