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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法规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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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的基本职能:1、进行会计核算,2、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计法》。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重点)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物、会计基本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层级: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母法”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会计法》是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7.1执行。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的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就是会计资料应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就是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福建要齐全、手续要齐备。它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是会计工作的灵魂。《会计法》第一条:“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会计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n《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和完整。”(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12.31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6.21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P222-31T)《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指单位一把手P8)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P4、P6倒4)1、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内容框架包括六个方面:P4-P5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备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法律制度层次划分的原则:是以制定或者批准发布会计相关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级别为依据,按照级别高低,划分会计法规体系的四个不同层次。(P175倒7-P176)\n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包括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上岗证)、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五项管理。(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的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P217-3T、P250-22T)“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P223-36T、P250-21T)“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P237-23T、24T)(二)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必须\n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董事长、最高行政官员;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人、投资人。(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n第三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一切经济体(包括团体、集体、个体)、其他组织的一项专业性会计活动。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在信息质量方面的一般核算原则)首要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次要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际或者事项未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二)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三)可理解性——应该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实用。(四)可比性(一致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1、纵向比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即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横向比可比性要求不同企业统一会计期间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同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五)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会影响投资者(报告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企业应当根据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七)谨慎性(风险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例如:存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即计提存货跌准备;又如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必须防止虚假借此原则,损害会计信息质量,从而误导使用者决策。(八)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6方面)(一)依法建账(其含义应从三个方面理解)1、应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私设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n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重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伪造会计资料的特征,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的特征,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并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根据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是特定地方和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过的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会计电算化)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全部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属于规范性文件)。三、会计核算的内容(重点)根据《会计法》规定包括七个方面经济业务事项:(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股票、债务等)。(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包括应收、预付款项;应付、预收及借入款项)。(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基金。(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资成本等。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将收入和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支出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利润总额;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净利润。(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四、会计年度(重点)▲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亦即“会计期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会计期间(会计分期),会计核算讲一个单位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认为地划分为连续的、长度相同的期间,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态、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税收年度等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n五、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之一,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本环节,也是实现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审核,并认为合法、正确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的基本分类按照它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两类会计凭证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都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记账凭证的附件。区别——A、原始凭证:记录经济信息的原始资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其内容不同,格式各异,种类繁多,对应关系也不直观。B、记账凭证:记录会计信息的专业特有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点,是用来登记账户的直接依据,它将原始凭证中的一般数据转化为会计语言,是介于原始凭证与账簿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账簿登记的质量。▲会计凭证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意义——会计凭证事关整个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凭证处理是整个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第一环节,也是会计账户(账簿)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产生的基础。(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文字凭据。1、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七项基本要素(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日期;(3)接受单位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5)填制单位签章;(6)有关人员签章;(7)凭证附件。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必须符合七项规范(32字规范):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合规(重点)、编号连续、不得涂改、挖补刮擦、填制及时。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可归纳为六“性”审核真实性(包括日期、内容、数据、单位公章、填制人员签章以及凭证本身真假,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合法性(所记录经济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权限,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有否贪污腐化等行为。)合理性(所记录经济业务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完整性(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有关人员签字是否齐全,联次是否正确等。)正确性(各项金额计算及填写正确,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规定。)及时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P240-34T)\n4、错误更正★《会计法》规定: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凡有涂改的,均为无效凭证;②除金额外,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按规定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③原始凭证金额不论大写或小写错误,更正无效,只能重开;④开具单位负有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签,包括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或填制人员签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二)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概念——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分类:★①按照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分: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简称“收付转凭证”)。(应注意掌握凭证的特点和区别!)★②按填列方式分: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包括借项记账凭证和贷项记账凭证两种)。(以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做成的“会计记录”在同一张凭证上完整反映的为复式凭证;在多张凭证上分别反映的为单式凭证。)(各类凭证格式,详见《会计基础》P84-87)1、基本内容及要素——(共九项)(P22-23)记账凭证的①名称;②日期;③编号;④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⑤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⑥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以上⑤⑥两项统称为“会计分录三要素”)⑦记账标记;⑧附件张数;⑨有关人员<包括制单、审核、记账、出纳、会计主管人员>签章。\n2、编制要求——(共七项)记账凭证总字第50号2012年2月29日分字第号摘要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销售甲产品银行存款1000.00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合计¥1000.00¥1000.00会计主管记账复核制单出纳领款人3、审核内容——可归纳为“真实、齐全、三正确”。即: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以及科目、金额、书写正确。★出纳人员已办理收款或付款的凭证,应当即在凭证上(最好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防止重收重付。七、登记会计账簿▲概念——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作用——它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会计凭证的分散数据或资料分类归集整理,是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方法;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规定,包括:四大类。1、总分类账(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总账科目、总分类科目)开设的,用于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总括反映核算资料的账簿。一般要求采用订本式账簿,也可采用活页式账簿。2、明细分类账(明细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更详细、更具体的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根据会计核算业务需要,(账簿外形上)可采用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账簿;其账页应根据会计核算需要,选用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3、序时明细账(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账簿。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应收、应付票据、担保、抵押备查登记簿等。(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1、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2、填写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及结接交表”。\n(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会计法》规定了五项基本要求1、基本会计记账规则——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登记会计账簿的具体规定进行。①登账——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及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②记账基本要求——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按账簿页次及行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③须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定期结出余额。④记账发生差错应按规定方法更正——一般有三种方法: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⑤及时对账——即核对账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将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和个人等实有数进行核对。必须做到“四核对、四相符”★(即“账证、账账、账表、账实”核对相符)。⑥定期结账——按照不同的会计期间,以及规定的方法,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3、会计电算化单位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账外设账,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八、编制外物会计报告▲概念——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除“附注”外,都为表式文件)编制单位必须严格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1、财务报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①资产负责表(月、季、年报)②利润(或称损益)表(月、季、年报)③现金流量表(季、年报)④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⑤附注(年报和半年报)▲财务会计报表的基本分类:★(1)按报表编制期间分——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会计期间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可以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按报表编制主体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报表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共9项要求)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提前或延迟。(结账日应为公历年的月、季、半年、年度的最后一天)。\n总体要求必须做到:“按时结账、内容完整、计算准确。表间有对应关系的相关指标数据相互衔接。”(五句话34个字)(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九、财产清查(盘点)▲概念——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相符。(即:账实相符)十、会计档案管理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按《会计法》规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1998.8.21财务部、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分为四大类】1、会计凭证类(亦称“会计传票”)——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告类——4、其他类——包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重点)由单位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会计年度终了后,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全部归档;对没有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封装;★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重点)根据《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指会计档案保管应达到的最低法定时间。分为:3、5、10、15、25年两类。保管期限一律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具体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详见《会计基础》P186-188)(四)会计档案的销毁(重点)根据《办法》规定,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除特殊规定外,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销毁。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前,先清点核对。销毁后,参加销毁的全部成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参加监销人员,需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单位派出;★对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国家机关,应由同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财务部门,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n(注意:以上无上级单位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派员监销)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位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及存放地点、编号等。(上列两清册均为永久保存)★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均不得销毁。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n第四节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监督体系按监督主体不同,分为三个层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其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社会监督——是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3、(国家)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三个监督层次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形成了不可替代的关系和有机整体,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由此可见,《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以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为主体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均属于外部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是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与方法。★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权。★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应当符合四个方面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第27条规定: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开机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实施会计监督。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会计资料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而不是“行政职责”)(1)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制或不定制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短少或溢余情况。\n(2)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相对内部是一种外部监督、又称国家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根据《会计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国务院的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因此,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是:国务院的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围。(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反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内容):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5、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设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师法》及相关法律,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于2005.3.1起施行。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与终止的情形(P42)(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3)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具备的条件:(4)会计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重点)(1)审查会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n(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n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例如: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例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较简单、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个层次原则的选择依据:总要求: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三个因素: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单位经济业务的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1、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2005.1.22对财政部(第27号)新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4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绝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义务(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六)代理记账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重点)(一)概念——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n。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二)任职资格——《会计法》规定,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重点)(一)概念(性质)——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5.1.22财政部(第26号)新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3.1起施行。(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报名条件、部分考试科目的免试条件等。1、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P49-50)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P50-51)【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撤销会计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P51)(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是会计行业的准入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是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队伍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具体规定和要求;(P52)1、上岗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60天内,填写注册登记表,……2、离岗登记——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统一会计证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元工作单位之日起90天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有关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证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填写调转登记表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在90天内持证书及有关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4、变更登记——(P286)(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概念——是指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调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n1998.1.23,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于同年7.1起全面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实用性、灵活性。2、会计单元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会计职业道德等。(注意:未包括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知识)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重要补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重点)(一)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中、初三级:①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②中级职务——会计师;③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条例》明确规定了个等级专业职务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1、会计员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基本任职条件——①初步掌握财会工作;②熟悉并能遵照执行会计法规和财会制度;③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会工作;④大专或中专毕业,在财会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2、助理会计师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草拟一般的财会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德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基本任职条件——①掌握一般的财会基本知识和技能;②熟悉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财会法律、制度;③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会工作;④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主力会计师职责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会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并单位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3、会计师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会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等。基本任职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财会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②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会法律、制度;③具有一定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的财会工作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会工作;④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⑤掌握一门外语。4、高级会计师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会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基本任职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③\n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④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性质)——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考代评。对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条件、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目前尚在试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合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五统一”的考试猪肚。即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实行一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法;▲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学历及会计工作经历时间。(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科技证换页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1、可聘任会计师职务的,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员;2、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3、可聘任会计员职务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重要意义——可归纳为4个“有利于”: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通常,在小型企业中,多为“一人一岗、一人多岗”;而在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较多、较普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内部牵制制度的控制方法包括(共七项内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业绩报告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和内部审计控制等。\n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还可以及时发现和暴露错弊。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个钟会计工作责任制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分为:12个岗位。★档案保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员,医院门诊、住院处、药房的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超市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993.8.14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检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重点)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其目的是分清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P62-63)1-3、对未了证、账、事项和遗留问题应正确处理。4、编制移交清册,……5、会计负责人交接时,应介绍的有关情况。(二)交接的基本程序1、移交点收——[(1)——(6)]★“白条顶库”——即用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没有固定格式,不具备规定内容,未经授权审批支付的非正式原始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例如外单位没有加盖公章的结局单据,未经授权审批支付的个人借款借据等。★2、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必要时”有四种情况;(P64)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n(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章;(2)接管人应继续使用移交钱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三)会计工作临时交接(P64-65)(四)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对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所移交的证、账、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移交后,接替人发现所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负法律责任。\n第六节法律责任一、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法者的制裁。也可以理解为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诚挚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如下六项具体规定:①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8种。②实施机关——③“一事不再罚”原则——④从轻或减轻处罚——⑤告知被处罚当事人——⑥履行期限——(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其形式有:(P67)(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异同:①共同点——(有三个方面)(P67-68)②不同点——(有五个方面)2、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1)违法行为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特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3)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一般处罚、处分;严厉制裁)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违反会计法律度的法律责任(共有七个方面)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5类。★(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P69)★(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n(P70)★(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P70-71)(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P71)(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P71)(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调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72)(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P72)\n第七节案例分析基本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归纳,对照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得出正确正确结论。(P289《考试大纲》)基本要求:1、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3、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4、分析、归纳会计人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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