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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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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34)1.下列条件中,()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A.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B.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十分完整齐全C.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D.表明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2.我国某企业6月10日向国外某客户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对方复电称“你10日电接受,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该接受()。A.相当于还盘B.在我方缄默的情况下,则视为有效接受C.属于有效的接受D.属于一份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3.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发盘的()。A.撤回B.撤销C.还盘D.接受4.我方公司星期一对外发盘,限星期五复到有效,客户于星期二回电还盘并邀我电复。此时,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故我未予答复。客户又于星期三来电表示接受我方公司星期一的发盘,在上述情况下()。A.接受有效B.接受无效C.如我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成立D.属于有条件的接受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A.询盘和发盘B.发盘和还盘C.发盘和接受D.询盘和接受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信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C.只有发盘人好不延迟的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D.由电信部门承担责任7.某公司向欧洲某客户出口一批食品,该公司于3月16日发盘,限3月20日复到有效。3月18日接对方来电称:“你方16日电接受,希望在5月装船。”我方未提出异议,于是()。A.这笔交易达成B.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达成\nC.属于还盘,交易未达成D.属于有条件接受,交易未达成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A.投邮生效原则B.签订书面合约原则C.口头协商原则D.到达生效原则9.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商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商无特别约定,国外客商()。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B.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C.当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D.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10.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A.合同即告成立B.合同无效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参考答案1、B2、A3、A4、B5、A6、A7、A8、D9、B10、C课堂讨论9-1: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的概念有什么区别?(P138)参考答案: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属于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课堂讨论9-2:还盘有什么法律后果?(P139)参考答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其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复习参考题(P144)一、简答题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简述《公约》关于一项发盘能否撤销的规定。3.导致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哪些?4.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n5.试述《公约》关于逾期接受的规定。’’6.简述一项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二、案例讨论题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3.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perourorder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perorderNo.1080。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参考答案:1.2.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n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或更改,这一点是很严格的。那么,是否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处罚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根据该条的三款规定,我们可以分别得出认定载有对发盘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及其条件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该条第(1)款指出,原则上,这种接受应视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这种接受仍可构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接受对发盘的更改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二是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通知其反对,并指出在差异问题上,合同条件将以接受中的更改为准;第(3)款则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载变更的性质的标准,即何为实质性变更。根据以上《公约》的规定,对于前面问题中所谈的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应再看发盘人的态度,如发盘人以通知表示反对且在时间上不过分迟延,则其也构成还盘,否则构成接受。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1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但变更了发盘中的装运期。而装运期对所采用的CIF术语来说也即交货期,因为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该变更因更改了“交货时间”而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对方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n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确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更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对其定性,然后再结合国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即:(1)对于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应及时接受,否则可拒绝或不予答复;(2)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可确认或不予答复,否则定当以通知表示反对。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发盘的变更,变更的条件不同,其性质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态度即“不予答复”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截然相反。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电所具有的接受意义,我们还应警惕看问题不连贯、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应有的损失。3.思路: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练习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单项选择题1、所谓单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A、单据与合同相符B、单据和信用证相符C、信用证和合同相符D、修改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2、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A、船方B、港务局C、商检局D、海关3、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克,每克2美元;总金额为about2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则卖方向银行支取金额最多应为()美元。A、2000B、2200C、2100D、21504、托运人是凭()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A、托运单B、装货单C、收货单5、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n6、若L/C中只规定了议付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规定,()A、装运的最后期限与L/C的到期日相同B、该证无效C、该证必须经修改才能使用D、装运期可视为与有效期相差一个月7、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A、银行将拒收单据B、买方将拒收单据C、应投保平安险加破碎险D、银行应接受单据8、L/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B、可选择接受C、必须全部接受D、只能部分接受9、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A、受益人B、开证申请人C、开证银行D、卖方10、海运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A、必须与L/C完全相同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C、只要与L/C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以用货物的统称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一、多项选择题1、对于下列单据,()是银行有权拒受的。A、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单据B、迟于装运日期后15天提交的单据C、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不相符的单据D、单据之间内容有差异的单据2、制单结汇节工作中必须做到一致是()。A、单单一致B、单证一致C、单货一致D、单合(同)一致3、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A、7月30日B、7月15日C、7月25日D、8月15日\n4.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短失,它可以向()索赔。A、卖方B、承运人C、保险公司D、目的港政府管理部门5、因租船订舱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A、托运单B、装货单C、收货单D、提单6、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有()A、不定期结汇B、押汇C、定期结汇D、收妥结汇.7、在实际业务中,凭L/C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L/C有效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方法是()。A、担保议付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C、改为跟证托收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8、审核L/C金额和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A、L/C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L/C总金额D、若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L/C金额应有相关的规定9、审核信用证和审核单据的依据分别是()和()。A、开证申请书B、合同C、整套单据D、信用证10、若信用证上的出票条款上规定“DRAWONUS”,则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应该填()。A、开证申请人B、开证银行C、受益人D、通知行一、判断题1、信用证修改申请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2、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是付款人,发票的抬头人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是被保险人。()3、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得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既可不受追索地取得货款。()4、《UCP5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5、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n6、不清洁提单上的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来的。()7、《UCP500》规定正本单据必须注有“Original”字样。()8、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就是指不填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9、在信用证未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接受以单独一份作为整套的正本出具的海运提单。()10、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11、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12、海关发票是出口国海关为了统计出口数量和金额要求出口人填写的一种专门格式的发票。()13、L/C支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L/C,而托收和汇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买卖合同。()14、由出口地银行审单认可购进出口商的汇票和所附的货运单据,扣除利息后将票款垫付给出口商的过程称为议付。()15、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验权,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一、名词解释1、出口押汇2、商业发票3、“四排、三平衡”4、装货单5、大副收据6、出口退税7、外汇核销8、表提9、电提10、国际保理二、简述题1、简述履行进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3、装货单主要有什么作用?4、比较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有哪些区别?5、制作并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实战案例\n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n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答案:一、BABCAADABC二、1ACD2ABCD3B4BC5ABCD6BCD7ABC8ABD9BD10ACD三、×√×√× √××√× √×√√×案例:1、开征行拒付不合理《UCP500》在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之前,原L/C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L/C条款一致的单据,开征行必须付款。2、(1)我方做法不合理(2)我方应通知开征申请人,然后由申请人向开征行提出修改3、不能拒付货款。B/L中货物名称可以用统称。4、(1)(2)拒付理由不成立。除非L/C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可以不签署;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B/L(3)拒付理由成立5、可以取得货款。交单最后日期正逢银行非营业日,可展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