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会计法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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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第八章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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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会计法【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了解会计管理体制,明确会计机构的设置,以机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熟悉会计监督的内容、方式。掌握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难点】:1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2会计监督的责任3违反会计法的责任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和会计法(一)会计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之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会计关系,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开展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分析、检查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三)会计的调整对象是会计关系。会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以货币量度作为统一的尺度;二是根据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地、系统地连续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三是有一套专门的核算、分析、检查的方法。会计法就是对以这些特征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因而,会计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会计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解释。狭义的会计法就是指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以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12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广义的会计法还包括由国家有关机关颁布的一切行之有效的会计法规、规章等,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在经济法学中,会计法一般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四)会计法的任务1规范会计行为规范会计行为是由会计工作在我国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所定的。会计工作不仅是进行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经济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将会计工作所涉及的基本内容、要求、方法、程序及法律责任进行统一的规范,才能使经济管理有章可循,同时对经济工作各环节的运作有清楚的了解。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会计法》以来,会计工作与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形势同步,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其职能逐步转变,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进行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实践证明,会计工作既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可缺少的一环。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要求、方法、程序等规范统一才能有利于促进经济工作的发展,否则就会造成经济工作的混乱。法律将规范会计行为作为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将规范会计行为作为立法宗旨的第一项内容。2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n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做两本账或者造假账的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会计资料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一些单位受利益驱动私设小金库;第二,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不稳健,受财政影响大,政策性虚挂太多,形成许多“资产泡沫”;第三,一些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会计制度、规章、办法不了解,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科技新兴企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办法,不知道如何处理相关的会计事务;第四,一些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经常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违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规范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使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尽量减少会计资料失真的社会条件和机会,堵住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会计法》除了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的要求,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紧紧围绕这一立法宗旨作了具体规定,如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这样就为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3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会计作为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工具,要以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作为反映和监督的依据。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就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保护。同时,会计根据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记录,从不同角度系统地记录、计算、报告、分析企业经济活动,会使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五)会计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也可称作调整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在时间、空间(地域)、以及对人的效力,从空间范围来看,《会计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时间范围上看,自1999年10月31号《会计法》修正、颁布后,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同时废止。从对人的效力范围来说,适用于会计人员、行政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二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三个方面。(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在这个前提下,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如会计人员的任免、调迁、奖惩等。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节中做出详细说明。第二节会计核算\n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任务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事前核算和事后核算。(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是指事后核算。为了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会计记录文字和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同时,第一次规范了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一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第十条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人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存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四)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其核算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n收入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支出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费用的含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成本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收人、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六)财务成果的处理财务成果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是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亏实盈”,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七)其他会计事项其他会计事项是指在上述六项会计核算内容中未能包括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单位在有这类事项时,应当接照各有关法律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一)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划分会计期间是会计工作上的一个重要假设之一。我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都对会计年度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会计年度的确定上不享有选择的权利。为了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方便,在会计年度内一般还需按照季度和月份进行结账和编制财务报告,以便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其主要原因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二)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又一基本假设之一,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货币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境内各项经济活动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支付手段,因而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因而也最低。为了便于以两种以上货币进行结算的单位对外开展业务,法律允许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反映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规定(一)依法设账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账页组成,用来有序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它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所有独立核算单位都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n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表现在:第一,设置会计账簿并在会计账簿上进行登记,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的、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为有用的会计信息;第二,会计账簿记录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第三,会计账簿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会计账簿是重要的经济档案;第五,在规模大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能搞账外账。(二)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1.会计核算真实性的概念。真实,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则。所谓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真实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提供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同时也是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2.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的要求。这是指会计主体必须如实反映账务状况和账务成果。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客观真实。总的要求是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原貌。具体来讲,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在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的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新。(2)会计核算的过程真实可靠。总的要求是严格按照会计信息的要求进行核算。具体来讲,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过程中,所记录的科目、登人的账户以及数字计算应当准确无误,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3)会计报告的可验证性。总的要求是会计主体所提交的会计报告,不能故意加以粉饰,不能夸大其词,更不能故意歪曲。具体来讲,就是会计报告必须根据账簿记录如实反映情况,每一个数字都有真实、可靠的依据。3.会计核算完整性的概念和要求。完整是指能够连续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完整从纵向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它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对经济业务无遗漏、无增补,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保证会计资料(即会计信息,下同)真实、完整的重要因素之一。以虚假的、虚构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利用虚假或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编制会计核算资料,借以欺骗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以满足私欲或小集团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四)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会计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进行记录的书面证明;所谓会计账簿,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能够对全部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所谓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运用货币计量指标,对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反映的报告文件;所谓其他会计资料,是指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书面会计材料。所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n《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由于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财务状况的客观反映,它既是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和进行业务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与单位有经济联系的关系人了解单位经济业务情况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即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是指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和判断。所谓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1.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财政部1994年6月30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一,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第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三,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第四,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第五,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另外,对会计电算化还有关于商品化核算软件的规定,以及关于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规定,对商品化核算软件的开发、评审,对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条件做了详细地规定。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所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的规定。具体的要求如下:第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分类账。第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机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第四,在保证凭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六)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所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则和方法,外币折算处理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长期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坏账损失提核算方法等。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样除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外,还有利于防止某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动,人为地操纵成本、利润等会计指标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然,会计核算中的一贯性原则,是相对而言的,单位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确实不能适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相应变更。但是要求单位在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后,必须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说明,以消除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七)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组成部分。《会计法》关于会计记录使用文字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也就是要求在进行会计记录时,以中文为记账文字,这是因为中文在我国具有广泛的普及性。\n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使用当地使用的民族文字。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因此,在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除了中文外,还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文字。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虽然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但其经营管理和业务成果通常需要向外方报告或者由外方直接负责,其经营过程中的会计事务,也往往直接由外方负责或者向外方报告。为了方便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中,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除了中文外,还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 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一)会计凭证1 会计凭证的概念和种类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2 原始凭证 亦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提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原始凭证在填制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事项。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是: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书写要求。原始凭证的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重开和更正。不得擅自涂改、挖补。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3 记账凭证(1) 记账凭证的概念和要素记账凭证,俗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的摘要;应记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方向及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增加出纳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 记账凭证地填制要求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是:审核无误;内容完整;分类正确;连续编号。(二)会计账簿1 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所谓会计账簿,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能够对全部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n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所谓总账,也称为总分类账簿,是指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用以记录全部经济业务活动的总括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所谓明细账,也称为明细分类账簿,是指根据总账科目设置,按其所属二级或者明细科目开设,用于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活动详细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所谓日记账,也称为序时账簿,是指按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经济业务的账簿;日记账主要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所谓其他辅助性账簿,是指除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外的其他账簿,如备查账等。其作用主要在于对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中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加以补充登记。2 会计账簿的设置首先应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依据,因为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设置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各个单位具体会计账簿设置的规定;其次,要从单位的业务需要出发,这种需要一般在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单位的会计科目时体现出来,因而对会计账簿的设置产生间接影响;另外,还会在具体设置账簿时直接反映出来,如业务量的大小和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的影响等。各单位可根据所采用的记账方法和账务处理程序的需要设置总账。总账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这有利于保护总账记录的安全和完整,但科目汇总表总账可以是活页式。明细账可以有多种形式。明细账账页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在账簿形式上,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这样比较方便。日记账是一种特殊明细账。为了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各单位通常都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三栏订本式账簿。并且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3 会计账簿的启用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私章和单位公章。4 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要符合基本要求和时间要求。5 账簿登记错误的更正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样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5 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财务账簿登记的要求(1)关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审核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2)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3)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6 对账和结账\n(1)对账就是核对账目。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2)结账,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人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第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人账。第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月、年)末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X合计”字样。第三,结账划线。根据《规范》规定,月结数下划单线,年结数下划双线。划线时,应划红线;划线应划通栏线,不应只在本账页中的金额部分划线。第四,红字结账。结账时,如果出现负数余额,可以用红字在余额栏登记,但如果余额栏前印有余额的方向(如借或贷),则应用蓝黑墨水书写,而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第五,年终结转。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六,新年建账一般说来,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三)财务会计报告  1 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种类所谓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账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运用货币计量指标,对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的反映。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财务会计报告能分为对外报告和内部报告两种。按照编制与报送时间的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三种。2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的基本要求是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分为两种情况:1.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依法享有讯问权、查证权、调查权;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措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2.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3.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n财务会计报告签章的具体要求是:(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所谓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按照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法》(下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会计档案具体包括:第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第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第三,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第四,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度使用的以外,其他账簿要按时整理立卷。(三)会计档案的保管  1 会计档案的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本单位没有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是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2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按照其发挥作用的时间的长短,将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期限为: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为15年。会计账簿类:总账(包括日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为15年;其中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为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含文字分析)为永久。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为永久;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3年。《办法》对财务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不赘述。4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档案管理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5 会计档案的销毁(1)\n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3)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查核对。(4)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5)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人档案备查。6 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者代管或者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或其他有权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然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然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并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7 会计档案的交接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会计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也可以为国家、公众提供较详细、完整的经济资料。因此,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六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根据公司、企业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会计行为的一般作法,新增设了对公司、企业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公司和企业《会计法》中所称的公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适用公司、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应当遵守《会计法》中的有关“会计核算”\n的法律基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特别规定。所谓特别规定,就是只适用于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而其他单位的会计核算,则不适用本章的规定,具体地说就是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1 确认、计量、记录确认,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确认。也就是将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会计报表的过程。确认一般分为文字和数字两种。其解决的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能否作为会计所使用的文字和数字的问题。计量,是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计量。也就是用货币或者其他量度单位计量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过程,是以数量关系来确定物品或者事项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其解决的是某项经济业务在会计上人账金额的问题。记录,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记录。也就是用法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过程。其要解决的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在会计中怎么登记的问题。 2 公司、企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应履行的义务原则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三)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行为  1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是有关资产负债表的禁止性的规定。本项包括了两种禁止的情况:一种情况是禁止“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另一种情况是禁止“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随意改变”,是指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根据自己主观意志来改变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的行为。“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分别是指:“虚列”是指没有发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而故意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行为;“多列”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多于列出已经发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没有反映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与“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目的和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的立法原则相悖,必须绝对禁止。2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这是有关损益表的禁止性的规定。虚列收入是指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而列入损益表等相关表中的行为。隐瞒收入是指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而不列入或者少列人损益表等相关表中的行为。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是指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而不依法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列入损益表等相关表中的行为。上述四种行为均没有反映出真实情况。同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相悖,必须绝对禁止。3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这些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为不真实的表现,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绝对禁止。4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n这是有关利润分配表等表的禁止性的规定。关于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国家有统一的规定,企业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欠付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公司、企业“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的行为,同样没有反映真实情况,同《会计法》的立法目和立法原则相悖,也必须绝对禁止。5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于《会计法》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这一方式可能会产生不能涵盖的应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不能涵盖《会计法》修订颁布以后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新的情况依法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所禁止的行为。为保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及时惩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禁止的行为,作了这项规定。第三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范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会计监督。在这里,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不能理解为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领导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规范》第七十四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4.各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上述内容体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应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符合的基本要求有四项:第一项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项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项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项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四项要求的核心有两个:一个是制度规定应体现制约监督机制,不能违反规定一个人员同时办理几项工作。\n另一个是制度规定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这一要求基本目的是,防止因职责不明确、制度要求不明确,造成互相扯皮或者是大家都管而大家又都不管进而没有人监督的现象。(四)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义务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义务1.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一义务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得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他人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单位负责人依法应当制止,不能置之不理;三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制度,依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充分的职权;四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合法建议应予以采纳,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打击报复。2.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所谓授意,是指单位负责人把自己的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意图告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暗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照意图办的故意行为;所谓指使,是指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故意行为;所谓强令,是指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命令等方式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故意行为。三种行为的核心有两个:一个是属于故意行为,态度明确;另一个是意图为办理违法事项。3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单位负责人应依据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轻者承担行政责任,重者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有具体的规定。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法会计事项。拒绝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纠正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纠正的对象是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另一个是依照职权进行纠正,如果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则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单位负责人依法处理等。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合时的处理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单位进行物资管理的基本措施。《会计法》从会计工作业氟的特点出发作了处理的具体办法。1.有权自行处理的解决办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在这里要注意三点:第一,会计资料不仅要与实物款项相等,还应与有关资料相符;第二,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第三,处理必须及时,这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可推卸的义务。比如,对物资的合理损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就可以依据国家规定的损耗标准直接进行处理;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会计人员有权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2.无权处理的解决办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没有权力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六)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处理  1 检举的主体和权力\n对于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是一种社会公众监督的内容。检举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为了加强会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这是法律赋予单位与个人的权力。2 接受检举的部门接受检举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如行政监察部门、党的纪检部门等。3 接收检举部门的处理程序(1)接收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比如属于财政部门直接处理的,则由财政部门直接处理;属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则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也就是说,接到检举的部门,对于检举的材料涉及的内容和对象不属于职责范围之内,此时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不能置之不理。这是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尽的义务,有关部门应履行这一义务。4 检举权的保护为保护检举人的检举权,《会计法}为“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规定了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应当为检举人保密”。这一义务是原则性的规定。另一项义务是“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这一义务是具体性的规定,属于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之一。  二 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外部监督的范围会计工作外部监督是指社会组织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实行的监督。会计外部监督的主体是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单位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外部监督的形式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两种。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 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监督的特点是以其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详见第二章第三节财务报告的审计。被注册会计师审计单位的基本义务: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包括三层含义:其一是“如实提供”,指应当将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涉及的会计资料及有关的情况全部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虚假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有权要求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如其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予以拒绝接受委托或者如实在有关报告中注明。其三是,所谓有关情况,是指与会计资料有关的情况,比如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在审计报告方面禁止的行为《会计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报告”\n。这里需要说明如下五点:第一,关于要求或者示意。所谓要求,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让其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报告;所谓示意,是指通过行为或者不明确的语言,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又能明白需要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报告的情形。第二,不实或者不当。所谓不实,是指不真实、虚假的报告;所谓不当,是指没有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会计情况的报告。第三,上述行为(要求、示意或者不实、不当)只要存在一种情况,就为本条所禁止,并不需同时具备。第四,所谓审计报告,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各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比如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第五,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审计报告的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其监督权限有两项:一项是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审计报告的程序,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的监督;另一项是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进行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1 财政部门监督  在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起着重要的作用。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会计法》和有关法律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不能越权执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责任:(1)对各单位依法设账的监督。在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所谓“依法”的法,是广义所指,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第二,会计账簿的设置与经济业务的需要紧密相联。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设置自己的会计账簿,否则,财政部门则有权查处。(2)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实施的监督。各单位在会计工作中必须做到: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各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否则,财政部门则有权查处。(3)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比如《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查处。(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从事会计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查处。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现象的,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财政监督中,核实被监督单位与有关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以及被监督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资金情况,被监督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给予配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财政部门在行使查询权时是附有条件的,一是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问题时,才能行使查询权,以避免少数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二是行使查询权的财政部门应当是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2 其他部门的监督。\n《会计法》中还明确规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监督检查需要的,应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会计法》赋予各监督检查部门的权责主要包括:1.各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这些部门必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2.各个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在实施会计资料检查结论,不能光检查时,必须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光检查,没有结果。并对检查结论负相应的责任。其他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检查造成被查单位的负担。3.对被检查单位负有保密义务。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中的许多内容,往往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资金投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等商业秘密,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涉及国家机关的一些政治、经济、国防、科研等机密和国家机密,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四)各单位在被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一)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一义务包括下述含义:一是接收监督检查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这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义务主体则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主体则可不接受监督者的检查。这一规定的基本考虑是约束监督检查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给义务主体提供一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时,义务主体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就是说,只要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检查,义务主体就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有关门享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是如果监督检查的部门不依法进行检查,义务主体也有权拒绝,或者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二)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一义务是从正反两个方面作出的规定。正的方面是要求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所谓如实提供,是指必须将现有的、已经客观存在的、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折不扣地提供给监督检查部门。反的方面即“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为得作为。如果作为,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各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制订和执行会计制度,组织、领导和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本章明确了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要求确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的从业必须具有资格。对已取得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须进行继续教育。会计工作的交接必须按制度进行。一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一)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前提\n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第一,单位规模的大小。第二,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第三,经营管理的要求。也就是说,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繁杂,经营管理要求水平高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如办公室、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三)实行代理记账是会计核算的途径之一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账、算账、报账问题时,要求实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项制度。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操作据此进行。不赘述。  二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的企业行政负责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在企业管理中加强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一项重要经验。(一)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在此要注意:一是,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二是,强调在企业中设置。三是,由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缩小到“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而这部分企业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强调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二)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任职资格、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参照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对会计机构全部业务和行政工作负责的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在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人。(一)配备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二)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良好的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就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勇于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有廉洁奉公的品质,才能杜绝通同作弊的错误。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一定工作经历。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有组织能力。身体状况健康。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三)任免程序\n《会计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相应法律规定执行。四会计工作的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规定了基本原则,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由于各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自身的规模、业务内容和数量以及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要求等不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条件和要求也不相同。在设置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把轮岗列入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是《规范》的一个创新,这样做不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4.有利于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规范》第十一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是单位在具体制定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比较理想的参考方案。(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即稽查与复核。会计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稽核可以对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制止,发现或者防止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或者其他侵害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内部稽核制度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减少会计舞弊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处理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在实践中,内部稽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会计业务发生之前,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等有关项目的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准确、相关指标之间能否衔接进行审核。(2)对已经发生的账务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3)对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的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进行审核。(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进行账实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容审计制度。其区别在于: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领导下工作。内部审计是一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的。(三)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国际上也称为会计责任分离,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钱、账分管制度”\n。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到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货币资产的安全,“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正是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的最主要的内容。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会计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的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人员一人承担,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样,为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当然也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五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二)会计工作回避的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对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六会计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责任交接的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第一,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不能调动或离职;第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前的准备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结出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的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三)交接的基本程序1.移交点收\n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2)有价证券的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其相符。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2.专人监督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一,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第二,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第四,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4.会计工作临时交接出现下列情况,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规范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是增强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会计工作的严肃性的必要保证。本章介绍了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异同,对法律责任的分类尤其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给予明确。列举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说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人必须承担会计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体现了法的强制性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一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包括六大类:(一)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行为。具体有: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n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的。(一)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行为。(三)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五)其他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二违反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有本节“一·(一)”中所载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变造、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如果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由于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目的不同,因此将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n尚不构成偷税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偷税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我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保护性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六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指违反《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有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本章思考题:  1 会计核算的要求  2 凭证、帐簿、报表的等级要求。  3 会计监督的种类  4 内部牵制制度  5 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6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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