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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票据法律风险分析及规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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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要求1.内容格式:题目、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及单位,正文内容2.附注放在当页下面3.题目:二号宋体、黑体4.摘要内容、关键词、作者:5号宋体5.标题小三宋体,小标题小四宋体,都用黑体6.正文内容:小四宋体7.段落1.5倍行距8.不要改变文章的边距\n票据法律风险分析及规避方法王程=====================================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越来越多地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和结算工具。正因为票据广泛使用,也产生越来越多的票据纠纷,如票据欺诈、票据失效、票据毁损等,本文就票据的交易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可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方法,从而能够让不太懂得法律问题的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也能够知道如何规避票据法律风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和本票。其中,汇票又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和企业承兑),银行汇票与本票的风险程度相近,而商业承兑汇票在国内实践中比较少见,因而本文仅就支票、银行存兑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业务流程进行了逐步分析,并对进而展开了有关法律风险的探讨;在分析了各种票据签发、背书转让、接受以及票据伪造方面的风险后,本文从出票人和持票人两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票据法律风险的规避和控制方法,最后本文论述了如果票据风险一旦发生,可以采取的风险救济方法。关键词:支票、汇票、本票、票据结算流程、票据法律风险、票据法律风险防范、票据风险救济作者王程,佳宇物流集团财务总监=====================================================================\n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越来越多地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和结算工具。正因为票据广泛使用,也产生越来越多的票据纠纷,如票据欺诈、票据失效、票据毁损等,本文就票据的交易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可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方法,从而能够让不太懂得法律问题的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也能够知道如何规避票据法律风险。1.支票的交易流程及风险分析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主要用于通常同城业务交易,目前正在开展支票的全国通用试点工作。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转帐结算;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而只能用于转帐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提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下面就支票的不同种类进行分析。1.1现金支票的交易流程和风险分析签发单位/收款方(1)将支票交给银行付款银行(2)将现金交给收款人现金支票的结算过程十分简单,收款人通常为支票签发人自己,因而一般不存与其他单位的票据纠纷。而且,现金支票只有在出票人的帐面金额足够时,银行才能付款,因而也不存在银行承兑的问题。但在签发票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签发现金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第二,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以内,否则银行不会向收款人支付相应的金额;第三,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帐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第四,要及时从银行提现,不能超过现金支票的有效期而使现金支票作废。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因此,在票据签发日期的十天,必须向银行支取该款项。\n在实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也的确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直接将现金支票交付给对方来接清款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其实仍旧是出票人,只不过收款人自己持现金支票去付款银行提现,此时应当注意的如下法律风险:第一,怎样确保收款人真实地收到该笔款项?付款人在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支付款项,都应当确保收款人收到。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如果付款人能够举证证明收款人已经收到该笔款项,那么付款人就可以免除付款责任。通常,如果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那么转帐金额就会在第三方(银行)留下记录,因而比较容易举证收款人已经收到款项;相反,如果通过现金支付款项,交易只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发生,因而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收款人已经收取该笔款项。第二,发生现金支票遗失的法律风险如何承担?如果现金支票发生遗失,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相当大。现金支票可以立即直接到相应的银行提取款项,只要银行存款余额足够支付支票的记载金额,银行见票即付。如果发生损失,风险的承担应当以现金支票的转移交付来判断风险的承担。第三,发生现金支票空头或现金支票无效时如何救济?现金空头支票主要是指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低于其所签发的现金支票金额,从而使银行拒绝支付该笔款项的情况;现金支票无效是指因支票不具备合法的记载条件而使银行拒绝付款的情况,如支票过期,大小写金额不符,出票人名称不正确,等待;凡是发生以上情况,由于付款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收款人应当退回现金支票,要求其他的付款履行方式。通过以上有关风险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对于现金支票转移而应当采取的规避法律风险手段,下面我通过付款人和收款人两方面来说明:\n对于付款人来说,主要确保付款人能够真实地收到该笔款项,且在发生现金支票遗失时,能够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从而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这些措施包括:其一,付款人必须开具真实有效的现金支票给收款人;其二,付款人将现金支票交与收款人时,如果收款人为单位,应当由收款人开立收据,收据上应当写明支票号码和金额,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如果让收款人为个人,则应当要求收款人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收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其三,如果因为自身的问题发生现金支票无效,应当积极配合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因为收款人的问题而产生现金支票无效,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再次履行付款义务;其四,如果,发生现金支票遗失,无论是否自己的责任,都应当积极向银行挂失止付,避免损失的发生;对于收款人来说,主要确保款项能够及时收到,在发生款项不能实现时及时采取措施。相关的控制措施包括:其一,在收到现金支票时,妥善保管,例如用支票夹保管,避免损坏;其二,立即向银行提取款项,避免付款人银行余额不足;其三,发生现金支票毁损时,虽然现金支票已经无效,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因而可以向付款人说明情况,并重新要求付款;其四,发生现金支票遗失时,立即通过与出票人联系进行挂失止付;但如果此时,现金支票已经被他人从银行提现,收款人只能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来追回款项。正因为存在上述很多麻烦的问题,付款人除了自己使用现金支票体现以外,一般不应当采取用现金支票的方式来向收款人支付款项。1.1转帐支票的交易流程和风险分析相对于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交易流程比较复杂,而且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从而增加了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转帐支票的结算流程图袁小勇、邵军主编:《会计实务》,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31页。如下:\n第一步,提供商品或劳务。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因此签发支票时,应当以真实的业务交易和债务债权关系为基础,所以提供商品或劳务是转帐支票处理流程的第一步;第二步,签发转帐支票。在实际的债权债务交易发生后,就涉及到付款。付款人签发支票,将支票交给收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步,收款人收取支票并将支票交给银行。收款人在收取支票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座包括如下内容:    第四步至第七步为银行内部结算流程,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不会产生纠纷,这里不再赘述。在转帐支票的交易过程中,它涉及到出票、背书转让、提示付款、银行结算等多个流程,票据风险也比较大。与现金支票相比较,对于出票人来说可以确保款项的支付在银行留下记录而比较容易证明对款项的支付真实和有效,其票据风险主要来源于:1)支票无效的风险。出票人应当签发记载事项完整有效的支票,通常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收款人的名称正确;支票日期为签发当日,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印章齐全、清晰,与签发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相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确保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2)由于票据伪造、变造而遭受损失。它是指他人伪造或变造票据金额、签章等票据必要记载事项,在向银行提交后,银行从付款人支票帐户扣除相应金额,从而使支票付款人支付了没有签发的支票或多支付了一定金额。支票伪造和变造是一种票据欺诈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付款人带来较大损失;虽然付款人对付款银行及支票伪造和变造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往往无法挽回全部财产损失,所以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当前国内正在推广支票异地使用,支票验证就显得更加重要。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使用支票密码支付系统,这样可以很好地伪造支票的发生。\n1)由于空头支票而引发纠纷和银行罚款。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前应当准确核定银行余额,确保支票签发后有相应的资金对付。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我国银行的结算管理办法也做出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1997年1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通常企业并不是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而是资金的预测和调配不及时造成的,通常的办法是加强财务的资金管理和监控来解决这个问题。2)由于支票转让而产生的风险。支票被背书转让后,如果支票记载的直接收款人发生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则支票出票人无法对抗其他支票持票人。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因此,如果支票转让后,出票人将承担无条件支付支票金额的风险。通常许多公司的财务制度都规定,支票时应当使用划线支票,或在背书栏记载“不允许转让”的字样。3)空白支票的风险。使用支票的一个方便之处,就是支票可以在签发后补记某些必要记载事项,如金额,收款人,在实际业务交往中,甚至支票日期也不在支票签发时登记而在事后进行补记。根据票据法,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之所以有这项规定,是因为很多业务交易需要现场才知道付款对象和准确的付款金额。但空白支票带给出票人的风险是多付超过真实业务交易的款项,而且空白支票如果转让则风险将增大。因此,对空白支票的使用应该有严格的控制。那么,对于支票受让人来说,由于银行并不保证对支票的支付,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n其一,支票是否真实有效?只有支票真实有效,持票人才享有支票上的权利,因此,支票受让人在收到支票后,应对支票进行形式审查,包括: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袁小勇、邵军主编:《会计实务》,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31页。其二,支票出票人是否能够有足够资金支付款项?对于持票人来说,只有将支票提交银行收款后,才知道支票付款的真实性,因而持票人在接受支票后,应当尽快向银行提示付款,而且支票本身有相应的有效期限,票据法规定,支票从签发之日起10天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一旦款项收到,则有所风险相应解除。1.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流程和风险分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汇票,并由银行保证支付,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收款人持有银行汇票,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商业汇票由于需要承兑,并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由于商业信用还欠发达,流通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相对银行汇票来说,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较大,下面仅就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进行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图如下袁小勇、邵军主编:《会计实务》,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21页。:\n第一步,付款人签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编号等内容。第二步和第三步,办理银行承兑。银行接到银行付款人签发的承兑汇票申请后,需要对付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然后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具有保证支付的责任。第四步,付款人将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2)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3)印章是否清晰,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清晰;4)银行汇票有无毁损;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6)如果汇票转让,背书是否连续。7)汇票是否真实;第五步,持票人到期提示付款。持票人在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银行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提示付款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2)填写委托收款的内容必须与银行汇票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3)必须在银行汇票背部加盖收款人的银行预留印鉴。第六步至第八步只是银行的一个结算信息的传递过程,相关的法律风险已经不大,这里勿需赘述。\n银行承兑汇票的对于出票人的风险也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因票据转让而产生的风险,这些与支票出票人风险相同,这里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出票人应当注意在付款日到期前,应当确保银行余额不低于付款金额,否则根据与银行的约定,银行会将垫付的资金作为短期贷款,计收利息,从而增加财务负担,对于那些有足够资金的付款人来说,这笔支出是没有必要的,因而应当多加注意,可以通过专门的应付票据登记簿来记录和监控到期需要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持票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能被银行拒付。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银行有可能拒付银行汇票或拒绝承兑呢?下面列示一些通常情况:    (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承兑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承兑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8)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袁小勇、邵军主编:《会计实务》,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10页。相对于支票来说,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银行保证支付,因而只要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款项相对而言是安全的。1.银行本票的交易流程和风险分析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在我国主要是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n银行本票在指定城市的同城范围内使用。银行本票的结算流程图袁小勇、邵军主编:《会计实务》,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25页。如下:第一步,委托银行办理银行本票。由于本票为银行签发,且由银行直接支付,因此在办理本票时,申请人应有足够的资金在银行,否则银行会拒绝办理。申请人应当将相关信息准确地提供给银行,如收款人的名字、申请办理的金额;申请办理的汇票金额是否与业务交易的大小相适应。第二步,银行签发银行本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当注意:1)签发的金额是否与申请金额一致;2)审核申请人的帐户资金是否足够并从中扣除本票的金额;3)收款人的名字是否与汇票申请书上的名字是否一致;4)印章是否清晰和齐全;5)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等。第三步,付款人持本票办理付款。收款方在接受银行本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本票是否真实;2)本票的出票是否过期,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3)印章是否清晰,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清晰;4)本票有无毁损;5)如果本票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等等。第四步,持票人将银行本票交给其开户银行入帐。持票人需要填写一式两联“进帐单”,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将银行本票连同进帐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n第五步,持票人开户银行将资金划入持票人帐户。由于本票见票即付,因此银行在收到本票后,只要本票有效,马上就将本票上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必须在本票的有效期内将本票交给银行,对于过期本票,银行将不予受理。第六步,银行结算。即持票人开户银行在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持票人后,要求出票银行将资金划转给付款银行的过程。对于银行本票来说,由于其信誉度高,且无需承兑,因而对于业务交易双方的产生交易风险比较小,其相关的法律风险可参考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论述。1.出票人防止票据交易法律风险的控制手段4.1严格管理空白支票的签发和使用空白支票是指加盖真实银行印鉴,在签发时不登记支票金额或收款人的支票。空白支票会带给出票人不确定付款金额的风险,因此出票人一般应禁止签发空白支票。但在有些情况下,如不知道收款人名称或不确定付款对象、不确定具体的付款金额,此时出票人不得不签发空白支票。在使用空白支票时,应当采用如下规避风险的措施:第一,对空白支票作限额处理。通常是,在估计金额的前一位数字加上人民币的符号“¥”,从而可以对最高可能付款金额作出限制;第二,对空白支票应当由自己公司的人员保管,而不能将空白支票直接交给收款人自己填写,避免收款人恶意填写超额款项;第三,空白支票应当被禁止转让,减少流通环节的可能性;第四,空白支票应当在出票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跟踪,保证空白支票使用后,相关存根及时回到出票人财务部门登记付款金额,避免发生空头情况。4.2禁止背书转让\n签发票据,最好禁止背书转让。禁止背书转让的意义主要在于可以在必要时进行票据权利抗辩。如果票据被背书转让,那么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出票人不能行驶票据抗辩的权利,而只能履行付款的义务。在票据转让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票据变造、票据毁损,从而引发票据纠纷,票据被转让的次数越多,产生法律问题的风险也越大,禁止背书转让,就可以避免这些风险。禁止背书转让的方式。禁止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是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这时票据权力仅转移给其指定的收款人,票据权利人不能将票据继续转让,如果继续背书转让,受让人也不能有效取得票据权利。禁止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支票进行划线或在票据背面第二背书栏加盖“禁止背书转让”字样。4.3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票据票据的产生是为了促进业务的交易方便,提高交易效率,无论什么票据,对付款人来数最终要负担付款义务。因此,付款人必须保证有相应的资金支付。如果没有资金保证支付,则会产生票据纠纷和诉讼,付款人就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票据上记载的付款金额成功支付以后,所有与票据签发、转让、承兑、付款、收款等权利义务即告实现,相关权票据利人与票据义务人的关系解除。4.4使用支付密码在我国很多城市,为了避免票据被他人伪造,使用了密码支付的防范系统。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支票密码支付系统,它是由付款人在签发支票时同时使用支票密码器进行加密。支付密码器系统由银行端的后台核验系统、前台管理系统和用户手中的支付密码器三部分组成。用户签发支票时,使用支付密码器根据出票人账号、票据类型、票据号码、票面的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计算出一组16位的密码数字雅文:《支付密码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安全支付环境》,2007年9月19日《金融时报》第5版。\n。算出的支付密码与票据上的关键要素均密切相关,任何要素的改变都不能通过核验,彻底杜绝了因伪造印鉴、涂改票据内容给银行和存款人的票据结算带来的资金风险。使用支票密码,一个很大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支票通行全国。2007年6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运行,这套系统的运行,意味着银行支票告别了同城范围使用历史,客户签发的任何一张支票可以在我国境内任何地区使用,真正实现了“一票在手,走遍神州”。有了这一系统,收款人可以接受异地支票,收款银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异地支票后,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传输给付款银行,实物支票在收款银行被截留,不再返回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收款银行的支票影像后对密码进行核验,通过后予以付款。由此可见,支付密码对于保护票据付款人有很大的好处,如果出票人能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系统,将票据密码、票据本身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票据伪造和变造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支票密码的使用也可以为其他票据设置密码带来借鉴,从而大大提高了经济业务交易的诚信度和社会效率。4.5合理行使票据抗辩权利票据的抗辩权是指由票据出票人享有的,在一定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刘家琛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页。。票据抗辩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第三,对真实有效票据的抗辩权只能针对与债务人其有真实业务交易的直接关系人。根据票据抗辩权内容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无效票据的抗辩权。票据无效主要是指伪造的票据,票据毁损无法辨认,票据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错误,票据已经过期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从而不履行票据记载的义务;\n第二、票据未到期抗辩权。票据是真实的,但票据权利人早于票据约定的权利履行时间而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这种权利也是可以针对任何票据权利人的;第三、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它是指票据到期时,票据债务人因为与其直接发生关系的债权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而拒绝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但这种抗辩权不能针对除其他善意第三人,一旦票据被合法有效地背书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就不能对抗已经被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取得该票据,或者票据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通过对票据抗辩权的行使,票据债务人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4.6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叶永禄:《空头支票和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4期;【注15】。 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正因为签发空头支票不仅会引发票据纠纷,而且会导致银行罚款,所以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余额监控,避免空头支票发生就显得非常重要。怎样避免支票空头的情况呢?这里提供以下财务控制方法:1)银行资金收入记录以银行进账单、电汇回单等为依据;\n2)银行资金付款记录以公司签发票据的存根为依据;票据签发必须按顺序号进行,所有签发的票据必须全部准确的记录,任何作废的票据必须加以标记。3)加强与银行对帐工作,每月必须至少一次;4.7建立健全支票管理制度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5)建立支票退票审查制度;出票人应当建立支票退票审查制度,并进行总结,这样可以避免票据退票的重复发生,下表列出一些相关的审查项目:项 目内   容退票理由(打√号)账户款项不足存款不足 超过放款批准额度或经费限额 内容填写金额大小写不全、不清楚 未填写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未填写款项用途或用途填写不明 按国家规定不能支付的款项 日期出票日期已过有效期限 非即期支票 背书签字背书人签章不清、不全、空白 背书人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 涂改支票大小写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涂改 日期、账号等涂改处未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其他此户已结清,无此账户 已经出票人申请止付 非本行承付支票 \n1.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交易法律风险的手段5.1确认票据的真实性,避免票据诈骗确认票据的真实性是指主要是指票据在连续背书以后,对于票据的最初出票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避免票据属于伪造而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确认票据的真实性通常通过如下手段:1)直接向出票人查询:这主要是针对支票、商业承兑汇票;通过电信或网上查找出票人名称和电话,然后致电出票人确认该票据的真伪;2)向出票银行查询:无论是何种票据,票据上一般都会记载付款银行,因而向付款银行查询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如果是银行直接签发的票据如本票和银行汇票,可以直接致电该银行查询真伪;如果是企业或单位签发,如商业汇票和支票,也可以致电银行查询该企业是否在该银行真实存在和有效开户;3)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查询:对于银行签发的票据如本票和银行汇票,持票人也可以将该票据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由其帮助查询该票据的真伪。5.2确认票据的有效性在确保票据本身真实的情况下,需要确认票据的有效,即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正确无误。包括如下要点:Ø票据是否过期Ø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Ø印章是否清晰,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清晰;Ø票据有无毁损;Ø票据如果转让,背书是否连续;背书印鉴是否齐全;有无不能转让的禁止性字样;Ø票据是否已经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5.3及时提示付款和承兑\n持票人持有真实有效的票据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或承兑,负责可能因票据过期而丧失票据权利。对于票据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1.发生票据纠纷的救济方法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纠纷或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作为票据权利人,应当怎样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通常运用的救济手段包括票据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挂失。下面就这几种救济手段进行简单的介绍。6.1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它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布催告。这里必须注意,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被盗后,是提起票据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第一、有无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已经找到了相对人,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第二、丢失的票据的权利是否已实现。如果经调查明确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并无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提起票据诉讼.\n6.2票据挂失我国《票据法》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挂失做了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是票据挂失有很多限制;第一,严格的时效性;持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第二、有限的适用范围。票据挂失只限于已承包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其他票据不得挂失止付。从法律规定来看,票据挂失与申请公示催在程序上有前后衔接的关系。6.3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纠纷。另外,票据纠纷必须以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为前提,否则无法提起。票据诉讼主要可以分为因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和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两大类叶永禄:《票据诉讼解析》,《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票据诉讼请求主要包含如下情况:1)付款请求权诉讼。它是指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提起的、要来法院判令票据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记载支付票面金额的诉讼付款请求权来源于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既可以对出票人(即主债务人)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对任何一个其前手请求付款,如果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无法其付款请求权时,他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要求相关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面上所确定的金额;2)追索权纠纷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追索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并保护的诉讼。\n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了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权利。追索权是一种期待权,它是为了补充票据上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它以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且不受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的限制,也可以选择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机。承担了赔付义务的被追索人,可以继续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另外,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公司大量运用遗失申明这种方法来进行救济。一些经营者认为票据遗失后,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声明遗失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仍应无条件承担票据义务。但是这种手段在商业习惯中已被大量运用,它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防范意义,不失为一种有限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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