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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商标法相关法条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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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一个企业所使用的商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之后,就涉及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则有可能造成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由于使用不得当被撤销,这样一来企业的商标注册最终成为徒劳。一、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品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二、商标使用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案例一】中法“老人头”,傻傻分不清楚【案情介绍】法国老人头,法国品牌LTWFRANE。汉译中文品牌名为利奥雷诺。因其标志的特殊性,又称为法国老人头。在国际的皮箱包行业,也许这不算是一个家喻户晓牌子。不过因其一直保持的传统的手工制作手法,却有着一批足够忠诚的粉丝。 但法国老人头公司却发现在自己从没有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却获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刊登公告将自己的商标核准转让给了第三人。老人头公司诉称,其从未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也没有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其持有的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申请,商标局却于2004年10月12日在总第956期商标公告上公告,将第905413号图形商标由老人头公司转让第三人,老人头公司认为商标局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905413号图形商标核准转让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在未审查老人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即核准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商标局作出的核准商标转让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商标局核准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的违法行为。\n【点评】本案涉及商标的非法转让问题。非法转让他人商标权利属于商标“窃权”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智慧劳动成果为目的,乘人不备,采取类似于偷盗的手段,将本来应当属于他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窃为己有,上述案件中,法国老人头公司并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也没有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其持有的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申请,但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刊登公告将自己的商标核准转让给了第三人。这是典型的非法转让,是无权处分别人的智力成果,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利,这个过程中,国家商标总局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没有申请和合法的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仍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该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本所律师提醒企业,在转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 不仅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性规定,而且要对一些实体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转让的注册商标没有权利瑕疵。【案例二】一言既出,就该驷马难追【案情介绍】某技术开发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并于1992年想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人蕉”牌商标。1992年底,保健饮料厂和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以70万元有偿转让“美人蕉”牌注册商标的合同。合同生效即先期付款60%即42万元。余款将在1993年6月30日前结清,逾期每日将按余额的1‰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商标局递交了《“美人蕉”牌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技术开发公司交回原商标注册证。1993年4月,国家商标局以法定程序核准了《“美人蕉”牌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后授予保健饮料厂。1993年6月30日,保健饮料厂以注册商标“美人蕉”的市场知名度不高,转让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28万元余款。技术开发公司两次与之协商未果,遂于同年的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美人蕉”牌保健饮料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履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应自觉履行。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保健饮料厂将于调节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余款28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则免除其应给付的每日1‰的滞纳金。 【点评】:本案涉及几个问题,第一,双方签订的“美人蕉”牌保健饮料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达成合意;再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认定该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二,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是否履行。转让合同生效后,对于出让方,其变具有获得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用的主要权利,负有通过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使受让方获得商标权的主要义务;对于受让方,其主要权利是取得商标权,主要义务是给付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用。从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出让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而且国家商标局依法定程序和核准了《“美人蕉”\n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且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后授予保健饮料厂,因此出让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受让方在支付了60%的款项后迟迟不支付40%的余款,属于未履行主要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第三,保健饮料厂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正如第一点中所讲,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全面地了解清楚待转让的商标的情况,而且受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等情况,因此仅以其之后认为待转让商标市场知名度不高,转让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的行为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案例三】“醉流霞”商标的最终归宿【案情介绍】醉流霞商贸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于1998年6月26日签订了“醉流霞”商标使用协议书,约定醉流霞商贸公司买断二锅头酒业集团“醉流霞”酒的产权,永久开发、永久使用,醉流霞商贸公司将继续开发“醉流霞”品牌系列酒,二锅头酒业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等。200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灌装后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2003年1月14日,二锅头酒业集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到二锅头酒业公司名下,但没有通知醉流霞商贸公司。3月中旬,二锅头酒业公司停止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并向经销商发售了大量的“醉流霞”牌系列酒。醉流霞商贸公司认为,二锅头酒业集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给二锅头酒业公司,因未通知醉流霞商贸公司英属无效。二锅头酒业公司不再供货亲侵犯了醉流霞商贸公司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估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锅头酒业集团继续履行1998年及2002年协议;醉流霞商贸公司拥有“醉流霞”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二锅头酒业集团与二锅头酒业公司签订的“醉流霞”商标转让合同无效;二锅头酒业集团和二锅头酒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醉流霞商贸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锅头酒业集团与醉流霞商贸公司签订的1998年协议及2002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认真履行。从两份协议可知,只要醉流霞商贸公司存在,就享有对“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现在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所以醉流霞商贸公司主张继续履行两份协议应予支持。二锅头酒业集团向二锅头酒业公司转让“醉流霞”商标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亦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二锅头酒业公司的受让行为并不影响上述两份协议所涉及的有关“醉流霞”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二锅头酒业公司现在成为“醉流霞”商标的所有人,但是由于醉流霞商贸公司依然享有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醉流霞商贸公司依然可以使用该商标,二锅头酒业公司则不得使用醉流霞商标,只享有所有权。【点评】:本案根据时间顺序发生了如下事件:1998年6月26日。醉流霞商贸公司于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签订了“醉流霞”商标使用协议书;200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2003年1月14日,二锅头酒业集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到二锅头酒业名下,但没有通知醉流霞商贸公司;3月中旬,二锅头酒业公司停止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并向经销商发售了大量的“醉流霞”牌系列酒;2004年6月,醉流霞商贸公司诉至法院。对于上述事件,我们一一分析如下:第一,1998年协议性质\n从文中的表达我们可以看出,这份协议是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且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从前文我们已经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该许可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二,2002年协议性质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1998年协议内容的一个变更,原协议约定醉流霞商贸公司销售的“醉流霞”牌系列酒只能由大兴酒厂灌装,2002年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灌装后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因此该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对1998年协议的一个变更,相当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一个补充合同。第三,2003年转让商标行为是否有效虽然前文我们说过,商标在办理转让之前就已经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转让时应事先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但本案情况是之前的许可合同并未备案,因此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时候,商标局也不会知悉关于该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从文中可以看出,该商标的转让行为应当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这个转让商标的行为有效。第四,该商标转让行为是否影响使用许可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在该商标转让前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已经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醉流霞商贸公司对“醉流霞”商标你独占使用,而且使用许可合同并未对该商标的转让做相关约定,因此该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该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三、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一)及时续展商标的有效期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经过注册后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期限届满之后,商标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法定期限以及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有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后顿感高枕无忧,此时便陷入误区,只要商标注册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的使用下去,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前应当通过申请续展的方式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进行续展,只有这样才能继续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所以企业应当对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进行适时审查,以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二)确保注册商标转让的合法性商标在注册成功后企业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如果企业要转让注册商标,需要了解商标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因为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专门的规定,对于转让的程序也有相应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转让,则很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这样一来就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n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同意,而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注册商标转让,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事后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2)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4)受让人受让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时,还必须附送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机关证明。同时法律也对注册商标转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1)商标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注册商标的,其转让无效。共同所有的商标,其中的任何一个共有人在未经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私下转让商标,否则,转让无效。(2)商标在办理转让之前许可他人使用的,应事先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3)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基于法律的以上规定,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要依法转让、受让,避免因违法转让或受让注册商标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三)作为受让人的企业应当及时查询商标的转让情况,防止出现多个受让人在商标的转让中,可能会出现商标权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先后分别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情况。如出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这一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那么此时第一个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二个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第二个受让人不行使撤销权,则只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因此,在转让注册商标时,要防止此类风险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到相关机构查询备案登记,及时了解该商标的权属状况,防止商标权受让落空。(四)商标转让之后应当履行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商标转让之后要依法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如果自行转让商标而未办理登记,就要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因此,在转让注册商标之时,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正确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受让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五)选择合格的商标使用许可人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许可给他人使用。在商标许可关系中,商标所有人为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人为被许可人。商标权的使用许可,仅仅是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三种:独占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权许可个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n商标使用许可,简而言之就是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在按照法定程序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之后,被许可人即得到这个商标的使用授权,因此,如果合作方没有选择好,就会影响到注册商标的命运。轻则有可能对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的命运就此终结,此前许可人辛苦经营的市场也会被连累而遭受致命打击。因此,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时一定要对被许可人的资质和生产的商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以选取和商标相符的产品。(六)商标使用许可范围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商标注册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出商标权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可能造成以下后果:(1)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2)因为连续3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3)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违法行为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使用注册商品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因为如果被许可人超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等方面的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就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所以,作为被许可人来说,要及时对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被许可人,要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以此来减少侵权的风险。(七)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法律作如此之规定,是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被许可人不履行其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不在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依职权予以行政处罚,如令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错误,逾期不改正的,收缴被许可人使用的商标标识,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x��申请注册,这样将更加有利于对本企业商标的保护。(三)诚信注册,避免恶意抢注《商标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正,修改后的《商标法》更加注重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因为它更强调诚实信用,对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版权、商号权和地理标志等,所以,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当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因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而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四)联合防御,建立商标保护体系\n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通常为驰名商标或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非同类别或非相近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商标,以阻止别人带动自己的商誉。防御商标注册后,原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得以扩大,只要原有商标正在使用,防御商标也视为正在使用,这样防御商标就不会应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值得一提的是,注册防御商标的人,不受在先注册的限制。如果驰名商标或者是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没有注册防御性商标,则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主要有:(l)近似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中,存在多个近似或类似的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淡化。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但法律规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类似或近似更为狭窄,这使商标淡化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2)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里,只有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限制他人的商标注册。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复杂的,多数商标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名称商标,会导致企业商标权淡化,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而且还限制了企业跨行业发展。另外商标在不同类别归属多个法律主体,该商标则很难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中,该风险比类似或近似商标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整个品牌战略的失败。所以,企业应当及时为本企业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这样不仅扩大本商标的专用使用权,而且可以防止别的企业利用本企业商标进行不当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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