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50 KB
  • 2022-11-20 发布

第六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 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第六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时间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1】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解释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解释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解释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解释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3、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解释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考点2】承兑的法律效力(2005年综合题)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相关链接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相关链接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相关链接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n【考点3】追索对象1、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2、时间(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2)3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背书(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3)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4、保证(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伪造(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6、变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7、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案例1】(2005年)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5\n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案例2】(2009年原制度试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在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属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伪造了背书人的签章),该汇票仍然有效。(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或者】根据规定,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5\n(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或者】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是汇票的债务人之一,持票人可以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M银行可以拒绝支付票款。(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案例3】2009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3月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1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8日,B公司与甲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至A公司。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甲公司暂停运输展览设备,并通知A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往A公司,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展览设备全部毁损,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时全部交货。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2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2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5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4)D公司能否不向C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说明理由。4月15日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5)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C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6)C银行能否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7)F公司能否向D公司和王某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①D公司可以不向C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②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题中,D公司于3月1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1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5)①C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公司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5\n(6)C银行不能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7)①F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D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5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