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49 KB
  • 2022-11-20 发布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完善—以李天一案为中心

  • 1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题目: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n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八次刑法修正案,此中缓刑制度涉及到四个条款共九处,见然较以前相比较缓刑制度己经冇了重大进步,但是结合句法实务来看仍有不足之处。本文即是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为背景通过对我同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少许问题进行剖析与探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字]:缓刑制度问题完善\nTheDiscussionofTheProbationSystemandPerfecting[Abstract]InChina,probationsystemisoneofthemostimportantpenaltysystem,Tourgethecriminalstostartwithacleanslate,preventionofcriminalrecidivism,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harmonioussocietyhaspositivesignificance.InFebruary25,2011,intheeleventhsession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StandingCommitteeofthenineteenthconferenceoftheeighthamendmenttothecriminallaw,inwhichtheprobationsysteminvolvesfourtermsatnine,althoughapreviouslycomparedtoprobationsystemhasgreatprogress;butbutforactualisstillnotenough.Thisarticleistocriminallawamendment-theeighth'sforthebackground,toundertakeanalysisanddiscusstheprobationsysteminourcountrycriminallawandsomeproblemofjudicialpractice,putforwardtoperfectChina’sprobationsystemproposals.[Keywords]ProbationSystemProblemsperfect\n弓IB1—、缓刑制度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缓刑制度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缓刑的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实施缓刑制度的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缓刑制度的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缓刑制度的司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缓刑制度的类型不全而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缓刑使用条件不具体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缓刑考察内容不全面错误!未定义书签。(四)缓刑撤销条件不合理错误!未定义书签。(五)缓刑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改革与完善我W缓刑制度的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完善缓刑类型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完善缓刑适用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完善缓刑考察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完善缓刑撤销制度\n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完善对未成年的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语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缓刑制度是当代社会的产物,是跟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产生和壮大的。它是基于教育刑理论,充分体现了现代刑罚人道主义,减排的理念,立法者的青睐。缓刑制度充分考虑了犯罪人作为社会个体的尊严和价值,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表明社会,对自我控制和自我忏悔确定犯罪人的信任,可以激活犯罪人的新侣议,矫正罪犯。缓刑制度具备其他刑罚制度无以伦比的功效和旺盛的生命力,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能够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与刑罚轻缓化潮流原则等方面相符。我鬧刑法中虽然对缓刑制度宥着明文规定,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冇一些不烬如人意之处,为了实现缓刑制度的改进仍然是现行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缓刑制度概述(一)缓刑制度定义缓刑的概念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认为,试用期延期或执行,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某些条件的规定,如果罪犯不违反条件,不是刑事处罚[1]的刑罚执行制度。有学者觉得,缓刑制度是指对犯法情W微小并被法院判处必需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特定条件下,暂缓或不予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制度。根据刑法修止案(八)最新的立法,木文将其定义为:“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接下来的三年里有罪犯在监狱内,根据犯罪和罪犯的忏悔性能的情况下,在原有的刑罚执行的思想,不致再危害社会,指定一个特定的测试期叫,暂停执行死刑,如果前提是不违反法律,在试用期原有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不再是。121\n(二)缓刑的分类缓刑依照不同的角度划分具有不同的类型。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缓刑和法人缓刑。根据刑罚是否完全执行,可分为全部缓刑和部分缓刑。分类是缓刑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基于缓刑的具体A容,分为起诉缓刑,缓刑,缓刑和腐蚀。缓起诉缓刑也称为“起诉犹豫”[31,是指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暂缓起诉的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若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检察机关就不再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不好,检察机关就要重启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141缓慢的试用期也被称为“宣告犹豫”,指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认定犯罪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在试验期间,如果对悬浮无理由予以撤销,不再是刑罚体系的宣言。缓执行缓刑也称为“执行犹豫主义”,是指在法官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如果缓刑考验期限N发生了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反之,期限届满后即不冉执行宣告之刑。[51(二)实施缓刑制度的意义在缓刑的具体适用过程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无需入狱关押,可以避免因短期关押而受监狱亚文化侵袭的危险,减少了犯罪分子和互感染的机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缓刑是一种“虚拟刑”,与“实刑”相比,缓刑的惩罚强度并不强烈。但是,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缓刑却宥着比较好的刑罚适用效果,更能够促进犯罪人改过G新。缓刑的执行为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了冇利的环境条件,犯罪人仍和正常人一样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在不脱离家庭和社会的条件下接受改造,不影响履行其义务的家庭和社会的义务,仴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体验到法律和社会容忍,从而自觉完成改造任务。[6]二、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正常缓刑制度作了大幅度调整,使我国缓刑制度更为全血系统。在试用期,实际情况更加人性化,十八岁以下的女性,怀孕的和已年满七十五岁,缓刑;\n犯法情节较轻、有悔罪体现、无冉犯罪的伤害、宣告缓刑对所栖身社区没有庞大不良影响能够宣告缓刑。在缓刑的考验、考察方面,对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犯的考察内容和缓刑的考察方式都有了更加详细和合理化的规定。在缓刑的撤销和处理方而的规定更加全而和系统。例如,一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检查,对司法的监督和管理,违反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或者在人K法院裁定禁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理当撤销缓刑,实行原判刑罚。[7](二)缓刑制度的司法现状我国的缓刑制度的司法现状,主耍表现在缓刑适用率、涉及犯罪类型、与市判对象经济条件相关、罚金行交换缓刑、审判对象自然条件等方血。缓刑适用率稳步上升,缓刑适用得到了较充分发展。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已至少涉及到了我岡刑罚分则十大类犯罪中的九种犯罪类型。除了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和特殊犯罪主体的犯罪利益罪的犯罪对象的特殊,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三种犯罪类型,苏他类型的犯罪,见习。[8]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实用率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腐败犯罪,在一个小的主观恶性人犯罪范式的适用率相对较低。缓刑适用与审判对象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审判对象经济条件好的,缓刑适用率较高,经济条件差的,缓刑适用率较低。罚金刑交换缓刑现象,集中体现在如盗窃等一些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表现为有些犯罪即使数额已达到巨大,在缴纳罚金后仍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与审判对象的一些自然条件(该处自然条件主耍是指是否是外来人口、是否是未成年人等)密切相关。缓刑倾斜到当地的犯罪,青少年犯罪率也比较高,但绝对值感化其率不高。三、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缓刑制度的类型不全面屮岡缓刑制度是刑罚轻缓化,但没有对延期申报的规定。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的规定进行修改,被判处三年监禁,拘留罪犯和怀爭的妇女,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和七十五岁以上的,这过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但我W的暂缓执行制并不能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别再体情况,适用对象为第一次犯罪累犯,过失犯罪,缓刑,激情和不指定在应用模型的区别不是犯罪,根据缓刑的不同表现进行不M的后果,这样会削弱犯罪人\n改过自新的效果。从实践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缓刑制度类型单一,不能体现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不利于刑罚目的全面实现。[91(二)缓刑使用条件不具体作为“犯罪情节较轻缓刑的基本要素,有悔罪表现”是决定缓刑裁判的客观基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没冇重大不良影响”是法官凭借ft己的办案经验所做出的主观判断。1101该规定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适用该条件,立法、司法机关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立法、司法解释。冈为对于缓刑的适用不统一立法,明确的评价标准,使缓刑的差好,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同时也必然造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基本相同的人,只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在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对居住社区有否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上的理解不同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从而使判决缓刑具冇很人的随意性。(三)缓刑考察内容不全面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该履行的义务的各个规定中,都存在着不全面的现象。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样的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不仅仅是试用期应遵守这些规定,并没有反映山特殊的意义。因为关于缓刑犯报告其活动情况立法上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将其责任推给了考察机关。“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过于笼统,立法的本意应是主耍为了防止被考察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合谋,给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诉讼造成司法障碍和不利条件。但一般理解,缓刑犯人在会见律师、亲友吋一般不会被强行约束。在这样的立法考量下,上述规定就显得既抽象又模糊,很不具有可执行性。(四)缓刑撤销条件不合理对于“新罪”和“漏罪”并没有限制惩罚的性质,但“一刀切”冋到其真正实施犯罪的深渊。那不是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或轻或重的犯罪,如果撤销缓刑犯。客观危害仅集中在行为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显然是与刑和位偏差个体化原则,也是一种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反映出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有本质上的区别,理应区别对待。此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人民法院禁令的监督和管理K,“严肃”的掌握是一个问题,“严重”往往导致任\n意解释,从而使缓刑成为权钱人士获得重生的交易品,容易滋生司法的腐败。在撤销缓刑的严重违反规定,不仅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也违背了缓刑的目的。(五)缓刑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我同《刑法》对成年缓刑犯人和未成年缓刑犯人同一的规定了保留前科记录,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成年缓刑人保留前科记录,町以对其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谨慎行事,避免重蹈覆轍,冈为一旦其再次犯罪,便属于再犯,面临着更严厉的处罚。未成年人由于可\n塑性强,未来生存环境一般还会不断发生变化,如果让他永远背负一个曾经犯罪的污点辗转于社会不同领域,对其无疑是一种长期的精祌折磨。同吋,由于米成年人的心理尚不够成熟,承受能力较成年人要差,保留犯罪前科记录对他们的自信心的打击比成年人更大,和应的对他们未来的成长的负而影响也更为严重。因此,少年缓刑不应适用丁•保留犯罪记录系统。、改革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缓刑类型首先,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刑罚暂缓宣告,只是规定了刑罚暂缓执行的缓刑类型,刑罚暂缓执行是罪犯的罪行要被保留记录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弱点就是使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再也抹不去自己曾经留下的污点。我国可以完善缓执行缓刑的适用,即在保留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同时,來完善犯罪记录的保留办法,以便宥利于犯罪人能够更好地重返社会,尽最人可能地减小由于前科W题而对罪犯的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刑罚暂缓宣告制,是指在对W徒所犯的恶行确认以后不对其宣告有罪,而是对其划定Y必需限期的检验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呈现应撤销缓刑的事故,就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处的刑罚。这种类型的缓刑的法律效果是,如果缓刑没被撤销,就不再做出原判刑罚或原判刑罚丧失法律效力,缓刑人不存在前科记录,被视为未曾犯罪之人,对犯罪人以盾的生活和工作都十分宥利。其次,与刑罚暂缓执行进行对比,刑罚暂缓宣告有非常多优点,比如其可以不依附于刑罚单独适用,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犯罪行为人便能够被认为是米曾犯过罪的人,这不仅能更好地维护犯罪人名誉,更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特别有利于犯罪人以正常的心态重返社会丌始新的生活,对犯罪的特别预防也起着良好的作用。我国立法一方而耍完善当前的缓刑暂缓执行制度,另一方面耍增设刑罚暂缓宣告的原则,而且是按照不同的需求适用于不同的犯法人,以厚实缓刑的范例,切实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二)完善缓刑适用条件第一,针对我国缓刑适用条件太过抽象,没有具体化的现象,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我国的再犯预测规定,为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累犯试用预测,高度重视和人格调查实践的理论。所谓人格调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以刑罚方法适合在诉讼\n中的罪犯的决定之前,被告人和环境质量进行系统开发的科学分析,证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冇关事项是人格调查的内容。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试用期后决定,对罪犯的人格,根据罪犯的调查,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并且这个决定通过判决书的确认将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第二,还应规定某些不适用于缓刑的情形。除了“主谋”累犯和犯罪集团排除在缓刑的条件,缓刑的罪犯也不是。除了惯犯,对于那些在短时期内又犯同种性质罪行的罪犯,对其进行刑事上的处罚时,如果该种罪犯不具冇特别的宽宥情节的,也不能对其实施缓刑的适用。木文认为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以概括为:对于犯罪后果里不严重,但显示出其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如累犯、惯犯以及曾受过刑事处罚,因为同样的重新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不可宽恕的情节,在法律上应规定不得适用缓刑。(三)完善缓刑考察内容首先,我M应该注意借鉴W外的保护观察制度,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在立法屮全而系统地规定缓刑犯的遵守事项和履行的义务,这样可以为考察工作人员提供行动的纲领,“提供检S工作完成或不”的标准,使标准化的工作,而且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行动对缓刑。所谓的保护观察制度指的是-段试用期,试用期应遵守的一些事情,并接受监督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指导,以便改过自新。对于那些被判缓刑的人,大多是被派来保护观察机构进行了观察,试验。保护应以事实给予指导,帮助试用,并应尽可能提供住衍,谋职业,帮助他们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其次,我国刑法对于考察缓刑犯的pj容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对被缓刑人考察监督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在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出来。同吋,对考察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更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如禁止饮酒,药物和携带武器,违禁品可能诱发犯罪的对象,但也对规范秩序,缓刑人员的监督。此外,为了使缓刑制度更加公正合理,在立法屮应规定相当多的惩罚性义务,使群众认识到缓刑仍是一种惩罚,从而受到教育,以便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缓刑犯人的权利也应该加以明确。(四)完善缓刑撤销制度首先,屮国的“新罪”和“漏罪”的犯罪和惩罚的性质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撤销缓刑的条件的反应,但应当撤销,撤销两例。在应当撤销中Uj*以这样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W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刑以上刑罚的缓刑犯,或者是发现缓刑判决前还有因故意犯罪没被宣判的并且宣判刑应为拘役刑以上的刑罚。可以撤销的条件主要应针对过失犯罪,如在缓刑考验\n期内因过失再犯新罪被判处拘役以上的刑罚似没有适用缓刑,或被判处罚金刑;对严重情况的监督管理条例违反缓刑期。可撤销案件没有必然的对消结果。人们对缓刑的规定,严重违反缓刑撤销缓刑,是杏可以通过对法官S由裁量权的程度确定。其次,为了便于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操作,应当对“情节严重”明确具体化。司法解释应对“情节严重”作进一步的规范,以便于司法实务部门的正确运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上,具体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于类似以下几种情形可看作是“情节严重”:-是在缓刑期内,被缓刑人虽未构成犯罪,但因严重违法,且屡教不改而受到治安处罚的。第二是试用期,连续的严重或屡次违背法院的缓刑负担的规定,经警告侦察机关或不实行其缓刑负担。第三,试用期连续或多个不符合检验机构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是一个警告后,这表明没冇悔改是感化人,侦察机关冇理由怀疑他会再次犯罪。(五)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对成年缓刑犯人保留前科记录,既不会明显影响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又相对较为公正,比消灭前科记录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刑法的公正性,所以这些人保留的唯一的刑罚执行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而对未成年的缓刑人,则应当消除犯罪记录。这样既能最冇效地促进缓刑人重返社会,又能较多地保证刑罚的公正性,不至于破坏社会秩序。其次,为了未成年缓刑人回归社会,应当对他们专门规定罪刑均不宣告,而仅对他们做出保留刑罚的替告的缓宣告缓刑。由于没有明确宣布其行为已经成立犯罪,就使得他们冈背负犯罪之名所形成的心理压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乂保留着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给予未成年犯罪人一定的威慑以督促其自我改造、回归社会。仅做出保留刑罚的警告的缓宣告缓刑相比较其他缓刑而言,给未成年犯罪人所带来的心理压力较小,从而最宥益于其健康成长、重归社会。为避免未成年缓刑犯人在违反缓刑考察之规定而致撤销缓刑后,又要重新对他们裁定刑罚,必须对其应当判处的罪和刑均在宣告缓刑前加以量定,以便在撤销缓刑吋,仅需对以前已裁定的刑罚加以宣告即可,而无须重新启动原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结论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和刑事执法系统。试用表明刑罚人道的指导思想,\n是主要的表现与宽严相济。罪犯缓刑适用的有效改革,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只要缓刑适用条件的精确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准确的使用,可考虑试用刑法的真正□的。\n致谢语本文的写作从选题、大纲的拟订到K体内容的写作、修改都是在导师的息心指导卜完成的。导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文章大到结构,小到标点符号,进行了认真的批改,并时常进行点拨,学生终生铭记。在完成这篇论文的吋候,我衷心感谢培养我的每一位老师,您的学识和为人是我们永远学习的榜样。也衷心地感谢我的同窗好友,在与他们的交往与争辩中锻炼了口xh学到了知识,加深了友谊。时光逝如流水,感谢每一位老师的殷殷教海,老师们那种为追求真理而在所不惜的精神深深影响着我,这将是我一生的珍藏。\n[参考文献][11鲍欢欢.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门.安徽大学,2011(12).12J于志刚.关于增设消除犯罪记录型缓刑之立法建议的置疑1儿山永警察学院学报,2013(02).[3]张慧清.论我网缓刑制度的完苦切.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4]薛淑兰,王卫,魏磊.缓刑适用实证研究[J].人民nj法,2011(09).【5]王鹏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几河南师范人学学报:竹学社会科学版,2()12(1).[61李智利.完善我国缓刑立法的几点建议[J].理论探索.2013(2).L7J刘虹.浅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缓刑中的实现山..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2).[8]田再建.以和谐社会构建理论指导我国缓刑适用[J].凯里学院学报,2012(4).[9]]印什柏,李春阳.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川[J].法学评论,2011(5).[10]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R].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