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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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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第1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2.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3.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学生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重难点1.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2.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案例引入10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175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1906年德国际法雷特《世界经济年鉴》现代经济法的开端二.经济法的概念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关系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2.市场监督关系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3.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四.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n.2.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兼具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1.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共同点:以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区别:从公共利益出发(根本点)A、调整对象不同B、调整目的不同C、主体不同D、调整原则、方法不同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主体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三.基本原则1.保护多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3.合同自由的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6.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2.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小结本节课内容,突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强调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n.经济法课程第2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3.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事实学生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重难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确立2、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10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资格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无独立法人地位(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1)所有权(2)法人财产权(3)经营管理权(4)经济职权(5)债权\n.(6)知识产权2、经济义务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最广泛的客体(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2经济法律事实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1、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二.经济法律事实1、行为:有意识的活动(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2、事件:客观事实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它由哪些要素构成?2、什么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3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投资企业 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2.让学生理解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n.学生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重难点1.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2.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4讲教案\n.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法的概念2.学生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3.让学生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学生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重难点1.合伙企业的设立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损益分配与债务清偿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1)合伙:2)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3.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4.债务清偿\n.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5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学生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重难点1.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n.1)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A.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2.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n.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6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公司的基本制度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与发行条件;2.让学生理解股票与债券的区别3.让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利润分配的顺序学生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重难点1.公司的概念2.利润分配的顺序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n.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特征二.公司的种类1.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2.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为:3.按公司的管辖分:三.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概念2.适用范围:第二节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公司债券的概念2.债券与股票的区别3.公司债券的种类二.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4.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四.公司的会计账册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的利润分配1.利润分配的顺序2.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3.股利的分配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多举案例让学生明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经济法课程第7讲教案\n.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2.让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2.设立条件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n.经济法课程第8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上市公司的涵义;2.让学生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3.让学生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其组织机构;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1)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A.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B.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n.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5)发起人的出资要求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A.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B.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5)发起人的出资要求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性质: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n.(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2)股东大会的形式A.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B.临时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议的5种情况:(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A.特别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普通决议:除特别决议之外的为普通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C.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自己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A.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n.(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C.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D.董事会的决议。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3)股份公司的经理。A.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B.股份公司一般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C.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监察机构A.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B.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C.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与股票\n.1)股份是构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股东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2)股票是股份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3)股份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A.根据股份是否标明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备置股东名册。B.根据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东享有平等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股份;优先股是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其预定的优先股股息率一般高于企业债券的利率,分配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保守的投资者。C.根据投资主体不同,我国公司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不允许自由买卖和流通;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其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是个人以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外资股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向准许外商投资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分为人民币特种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S股)两种。D.根据股份发行的先后,可分为原有股和新股。2.股份发行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格。2)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n.3)股票的形式。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4)新股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除外);(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股份转让:指以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质属性。1)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四.上市公司:1.概念: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的条件及程序1)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n.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已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上市的暂停和上市的终止A.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B.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情形:(1)上市公司有上述第二、第三项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一、第四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9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n.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2.让学生理解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3.让学生掌握合同法的调整范围4.让学生理解合同的内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5.让学生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要求学生掌握要约和承诺的相关内容;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1.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撤回与撤销和承诺撤销的时段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对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n.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与合同。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榄合同、租赁合同等。3.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与合同。1.根据合同是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5.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末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不要式合同。)6.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同。三.调整范围(1)\n.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和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在此列(2)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以及各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从之间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调整国内的合同关系,也调整涉外因素合同关系(3)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4)对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5)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守法原则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合同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16-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3.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4.委托代理人条件:1)必须取得授权委托书;2)依据授权范围订立;3)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二.合同的形式\n.1.书面形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普遍的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等等2.口头形式——口头协议适用于即时清结和不太重要的合同3.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识表示三.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性质: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关系无法建立。种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地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方式: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7.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受要约人2)要约的条件:A.内容具体确定: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B.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受约人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n.A.要约目的:订立合同,一经发出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目的:让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4)要约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A.口头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B.一般书面形式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生效;C.数据电文的要约: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不可撤销的情形: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失效——已生效的要约,丧失法律效力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C.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出新要约)2.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的条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内容一致(未做出实质性变更)D.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方式——通知方式、(积极)行为方式:4.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合同成立A.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注: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n.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承诺的撤回: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1.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A.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时,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六.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三种情况: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与学生互动较好,多找资料以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经济法课程第10讲教案\n.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同效力的概念;了解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和规则;2.让学生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理解合同的保全措施3.让学生掌握四种合同效力的界定;掌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种类及区分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1.合同效力的界定;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种类及区分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是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在批准等手续办理后生效。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期限成就时生效。二.无效合同1.全部无效的合同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①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②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2.部分无效的合同(如合同中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n.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其内容或撤销其效力的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法律特征: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②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③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④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n.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4.法律后果1)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之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这种后果不影响合同中独立的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效力。2)责任: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经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2.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1.一般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2.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履行规则1)质量: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报酬:按照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n.3)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的履行。4)履行期限:可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整价格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履行。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合同涉及第三人时的履行规则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则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2)提前履行:除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的行使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2.抗辩权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n.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中止履行*解除合同③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一方可解除合同。四.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2.特征:①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②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③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1.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3.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n.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1)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三)债权人的撤销权1.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主观: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注意:*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4.撤销权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n.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11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益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式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让学生理解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3.让学生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消费者的权利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消费者概述(一)消费者1.消费者的概念:2.消费者的范围:\n.3.特征:(1)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2)消费客体为商品和服务。(3)消费活动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4)消费着主要指个人消费者。4.消费者的除外情况(二)消费者权益1.概念:2.提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念:(二)概念理解: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五.消费者的权利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12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节经营者队伍第四节争议解决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经营者的义务2.了解争议解决的方式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n.教学重难点经营者的义务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经营者的义务(一)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三)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四)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五)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七)保证质量的义务。(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十)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2.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12/26。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1)传播知识。(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争议的解决和求偿对象(一)解决途径1.私力2.公力(二)消费者求偿对象1.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2.企业变更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3.营业执照的出租、出借人。4.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5.广告的经营者。(三)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自行协商解决;\n.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提起诉讼(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13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管理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2.让学生理解并明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监督形式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监督形式;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n.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二.产品质量法:指调整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产品质量立法的原则(一)统一立法.区别对待。(二)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三)鼓励和惩罚相结合。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法规。2.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管理。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二)产品质量监督形式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告的制度5.采用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有权查封或扣押有质量问题产品的强制措施的制度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14讲教案\n.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一节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第二节法律责任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2.法律责任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产品生产者合销售者的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2.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规定。3.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包装规定。4.生产者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应当检验.监督其销售的产品质量的义务。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销售产品得质量。3.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得产品标识符合规定。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一)产品责任的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制裁性。(二)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1.默示担保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3.产品缺陷;(三)构成产品质量的条件1.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n.2.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与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产品质量的具体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1)生产者的责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外: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销售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和侵权损害责任(产品本身无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损害和其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时)(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责任。(4)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5)侵权赔偿责任范围:引起人身伤害后的所有费用。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15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八章反不当竞争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与检查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不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与检查;2.让学生理解对不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办法;\n.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重难点对不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办法;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3、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4、我国立法1993年,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合二为一。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特征: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主观要件——过错或过错推定?(3)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1)(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n.监督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职权:1)询问权: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权,即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权,即有权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经济法课程第16讲教案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任课教师徐江萍 授课题目第三节不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授 课时间长度 90分钟教学目标掌握不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学生分析求知欲望很强教学商业诽谤的构成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n.重难点教学过程教学事件(步骤)具体内容教学时长一、教学前活动(新课导入)回顾上次课的内容。5分钟二、内容呈现(讲新课)(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品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该交易的人员的行为。主体:买方,卖方。方式:给予财物。免费旅游.高档宴席.房屋装修.解决子女入学.出国.就业等。影响: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价值规律,阻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折扣与佣金: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拆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可见,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是合法的,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n.~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类似的宣传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的能够引起他人误解的虚假的散布和传播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工艺流程.技术秘诀.产品配方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质的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特征: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具体分为四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特征:1.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不是为了让利于消费者。2.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这种销售价格只是暂时的,一旦挤跨竞争对手,经营者立刻会拾高价格。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促进销售的行为。分两种形式:附赠式的有奖销售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商业促销方式,各国一般均于认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被许多国家明确禁止。\n.(八)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九)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两种类型: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三、学生参与(提问、练习与反馈)四、总结与拓展(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