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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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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1)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
供用电秩序, 安全、 经济、 合理地使用电力, 根据 《全国供用电规则》
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 受电地点:_________
3. 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
_千伏安__台,⋯⋯。
4.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
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
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
效期限为 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3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
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
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
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 由
用户投资建设。
4.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
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
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
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
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
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
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 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
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 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
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
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
伏安 (千瓦) 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
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 2 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
见后,退还用电方 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
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
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
础上, 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 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
入或切除, 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
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
用电,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
(2)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
站),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 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 供电方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
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 供电
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 提高功
率因数。)
4.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
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
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
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 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 否则供电方可不
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
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 35 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 1 次;10 千伏每
年一般不超过 3 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 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 检修和试验,
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 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
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
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 并
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
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 并在 7 天内提出事故分
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方整定、 加封的
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 用电方
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 并积极协助有
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
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
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用电方工业设备的
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严格按指标供电和
用电, 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 “谁超限谁” 、“超用扣还”
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 推广行之有效的节
约经验。 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 “三电” 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
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 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
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取消对家庭生活
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
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
属供电方;
(2)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
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
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 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
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 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
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 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 由双方协商确定。 )
2.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
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
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
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
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 应征得供
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 安装、 移动、更换、校验、 拆除、
加封、启封等, 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
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 可用作计费电
度表, 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
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 63 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
二次回路;装设在 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
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 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
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 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
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
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 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
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
议时, 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
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 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
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退还或补收电费。 起讫时间查不清时, 可按 《全
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 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
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
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
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 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 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
电量, 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
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 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 用电方超计划
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
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 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
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 5 倍 (单一制电价
为 4 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 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
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 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
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
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 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
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 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
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
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 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 供电
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
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 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 则以供电
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 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
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
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 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
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 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 应对该设备修
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8. 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
千瓦(千伏安) 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
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 应追补电费, 处以每千瓦
20 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 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
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 20 至 50 元的罚金。用电
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 50 元
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
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
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