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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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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论文摘要: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是妇女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熬论述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完善威的方面。从宏观方面看,制定反歧视法应懵该提上议事日程,它可以从反面约束人们殿歧视妇女的行为;从微观方面看,修正现脞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是一个最具彖可操作性的工作。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纬》经过十多年的使用已经逐渐露出了某些氪弊端,关于该法有哪些弊端以及如何校正撇这些弊端,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观逗点。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妇女权益的殓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拍障法》2002年10月1日,是《中辰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的纪念日。各新闻媒体、相关机构就该法实施十周年以来的状况展开了广泛、热庥烈的讨论。如果对这种人声鼎沸的讨论声塬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我们即不难发现此视种讨论渗透着人们对妇女问题的人文关怀。质言之,妇女问题不仅是妇女的问题,剀它也是一个属于男性的问题、一个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提高是一衿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共产党人鄂21/21\n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形成了保障妇女娲权益的优良传统——这是当时革命的需要祺,更是由共产党这一政党自身的属性所决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充分认饼识到了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并初步构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蝓。但是,2002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核关注。更有甚者,某些网络媒体还将其中床的女主人公、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梅湘南燹评为2002年“最命苦”的中国妇女!悝此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妇女问题已经进入了大多数人的视野;另一方面也向人婿们揭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随着改革开放俐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ズ妇女问题体现出了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鄯。妇女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亦要求我们恸作出法律上的回应。因此,完善保障妇女羁权益的法律体系是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前苋提;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涟系的内在要求;也是调动妇女参加我国社棹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的根本途径。就像没有啦法律就不会有当今奴隶的解放一样,没有完善的法律,妇女的权益就不会得到有效栖的保障。一、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及其社会效果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注重并不断狱加大创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力度。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诞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21/21\n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陨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蔹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吞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辚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莒女发展的法律体系。2001年12月2昂9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み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⒄》无疑对这个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又起逑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与《中国妇女发展伏纲要》设定的妇女宏观发展目标相比照,古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槁在参政、劳动佣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貂诸多方面的权利。为全面贯彻保护妇女慌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还进一步建构了相应的组织保障。据《中国妇女报》2脒002年9月8日报道,2002年我国咨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级以上∽政府都建立了执法协调议事机构——妇女鄞儿童工作委员会,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也建谔立了这一机构。除了法规和政策的保障不乙断完善,制定了一批政策性文件而外,关克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监督保障体制也逐步加强。[①]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我规为妇女撑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它们对氪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毫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恢、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磐一步得到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1/21\n阃01年9月4日公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云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反映了10多炼年来中国妇女地位在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教育和健康问题等方面取得的进淄步。而且调查显示“男女平等”已成为我国公众的主流意识,女性的能力得到普遍舶认可,传统两性角色分工受到挑战,女性瘗的自主意识增强等[②].2002年4月,《中国妇女报》公布的一系列数字更摊能从微观方面表明近年来中国妇女的发展亳状况。[③]恐怕没有谁会否认,这些深侃刻的变化与我国现阶段比较完善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们。在看到我国推进两性平等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以1995年至2000年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指标进行衡量,其中Ⅰ规定的十一类目标中仍有保障妇女的劳动广权益和妇女保健两方面的指标没能实现。拦另一方面,2001年公布的第二期中国迨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还表明,男女窑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贴存在。主要表现在女性就业率较低,再就ㄆ业困难;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成扩大趋势;蕹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妇磐女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钵低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格,但不可忽视的是:传统的歧视女性的性荐别观念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模式,而且这种文化模式还渗透并体现在每个人的心理和柔行为之中。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虽然显拦性的歧视女性的制度已经走入了历史,但21/21\n俐歧视女性的文化模式以及人们歧视女性的粤心理——行为模式却很难在短时间内遭到涅彻底的清算。因此,为减少歧视妇女的现蜩象,还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二、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痼律体系的宏观措施——创制反歧视法法羟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妇纽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塍立法、严格实行法律的手段得以缓解。作ザ为关心两性平等问题的法律工作者,我们й认为推动两性平等的事业必须健全保障妇逞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而具体的措施又可以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从宏观方面慧来看,我国实有创制反歧视法的必要性。佘1.创制反歧视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一厩个重要环节这是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腺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应该说,没有专门购的反歧视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株的一个重大缺陷。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障鏊妇女权益应该抓住两个环节:其一,以授砒权性规范[④]为手段,从正面授予妇女宁应有的法律权利;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还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某铄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从反面保障妇漤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妇女权益所受到沣的侵害。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秭系基本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强调妇诲女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而喷21/21\n问题的另一方面——限制国家机关、企事场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得实施歧视妇梢女的行为,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处罚方面则诙规定得很少。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措施只强调了“一只手锇”的作用,而忽视了反方面的另一只手。镣2.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歧视妇女的现象硭不容忽视相关调查显示,推进两性平等忌的事业在当前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十几繁年来,中国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暝,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了非比寻绵常的压力的同时,也使“效益优先”的观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由猖于两性生理上的差别,女性首当其冲地成筚了这种价值评判尺度的牺牲品。例如,在倡生产领域,一些私营企业、甚至包括一些恣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置平等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劳动佣工时公然不招收女性。更有甚佥者,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秉此价值尺度行事,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权益。在迅女性参政、受教育等各个方面,歧视妇女缵的现象都不容低估。种种歧视妇女的现象虹呼吁反歧视法的出台。3.制定反歧视剥法,有利于改造传统中国遗留下来的歧视芜妇女的行为模式从本质上来说,行为模胙21/21\n式是文化模式的一个具体表象。作为一种熟传统的文化模式在两性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是歧视女性的行为方式。由于文化模式趄的相对独立性和惯性,歧视女性的行为模ǘ式在现实生活中还很有市场。毕竟,中国冰乃至世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疃同男性相比,女性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哀这种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从两个方面塑造了人们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模式。曦一方面,男性对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期待坂定型化。也就是说,在男人看来,女人就诵应该做那些属于女人的事,如把更多的精绕力放在家务、孩子、丈夫和家庭之上。这两种“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模式在羰男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女性眇也认同了上述的文化模式,并用该文化模锣式作为培养其性情和个性的标准。而反歧惰视法的创制有利于校正人们的这种行为模糊式,为女性参与管理国家、参与社会经济兢和文化活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4.制Ы定反歧视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人们圪歧视女性的心理态度马克思在其早期的著作中就曾经指出过,“对于法律来说,诿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樘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怎⑤]也就是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们有琼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而人们的思想和心沈理不可能而且也不应该成为法律规制的目21/21\n标。但我们却不应从此出发,认为法律对瀛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不能产生任何影响。具左体言之,法律影响人们的心理和思想的方圜式至少有二:其一,从微观层面上,法律掉通过确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心理产锕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是法律影响人输们心理的由外而内的作用模式;其二,从宏观层面上看,法律既是一种制度,又是埋一种意识形态。它作为意识形态发挥作用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确立某种价值观的方式ゲ实现的。它发挥作用的机制是,行为人首蹶先将法律确立的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尔后再用这种价值观念统帅自己的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法律影响人噌们心理的由内而外的作用模式。作为法律Q制度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歧视法,完全可鹗以按照上述两种渠道发挥作用,校正人们歧视女性的心理,这也是创制反歧视法的深层要求。5.创制反歧视法,是妇女蔬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要求法律的发跷展从来都不能排除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这陨两条便捷的渠道。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有自己的反歧视法,此立法经验当为湓我国所借鉴。两性不平等是一个世界范围形内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瘕家如美、英、法等国家基于其具体的国情剥,都制定了反歧视法。我们亦如法炮制、丝创制反歧视法,并不是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做法的盲目效仿和简单照搬,毕蹉竟我国同样大量地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织,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得出的必然似结论。过去,我们走入了这样一个误区—こ21/21\n—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为消除痛歧视妇女现象提供了经济上的前提,我国齿没有歧视妇女的现象,这种心理也曾影响胧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可以说,我们椤陷入了制定反歧视法,即等于承认我国也轩存在歧视妇女现象这种两难的情结之中。粹若抛开这一情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辫存在于社会诸领域中的歧视妇女的现象,耷我们就会看到制定反歧视法还是非常必要逅的。当然我们还应注意到,在制定反歧吓视法的操作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具体的问折题:其一,要把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与歧蒿视少数民族等其他可能存在的歧视现象结俜合起来。其二,反歧视法即要规定对歧视瀚妇女行为的处罚尺度,同时也应该规定对〖优先录用妇女等用人单位的奖励措施。惟豁其如此,反歧视法才有可能不会形同虚设鹿,具有可操作性。三、完善妇女权益保笃障法律体系的微观方面——修正《妇女权糯益保障法》之我见反歧视法的制定,可以从宏观方面弥补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缺陷;而从微观方面修正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完善保障妇女权益法甥律体系的必要且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螂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胍综合的、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也是塬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诳专门大法。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国必将陆箕21/21\n续出台一些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规。但醅这些法规更多地会涉及到保障妇女权益的辗细节性问题,因此修正这部经历了十多年风风雨雨且已渐显出某些弊端的、保障妇史女权益的主体性法律——《妇女权益保障叠法》,在当前制定和修正法律的大潮下已钲悄然成为人们谈论的一个话题。《妇女溷权益保障法》的缺陷现行《妇女权益保つ障法》的不足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声第一,整部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从辁篇章结构上观之,《妇女权益保障法》构呗建的“总则——分则——附则”之体例本无可厚非。问题出在总则和分则中的内容︾尚存在若干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总则迁除了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立缵法依据和确立宏观的妇女权益保障结构外,还应该明确地概括出妇女权益保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浼,象“妇女联合会”这样的保障妇女权益不的重要机构应该具有怎样的职能和作用,墅该法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二至第八章构成了该法的分则部分。本部分包括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及违反相应规定应该承担的ぢ法律责任。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此处关于搞妇女法律权益的规定更多地表现为授权性庖规范;规定妇女权益的内容显得过于分散蛀21/21\n;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此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文更抽象、操作重起来也更为困难。更有甚者,《妇女权益氆保障法》分则部分的内容从整体上看,似乎都能从其他法规中找到类似的规定。换匦言之,构成该法典主体部分的分则,好像阐是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妇女权益规定的拼谎盘杂烩。第二,适用法律困难。制定审的法律没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无》公布实施以来,我们很少见到根据该法秘或从维护该法保障的妇女权益出发而判决葳的案件。1999年2月4日,《中国妇钔女报》报道了一则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爱决的案件,[⑥]但这样的判决毕竟是不楠多见的。可以说,由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在糅办理各类事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大多不倾螈向于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妇女权益铷保障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尚存在相当广阔的痨提升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人们漠视女仁性权益的因素,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自身缺免乏完整而独立的体系、独到的理论概括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的因素同样不容低估箦。第三,立法技术滞后。举一个最简憾单的例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分按则部分规定了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以立ニ法技术的角度观之,本部分关于妇女权益肪21/21\n的规定属于列举式的。然而,“妇女权益糸”是一个随时代之演进而内容不断变化的豚概念,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然与女性椰权益的性质本身不相协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方案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妇女权益跃保障法》宜作出以下几方面的修正:第唱一,关于总则部分。总则部分的修正应臻进一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讥、保障机制,尤其是作为妇女权益保障事苞业中坚力量的各级妇女联合会的职能和作咕用。我们认为,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是妇穆女权益保障中最基本的原则,但毕竟不是萦唯一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氨虽然涉及到了这些原则,但这些规定尚不旱够明确,因此没能突出这些原则之于妇女轵权益的重要性。故而笔者认为,有必要把踞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概骶括如下:权益法定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妇女权益保障与公共安镖全、大众福利及子女权益相适应的原则;纾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性原则。妇女权益的牲保障乃是一个社会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⑿政府部门而且需要非政府组织以及人民大旋众的全方位关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儒》第4条[⑦]基本上反映了妇女权益保翱21/21\n障的社会性特点,如果将此规定上升为保彳障妇女权益的原则,无疑将发挥高屋建瓴六的作用。各级妇女联合会的职能与妇女黯维权事业紧密相关,故而应该在修订《妇耥女权益保障法》时做出明确规定。1994年2月我国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酴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中,对妇女联合会抟的职能作了权威性的表述:“它的基本职楗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垦等”。由于各种原因,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正;如果在修订郓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仍然忽视妇女联合会蹭的作用,不对妇女联合会的职能作出明确搏规定,那肯定是一个不小的遗憾!笔者腓认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ㄊ女联合会以及团体会员应该具有以下职能甑:代表各族、各界妇女利益,管理国家楂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止家庭暴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岗,促进男女平等和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尝;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向政府批准,发布有关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纶权威信息;促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科学袜研究与国际交流;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妇女不能告诉时,代为告诉和敕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巡二,关于分则部分。本部分应该包括妇21/21\n女权益的内容、妇女权益的保障机制以及毵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关于妇女权益的内逛容。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至第七章分别列举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各种尝权益。笔者认为,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把存这些权利放在一个独立的法律条文中列举裟出来,此后还应加上一款更灵活的规定—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必要对妇女特有的r隐私权、人格尊严、居留与迁徙等权利做荥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这样的立法策略更能壅适应我国情况和妇女权益本身的性质: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各种体邦制和社会状况都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蜷化而变化,如此规定更能适应一些新情况磷、照顾到一些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而且也雍能适应妇女权益内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当然,这里还必须提及另外一个重要衩的问题。即除了某些特别重要的妇女权益瞅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经作了明确铪规定的妇女权益不必要再在其他法律法规缍中予以简单的重复。此举无疑将提高《妇解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实用睢性和可操作性;也会大大降低各部门法之鸫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减少法律适用的难度捡。关于妇女权益的组织保障问题。妇缩女权益保障法应当建立起在党和政府领导齐21/21\n下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倚的,以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团体会员单位为维权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会、青年团、螬企事业单位、家庭和妇女自身协同配合、磋积极参与的维权体系。妇女权益的组织惴保障应该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重要纣内容之一。完善的组织保障能有效地促进标《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鲇,增强其社会效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阁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被适用,有法律自身的襄原因,当然还有组织保障不力方面的因素酽。笔者认为,为了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垲可操作性,更有效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宜咴采取以下具体的组织保障措施:首先,饧应在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的维护妇女权益的破机构。当然这些司法机构的受案范围,应Р主要包括那些涉及到女性特有权益的刑事轧案件和侵害妇女重要民事权利的民事案件蟹。关于此点,某些地区已出现了这种机构估,并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较好的效果。[俎⑧]其次,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充分调动肓非政府组织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目桷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在第5条中粥笼统地写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乍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蘸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如果妇21/21\n女权益保障法能够在法律上给予这些组织代以更明确的定位,那么这些组织的潜能必蹂将得到更大限度的挖掘,妇女的权益也会惶得到更有效的保障。[⑨]关于法律责许任问题。法律责任是一项法律法规能够香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然而,现行《毓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却怀显得过于笼统、抽象。我们认为,如果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本部分的内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第一,确立《妇女权辋益保障法》的优先适用地位。现行《妇胸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噬定处罚。”此条有两方面的缺陷:遗漏了澌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情形;《妇俾女权益保障法》只在保障妇女权益的过程黔中发挥着配角的作用。针对《妇女权益铡保障法》第49条的缺陷,笔者认为该法窳在修正时宜作如下补充。由于新时期妇女恍权益保障内容的多变性,这种补充可以是岚很灵活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罚的,可以由主管机关或各级妇女联合会腹提出处理意见。”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在立法时应有意识地运用锘一些准用性规范,[⑩]这些准用性规范将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旋架起一道相互沟通的桥梁,其结果也必然弥会大大地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21/21\n。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理侵犯妇女权益的揿案件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敕,……”第二,在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膜责任的过程中,应适量加大相应行政机关收的职责。目前,行政机关对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更确切地说,当前我国妇女的地位也是由政府胶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戗实现的。针对这种现实,笔者认为《妇女镀权益保障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应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ㄦ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苡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膂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镐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此处涛可增加规定:“单位或责任人员拒绝改正枚的,可由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改正。”四、尾论至此,笔者从今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讲述了妇女权益保障苡法律体系的完善问题。但法律体系的完善脲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来说只是一个必岂要条件,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法律的实现,就是法律的生命。切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从意识层面上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还有待进一蝮步提高:不仅我国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轧21/21\n及工作人员维护女性权利的意识不强,而抛且女性自身的权利意识仍然较低。无可淦否认,法律是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武器,但它又绝冥不是保障女性权益的唯一途径。妇女维权平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随着我畿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亲,一些新问题的出现还会增加这一社会系恸统工程的复杂性。但我们同时还必须意识旦到,妇女地位地提高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必弹然结果,因此有目的、有步骤地促进妇女弋维权工作仍然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项重要栳课题。注释:[①]《中国妇女报》2002年9月8日。[②]《中国妇Y女报》,2001年9月4日。[③]∑《中国妇女报》,2002年4月4日。[④]法律规范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模棠式的一种尺度。根据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噢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耙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崂为自由。义务性规范也叫积极义务规范,趼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旆21/21\n的规则。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ㄈ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砺,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绸人的利益。[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频》第1卷,第16——17页。[⑥]哓案件当事人为河南省卫辉市狮头乡塔岗村祀的已婚妇女岳合云。1998年秋天,塔ы岗村重新调整土地。村里规定:出家的闺悛女不再分地。这样岳合云及其婚后所生一货子便成了无地户。几经周折而感万般无奈的岳合云于1998年9月10日把塔岗闽村告上了法庭。卫辉市法院立案后,从不衽误农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及疹时组成合议庭审理,尽量缩短审理时限。ぞ于10月29日做出如下判决:根据《妇癸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红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责令塔岗村村委会莒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给原告与同村村民同等亩数承包地的判决。[⑦]《中黔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轱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聪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喑[⑧]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蹁检察院针对全区妇女犯罪较多的特点,决屣定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设立“妇女┬犯罪审控组”,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ェ21/21\n的首家以保护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氚被害人为对象的专业化办案组。该办案组憝主要负责办理全区范围内妇女犯罪案件的袅批捕和起诉工作,同时办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如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拐捶卖妇女等案件。该办案组成员均为女性。濂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该院根据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制定骁了《办理妇女犯罪案件规程》,规定了办捌理该类案件的主体、程序和特殊保护措施谟,明确了“结合妇女特点,灵活运用法律锒,教育、预防为主,惩戒、保护并用”的工作方针。此种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獒。[⑨]目前,妇女学界和法学界已注溯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具体可见2002刚年7月6日《中国妇女报》发表的题为《鸬NGO:不可替代的维权力量》的文章,该文揭示了非政府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事假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⑩]准用性规哞范是法学理论中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分类方渗法。所谓准用性规范,是指该规范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黛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例如,《中华宦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台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Э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貉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峰21/21\n《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勒罚。”这就是一条典型的准用性规范。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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