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规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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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一、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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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规(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n一、会计法规(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n一、会计法规(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n一、会计法规(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n》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资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n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n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n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n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n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n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n  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n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n  第九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二)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各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n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监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资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输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n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佥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俄语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向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n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招待的朴互监督、朴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n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阳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输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n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诉;(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沿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个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俄语、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n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n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n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n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附一: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二: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顺序号档案名称保管限期备  注总预算会 计单位预算会计税收会计一、会计凭证类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十年十年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十年3单位预算会计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十五年包括传票汇总表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十五年其中: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二年5财政总预算会计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十五年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十五年7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永久永久二、会计账簿类8日记账十五年十五年9总账 \n十五年十五年10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张二十五年11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十五年十五年12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二十五年二十五年13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单位预算会计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三、会计报表类14各级财政总决算永久1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十年永久16税收年报(决算)十年永久17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十年十年18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年报(决算)十年19总预算会计旬报三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二年20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五年同上21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三年五年同上22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其中:电报报告保管一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三年23会计移交清册十五年十五年十五年2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二十五年二十五年二十五年2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十五年二十五年二十五年说明: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单位预算会计规定办理。\n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顺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十五年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年二、会计账簿类3日记账十五年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二十五年4明细账十年包括日记总账5总账十五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年6固定资产卡片7辅助账簿十五8涉及外事及对私改造的账簿永久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表三、会计报表类9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三年10月、季度会计报表五1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四、其他类12会计移交清册十五年1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二十五年1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十五年  二、趣味知识(一)会计之最*中国有关会计事项记载的文字,最早出现于商朝的甲骨文。*中国"会计"称号的命名,会计的职称均起源于西周。*中国会计机构最早设立于西周,设司会之职主管会计,为计官之长。\n*会计二字连用最初的基本涵义是:既有日常的零星核算,又有岁终的总合核算。通过日积、月累到岁会的核算,达到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目的。*中国最早对会计进行论述与评价的著名人物的孔子,他曾主管仓库,提出"会计当而已矣"的名言。*中国的记账方法,最早诞生于秦代,建立起以"入、出"为会计记录符号的定式简明会计记录方法。以"入-出=余"作为结算的基本公式,即"三柱结算法",也称为"入出(或收付)记账法"。*中国的收付记账法最早传入外国,是在唐代贞观末年(公元649年)传入日本。*中国最早的会计专著为唐朝的《元和国计簿》,由史官李吉甫撰写,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十二月面世,共十卷。*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会计著作为宋朝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由权三司使丁谓主编的《景德会计录》六卷;元佑三年(公元1088年)户部尚书李常及苏辙等人主编的《元佑会计录》三十卷。*中国最早创办的会计刊物是在1915年创刊的。是由上海银行主编的《中国银行会计通讯录》和由上海沪宁铁路局主编的《铁路会计、统计年报》。*中国第一所会计师事务所是1918年谢霖在北京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最早记载珠算的著作是古算书《数术记遗》。*欧洲最早的一部用阿拉伯数字记录的簿记是德国人约翰.戈狄里卜(johdndGotllieb)所著。*世界上第一本复式簿记著作是意大利的卢卡.帕乔利(LucaPacioli)所著的《数学大全》,该书于1494年11月10日在意大利威尼斯出版。卢卡.帕乔利因此被誉为"近代会计之父"、"近代会计的奠基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成立的会计学会是1945年5月在晋冀鲁豫边区诞生的。并出版了会计学术刊物。*新中国第一部会计制度是1950年由重工业部、中央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分别制定的。*1964年我国首创并试点推行增减复式记账法。*世界最大规模的会计大赛是1989年4月20日至1990年4月14日,由中国会计学会等单位举办的全国首届会计知识大赛,发放试卷400万份,回收试卷260万份。*中国的复式记账最早产生于明末、清初(公元1600年左右)的"龙门账",清代的"三脚账"(跛形账)、"四脚账"(天地合账),均为复式记账原理。*中国第一位女会计师是张蕙生,她1930年取得会计师执照。*最早给予收付记账法以比较完善解释的是始于宋朝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的"四柱清册",奠定了"中式会计"的基本原理。*中国第一部介绍西式簿记的专著是清朝末年蔡锡勇蔡璋父子的《连环账谱》,于光绪三十一年冬(公元1905年)在湖北出版。*中国第一部会计法是北洋政府在1914年10月2日(民国三年)颁布的,共九章三十六条款。*我国最早设置会计系的大学是复旦大学,1921年(民国十年)左右,复旦大学商学院开设会计系。*中国最早发起组织会计师公会的是上海会计学界。上海中华民国会计师公会于1925年3月正式成立。最初,入会者仅三四十人。*世界上第一所会计学校是1581年在意大利创立的威尼斯会计学院。也是最早的会计师组织。\n*最早规定会计师收费章程的是1742年意大利的米兰。*1973年美、英、法等九国最早发起成立了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中国最早采用西式簿记法记账的是大清银行,公元1908年聘日本人为顾问,但用的是现金收付分录法。*中国最早确认会计师职业,始见于国民党北京政府农商部1918年9月7日颂布的《会计师暂行章程》。*中国第一位会计师是谢霖,1918年9月取得农商部颁发的第一号会计师证书。*我国最早的公债是清朝光绪年间发行的"昭信票"。(二)刘晏理财刘晏(公元715--780年)是唐代著名的理财家。"安史之乱"使唐王朝的财政状况濒于崩溃,他通过调查,采取了一些经济办法来治理财政,统筹兼顾,有效地充实了国家财政收入,在对待费用的问题上,刘晏认为凡必需的开支一定要如数支付,凡不必要的开支则应力求节减。"粮运是唐代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一是转运速度迟缓,二是运杂费用太高,三是损失浪费惊人。以前的转运使都无能为力处理这些问题。刘晏接管后,采取了三项措施:1、积极整顿漕运;2、合理组织运输,采取"因地制宜、分段运输"的办法,费用花销由逐级核算到汇总核算;3、改进运输包装,改散装为袋装,大大减少了损耗。由于采取这些措施,不仅加快了运输速度,而且极大地减少了运输费用。过去由扬州运粮至长安要花9个月,沿途损耗达20%,改进后仅需40天,且无开斗损失,每石米只需要700文的运杂费,"人以为神",长安粮价平稳,唐肃宗曾称他为"当朝的萧何"。(三)张仓与会计张仓是秦汉时期著名的会计专家。秦时张仓任柱下史,主管郡国上计,明习天下图书计籍,是一个善于抓会计核算的老手。西汉时归顺刘邦,萧何因他在秦国做过上计事务,能算计,对管理地方图书计籍有经验,就推举他以列侯身份居相府主持郡国上计事宜。其具体办法是:1、各封王侯国和各郡,都专设上计史,主管地方财政会计,掌握包括户口、垦田、物价、农业丰歉等基本情况和数字资料,每年底由各县核实情况后,上报郡国。2、每年年末专派上计史携带计籍到京师参加正月朝贺,向皇帝汇报工作,并据此考核官吏的治绩,成绩优良者奖励,差次者予以督责,违法乱纪者治罪。通过这些办法,使上计制度在秦汉时期得到发展和完善,加强了会计核算和监督,使汉初的经济逐步得以恢复和发展。\n(四)傅山与"龙门账"傅山,明末清初山西帮商人。他参考当时官厅会计的"四柱清册"记账方法,设计出一种适合于民间商业的会计核算方法--"龙门账"。龙门账的要点是将全部账目划分为进、缴、存、该四大类。"进"指全部收入;"缴"指全部支出;"存"指资产并包括债权;"该"指负债并包括业主投资。当时的民间商业一般只在年终才办理结算(称年结),年结就是通过"进"与"缴"的差额,同时也通过"存"与"该"的差额,平行计算盈亏。"进"大于"缴"就是盈利,反之则为亏损。它与"存"、"该"的差额相等。就是:进-缴=存-该。傅山将这种双轨计算盈亏,并检查账目平衡关系的会计方法,形象地称为"合龙门","龙门账"因此而得名。"龙门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复式簿记的开始。(五)宋朝的《会计录》宋朝的《会计录》是继唐朝《国计簿》之后,有关国家财政收支方面的著作,是以年报资料(包括户籍、计账报告在内)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财计体制和财政收支项目归类整理,并加以会计分析的经济文献。据《玉海》第一百八十五卷记载,有《景德会计录》、《祥符会计录》、《皇佑会计录》、《绍兴会计录》等十几种。这些财计著作,在宋代层出不穷,是我国财计史上财计著作空前繁盛的时代。宋朝《会计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会计、统计经济资料部分,包括户籍计账方面的资料和当年财政收支的实际数额。二是会计、统计经济资料的分析比较部分,也可称为会计分析部分。宋代官厅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分析,首先是对财政收支的对比分析,其次是对户籍、计账的分析,分析时主要运用比较法,有时也用因素法。(六)世界各国的会计年度一、采用历年制(1月--12月)的有:中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芬兰、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士、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巴拉圭、洪都拉斯、秘鲁、巴拿马、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塞浦路斯、约旦、朝鲜、马来西亚、阿曼、阿尔及利亚、叙利亚、中非帝国、象牙海岸、利比里亚、利比亚、卢旺达、塞内加尔、索马里、多哥、赞比亚等。二、采用4月至次年3月制的有:丹麦、加拿大、英国、纽埃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日本、科威特、新加坡、尼日利亚等。三、采用7月至次年6月制的有:瑞典、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埃及、冈比亚、加纳、肯尼亚、毛里求斯、苏丹、坦桑尼亚等。\n四、采用10月至次年9月制的有:美国、海地、缅甸、泰国、斯里兰卡等。五、其他类型的有:阿富汗、伊朗:3月21日至次年3月20日;尼泊尔:7月16日至次年7月15日;土耳其:3月至次年2月;埃塞俄比亚:7月8日至次年7月7日;阿根廷:11月至次的10月;卢森堡:5月至次年4月;沙特阿拉伯:10月15日至次年10月14日。(七)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政党进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会计法》对此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二)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第一,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n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码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八)复式簿记的产生根据现有的史料,复式簿记最初叫意大利式借贷簿记法,是在意大利北部各城市为了适应商人的需要而自然发展起来的。目前保存下来的意大利最古老的会计账簿,是由德国史学家西夫金(Sieveking)发现的1211年佛罗伦萨银行家的簿记,现收藏于佛教罗伦萨梅底棋•拉乌莱芝纳图书馆。在账簿中,按每个客户的姓名开立账户,用借贷上下连续的方式登记与顾客的各笔交易;各账户之间相互联系,可以进行转账。到13世纪末,除人名账户外,又开立了物名账户,进行叙述式的会计记录。进入14世纪,随着定居商人的出现、合作社的扩大,以及代理人的产生和城市(如势那来城)商业的迅速发展,簿记的方法也有了显著进行。到14世纪下半叶,开始使用在总账的前半部分记借方、后半部分记贷方的方法,并逐步的将全部账户改为左借右贷,左右对照式的"两侧型账户"。从此,佛罗化萨的复式簿记记录出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自从物名账户出现以后,人们对于叙述式的会计记录渐渐感到不便,力求探索发明一种简明的会计记录,以取代层次杂乱的叙述的式的会计记录。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进入了复式簿记的诞生阶段。1494年,意大利传教士卢卡•帕乔利(LucaPacioli)出版了一部了不起的名著《算术、几何、比例概要》(SummadeArithmetica,Geometria,ProportionietProportionalita)一书共分五卷,第一卷论述代数和算术;第二卷论述商业算术和代数;第三卷论述簿记;第四卷论述货币和兑换;第五卷论述纯粹几何学和应用几何学。其中,关于借贷复式记账法的论述列于该书第三卷第九部第十一篇《计算与记录要论》。本篇共分36章,其内容包括:绪论;财产目录;财产目录的标准形式;有益的劝告和建议书;三种主要的会计账簿;日记账;商业账簿的判别方法;日记账的记录方法;九种购入业务的记账方法;分户账;"借""贷"符号;分户账的借方和贷方;总账用语--现金和资本;总账;从分户账向总账结转的方法;将"现金"和"资本"转入总账借方和贷方的方法;用汇票支付的记录方法;商业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交易和合伙的记录方法;官厅会计的记录方法;交易所的会计记录方法;用汇票支付的记录方法;商业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交易和合伙的记录方法;合伙交易的处理方法;各种费用的记录方法;店铺(分店)会计;分户账和总账中的银行账户;收支账户;差旅费的记录方法;损益账户;总账的结转方法;总账的年度变更方法;试算表的编制,错误记录的更正;总账平衡;在结账时发生交易的记录方法;旧总账的结账;借方和贷方的总计;书信的保存方法;商业账簿的记账规则和方法概要。《计算与记录要论》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当时流行的威尼斯复式记账法,并从理论上给予了必要的阐述。这部著作不仅是意大利数学发展史的光辉篇章,而且还开创了会计发展史的新纪元,是人类最早关于复式簿记的划时代的文献。这部著作的出版,宣告了中世纪会计的结束,近代会计的开始。正是因为这本巨著,使得卢卡•帕乔利在会计史上具有与但丁在文学史上、贝多芬在音乐史上完全相同的地位,使得凰刮利受之无愧地成为会计史上一位重要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人。1494年是会计发展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从此,会计开始以一门真正的完整的系统的科学而载入史册。\n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发生了产业革命,世界的贸易中心转到了英国,给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英国)生产力带来了空前的发展。由此引起了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的重大变革,适应资本主义大企业的经营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点是: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作为公司外部利害关系人的所有者和公司代表的管理者,从不同角度关心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例如,要求通过会计来保护那些不参加公司管理但又关心公司管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以"自由职业"的身份出现(实际上是为公司股东服务)的"特许"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爱丁堡会计师协会。从此,扩大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发展了会计的核算内容,会计的作用获得了社会的承认。这可以说是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到了20世纪,会计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等各个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会计由原来的簿记(记账、算账、报账)发展到现代的财务会计,簿记只是会计的记录部分。这这一时期,锹克西(LawrenceRobertDicksee,1864-1937年,英国著名会计学家,现代会计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的《高等会计学》(1903年)、乔治•利司尔(Georgeliste)的《会计学全书》(1903年)和皮克斯(FrancisWilliamPixley)的《会计学》(1908年)三大名著的出版,奠定了会计学的基础。本世纪50年代以后,会计的面目又为之一新,一方面,电子计算技术被推广到会计领域,引起并继续促进会计工艺的彻底革命,使会计的性质、职能和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标准成本"、"预算控制"理论的应用和"泰罗管理"理的推广,传统的会计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个分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前者主要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财务信息,而后者主要帮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进行经营决策。管理会计的诞生可以说是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九)"帐"、"账"的由来"帐"字本身与会计核算无关,在商代,人们把帐簿叫作"册";从西周开始又把它更名为"籍"或"籍书";战国时代有了"簿书"这个称号;西汉时,人们把登记会计事项的帐册称为"簿"。据现有史料考察,"帐"字引申到会计方面起源于南北朝。南北朝时,皇帝和高官显贵都习惯到外地巡游作乐。每次出游前,沿路派人张记帏帐,帐内备有各种生活必需品及装饰品,奢侈豪华,供其享用,此种帏帐称之为"供帐"。供帐内所用之物价值均相当昂贵,薪费数额巨大,为了维护这些财产的安全,指派专门官吏掌管并实行专门核算,在核算过程中,逐渐把登记这部分财产及供应之费的簿书称为"簿帐"或"帐",把登记供帐内的经济事项称为"记帐"。以后"簿帐"或"帐"之称又逐渐扩展到整个会计核算领域,后来的财计官员便把登记日用款目的簿书通称作"簿帐"或"帐",又写作"账簿"或"账"。从此,"帐"、"账"就取代了一切传统的名称。现在又统一改作"账"。附:朱镕基在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开幕式演讲(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2年11月19日)尊敬的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隆重开幕。首先,我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大会的召开致以热烈的祝贺,向来自世界各地的会计师和企业家表示诚挚的欢迎。\n  这次大会以“知识经济与会计师”为主题,反映了时代发展潮流对会计界的新要求,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  在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发展知识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这对包括会计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都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特别是需要及时提供更多的和新形式的会计服务。会计师在生产经营管理、投资风险管理和发展战略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使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加快。这对会计审计规则、标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作为世界通用的商业语言,必须积极适应这种新变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极为重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会计执业机构和会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公司财务欺诈案,使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维护自己的独立性,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是会计行业自身建设的根本之策。  在新的环境和形势下,会计业作用更加重要,责任也更加重大。完善会计制度,规范执业定位,改进会计服务,强化责任管理,已成大势所趋,也为社会公众所期盼。  女士们,先生们!  20多年来,中国积极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变化。近几年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和世界经济低迷的不利影响,我们采取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收到显著成效。1998—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6%,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11.9%,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1734亿美元。在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7.9%。1—10月,进出口贸易5003亿美元,增长19.7%;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47亿美元,增长20.1%;10月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655亿美元。中国的经济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我们将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力争新世纪头二十年使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我们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和发展的良好体制环境。我们将恪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中国有十几亿人口的广阔市场,有素质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丰富劳动力资源,政治社会稳定,体制环境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完全能够在今后较长时期保持较快增长,对此我们充满信心。经济持续增长和繁荣,不仅会给十几亿中国人民带来更大的福祉,而且将为各国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巨大的商机,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开拓广阔的空间。  女士们,先生们!  算盘的发明和使用,是中国会计传统文明和智慧的见证。现代的中国,会计审计规则和技术正在日益同国际惯例相衔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会计业的发展,在会计制度建设、审计准则制定和执业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我们特别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会计业的监督管理,要求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虽然我国会计业的现状离这些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但是我们决心一定要按照这些要求去做。最近几年,我们在北京、上海建立了两个国家会计学院,还有一个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正在建设之中。我为这三个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校训:“\n不做假账”。我希望每一个从国家会计学院毕业的学生都要永远牢记这四个字的校训。  我国会计业是较早对外开放的领域之一,今后将进一步扩大开放。我们真诚欢迎世界各地的会计师和投资者,到中国这片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热土上施展才华,谋求更大的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  这次世界会计师大会在香港召开,我们感到由衷的高兴。香港是中国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香港回归祖国5年多来的事实证明,实行“一国两制”,不仅可以使香港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特色,继续发挥作为国际贸易、金融、航运等中心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可以从祖国内地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持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尽管目前经济面临一些困难,但香港的优势仍然存在,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没有减低。特别是香港精英荟萃,拥有包括会计师在内的一大批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和企业家,这是香港在竞争中赢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中央政府将一如既往全力支持香港的发展,继续促进香港与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我们相信,香港一定会保持无尽活力,焕发新的生机,继续创造繁荣。香港会计师公会成功举办本次大会,是香港会计业发展取得成就的重要体现,我谨向香港会计师公会表示祝贺。  知识经济时代赋予会计业和会计师崇高的使命和重大责任。在座的各位和你们所代表的会计师行业,一定会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业的改革、完善和发展,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完)会计经典《光绪会计表》清户部主事刘岳云撰著,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由教育世界社刊行,计四卷,卷各一册。《连环账谱》蔡锡勇撰著,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湖北官书局刊行,计两册,上册除序、凡例外,分五卷;下册分两部分。《银行簿记学》谢霖和孟森合著,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日本东京出版。《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GoodwillandotherIntangibles杨汝梅撰著,是作者1926年在美国密歇根大学的博士论文,计九章,1927年由RonaldPressCompany出版。施仁夫1936年将其译成中文,以《无形资产论》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改良中式簿记概说》徐永祚著,民国廿二年(1933年)12月15日由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出版。立信会计丛书立信会计编译所、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自1927年以后组织编著、编译的包括会计、审计、簿记内容在内的专业丛书。《簿记核算原理》弗.哥.马卡洛夫著,中国人民大学簿记核算教研室译,1952年3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会计原理》杨纪琬、娄尔行、葛家树、赵玉珉、吴诚之编写,1963年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简明英汉财务与会计词典》陈今池编译,1982年1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会计辞典》龚清浩与徐政旦主编,1982年5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现代会计手册》杨纪琬主编,1987年3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与审计》AccountingandAuditinginPeople`sRepublicofChina娄尔行主编,1987年8月在美国德克萨斯达拉斯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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