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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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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2020年×月×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