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发明专利法五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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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法国发明专利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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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发明专利法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国发明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为国防需要,国家或国家订货单位,转包者及国家属下的权利所有者,在未获许可证的情况下而实施了某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某项专利发明时,如发生民事诉讼案,应由大审法庭的咨询审庭受理,大审法庭不得命令停止或中断上述的发明实施,也不得采取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没收措施。  如果法庭庭长决定要做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那种仿造鉴定书或说明书(无论有无实物),公职人员在遇到有关研制合同属国防安全项目时,则应延缓扣押财产,延缓做出说明书,延缓查阅企业档案和资料。  如果研制是在军用部门里进行,也应依从上述规定。  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大审法庭庭长可以决定对仿造进行鉴定,但此鉴定只能由国防部长同意的人员时行,并须有国防部长代表在场。  在依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呈核禁令的期限内,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条所述情况下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案。这种发明实施依法使主要加害人承担本条所确定的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人假冒自己对一项专利和专利申请拥有产权时,处以二千到五千法郎的罚款。如果是旧罪重犯则罚款加倍。本条所指的旧罪重犯是指自上次因犯有同类罪行而判罪后五年之内又被判刑的人。  第六十一条 凡任何蓄意违反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禁令之一者,应处以三千至三万法郎的罚款,而且并不影响在必要时因损害国家安全按规定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对国防构成损害,还可另判一年到五年的徒刑。  第七章 增补证书\n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者做出了与基本专利之中至少一项专利权项有关的发明,即可申请增补证书。  任何增补证书的申请案,经申请人要求,均可变更为专利申请案。当增补证书的申请不具备本条上一段所规定的条件,而变更为专利申请案时,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变更自申请增补证书登记日期起生效,颁发之专利也自该登记日期起受益。  第六十三条 增补证书不必交纳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税金。  第六十四条 依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许可证的权利所有者,可按这些条款规定的法律手续和条件,取得与原专利相关的增补证书的实施许可证,而不管此增补证书的申请和批准日期如何,以及是否已被实施和出让。  第六十五条 (已废除)  第六十六条 基本专利被依法撤销,与其相连的增补证书并不失效。增补证书有效期一直保持到基本专利正常期限届满为止。但如果基本专利根据第五十条被无条件宣布撤销,而上述增补专利未被撤销的话,为维持增补证书的有效性则应继续交纳基本专利未撤销前所应交纳的年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属于第十六条法规条款之各项。  局长做出本法所规定的裁决决定。每一驳回决定均应依法定条件和期限通知申请人并附具理由,此种法定条件和期限将由法令规定。  局长在履行这一职责时,不受监检当局的管辖。\n  第六十八条  一、源于本法的一切诉讼案件,均由大审法庭和与大审法庭相关的上诉法院审理,但针对法令、判决和其它属于负责工业产权部长的行政性决定的上诉除外,有关上诉由行政法院管辖。  根据掌玺、司法部长的报告而颁布的一项法令确定由大审法庭受理专利方面之诉讼案。  本款上列条文不妨碍根据民法第二0五九条和第二0六0条所规定条件下要求上诉仲裁。  二、不服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有关施行本法的裁决之上诉,或为第二十条或第四十条规定的恢复权利而上诉,均由巴黎上诉法院直接受理。但由于年费金额有误,行政错误或专利权所有者死亡等正当理由提出恢复权利的上诉,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有资格受理并做出裁决。对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驳回恢复权利的请求后不服,而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时,上诉法院可不考虑第二十条(之二)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已过,仍可对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其它申辩理由进行受理。  第六十八条 (之二)执行本法第一条(之三)有争议时,应当事各方之一方的要求,将由劳资协调委员会(受雇人与雇主)处理此争议。该委员会由一名有司法权利的法官来领导,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该法官投票有决定权。  劳资协调委员会对此争议的法定处理期限为六个月,该委员会应在六个月内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调解建议。如果此调解建议通报各方一个月内,无任何一方向大审法庭上诉(大审法庭的咨询审厅可对此做出裁决),则此调解建议可成为各方达成之协议。只要大审法庭庭长接到某一方的单独要求便可决定将协议予以尽快执行。  各方可由本人出席劳资协调委员会,也可选定一个人代表自己出席委员会。  委员会可以为每个案件请一些不同专家出席会议。\n  本条款的实施程序,包括本法第一条(之三)最后一段所提到各种代理人的特别条款的实施程序将由行政法院制定法令来规定。该法令同有关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后,将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公布。  第六十九条 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五条各条款提出的有关确定补偿金的诉讼,由塞纳大审法庭受理。  第七十条 全国工业产权局征收的年费是根据一九五九年一月二日第五九——二号关于财政法的组织法的法规第五条所定条件而制定的法令确定的。  第七十条 (之二)在交通联络正常运转中断时,根据一项从联络中断日开始生效的法令的规定,全国工业产权局将顺延其所规定的各种期限,整个联络中断时间将做为顺延期。  第七十条 (之三)凡一切在法国居住,而其财源不足,以个人所得税的名目课税属于不够合理的自然人,当其发明可以取得专利时,可享受减少向全国工业产权局缴纳年费的待遇。  第七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自本法生效日以后申请的专利,但一九0八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展览的工业产权暂时保护法名义下所规定的权利予以保留。  在本法生效前申请的专利要服从于申请时所施行的法规。  但是自本法生效之日后,这些专利也具有本法各条款所规定的权利,而且其原享受的权利仍予保持。  如果被控告为仿造本法生效之前申请的某项专利时,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新颖性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对其人控造为仿造的专利的各部分加以说明,并且列出可能影响其新颖性的已知技术的因素。\n  第七十二条 一八四四年七月五日法律及其有关的各种补充、修改条文、一九三五年十月三十日关于有关国防发明专利的法令、一九三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有关国防发明的法令;公共卫生法典的L六0三和L六0四条、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的五三——九七一号关于医药和药物产品获得的专利特别许可证法令以及一切与本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予以废除。  第七十二条 (之二)一九三一年四月四日法律赋予法国人要求为其利益执行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签订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项条款的权利,及要求执行该公约已修改或将修改的协议,补充条款、最后议定书等的权利,(只要这些条款比法国法律更能保护法国人的工业产权),本法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撤销了法国人的上述权利。  第七十三条 本法最迟于“政府公报”上发表本法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本法的实施办法将由行政法院法令规定。  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将在各种技术部门逐渐实施,实施时还要参照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协定所规定的国际发明专利分类法。  在本法生效后提出申请的专利权所有者,由于上段规定尚未进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呈核手续时,如果该专利权所有者要提出仿造诉讼,首先应申请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所作成的调查报告,只有在这之后才能提出仿造诉讼。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三日的七八——七四二号法律未  列入于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法律中的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生效之日前登记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仍受登记时所实施的法规管辖。  但是本法各条款自生效起,立即适用于上述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权利的实施,同时也适用于对尚未提出第一次审查报告的专利申请的继续审查。\n  自本法生效起两年内,那些经修订的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法律第七十三条第三段规定所指的专利权所有者,有权要求不按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法律规定,而按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查报告。如果他们不愿享受这一权利,那么他们以后不能再对已批专利的专利权范围进行更改。  第四十六条 在本法生效四年之内的期限里,经本法第十二条修改过的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的六八——一号法律的第一段所规定的十八个月的期限,可以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段延长,但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经过上列各条款修改和补充过的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的六八——一号法令,将称为“发明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最迟于“政府公报”上发表本法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行政法院法令将规定本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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