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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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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最新刑法全文-最新价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文价格法是指调整在价格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制定价格和管理监督物价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立法手段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价格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价格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劳动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章监督检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证券法全文最新证券法全文最新证券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xx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xx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xx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十九条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第三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第三十三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第三十四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三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证券上市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第七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八十一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八十七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第九十二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第九十五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九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第一百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第一百零一条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一百零三条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零四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一百零五条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第一百零六条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零九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第一百一十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百一十一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第一百一十四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一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一百二十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一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五十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第一百五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一百五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第一百六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六十六条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第一百六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七十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一百七十四条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第一百七十五条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第一百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价格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特征价格法特征价格法,又称Hedonic模型法和效用估价法,认为房地产由众多不同的特征组成,而房地产价格是由所有特征带给人们的效用决定的。由于各特征的数量及组合方式不同,使得房地产的价格产生差异。因此,如能将房地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分解,求出各影响因素所隐含的价格,在控制地产的特征(或品质)数量固定不变时,就能将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品质因素拆离,以反映纯粹价格的变化。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特征价格法的理论基础特征价格法的基本思路是:将房地产商品的价格分解,以显现出其各项特征的隐含价格,在保持房地产的特征不变的情况下,将房地产价格变动中的特征因素分解,从价格的总变动中逐项剔除特征变动的影响,剩下的便是纯粹由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变动。特征价格法:该理论认为,一种多样性商品具有多方面的不同特征或品质(如房地产商品的面积、楼层、朝向和是否有保安服务等特征),商品价格则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综合反映和表现。当商品某一方面的特征改变时,商品的价格也会随之改变。当商品的某一方面的特征改变时,其价格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对函数的各个特征变量分别求偏导数,就取得各特征的变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幅度,并假定这种影响的关系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定不变。这样,在缺乏同质商品的情况下,可以用非同质的房地产在基期与报告期之间进行比较,从价格的总变动中逐项剔除特征变动的影响,最后剩下的便是纯粹由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变动了,这样计算的价格指数便是基于特征价格法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根据这一理论,房地产价格与各特征因素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式中: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V:房价;Xi:房屋的品质(特征)因素;Bi:各房屋的品质与房价关系的系数;Tj:房屋在j期售出的哑元变量,即在j期出售,则Tj=1,否则,Tj=0;rj:在j期售出的房屋的价格变动系数;e:随机误差变量。通过回归分析,可以得出各期的r值,并编制出房地产价格指数。[编辑]特征价格模型的优缺点特征价格模型的优点是:容易取样,可以得到大量价格资料;模型的经济意义比较直观;计算相对简单。但同时,运用特征价格法编制价格指数也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和因房地产的个别性而掩盖市场供求关系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等问题。[编辑]特征价格法的主要形式[1]1.时间哑元法其基本思路是,利用基期和多个报告期的样本建立统一的特征价格模型,并在模型中以时间哑元变量标识样本所属的报告期,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其中,c为常数项,(1)分别为N个住房特征,分别为这些特征对应的特征价格(为随机误差项),Dt为时间哑元变量,αt为时间哑元变量系数。可以证明,时间哑元变量的系数等价于报告期与基期样本价格几何平均值的比值,并利用特征指数编制。2.特征价格指数法其基本思路是,各个报告期分别建立特征价格模型,以计算各住房特征在各报告期内的特征价格值,再选定一定的“标准单元”。将计算得到的特征价格值和设定的标准单元值分别代入后,即可得到“标准单元”在各报告期的同质价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指数编制。进行质量调整。因此,可以直接根据时间哑元变量系数的估计值进行3.模拟价格法模拟价格法是基于特征价格模型对样本匹配法的改进。样本匹配法是普通商品价格统计中的一种常用方法,其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考察样本在各报告期内一致,以满足同质可比的要求。但由于住房具有高度异质性特点,同一住房单元几乎不可能在各报告期内均发生交易,而各期交易的住房单元在质量上又存在不可忽略的差异,因此传统的样本匹配法不能简单套用到住房价格指数编制过程中。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模拟价格法对样本匹配法的改进思路是,计算第t期指数时,首先利用第t-1期的特征价格模型,推测第t期交易的住房单元在第t-1期的价格,再利用第t期的特征价格模型,推测第t-1期交易的住房单元在第t期的价格,从而实现第t-1期和第t期内住房单元的完全匹配,进而引入传统的样本匹配法进行指数计算。4.价格调整法价格调整法同样是利用特征价格模型对样本匹配法进行的一种改进。其基本思路是,确定某一虚拟的“标准住房单元”作为匹配样本,在各报告期内,均利用当期的特征价格模型,将所有交易的住房单元的价格调整到统一的“标准住房单元”的基础上,再利用样本匹配法进行指数编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综合上述分析,各种方法尽管都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特征价格模型,但其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前两种方法直接利用特征价格模型中的系数估计值进行指数编制,可以被称为直接特征价格法;后两种方法则是利用特征价格模型对样本匹配法的改进,可以被称为间接特征价格法。各种应用形式的基本思路还可以通过图1进行更直观的说明和比较。为图示的直观起见,假设仅存在一种影响住房价格的特征,在第0期和第1期,该特征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关系曲线分别为Ft0和Ft1。如图所示,时间哑元法假设各报告期内特征价格不变,即Ft0和Ft1平行,则Ft0和Ft1之间的距离中时间哑元系数)就代表了两期之间的纯价格变化。其他三种方法则都允许不同报告期中特征价格发生变化。其中,如图所示,特征价格指数法确定了一套标准单元,并计算其在各报告期内的价格,以价格差代表两期之间的纯价格变化;虚拟价格法则利用各报告期的特征价格模型,虚拟新增单元在前一期的价格或退出单元在新一),以此实现所有样本的匹配,如图所示;图反映的价格调整法的基本思路与图相似,区别在于标准单元的价格并非通过特征价格模型直接计算得到,而是将各交易样本分别调整至该标准单元后计算得到的平均值。[编辑]特征价格法具体形式的选择[1]由于基本思路的差异,不同形式的特征价格法各有其利弊和适用范围,这也使得具体形式的选择成为特征价格法应用中的首要问题。首先是直接特征价格法和间接特征价格法的选择。在住房价格指数编制中,间接特征价格法需要对各住房单元逐一进行模拟或调整,因此相比之下间接特征价格法的计算量明显超过直接特征价格法,但结果的准确程度反而可能更低,从效果上看并非理想选择。因此,直接特征价格法目前占据了主流地位,而间接特征价格法的应用则主要限于对正在使用的非同质方法进行改进,例如德国统计部门正在进行的基于价格模拟法的住房价格指数编制研究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就直接特征价格法而言,时间哑元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也各有其显著特点。时间哑元法在特征价格法的各种形式中计算最为简便,且通过多期样本的叠加,能够有效的避免样本代表性误差,其指数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但如前所述,时间哑元法的前提假设是各住房特征的特征价格在各报告期内保持不变,当考察期延长,或当市场处于剧烈变化过程中时,这一假设很有可能无法成立,并将因此造成误差;其次,时间哑元法在进行指数更新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引入新的报告期时,估计得到的特征价格模型将发生改变,并使历史指数值也发生变化。特征价格指数法则可以有效的改善时间哑元法的这两方面不足,但该方法的稳健性较差,各报告期中的特征价格估计值容易由于交易结构波动、样本容量不足或数据质量的微小误差而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并因而造成指数序列的震荡。由此可见,这两种方法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而适用于不同的市场情况。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另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将时间哑元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相结合,取长补短。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链式指数法,这种方法仍以式为基本形式,但在计算第t期价格指数时,仅引入第t期和第t-1期的样本,再通过时间哑元变量系数计算第t期价格指数相对于第t-1期的变化程度,最后利用第t-1期价格指数和该环比值推算第t期价格指数。链式指数法同样有效的避免了时间哑元法存在的两方面缺陷,同时与特征价格指数法相比,它通过两期样本的叠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结果的稳健性。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扩展的链式指数法,在结果的稳健性程度等方面又有所提高。[编辑]特征价格法的应用建议[1]特征价格法的各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因而可能在不同条件下应用于我国住房价格指数的编制。目前简单加权平均法和样本匹配法仍是我国住房价格指数编制中采用的主要方法,但这些非同质方法和近似同质方法的局限性已经日益显现出来,许多指数编制机构都在着手对此类指数进行升级。这种情况下,间接特征价格法——尤其是其中的价格调整法可以成为一种理想选择,即以特征价格模型取代人为设定的调整系数或调整公式,对不同住房单元在区位、楼层等主要特征上存在的差异进行修正,再延用简单加权平均法或样本匹配法进行指数计算。这种方法可以在保持目前编制方法主体不变的基础上,以较小的成本实现指数结果同质化程度的明显提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但对于刚刚开始编制的住房价格指数而言,则没有必要采用间接特征价格法,而可以直接引入计算更为简便、结果精度更高的直接特征价格法。在时间哑元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的选择中,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住房市场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住房的特征价格一直在发生变化,因此传统的时间哑元法并非理想选择。但与此同时,各报告期内交易的住房单元的波动同样十分明显,这又制约了特征价格指数法的应用,特别是当城市的市场规模较小,或者报告期较短时,指数结果的震荡将非常明显,足以掩盖真正有价值的价格信号。在这种情况下,综合两者优点的链式指数法和扩展链式指数法更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应用,应当成为后续研究和应用的主要方向。[编辑]相关条目特征价格法特征价格法什么是特征价格法特征价格法,又称Hedonic模型法和效用估价法,认为房地产由众多不同的特征组成,而房地产价格是由所有特征带给人们的效用决定的。由于各特征的数量及组合方式不同,使得房地产的价格产生差异。因此,如能将房地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分解,求出各影响因素所隐含的价格,在控制地产的特征(或品质)数量固定不变时,就能将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品质因素拆离,以反映纯粹价格的变化。特征价格法的理论基础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特征价格法的基本思路是:将房地产商品的价格分解,以显现出其各项特征的隐含价格,在保持房地产的特征不变的情况下,将房地产价格变动中的特征因素分解,从价格的总变动中逐项剔除特征变动的影响,剩下的便是纯粹由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变动。特征价格法:该理论认为,一种多样性商品具有多方面的不同特征或品质(如房地产商品的面积、楼层、朝向和是否有保安服务等特征),商品价格则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综合反映和表现。当商品某一方面的特征改变时,商品的价格也会随之改变。当商品的某一方面的特征改变时,其价格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对函数的各个特征变量分别求偏导数,就取得各特征的变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幅度,并假定这种影响的关系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定不变。这样,在缺乏同质商品的情况下,可以用非同质的房地产在基期与报告期之间进行比较,从价格的总变动中逐项剔除特征变动的影响,最后剩下的便是纯粹由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变动了,这样计算的价格指数便是基于特征价格法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根据这一理论,房地产价格与各特征因素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价格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臵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臵”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臵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价值与价格的这种客观联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能不能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能否建立、健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法律手段既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和提高资源配臵效率的有效工具,也是规范政府行,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宏观调控效果的必要保证。因此,价格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围绕根本目的,价格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规范价格行为。市场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市场竞争为运行基础,通过定价主体的决策行为而形成价格的机制。适应这种机制的内在要求,需要围绕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制定出相应的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则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从其性质和内容上分析,既属于市场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作为行为规范,它是受到一定价值观承认和维护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范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制调控与制衡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点是效率、竞争和秩序,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客观要求。效率、竞争、秩序,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效率是价格法制调控的最终目的,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秩序则是实现效率、促进竞争的必要条件,而三者又都必须有法律规范为其提供保障。价格法用专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经营者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规定了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第三章主要对政府价格行为的规范,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定价依据、定价原则、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价格总水平调控”一章中,规定了政府宏观价格行为及行政干预行为的程序和效力。价格法还确定了消费者在价格形成和价格监督方面的行为效力。总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主要在市场交换中形成,政府要完善市场体系和竞争环境,使之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一方面保护有积极效应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别一方面用法律去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禁止和制裁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以提高社会的宏观效率。第二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发挥价格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这里讲的资源是人们可以支配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等经济资源。社会经济资源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而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却是众多的、无限的。所谓资源配臵就是社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配臵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部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而且配臵得最为有效或较为有效,产生最佳的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臵方式建立在利益多元化的基础之上,由市场按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形成的价格向各层次经济活动者提供广泛而真实的信息,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使得经济活动者能够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做出符合各自利益的决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是以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能够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耗费、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为条件的。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都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社会调配,从而形成成千上万的各类交易价格。价格的变动造成了价格比价关系,反映了市场供求,调节了经济利益,从而引导供求双方做出决策,致使资源发生配臵。这种价格形成变动以及所导致的资源配臵过程,就是市场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作用。供求双方的竞争对价格的影响,取决于它们的力量对比,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而价格上升又刺激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则刺激需求增加,供给减少。正是这种供给与需求的相互竞争,供求与价格的彼此作用,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于平衡,资源得到合理配臵,这就是市场机制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第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总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稳定价格总水平当作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并不要求价格总水平绝对稳定,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下引导资源配臵所必需的。价格总水平的激烈波动,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稳定直辖市发燕尾服是十分有害的。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稳定价格总水平自然成为价格立法的重要目的。第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价格法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息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价格法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在价格活动中的地位和参与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保护。价格法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风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部法律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价格法为了明确与其他有关法律相区别,避免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交杂在一起,规定本法限于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对这一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价格法的空间效力。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价格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有三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这里的“境内”虽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价格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价格法只适用于国家管辖的范围之内,但有以下情况者应按法处理:外籍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外商在我国租用土地的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三是地方性价格法规不得与价格法相抵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价格法的适用对象。《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从具体内容上说,既包括定价、管理、监督、调控价格的行为,又包括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中“价格”一词是整个法律的核心之一。从价格体系上说,广义上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商品价格的具体范围。现代社会中,商品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消费品、生产资料等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房屋等建筑产品价格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下列价格也包含在商品价格的范围内:地产价格。地产价格即土地价格,指经营者为获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或出让者支付的费用。科技产品价格。技术分为物化的技术产品、借助某种物质载体显示的技术方案及人们掌握的技术经验三类,分别以实物形式、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入技术市场,其中很多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产品价格,即科技产品市场后,因科技出让方转让其科技成果,而从受让方获取的技术使用费用。科技产品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受供求影响形成的。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产品是指一定时间、条件下,经过人们收集、数据、知识、经验等高智力劳动成果。信息产品价格以信息咨询费、信息资料价格表示。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服务价格通称收费,是服务或劳务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指不出售实物,而以一定的设备、工具和服务性劳动,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由经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例如:邮电资费、房屋租赁费、理发、照像、洗澡等各种居民生活服务收费、各种修理收费、文化娱乐收费、旅游收费、仓储收费、公证服务收费、中介代理服务费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二是现行所称的各种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其特征是:收费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即其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非营利为目的;收费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的制定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服务性劳动部分补偿。这类收费主要有医院收费、教育收费、培训费、咨询费、检验费、鉴定费等。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对其规范本法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释义】本条规定了我国基本价格制度和定价形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臵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新体制,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根本任务。《价格法》总结了19年来价格改革的成果,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新的价格制度是指两个基本方面,即市场形成价格和政府宏观财控,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新价格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新价格体制的确立,要求我国价格形成机制要实现由过度集中的行政定价为主转换为国家调控下的市场定价为。具体讲要实现四个转换。第一,要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由政府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转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营主体。商品价格的高低进而实现利润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也迫切要求具有价格决策权。商品的直接生产经营者有了定价决策权,能够比较直接、及时地反映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消费心理等变化,这是使价格合理、灵活的前提。因此,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它要求除不适宜竞争的垄断性强的以及对社会稳定、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者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即“谁生产,谁经营,谁服务,谁定价”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二,要实现价格形成途径的转换。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它要求价格回到交换中去,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绝大多数产品价格要通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式上享有定价权的经营者实际上受着价格的支配,任何单个的经营者都不能独立地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臵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臵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第三,要实现价格形成机理的转换。要让价值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成为价格形成的基本的支配规律,不仅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要以供求为基本导向,而且行政定价的形成也要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状况。第四,要实现价格调控方式的转换。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价格为主的方式,即国家对价格的调控的重点是控制价格总水平,并主要通过调节供求总理去实现。对微观的具体价格,除极少数直接管理外,绝大部分不再由国家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平衡宏观总量,调节商品供求,培育和发展市场,限制龙断,促进竞争,规范和指导企业价格行为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动。与我国基本价格制度转换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价格法规定我国衽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在这里,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经营者又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经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即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法人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经济活动发生财产纠纷或其他合同争议时,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通过其法定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表人或代理人起诉或应诉。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职责或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就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目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有以下七类: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组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组织。本法经营者所含的“其他组织”,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这类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部分分支机构,如企业的车间、附属厂、院校里的系、科、班级、教研室,中学校办工厂,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专业组,还有各公司的分支机构等等;半紧密型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本法经营者所含的“个人”,主要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主要大量分布在饮食服务行业中,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他们在生产经营中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从事农业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比如,各种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商品,不仅仅是指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如科技、专利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如伤口技术、专利等,也是价格法中的经营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政府指导价,这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苦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苦准价也叫中准价,是确定价格时作为计算中准价格的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政府指导价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应当指出,与《价格管理条例》不同,价格法不再把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只规定差价率和利润率的价格列入政府指导价的范畴,而是列入下放对市场调节价的临时干预措施,这体现了市场价格机制的要求。本法所称政府指导价由于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控制,由此形成一个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水平是有边界的,可控的;而属于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其具体价格水平是开放的。政府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价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无论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还是政府定价都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按价格与供求的变化制定和调整价格。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市场经济要求价格市场竞争中形成。维持正常价格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维系市机制正常运行,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是价格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任务。政府应通过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保护经营进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要倡导诚实信用原则,讲究商业道德,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和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坚决加以制止。2、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机制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资源导向信号;能合理地调整各方面经济利益,给企业以优化资源配臵的压力和动力;能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克服市场调节价格的不足和弱点。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由政府调控的市场价格机制。市场形成的价格虽然具有高度灵活和自动调节的优点,但同时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平共处足,政府必须按照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的特色。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当前,市场体系不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远未建立起来,完全依靠市场竞争还不足以形成合理的价格,加上经济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行为不规范,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现象还较多存在,所有这些都要求政府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价格监督是价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活动,通过监督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国家价格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抑制市场价格的过度上涨,安定人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总之,政府既有责任规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更具有管理、监督和调控价格的能力与的段。政府掌握大量的经济信息,可能性预测经济发展速度和商品供求动态,引导经营者的价格决策。政府可以制定财政、金融、产业、投资、价格、收分配政策等,有能力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和价格。政府可以制定不同地层次的法律、法规,把价格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促进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办法,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限制市场价格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因此,国家对价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是十分必要的。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价格工作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价格工作机构是贯彻实施《价格法》的组织保证。《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价格工作,有关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1.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在全国和本地区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起草价格法律、法规,拟定价格政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价格结构调整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价格规章、行政措施和价格管理制度、办法。负责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待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在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制定价格,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组织成本调查,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指导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培训价格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方面的权限与职责是: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贯彻执行与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价格计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价格行政措施。在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制定价格,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对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调查,按规定要求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价格管理有关的资料。指导与监督本部门、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本部门、本待业内部价格争议,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二是资源约束程度。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三是重要程度。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为了便于准确划定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范围,考虑到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法》采取排除法,除了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价格约束机制要求市场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经营者定价原则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合理制定价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合法原则。即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的价格行为将受到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具体到经营者的价格活动,不如实介绍商品的情况,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合法行为掩盖违法目的等行为,都是违反诚实原则的;违反协议,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等,都是违反信用原则的。这些行为不仅无效,当事人还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对市场调节价,虽然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其客观规律的。在市场形成价格时,决定价格水平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生产经营成本是基本因素,供求关系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商品差价和价格。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在市场经济中,价格作为交换范畴离不开市场,因为价值决定是在生产领域,价值实现必须到流通领域,因而价格的形成必然要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不应求,则价格上升,这种供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供求关系变化以后,价格没有及时调整,供求关系就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自己。经营者制定价格必须尊重供求规律,主动适应供求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并相应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获利的合法途径。市场调节价要求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经营者获利必须选择的目标是:将市场可销价格作为上限,将生产经营成本作为价格下限,同时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的价格竞争原则,抛弃不择手段的价格竞争方式。因此,经营者获取合法最大利润的唯一途径是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健全内部价格管理的义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提高经营者价格管理水平的保证。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定调价管理制度、经营者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定调价管理制度包括:价格目标管理制度、定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和价格折扣制度等。经营者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价格通知制度、价格工作联系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定价效果报告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主要由经营者按照目标成本和利润,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这就要求经营者科学地制定定额成本或合理制定自价成本。为使定价依据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求经营者无论是制定市场调节价,还是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都要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政府指导价是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集价格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于一身,既能适应价格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市场变动的要求。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从而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调动企业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以及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新产品试销价格的作价原则,既要考虑生产部门试制成本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发展生产,又要考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广使用。新产品在试制阶段成本一般较高,定价时既要考虑成本高的因素,也要考虑成本呈下降趋势的确良因素,并且要充分估计到试销产展过程中数量、质量等方面变化的特点。通过试销要测试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质量、效用等方面的评价和需求量的大小,以研究改进质量和确定产量。试销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为正式价格,按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机制中,考虑生产批量小、成本高等因素,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系列中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制定权属于经营者,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同类产品的比价,结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及合理利用资源的政策制定。所谓特定产品是指不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如武器等军工产品。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当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来自外部任何方面的侵犯时,经营者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检举、控告其侵权行为。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遵守法律、法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价格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因此,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内。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于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必须执行。这是因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带有强制性,政府在制定价格前,已充分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权衡了各方利益。价格一但确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经营者具有执行的义务。不得改变,但可以向政府反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价格调整是否合适的看法,在政府未改变价格之前,必须严格执行。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是政府应用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措施,是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社会安定的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义不容辞的义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在这里,“码”是指“代表数目的符号”,“明码”是指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表示,“价”指“价格”,“标价”指“标示价格”,“明码标价”指在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明码标价必须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明码标价已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变价,在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中,都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零售企业更应如此。其作用在于: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利于企业售货员的协作,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标价办法。一般说来,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但无论那种标价形式,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应做到完整准确,醒目直观;坚持有货有价,有价有签,一货一签,货签相连。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市场层次多样化、复杂化,价格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和具体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费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价格法律法规予以禁止。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释义】本条规定了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禁止性规范。1.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所谓价格垄断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消陈列作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垄断状态,这种垄断状态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利用或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垄断行为,属于法律禁止之列。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包括:联合固定价格行为。指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名者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它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种是达成价格协议,直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彼此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很显然,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蔽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指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品的没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应当指出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只有在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价格法》的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亦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等。3.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4.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欺骗性价格表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⑶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5.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6.经营者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一般在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其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新定价等等。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市场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主要手法有: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在出售商品时降低等级等。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价格法明令禁止。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7.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尤其是缺乏必要的市场价格法规制约,少数经营者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臵,扭曲了产业结构。为此,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继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于该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解释权应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第十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对中介机构价格行为的规范。中介机构也叫市场中介组织,是指那些本身不从事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企业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有四大作用:一是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结算服务、配送服务、培训服务、经纪服务、法律服务等等;二是沟通,沟通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国际活动之间的联系;三是公证,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开展财务的会计、审计、资产和资信的评估,计量及质量检验,为市场纠纷进行仲裁;四是监督,依据市场规则制定公约或行规,进行自我约束,监督市场交易行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从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型看,重点要发展以下几类:一是为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二是为保证公正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价格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三是为促进市场发育、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机构,如信息中心,咨询、研究机构,报价体系,结算中心,物资配送中心,货栈等;四是直接为市场服务的“桥梁”组织,如各种经纪商,典当行,拍卖行,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五是为监督市场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检查认证机构,如计量检查、质量检查、生产检验等生产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市场中介机构相互间也要形成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中介机构对其行为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属于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价格法特别强调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中介机构行为的法律特别强调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不得欺诈、肋迫当事人,也不得作虚伪的意思表示。此外,中介机构从事专业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政府有规定的,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照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释义】本条是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进口商品国内价格是指进口商品进入国境以内的价格,即进口商品在国内的拨交、销售价格。作价方法主要有:代理作价、自营作价、外贸企业与订货企业或用户协商作价。进口商品在我国境内低价倾销,不仅使我国已经建立的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给我国造成巨额损失,使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因此,有必要制定措施反对倾销。出口商品国内价格是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在国内收购、拨交的价格。作价方法主要有:出口商品代理作价、出口商品自营作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作价。本条的主要精神是限制不正当竞争,防止进口商品冲击国内市场,出口商品抬价抢购,扰乱国内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释义】本条是对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规则的原则规定。行业组织是指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主要包括各种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和价格研究会,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根据政府赋予行业管理的职能,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时,应当:1.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法律、法规是所有价格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规范,行业组织肩负指导协调等职能,更应带头遵守。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加强价格自律。行业组织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协调工作时,应当鼓励价格竞争,禁止通过行业协议价格等形式实行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要兼顾国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3.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组织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协调工作,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主动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本章共八条,主要是对政府的定价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定价目录的制定、修订、批准和公布的权限、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限、定价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应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并实行公告制度,政府制定的价格也应适时调整。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释义】本条是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适用范围的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应当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为数不少,这类商品并不是所有的都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使是重要商品,也是千差万别,其生产技术、成本、供求经常变化,如果统统都由政府把价格管起来,价格调整不及时,结果造成价格严重不合理;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只能是其中最基本的、其价格变动对生产和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出厂价。受资源约束,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长,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的经营等。大2016最新广告法全文(最新版本)2016最新广告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最新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2]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B.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24%;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49)放射性皮肤癌。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0%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2~0.25;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09/L(1500/mm3);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f)六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8)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0.3;29)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8%双耳听力损失≥71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g)七级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6;31)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4;32)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64%(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肺功能正常;65)轻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级;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72)三度牙酸蚀病。h)八级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II期;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i)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2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j)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拘留所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章管理教育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哄闹、打架斗殴的;殴打、欺侮他人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第五章解除拘留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第六章附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6最新刑法全文(八次后)2016最新刑法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编总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第一百零一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六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六十九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n精品文档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