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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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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3[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一、合伙企业法概述\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的分类\n\n\n\n案例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该协议的上述4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3.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特点\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行为无效行为人承担对善意第三人的赔偿责任\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中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利益的分配(1)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聘任执行\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合伙亏损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协议约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n案例甲、乙、丙3个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推举甲为负责人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后甲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的房屋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债务清偿原则:无限连带主义债务清偿顺序: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有剩余的,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合伙人A合伙企业C第三人BA欠B50万人民币债权人B欠C50万人民币债务人×(二)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三、有限合伙企业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一般均可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有权参与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风险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存在差异\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合伙人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权限等;合伙人转变程序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协议另有约定除外\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特殊规定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4.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有限合伙人出现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时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n第一节合伙企业法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案例:哪种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某市公民李军(男,30岁)想辞职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他与两个朋友王宏(男,32岁)、吴玲(女,27岁)商量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种初步方案。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军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宏和吴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时应尽他们所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如无息借钱给企业)。第二种方案,由李军出资,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军再想办法找一家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宏和吴玲可以拿到奖金。\n案例:哪种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但是王宏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他们讨论的几种方案是否都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能否实际去实行?\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律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受《公司法》调整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独立人格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唯一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审核、批准设立企业的变更企业的解散清算提交法律性文书: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变更的情况:企业投资者发生、企业经营规模或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解散的情形: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它情形清偿顺序:所欠职业工资和社保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的产生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债权在接到通知30日或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债权通知与公告程序所欠职业工资和社保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清算偿债程序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责任消灭责任消灭制度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用工权、工资决定取定价权、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依法用工的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n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七、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自主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事务管理的方式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受托人或被聘用管理人员的义务可以没有专业的财会人员,但须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依法招收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时、休假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遵守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与社会保障\n案例:顾勇的公司合法吗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n案例:顾勇的公司合法吗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n教育应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n我觉得要分类讨论的1.义务教育、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可以不用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2.非学历教育(如教育培训)需要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n中国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的特点。义务教育是我国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而且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义务教育从以上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中不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特征,在义务教育中学生进入学校学习既是义务又是权利,所以在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不属于消费者。\n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其亦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畴。即使学生在入学时缴纳了学费,构成了事实上的消费,但是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都不具备营利性的特征。对于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民办教育而言民办教育,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该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即使市场上存在着许多民办教育机构不敢明目张胆地提赚钱,而是打着公益旗号,注册为学校,实质却是公司化运作,但是民办教育实质上还是属于公益性事业的。\n消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若是从消法的角度讲,学生在进入学校时,学校就要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有一项不真实,就是违反了消法的第八条,构成了教育欺诈,“假一赔二”,那中国的所有高校均要面临破产的危机了。所以义务教育、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民办教育不应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n非学历教育是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如培训班,驾校、研究生课程班、考研辅导班等,都属于非学历教育的范畴,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学校或培训单位发给培训结业证明,但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和文凭。非学历教育:\n非学历教育应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原因:第一,非学历教育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且人们对各种教育培训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强,我们足以把非学历教育当成一种消费品来看。培训教育机构的当事人属于经营者,接受教育的人为消费者。第二,我们在接受非学历教育中(教育培训)经常处于弱势的地位,甚至为了吸纳生源,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第三,《消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别制定本法。”已经明晚地提出消法的本意是在消费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刻意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为经营者,则我们认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相同,且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可以用《消法》来调整。\n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