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义 7页

  • 37.50 KB
  • 2022-11-20 发布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义

  • 7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未成年人保护法》      讲 义各位老师,大家好 引子: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它是由国家制订并强制实施的,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非常必要,这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受区团委的委托、区司法局的指派,今天,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和帮助。一立法背景《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新法共七章七十二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二.五大特点: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亮点二: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亮点三: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亮点四: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亮点五: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为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该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约束:  家庭、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n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社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如何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已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明确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亮点二: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被提到法律高度。“笨得像猪一样”、“墙角站着去”……老师口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伤害”将是一种违法行为。例:03.4.12重庆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女生(15岁)丁某,因不堪忍受老师汪宗惠的污辱“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资格”跳楼自杀。汪污辱罪成立被判一缓三。\n亮点三: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黑校车拉学生发生事故,导致多名学生身亡;校园突遭歹徒袭击,学生安全遭受威胁;传染病袭来,学生安危受到影响……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最牛校长 这所在大地震中没被“震倒”的学校全靠一位名叫叶志平的校长加固了“豆腐渣”教学楼,4年坚持组织学生紧急疏散演习。网友们称其为“史上最牛校长”,四川安县桑枣中学紧邻北川,在此次汶川大地震中也遭遇重创,但由于平时的多次演习,地震发生后,全校2200多名学生、上百名老师,从不同的教学楼和不同的教室中,全部冲到操场。 他张开双臂护住4个学生——德阳市东汽中学遇难教师谭千秋的最后奉献“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北大毕业后在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教书的教师范美忠这番地震后的“表白”在天涯论坛\n掀起轩然大波,不少网友认为,地震了老师先跑了是一种本能,无可厚非。但范美忠还要“洋洋自得”地自我表白实在不明智。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起立,向在座老师鞠躬亮点四: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成为委员们审议中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之一。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  亮点五: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n  有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毒品、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原则上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刑法152条第二款: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n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三.《.未保法》立法的缺憾:1相当一部份没有从成人法中独立出来,尤其儿童方面唯一体现了《国际儿童公约》三大原则之一的儿童优先保护原则;2.没有突出未成年的特点。面对应试教育体制、家长的粗暴、社会对他们人格尊严损害时,仍然是被动的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伸张正义的能力和渠道;3.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