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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第十一章 计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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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计划法律制度第一节计划法概述一、计划的含义“计划”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计划指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部署或安排;狭义的计划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和组织实施中长期计划方案来诱导经济运行,调控经济发展。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在学习计划这一调控手段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1、计划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也不是计划经济的专利;2、不能将计划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3、要将计划与计划手段明确区分,行政计划并不是计划的惟一手段。二、计划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计划法是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计划主体在计划活动中所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其中计划主体包括审批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计划活动是指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检查以及调整与修改的全过程。计划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直接计划关系和间接计划关系两种形式。直接计划关系指计划执行主体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关系;间接计划关系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及其它宏观调控手段,在执行指导性计划过程中形成的计划关系。三、计划法的立法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的计划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法典式。即颁布计划法,调整所有的计划关系,其名称一般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较少,如罗马尼亚就制定了专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其二、分散式。即不制定专门的计划法典,计划立法分别反映在行政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之中。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较多。其三、结合式。即既制定专门的计划法典,调整、规制一般的计划关系,同时也制定与计划有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虽然三种模式各有特性,但我们主张我国计划立法的模式应采用第三种形式即“结合式”的立法模式。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很难尽快制定统一的计划法典,制定计划法典的主观、客观条件皆不具备;只能制定计划的单行法律、法规,但追求制定统一的计划法典仍是计划立法的目标。这些都是在计划立法之中应该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第二节计划体系与计划指标体系的法律调整 一、计划体系的法律调整计划体系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种计划总称。在我国,计划体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一)按计划实施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国计划、地方计划、基层计划、行业计划、专项计划等。(二)按计划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综合性计划,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综合性计划,其内容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计划;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及消费计划等。行业计划是行业、部门系统的计划,包括行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等内容。专项计划是某一重要领域和特定时期的专门计划。(三)根据计划期限不同,可以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无论是综合性计划,还是行业计划或专项计划,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因此长期计划、中期计划、短期计划的划分有着更加特殊的价值。1、长期计划是指10年以上的纲领性计划。在整个计划中居主导地位,它是一个国家较长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决定着宏观调控的方向及策略。长期计划的主要目标是:(1\n)正确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进行客观经济预测,提出发展战略。(2)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步骤、重点、重大比例关系、发展速度、重大建设项目。(3)规定实施长期计划的重大政策和措施。2、中期计划一般是5年计划,是长期计划的实施性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形式。中期计划的主要目标是:(1)确定计划期限内经济增长的速度和重大比例关系。(2)确定人民生活提高的幅度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要求。(3)规定重要的经济和科技政策及计划实现的重大举措。3、短期计划一般是年度计划,是中期计划具体落实的行动计划。其主要目标是:(1)根据中期计划和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计划期限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合理安排生产及生活。(2)制定实施年度计划的具体措施。二、计划指标体系的法律调整计划指标是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计划目标的具体量化表现,在计划立法中不可或缺。计划指标通常由指标名称和计划数字两部分组成。例如:劳动生产率提高20%,国民经济每年递增8%等。一国计划之中的全部指标总和构成计划指标体系。计划指标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制定科学统一的计划指标体系。以不同的标准,可将计划指标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根据计划指标的内容不同,计划指标可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数量指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等指标;质量指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容、质量等指标。(二)根据计划指标的表现形式不同,计划指标可分为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实物指标系指以实物数量反映的指标形式;价值指标即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指标形式。(三)根据计划指标的法律效力不同,计划指标可分为指令性计划指标与指导性计划性指标两种形式这是计划指标最基本的划分,在计划立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历来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1、指令性指标。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国家特定机关以法令形式下达的,计划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和完成的指标形式。指令性计划指标具有法律强制性,计划单位和执行单位都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更不能加以抵制,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要相应安排好该计划指标所需要的生产条件,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指令性指标一般分为高限指标与低限指标两种形式。高限指标严格控制不得任意突破;低限指标要求计划执行单位必须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2、指导性计划指标。指导性计划指标,是指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国家运用经济杠杆所反映的指标形式。指导性计划指标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对执行单位的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参考价值,间接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市场经济主体根据国家计划、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确定企业计划,一般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指导性指标给执行单位有一定的机动权,有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但指导性计划不等于没有任何约束力,如果执行单位损害全局利益,国家应予以干预和协调。 第三节计划程序的法律调整 一、计划程序的定义计划程序是指在编制、审批、下达、执行和调整国家计划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计划程序必须加以法律调整,可以保证国家计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减少计划随意性给国家经济造成的损失。二、计划的制定计划制定是指计划编制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对涉及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具体措施进行论证、编制、审议等行为。依法调整计划制定的社会关系,对于保证计划编制的可行性,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必须将计划制定纳入法制轨道,否则计划不仅起不到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会适得其反,干扰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计划编制的机构包括计划的制定、审批和管理机构。三、计划的编制和审批\n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要求国家计划应从制定年度计划为主,转向制定中、长期计划为主,应加强对中长期计划的研究和制定。计划编制的时间要求: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应于计划期前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草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短期计划应于上一年的11月前,同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草案,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根据计划的内容不同,计划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编制。全国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编制和管理。全国性的行业计划由国务院各个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性的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和管理,由同级计划委员会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基层计划由企业或基层单位参考国家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四、计划的实施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实施,不能随意修改或调整。但在下列情形发生时,计划则可修改或调整:1、发生特殊重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原定计划任务的完成;2、发生未能预料的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3、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生活;计划批准后由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实施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宏观引导,使企业经济活动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五、违反计划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计划编制程序的法律责任。2、违反计划实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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