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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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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中文摘要2008年至2011年,全国发生517107起火灾事故,273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死亡4675人,伤7084人,直接财产损失64.7亿元,涉及处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300余起,处理相关人员1200余人。综观涉及刑事案件处理的火灾事故,普遍存在一个争论焦点,即针对不同的火灾事故如何予以定性(失火案或者消防责任事故案),定性后产生的对于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以及不同的定性是否会导致一部分人的刑责过高,而有一部分人却因此避开了法律的惩处。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出台以后,火灾事故责任的刑事追究是否存在偏颇?刑罚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失火案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消防责任事故案则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构通知采取改『E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从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事实看,消防责任事故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失火罪,相比较之下,失火罪为轻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则为重罪。针对一起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不能仅以失火罪或者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定性,有所偏差,而二者有采用相同刑罚,是否未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文以2011年4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百货大楼火灾事故为例,分析火灾事故中各主体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深入评析本案如何适用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界定,从而阐述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我国对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西宁纺织品大楼火灾事故基本案情的介绍。第二部分,结合案例,运用法律理论着重从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构成要件上深入解析其二者法定刑罚失衡的问题。第三部分,简述对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关键词:火灾,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nTheFireAccidentCriminalLawCaseAnalysisAbstract517107firesoccurredbetween2008and201throughoutourcountry,including273seriousfires,thesefireswereSOdamagingthattheykilled4675people,injured7084peopleandresultedindirectpropertylossof$6470000000.Morethan300fireaccidentcaseswereinvolvedonthetreatmentoffirecasesandfireaccidentliabilityand1200concernedstaffweredemotedordismissed.Inhandlingcriminalcasesinvolvingfireaccidents,thereisacommonissue,whichis,howtomakequalitativeanalysisaccordingtodifferentfireaccidents(i.e.fireaccidentliabilitycases),howtoinvestigatethecriminalliabilityafterqualitativeanalysis,aswellasdifferentqualitativeanalysiswouldleadtOapartofthepunishmentistooheavy,andsomeotherpeoplewereexemptedfrompunishment.Inparticular,aftertheregulationofthecriminalcases’limitwaspromulgatedbytheMinistryofpublicsecurityof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it'Sworthytodiscussthejusticeandcriminalpunishmentoffireaccident’Sresponsibilityinvestigationauthorbelievesthatthefirecasefirecausedduetothefaultoftheperpetrator,causingseriousconsequences,endangeringpublicsafetybehavior,thisisafaultcausingafirehazardendangeringpublicsafetycrime.Thefireaccidentcaseisinviolationoffireregulations,noticebythepublicsecurityauthoritiestotakecorrectivemeasuresandrefusedtOcarryout,causeseriousconsequencesofcriminalbehavior.Constitutedfromthecriminalfacts,fireaccidentresponsibilityisactuallyaspecialkindoffirecrimes,bycontrasts,firecrimeisthecrimeofmisdemeanor,andfireaccidents’responsibilitynegligencecrimeisafelony.But,it'Slopsidedtoconvictthemtofirecrimeorfireaccidents’responsibilitynegligencecrimeundertheInvestigationofthefireaccidentBothofthemarethesamecriminalpunishment,therefore,itdeservesdeepthinkingtOembodythejusticeandfairofthelawThisarticlewilltakeQinghaiDepartmentStoreCo.,Ltd.textilesdepartmentstoresfireaccidentforexample,whichhappenedinApril9,2011.Criminalresponsibilityofeverysubjectwillbein-depthanalyzed;italsoelaboratestheapplicationoffirecaseandfireresponsibilitynegligencecaseSOthattheinadequaciescanbereflectedofourfireaccidentcriminalresponsibilityinvestigationsystem.ThisarticlewillalsoproposesuggestionsonthecriminaliabilitysystemoffireaccidentsinChinabasedonrelevantabroadlegalandpracticalexperienceThisarticleis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istheintroductionofthebasicfactsoftheXiningtextilebuildingfireaccident.Thesecondpartwillanalyzetheimbalanceproblemon\nfirecrimeandtheaccidents’responsibilitynegligencecrimeusingrelevantlegaltheorieswithcasestudy.Thethirdpartisthethinkingofincidentsofcriminalresponsibilityinvestigationsystem.Keywords:Fire,FireAccidents’ResponsibilityNegligenceCrime,FireCrime\n目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引言....⋯................................⋯......1第一章基本案情...⋯..................................51.1西宁市纺织品大楼火灾事故基本情况...⋯..⋯.......⋯..⋯..51.1.1火灾情况简介................⋯......⋯....⋯.......51.1.2火灾原因调查情况......................................51.1.3火灾事故相关当事人间的关系情况...........⋯.........131.2本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141.2.1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适用罪行模糊..⋯............⋯.141.2.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缺乏联系⋯⋯.........⋯.141.2.3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失衡...⋯.⋯.....⋯.141.2.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设定存在缺陷.⋯.⋯.⋯.⋯.15第二章本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分析.........................162.1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适用罪行模糊..⋯.....⋯....⋯...⋯.162.1.1失火罪.............⋯................⋯............162.1.2消防责任事故罪....⋯................⋯⋯..⋯.....172.1.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182.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缺乏联系⋯......⋯.............202.2.1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同是过失引起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02.2.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关系.............⋯.⋯.202.2.3笔者的一点思考..............⋯......................21\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交邓永周诽谤案的案例分析2.3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失衡....⋯⋯⋯⋯⋯⋯⋯222.3.1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222.3.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222.3.3笔者关于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失衡的思考.232.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设定存在缺陷...⋯..⋯............242。4。l国内外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规定⋯⋯⋯⋯⋯⋯⋯242.4.2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缺陷..。...........⋯....252.4.3笔者的一点思考.....⋯..........⋯......⋯.........28第三章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293.1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的重新配置⋯...。。⋯。。293.1.1维护刑法典的协调与统一...............................293.1.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的重新配置.............293.2对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设想..⋯⋯⋯⋯...⋯.⋯.303.2.1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设想.⋯⋯⋯..⋯.⋯..303.2.2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理由.⋯.⋯。...。.⋯....30结语................................................002;日p口················································厶参考文献⋯⋯⋯.......................................33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35致谢.⋯........⋯.................................36\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引言一、课题研究的背景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2008年1月2日20时,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德汇国际广场突发大火,3名消防官兵在搜救被困群众过程中不幸牺牲,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2008年9月21日0时46分,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发生的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事故原因为在歌舞厅中演出时燃放焰火引发火灾;2010年l1月l5日14时15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一幢28层的公寓发生重大火灾,死亡58人,伤71人:2011年5月1日3时24分,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据相关数据统计,自2008年至2010年底,全国共计处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300余起,处理相关人员1200余人“’。综观以上事故,都存在一个焦点,即针对不同的火灾事故如何予以定性(失火罪或者消防责任事故罪),定性后产生的对于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以及不同的定性是否会导致一部分人的刑责过高,一部分人刑责与其刑事责任不相符,更有一部分人逃避了法律的惩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则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从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犯罪构成事实来看,消防责任事故罪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失火罪,相比较之而言,失火罪可以认为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罪行,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相对较重的罪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出台以后,全国对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呈现一个明显的上升趋势,有效推动了我国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刑事责任追究工作的发展。纵观这些火灾事故责任的刑事追究,大多数定性为失火案,追究个别施工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刑事责任,而对起火单位法人等相关责任人却没有依法追究其消防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对一起火灾事故仅以失火罪或者消防责任事故罪定性,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各界都存在不同的议论和看法。这些议论和看法一方面反应出广大人民群众对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关注,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一些问题。2011年4月9曰15时许,青海省西宁市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百货大楼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15人受伤:火灾事故发生后,同样面临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究问题,故将此起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进行①火灾事故年鉴.2008.2009.2010.201i\n兰州1人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分析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从其火灾事故原因分析,符合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对其具体适用哪一罪行,具体罪行适用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精神,众说风云,笔者就从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百货大楼事故原因调查开始分析,阐述我国刑法关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分析我国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二、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写作。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西宁纺织品大楼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火灾原因调查、相关责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本案争论的焦点,为下一章分析本案反映出的相关法律责任焦点问题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对西宁纺织品大楼火灾事故刑事责任案所反映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深入评析起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以及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失衡等问题:第三章阐述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我国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然后,借鉴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火灾刑事责任追究工作做出些许贡献。最后的结论部分就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三、研究方法综述(一)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剖析,以求对其深刻理解。(二)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西宁纺织品火灾事故对比火灾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刑法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区别,找出了我国法律对此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界定的区别。通过详细、明确界定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间的关系和区别,提出完善建议,促使我国的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取得长足的发展。(三)实证分析的方法以西宁市纺织品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为背景,引出我国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涉及到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并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提出改进和解决之道。四、国内外学者研究现状及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各地出台的《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意见》,就消防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张恒山的《法学基础概论》,以及罗帮选、欧阳漾、罗时标、吴明凯、何苗、贺江波、张晶、马欣、邓永妍、孙蓉、孙德岩、张翔孟、庆华、王瑛杰、陈永、金辉、王瑛、王丹东等长期从事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专家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学术论文就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研究。罗帮选的《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构成的之管见》,邓永妍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孟庆华、王瑛杰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探讨》,贺江波的《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和孙蓉的《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认定进行了阐述与研究。欧阳漾、罗时标的《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干问题研究》,张晶、马欣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和孙德岩、张翔的《消防责任事故罪适用解析》就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定性的进行了阐述与研究。吴明凯、何苗的《论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刑事证据的运用》,陈永、金辉的《浅议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王瑛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解读》和王丹东的《浅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就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进行了详细阐述与研究。以上的法律、法规和学术论文不仅对火灾事故消防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一般性原理和规则进行了总结,而且提出了很多具有现实性和开拓性的建议,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开阔了笔者的视野。五、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分析和厘清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适\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用条件和构成要件,以期对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西宁市纺织品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案所暴露出的一些火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举措,以便完善我国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消防监督人员执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n兰州I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第一章基本案情1.1西宁市纺织品大楼火灾事故基本情况1.1.1火灾情况简介2011年4月9日14时50分,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6号的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大楼发生火灾。15时03分40秒,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调集市区10个中队的33台消防车、300名指战员和调动全市相关社会联动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并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公安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人员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调集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消防支队4个中队的9台消防车、80名官兵到场增援。经过8个小时灭火救援,于23时30分扑灭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宋庆叶,女,49岁,汉族,西宁市城东区人),15人受伤,过火面积8000m2,直接经济损失46836550元。火灾扑救中,疏散人员2000余人,搜救被困人员15人(均为商场员工)’u。1.1.2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环境勘验发生火灾的单位是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大楼,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6号,该大楼东面30米为佳豪大厦(尚未投入使用)、南面为西关大街,西面为慈润大厦、北面为在建工地(暂无建筑)。如图1.1。:’嘉,÷},f-VX一0图1.1火灾现场东立面图。李玉芬胡倩.防患于未“燃”——火灾过后说隐患系列报道.大众1叫.20ll一08一l5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1108/t20l10815—7213613.htm5\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起火建筑东面扩建部分2层北侧上方有黑色烟熏痕迹,烟熏痕迹呈现北侧重于南侧、上侧重于下侧的特征。如图1.2。图1.2火灾现场南立面图起火建筑北面过火及烟熏痕迹稍轻,二楼窗户上方烟熏痕迹较重。如图1.3。图1.3建筑北立面图初步勘验对起火建筑内部进行勘验,由东侧正在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钢架区域向西侧新建楼区域进行,勘验情况如下:东侧正在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钢架烧损情况。正在施工的钢结构l层未见过火烧损及烟熏痕迹。如图1.4。图1.4尔侧止在施.卜I:地I层朱过火\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正在施工的钢结构2层地面搭建帐篷3顶帐篷(一大、两小),大帐篷(东西宽4.57米、南北长5.7米,此帐篷编号为3号)靠近二楼钢架楼梯,大帐篷东南侧距大帐篷2.4米处放置小帐篷(东西宽3.6米,南北长3.8米,此帐篷编号为l号)1顶,l号帐篷西侧贴邻放置1顶小帐篷(东西宽3.6米,南北长5米,此帐篷编号为2号):1、2、3号帐篷均过火,棉质帐篷均无残留,铁质帐篷支架烧损变形。如图1.5、i.6。图1.5尔侧施一LL地二层平面幽图1.6施上一f一:地二层南侧2、3号帐篷2层过火较重,内部商品及货柜均烧损。靠近东侧烧损程度较重,(钢架二层彩板隔墙西侧)彩板向正在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钢架一侧变形倒塌,彩板表面成灰白色:东侧与彩板贴邻区域上部轻钢龙骨吊顶骨架局部脱落,且该处吊顶呈金属黑色(原色为银灰色);内部墙体烟熏痕迹较重,且靠近正在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钢架区域局部水泥沙浆墙皮剥落。如图1.7、1.8。图I.72层卖场图1.82层施工工地\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原建楼3、4、5、6、10层均过火烧损,内部商品及货架均烧损;内部石膏板吊顶脱落,残留轻钢龙骨架;墙体烟熏痕迹较重。如图1.9、1.10。图1.93、4层卖场过火情况图1.10层卖场过火情况以上痕迹物证表明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在纺织品大楼东侧施工工地二层民工住宿棉质帐篷处。细项勘验综合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痕迹及烧损情况,勘验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钢结构工程2层2号帐篷进行了细项勘验。如图1.1l。图1.112号帐篷平面图\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2号帐篷西南外侧混凝土立柱东立面的抹灰层整体脱落,立柱北立面抹灰层呈白色,上端与墙体脱离,且2号帐篷烧损坍塌情况最为严重。如图1.12。图1.122号帐篷烧损情况与2号帐篷西侧相邻的彩钢板均向帐篷-NN塌。如图1.13。图1.132号帐篷西侧彩钢板倒塌情况2号帐篷北端西侧碗架烧损碳化残留物(原碗架挡板)竖直放置,下部较宽,上部较窄,呈火烧后木质品特有斜茬型,斜茬一侧向南端;碗架烧损残留物南侧堆放铁碗、铁盆等物品,呈不规则散落状,散落物品南侧烟熏痕迹较重。如图1.14。图1.142号帐篷内北侧碗架9\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在2号帐篷西侧中部起获铜质导线2根,两根导线一端均折为弯钩状,另二端均有熔融痕迹,并在物证下方可燃物灰烬中筛选提取铜质熔珠8颗,经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的熔珠进行鉴定,鉴定该处电气线路熔珠有二次短路迸溅熔珠,表明火灾发生时电气线路通电。如图1.15。图1.15搭接铜导线残骸铜导线东侧发现胶质鞋底残留物,其西南侧烧损变形较重。如图1.16。图1.16胶质鞋底残留物2号帐篷南侧床架下发现大量铜导线残骸及溶珠。如图1.17。图1.17铜导线残骸\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对2号帐篷南侧床铺的自制电热毯残骸进行勘验,电热毯内电热丝完好,燃烧痕迹位于电热毯上部,内部及底部未过火。如图1.18。图1.182号帐篷南侧床铺上被褥残骸由以上痕迹证明,此起火灾起火点位于起火帐篷内西南角床铺上方区域。如图1.19、1.20。图1.19起火帐篷复原图图1.20起火帐篷复原图专项勘验经对2号帐篷电气线路进行勘察,主电由帐篷上方的西北角上方区域接入,进线紧贴棉质帐篷,环绕于整个帐篷上侧,从现场起获的导线残骸看,该帐篷内大量存在线路搭接的现象;通过对帐篷内居住的民工询问证实:一是起火点区域电气线路主线接点处经常发生接触不良现象;二是主线接点末端的电褥子、照明灯在火灾发生前处于通电状态,说明火灾发生时,帐篷内电气线路存在负荷。如图1.2l、1.22。\n兰卅I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图1.21图中黄线为电气线路图1.222号帐篷残骸物证检验鉴定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起火点提取的部分物证及熔珠进行鉴定,鉴定起火部位电气线路熔珠有二次短路迸溅熔珠,表明火灾发生时电气线路通电,其余均为火烧熔珠。火灾原因认定起火时间:根据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l、白J为2011年4月9同14时50分左右。依据是:经调取火灾现场监控,一层“肯德基”餐厅东侧摄像头录像显示4月9日14时54分该扩建工程二层东侧外立面网格装饰材料冒烟。“110”报警人周彩丽用手机拍摄到纺织品大楼火灾初起照片,时间显示为14时55分。“119”第一报警人朱文斌证实近15时纺织品大楼东侧扩建工地二层里面帐篷西南角边上开始冒烟。起火原因:认定起火原因为纺织品大楼东侧施工工地二层西南角民工住宿棉质帐篷电气线路连接处接触不良,导致接触电阻过大,局部高温引燃电气线路的绝缘层和附近可燃物。认定依据:经调查,起火点区域私自从电气线路母线上接出多股用电线路。勘验发现起火点处有大量单股铜导线线段残骸和熔珠,残留导线连接方式存在搭接方式。采取搭接方式的连接处长时间使用会产生接头松动,接触电阻过大,导致局部高温,甚至熔化,极易引起可燃物起火。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起火点提取的熔珠进行鉴定,鉴定起火点下方电气线路熔珠有二次短路迸溅熔珠,表明火灾发生时电气线路通电。经询问现场居住人员证实:一是起火点区域电气线路主线接点处经常发生接触不良现象:二是主线接点末端的电褥子、照明灯火灾发生前处于通电状态。经现场勘验,发现电气线路导线残留物直接搭在帐\n兰卅I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篷支架上;经对涉案人员杨康询问,证实电气线路紧贴棉质帐篷敷设。根据勘验结果、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对起火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排除了放火、电焊、飞火、用电器具故障、烟头等弱火源、自燃、电气线路短路(一次短路)和过负荷、电褥子高温引燃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灾害成因: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位违规擅自在施工工地内搭建民工住宿帐篷,帐篷内拉接电气线路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连接处接触不良,导致接触电阻过大,局部高温引燃电气线路的绝缘层和附近可燃物。逃生自救意识薄弱。火灾发生后,唯一一名死者因逃生自救意识薄弱,没有第一时间逃离火灾事故现场,前往办公区域取钱,失去逃生时间,最终导致死亡。建筑消防设施瘫痪。火灾发生后,起火建筑内部分用于火灾事故状态下进行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未能降落,加之由于消防设施管网供水阀门被关闭,致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瘫痪,导致火灾事故蔓延,损失扩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2011年4月10同,根掘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谢丌斌、杨宝全、李林掌、杨小林4人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5月4同,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受理。2011年5月10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谢丌斌、杨宝全,未批捕,转为取保候审;同时,提请释放了李林堂、杨小林。目前,此案尚在立案调查中,具体刑事责任没有明确。1.1.3火灾事故相关当事人间的关系情况单位间关系情况起火单位暨起火部位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起火部位建设工程具体施工单位: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内装修工程。个人与单位间关系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程宁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滕德新,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房产开发部,负责该项目;陈全海,该公司房产开发部员工,负责该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王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保卫部,分管保卫和消防工作:赵金华,该公司保卫部副部长:晁明德,该公司保卫部副部长,分管消防工作;陈喜杰,该公司保卫部消防专员。①施翔.西宁纺织品大楼火灾反思:火灾之痛城市之殇.中国安全生产蚓.201卜07—20http://www.aqsc.cn/101813/103046/207788.htmll3\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徐德官,该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谢开斌,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该公司授权其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宜。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内装修工程,徐德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谢开斌,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经理,该工程项目经理;杨宝全,该项目工班负责人;杨小林,该项目库房管理员:李林堂,工人,负责夜间看守场地,居住在该起火帐篷:杨康,工人,负责干工地杂活,居住在该起火帐篷。1.2本案反应出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火灾事故适用何种刑事责任追究是本案争论的焦点,其根源是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争论的焦点也就不成为争论了。1.2.1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适用罪行模糊本案起火单位青海西宁纺织品百货公司将起火部位建筑主体工程承包给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内装修工程承包给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火部位又位于施工单位工人李林堂、杨康生活住宿的帐篷内,而李林堂、杨康与施工单位并没有明确的雇佣合同。加之,无论是青海西宁纺织品百货公司,还是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明确知道李林堂、杨康将住宿用生活帐篷搭建在施工工地。此外,由于青海西宁纺织品百货公司原因,致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综上,此起火灾事故从发生到蔓延扩大,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是否符合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要件?这一问题的理清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关乎实体正义的实现,极为重要。1.2.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缺乏联系本案中火灾事故的发生,无论对谁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无外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二者都是对火灾事故过失行为的一种惩罚,而二者之间却缺乏必要的联系。分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的联系,对界定嫌疑人极为关键。1.2.3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失衡\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除了罪行表述不一致以外,其刑法惩罚一致。而失火罪为~般过失,消防责任事故罪为业务过失,根据刑法理论,对业务过失的惩罚应比一般过失更为严厉惩罚理念,二者法定刑罚一致,明显失衡。1.2.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设定存在缺陷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但随着国家行政机关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大量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正在从原来的管理型向今天的服务型进行转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制定有所偏差,与当今社会现状和消防监督实际脱离,刑法与消防管理行政法之间的衔接出现了障碍,具体的刑罚适用不利的问题目益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设定的客观要件过于模糊不明,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不清晰。\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第二章本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深入解析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2.1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适用罪行模糊2.1.1失火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一种因为过失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认定特征固:失火罪的认定界限,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以行为人的失火行为是否引起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的后果为认定界定的标准。引发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的后果是区分失火罪其罪与非罪的重要认定界限。通常,此类刑事火灾案件的案情情况比较繁杂,影响认定因素众多,认定处理时,要严格把握两个特征:首要是查清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与引发火灾事故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认定关系;其次是要查清火灾的损失是多少?是否达到严重后果的标准。引发火灾事故如果与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有联系,之间存在必然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因为行为人第一时间扑救火灾事故,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火灾事故最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不应当认为其失火罪成立。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关于此种情形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和批评教育,追究其行政责任。①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清华人学⋯版社.2003②张明楷.刑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版}l:.2007.16\n兰州大学硕十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触犯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给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情节较轻的,应当依法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触犯过失引起火灾的犯罪嫌疑入,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应当依法给予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失火罪罪行情节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刑罚裁量是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具体的裁量刑罚。在日常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果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发火灾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失火罪,其具体罪行情节界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等诸方面的因素,然后进行整体的认定界定。主、客观诸方面的因素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已满18周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行为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人的主观行为是否是一贯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认罪、悔过和改正态度;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造成的什么样的损害以及其犯罪的具体时制、地点、对象‘。。综合分析后,根据情节在刑罚规定的具体量刑幅度内再进行具体裁量刑罚。2.1.2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场所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认定特征㈢: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是行为人直接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制度。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后,并通知行为人应当采取具体改正措施,而行为人拒不执行通知要求。其具体内容:首先是行为人违反具体的消防管理法律、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等;二是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主要是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安全措施等检查,认为不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要求,通知单位按技术标准要求整改,但拒绝执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负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员,不具备此类特定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①刘艳红.刑法学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②张明楷.刑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7\n兰州I大学硕-biiJl: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因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事故,引发消防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情节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具体罪行情节界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分析犯罪行为人主观诸方面的因素和造成的后果,然后进行整体认定。综合分析后,根据情节在具体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2.1.3;i4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消防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表2.1消防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支术事故的区别罪行自燃事故技术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罪.由于行为人违反消防因为不以人的意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志而转移,发生由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发生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概念技术设备故障等导致的事无法抗拒的自然故。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原因导致的事故.致火灾隐患未消除,从而造成严重事故.是自然原因和技术故障盾i因,人力无法控制,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和技术原因导致的事非人力不能控制,是可故所造成的后果,构不成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以避免性的事故,应当区别也没有主观上过错.因此,无论造成了多么严依法零担相应的刑事重的损害后果,依法者B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责任.事故不应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表2.2消防责任事故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区别罪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般消防事故在于客观上都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相同的发生部不是故意。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成立,如果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了一区别定危害后果,但没有达到严重程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度,则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的界限:消防责任事故罪与放火罪、失火罪均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都因火灾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表2.3消防责任事故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的区别罪行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放火罪是指故意失火罪通常是行为人由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一放火焚烧社会、单个人工作、生活的过失从而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为位的公其财物、危引起火灾事故,并因为火灾人具fzlx行为是违反消害:i±会公共安全事故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防管理法规,且拒绝按的一种行为.火灭后果,危害了社会公其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事故的发生通常全.行为人一般为非负有消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区别是由于行为人的防安全责任人员,且公安机施,引发火灾事故,并原因或者行为宣关消防机构没有发现,通知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行接造成的,火灭事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为人对于引发的火灾故是行为人具俸整改,行为人没有按照通知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追求结果和目进行改正.消防责任事故存在主观过失,对于拒的,是行为人的主罪,具俸行为人出于一种过绝采取改l-F措施是行失心态造成危害结果的发为人故意为之,而非大故意.生.意或者无意.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指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反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本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在主观上都是明知其违反了有关规定,却由于过失造成了危险结果山。表2.4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罪行.、消防责任事故罪。r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具俸行为方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不作其"-C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可式上的区别为.以可作为,也可不作为.消防责任罪的行为主绺是与消其它重大责任摹故罪的主俸则是行为主俸上防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消防安全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单位的区别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的员工,与消防安全职责不一定具捧管理、操作人员。存在直接责任关系.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包括其它上的区别法律、法规和规章.法规.客观上违反的注意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仅限于而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务、行为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具有火灾为,违反的规章制度为特定生产、现以及发生隐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作业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有无火的场合上的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灾隐患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区别消防责任事故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义务的情况非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罪行成立的前置设定条件,具其他区别俸行为也非发生在消防机构监督行为人执行火灾隐愚整改责任的过程之中。①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J].中罔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119\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2.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缺乏联系2.2.1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同是过失引起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定刑罚是指刑法典对具体形式的犯罪行为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的法定刑罚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刑罚规定可以看到: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法定刑罚,除了具体的表述方式存在区别之外,二者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法幅度没有明显区别。然而,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均是因为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过失引起火灾事故,进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法定刑罚来看,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没有任何联系。2.2.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关系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主客观I、白J的关系iu: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从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来看,消防责任事故罪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失火罪,相比较之而言,失火罪可以认为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罪行,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相对较重的罪行。从犯罪的客体来看:失火罪侵害的只是社会公共安全单一客体,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则是社会公共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双重、复杂客体。消防责任事故罪破坏了刑法双重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虽然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都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为前置要件。但在实践工作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大部分都具有比较严重火灾隐患,一旦行为人拒绝执行而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失火事故通常要严重得多从犯罪主体来看: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即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这些人员一般都负有消防安全职责,为特殊的业务主体和行为人。①欧阳漾、罗时标.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十问题研究:J].消防技术‘j产品缩息.200820\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虽然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都为过失犯罪,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其行为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主观恶性更大,且对于火灾事故发生的过失通常为业务过失。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并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出台之前,对失火案与消防责任事故案是采用什么样立案追诉标准,司法界和社会上存在各种的意见。失火罪的追诉标准应当高于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的法定刑罚幅度应当由重到轻,消防责任事故罪应当由轻到重,以突出应当对失火罪从严从重处罚。其理由为:失火罪中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对于其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具体过失行为是主要直接原因,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通常是混合原因,或者说是一种条件因果关系。w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应高于失火罪。拒不改『F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最主要的客观要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后,通知行为人,责令其采取有效改正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这是对行为人预防火灾事故的责任和义务:而失火罪中的行为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注意、注重意识和行为。因此,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较之失火罪中的行为人更加严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相对应当加大,其追诉标准相对与失火罪也应相应较高、较重。d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的具体责任行为不同。失火罪通常是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或者作为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通常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消防责任事故通常是行为人、责任人的故意不作为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仍然拒不改正。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的消防安全的职责要远远大于失火罪中的行为人。固2.2.3笔者的一点思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并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了基本一致的方案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其标准设置理由有以下几点考虑。相同点:首先两者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致,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都是结果犯罪,不特定的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受到了损害或者损①贺江波.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J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7②贺江波.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7③孙蓉.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I\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作为两者追刑的必要条件。再次刑罚处罚的幅度一致,最高刑罚均是七年,最低刑罚都是行政拘役。最后都是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本意不希望发生火灾事故。区别点:不同的财产损失范围的界定,失火罪为“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消防责任事故罪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理论,对业务过失的惩罚应比一般过失更为严厉的立法理念。㈨笔者认为,目前的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究基准基本一致,罚则完全一致,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对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究,而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究基准基本一致。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刑法对与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出现明显失衡。2.3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的失衡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2.3.1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表2.5失火菲与消防责任事故菲的立案标准薯’夫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案由.对亍连夏;每:亨蓄墨;兰损.垒0安。安I对亍蓬去弓;毽:疋灭.裘j、污三或者蔓尘一I蓑;与≯i^.i习1至-r-妥R致三撞耗弓歪l私叫声遭受熏天擐去.鼍考0i安垒!÷连尊、;亍.昙戛:笺生jj:支.造戎i、员涝标准.\学为.童堂主囊追冗砸事责‘壬:艺或者冀0_={=二?j窨::簋受量兀舞导.ii手力.奎兰二喜逞衮币事责’壬1.遗或死亡:』、■上.或者童晦:,i、-S、上j?;:遗或元艺:?、二j、上.或者量f:j3j、二.造砹公泛正j声或者童.j.、ij亭童爱垒济i一上i::损夫jo7j元≯上i:::.]主戎直磐乏寺损去50万元.』.上j::3遗戎:O亡≥.上苏毫;:戛至二j、&箕!冬:遗袁再{一j、?:.≤·?:甍’t是j等立案.吞主,善墨“蹙嚷;:::№:j,上.兹着-三..、置{一芝.j蓄弋{_4遗戎豫悻:j:灭.避:j、:蔫杠坦j二三:l:£1:翘、i或十一乏、兰至坦j;i妯1jj上苏上.或者过jj:≯柞:追.:蓄兀杠坦、i或杖迫、蔷萋建j蒡4l诬1‘五上j::4.箕迪造或严重吾景蒙涛影:i.箕渔造戎耳熏看昙;:湾影:2.3.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矗: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22\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表2.6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①\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案由专亍运夏j与谤蓄墨:圭砚.垒0主二蠹Iij亍迕天弓t罄。、誓.裘i、i亏亡或者重0t__姜;与蔫i__·与】三{:罴取裘三j童花鼍屯tjj穿蹙受量I强专.毫考0聂壹垒ij乏燕j亍.昙三:曳兰:j:支.遗或?、员晦标准\孑为.童兰主霉追衰趣事贳’‘壬:亡或者三0祀ij寓遭受童万慧去i:;亍为.穿兰≯蠢i星蒋;}|_砉争.千.12三一j:嚣!:.。之三章●上之车二j下曹期j!;奄≥费£E事豪曩.遗戎F主薹景!:.刑罚?乏争:孥芎较遵!:.之三{少.下考期复尊童爱责汪i曼.楚三年,),下素姜{:乏翟或者j每i乏:暮曩李贰≯量i:.乏三彳i或者;习;乏.车≥.上(车jj、下夸期!乏爷:2.3.3笔者关于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失衡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具体明确体现,也是我们分析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的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的基础。固罪刑相当的基本含义是:犯多什么样的罪、多么严重的罪,便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多么严重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判处与其罪行轻重相符、相当的刑罚处罚;做到严重的罪行从重处罚,较轻的罪行给予较轻的处罚,罪刑相当相称,刑罚当其罪行。罪的罪要与罪的刑相当相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罪的罪要与罪的刑相当相称。罪的罪要与罪的刑相当相称,就是横向比较不同罪行之间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上差别,使罪与罪之间的刑事责任、刑事罪罚保持平等、协调、统一。@就如,一个人有机会犯两个不同的罪,那么,法律应该促使其不犯更为严重的那一个罪。行为人发现犯更重的罪将接受更重的刑,他自己就可以比较这些刑罚,并测定其不同的严厉程度。如上面所述,就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犯罪构成事实来看,失火罪明显为较轻罪行,消防责任事故罪明显为较重罪行。因此,从立法的本意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来看,失火罪的法定刑罚较之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应当更轻,消防责任事故罪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刑罚。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片面将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设置雷同,破坏了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的公平,造成一个较轻的罪行与一个比较严重的罪行在法定刑罚上相同,最行与刑罚不统一,严重冲击了严重的罪行从重处罚,较轻的罪行给予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f=|j事案件萨案追诉标准的){!I!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②高铭喧.删法学专论[M].北京:t舒等教育卧j版礼.2006③刘家琛.新刑法条文释义(新编本)[Y1].人民法院小版}l:.200123\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较轻的处罚,罪刑相当相称,刑罚当其罪行的罪刑相当原则。Ⅲ虽然,为了矫正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间法定刑罚的失衡,区分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刑事责任,通过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区别了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但是,这种区别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并不能消除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的失衡立法缺陷,加之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区别也不十分明显合理。总之,笔者认为,无论从人身伤害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财产损害的角度出发,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类同,如此处置,忽视了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客体方面等其他罪行构成事实要件上的区别,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客观归责主义;虽然,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财产损害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不同,失火罪的标准要严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但是,在损失极其严重的情形下,仍无法避免性质不同,刑罚相同的结果,因为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罚同为七年有期徒刑,这是除刑法外的任何法律文件无法改变的,严重的罪行从重处罚,较轻的罪行给予较轻的处罚,罪刑相当相称,刑罚当其罪行的罪刑相当原则还是没有准确体现。2.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设定存在缺陷2.4.1国内外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规定国内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揭示的是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犯罪本质特征的区别。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其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涵义:第一,必须存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第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并通知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如果,只存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有发现,或者没有通知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那么也无法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但具体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四,具体行为人没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从而引发火灾事故,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造成火灾事故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拒绝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即①张恒山.法学基础理论[M].中共中央党校IIj版社.2007②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武汉:武汉人学}_¨版社.200124\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拒绝执行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国外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的对比:外国刑法典中虽然没有“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一具体罪行规定,但都有类似罪行的规定,或者在“失火罪”中进行了相关的细化界定。同时,对于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立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惩治条款。但是,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没有设置类似我国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进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要件。表2.7国内外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的对比刑《中华人民共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日本刑法典》法国刑法》1.负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则责任的人员如果违反消防安全规则,并过失造成人员键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单位、场所和个重损害的,处敦额为最低劳动报酬第九章“放火和人违反消防管一百倍至二百倍或被判刑人一个月失火罪”中规具理法规,经公安至二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定:“业务t-失筇机关消防机构金,或处三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火的罪名”.内通知采取改正处或不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此种,Ill务上臼勺容措施而拒绝执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一失火,曼行为人行,造成严重后2.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应依法承担相果的行为.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的限应的刑事责任,制自由,或处十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接受刑事处罚。并处或不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突出了工作业务上具有消防经公安机关、梢安全工作义务客防机构通知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因和责任的具体观取改,-F措施而为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过失,从而造行为人由于“懈要拒绝执行,造成成其他相关的人员缝康受到较为严怠”或者“失误”件严重后果的行重程度损害或中等严重程度损害的从而引发火灾一种行为.为.事故,进而造成了较为严重后果.2.4.2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缺陷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首要客观要件。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发现,或者未采取通知等形式告知单位或者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此种状况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笔者认为,这样的客观要件设立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精神,有碍于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火灾形势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如果任何行为人违反了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即使没有发生火灾,或者火灾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为人的责任。若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是保障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的行政执法行为。这种监管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依法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是一种责任,不应当将其作为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前置条件。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一些单位或个人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消防工作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情,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行为作为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否成立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火灾事故的预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为,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虽然行为人已经实际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只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有来检查或者经检查后未发现问题,也未提出有关具体的问题改正意见。这种情况下,即使由于行为人的原因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措施而引发了火灾事故,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依法也不能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刑罚追究。因此,此种依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通知进行隐患整改的保姆式的依赖思想是十分危险的,是十分不利于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此种保姆式的依赖思想实际上已成为引发火灾事故发生的思想安全隐患。∞一些单位或个人对自身已经发现、事实存在的火灾隐患不予理财,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火灾隐患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火灾隐患尚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不会发生火灾事故,无所谓,现在整改没有必要,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后,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再进行整改也为时不晚。火灾隐患随时伴随在我们工作、生活之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贯穿于我们同常工作、生活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无形中滋生了一些单位和个人的麻痹大意和懒惰、保姆式依赖思想,会认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必要,而且会影响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甚至于偏激的认为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消防安全管①刘志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jIm反社.200126\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理工作的资金、人力投入是浪费,不需要。因此,客观上给单位、个人不落实消防责任,不建设消防安全设施,不整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消除火灾隐患提供了法律保护,从而加大了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的形式与行政法规存在衔接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与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存在着相互衔接不上的矛盾。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二oo九年五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发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是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自仃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是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是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是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④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抽样性的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有对所有单位进行定期、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加之,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编制、人员和条件来看,每个县城设立一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配置2-3名消防监督员,面对少则数十平方公里,多则数百平方公里,甚至上千平方公里的监督管辖区域,对所有社会单位和场所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极不现实。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必然是抽查、随机性的,相对而言,发现查处违法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隐患也是随机的,刑法中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的客观要件也必然是随机性的。如此,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样是行为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遇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随机性的消防监督抽查,被发现通知行为人进行处理,才‘会有可能出现“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情况,才‘能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后,依法追究其消防责任事故罪;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随机监督抽查未能①吴明凯、何苗.论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摧案件刑事证=ij舌的运用[J].中困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8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I}.2009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一丌零七号.200927\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发现或者没有遇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随机性监督抽查,就算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也不会被依法追究其消防责任事故罪,这种情况的出现很明显有失法律的公平、公『F。2.4.3笔者的一点思考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其先决条件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地表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要求的。因此,在司法实践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拒绝执行”不能说不是一个难题。①例如,一社会单位2月1日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消除火灾隐患,整改违法行为,可是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并未积极进行改正,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结果2月5日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致10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为这个单位拒绝执行整改通知?显然,由于《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期限尚未到达,认定该单位拒绝执行整改通知是比较勉强的,因此,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就不成立。事实上,由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力资源相当紧张,其对一些公共场所的检查往往限于每季度一次或者是集中的检查。加之,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单位往往是等待检查,缴纳罚款,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不予整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持续。此时,这些单位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整改通知的。同样,这个时间段内,这些单位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就不成立,追究这些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于法无据了。㈤换言之,如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督职责,或者由于工作失误,或者监督人员个人业务素质的原因没有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徇私枉法,对存在火灾的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于被检查单位没有得到应有的督促,最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就不成立,更难以追究被单位有关责任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不应取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否发出了整改通知,也不应完全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对整改通知采取了拒绝的态度,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消防措施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①孙德岩、张翔.消防责任事故雅适用解析[J].中围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1②陈永、金辉.浅议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J;!l![J].浙江消防.200128\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第三章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3.1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的重新配置3.1.1维护刑法典的协调与统一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都被我国刑法典明确规定,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的设定,首先应当注重它们与其他罪名法定刑罚的之间平衡,其次就是要考虑它们二者之问的关系,这是相辅相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重伤罪侵害的只是特定少数人的健康权,而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则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按照严重的罪行从重处罚,较轻的罪行给予较轻的处罚,罪刑相当相称,刑罚当其罪行的罪刑相当原则,应当明显高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最低刑,也就是应当包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同时,参照国外刑法法典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过失犯罪行为规定较高法定刑罚的具体内容,结合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实际,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不应当突破刑法典关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规定的底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罚最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两个具体罪名应严格遵守刑法典的相关规定。3.1.2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的重新配置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山刑事立法活动本身就包括法定刑罚的配置,这主要指的是立法者在按照刑法分则性的范围内,具体设置详细罪名之后,再为这些具体详细的罪名设置与其相对应的刑罚,其中包括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通过以上分折,重新配置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已是迫在眉睫。而实现具体的重新配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首先是在保持现行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罚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失火罪的法定刑罚的方式而达到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重新配置的目的:其次是在保持失火罪现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行法定刑罚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的方式而达到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重新配置的目的;最后是通过同时降低失火罪的法定刑罚和提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的方式而达到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重新配置的目的。¨’在我国法治建设依然在路上的大背景下,重新配置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的法定刑罚刻不容缓。笔者认为中国宜采取在保持失火罪现行法定刑罚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的方式而达到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罚重新配置的目的,即对失火罪仍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将其法定刑罚设置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不同情节作出具体解释,其中包括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后果特别严重等,还应该在具体情节上予以适当区分。比如同样是财产损失,危害结果作为这两种罪名构成要素,由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对于失火罪是重罪,故消防责任事故罪所追究法定赔偿金额应低于失火罪。3.2对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设想3.2.1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设想笔者认为,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关键:消防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问题出现的根源,故应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修改为“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人员提出后,明知存在火灾隐患而不采取措施”,这样就能更加清晰的区分出两罪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以方便定案。3.2.2修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理由确保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增强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直接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只有引起消防安全责任人、行为人的高度警惕和重视,才‘能够更加利于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目前,随着国家减少行政许可,优化行政审批,构建服务性政府的理念进一步深化,消防监督模式也由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己取消了20多项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①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itj版社.200030\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重点也更多的趋向于抽样性的检查,并且其管理亦逐步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重新设定正是适应了这种形势的变化与发展。当前,我国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还存在着许多瑕疵和缺陷。立法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勾勒和设定,加强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刑事追究,以刑法的威慑力来强化控制公民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遏制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十分必要的,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结语通过对青海省西宁市纺织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结合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深入探讨,笔者认为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存在偏差,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普遍推崇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仅意味着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更为重要的是,还要求刑法所设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我们承认的是,立法专家在修订刑法时,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宗旨,通过纷繁复杂的方珐搀定7_尤量钓乡日筘与删刃的期范岌撩强勤嫩的宗旨,在刑法规范的具体性以及明确性方面作了极大的努力。然而,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立法者也存在主观性,致使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出现了一些问题,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笔者结合对西宁市纺织品火灾事故的分析,提出了对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罚的重新配置和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修改的设想,旨在为刑法的修订提出一点参考意见,使对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更加明确,对火灾刑事责任追究体系更加完善,罪得其罚,从而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参考文献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9.[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一白.零八号.2009.[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一白‘零七号.2009.[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七十三号.200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二、专著类[1]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火学山版社.2007.[3]张明楷.刑法学教稃[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7.[4]刘艳红.刑法学各论[M].北京:北京人学山版社.2004.[5]刘晓丹.证据法学[M].海南:南海出版公司.2007.[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15馆.1982.[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泽)[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9.[8]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2001.[9]张恒山.法学基础理论[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10]高铭暄.刑法学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I](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泽)[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t3]刘家琛.新刑法条文释义(新编本)[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4]刘志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5]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r委刑法室.中华人l屯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2009.[17]火灾事故年鉴.2008.2009.20i0.2011.三、期刊论文类[1]孟庆华,乇英杰.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探讨[J].中国人l也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5.[2]罗帮选.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构成的之管见[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3]邓永妍.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J].法制与经济.2008[4]贺江波.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7.[5]孙蓉.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欧阳漾、罗时标.办理失火平Il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干问题研究[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33\n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分析息.2008[7]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J].中国人l匕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1.[8]孙德岩、张翔.消防责任事故罪适用解析[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1.[9]吴明凯、何苗.论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刑事证据的运用[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学报.2008.[10]陈永、金辉.浅议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J].浙江消防.2001.[11]王瑛.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解读[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8[12]王丹东.浅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江两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四、网络类[i]施翔.西宁纺织品大楼火灾反思:火灾之痛城市之殇.中国安全生产网.201卜07—20http://www.aqsc.cn/IOl8l3/103046/207788.html[2]李玉芬胡倩.防患于未“燃”——火灾过,|亓说隐患系列报道.大众网.201卜08一15.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1108/t20110815—72136l3.htm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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