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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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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1
.3
1.3.1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1.3.3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1.3.2 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1.3.4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1.3.5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3.
6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1.3.
7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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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1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Legal Person)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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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1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2、法人的分类
(按其是否具营利性)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
)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成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的事项变更,应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非企业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依法办理登记核准后,取得法人资格
。
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都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单位一般也有法人资格,但有的也没有
(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的“拟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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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1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2)作用
①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②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经营权和产权的分立。
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是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班子,是一次性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
1.
法人(
在法律上将一个组织拟人化)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的分类
(按其是否具营利性)
a.
企业法人
——
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施工企业、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b.
非企业法人
——
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总结一下
-----1.3.1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a.
依法成立;
b.
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d.
能
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注意:
一个法人单位下设的分支机构,具备前面条件,不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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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2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Agency)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
代理是一种
法律行为。
②
代理是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③
代理是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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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2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进行代理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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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2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的详细规定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依然有效的代理行为有: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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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2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5、代理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有两个:
①被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总结一下
2Z201024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
代理关系
代理种类
▲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3.2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委托代理
形式
应注意的问题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注意: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滥用代理权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 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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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Real Right),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
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性发生分离,
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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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3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主要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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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3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物权客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①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②动产的设立、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以交付日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的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③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
自己的所有物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
是指在
他人的所有物
上设定的权利
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物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八十条规定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
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
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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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4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1、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相应地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又如,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受害人则相应地具有依法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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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4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2、债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权利,债务人负有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相对性的内涵为:①债权的主体相对性;②债权的内容相对性;③债权的责任相对性。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
1.
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
2.
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判断
注意
1.3.4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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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4、建设工程之债常见的类型
建设工程之债常见的类型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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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4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3)
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
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此时,
居民是侵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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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智力成果
的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其内涵、外延也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拓展。
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②专有性。
③地域性。
④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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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知识产权的内容
(1)版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即著作权法律制度
。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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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5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2
)专利法律制度
受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
专利法
》
是专利制度的核心。
专利制度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
《
专利法
》
的实施,借助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来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从而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
》
中,把专利制度概括为
“
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之于世,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
”
。
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就是依据
《
专利法
》
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实施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该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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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专利制度正是通过这种法律保护形式,保障发明创造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激励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
第二,科学审查。
1970
年,美国制定的
《
专利法
》
,最先采用了审查制。现在大多数国家都纷纷效仿,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公开通报。
专利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
独占权
”
;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公之于世,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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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5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3)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法是国家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商标法于1982 年8 月23 日通过,1983年3 月1 日开始施行。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商标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
。
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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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注册商标所有权可以转让。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总结一下
基本类型
著作权
工业产权
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专利权
商标权
“
三法
”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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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概念
担保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
其特点是:
①担保的从属性。
②担保的补充性或连带性。
③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④担保的自愿性(留置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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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2、担保的种类
按照担保的形态分为: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按照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按照担保的形式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在此主要讲:
(1)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②保证的特征
a.保证属于人保。
b.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c.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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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③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④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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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①抵押权的性质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另外,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
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
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占有,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不能采用占有移转的公示方法,而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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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②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法律行为获得,但抵押权也可以基于继承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的,就是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其中
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抵押人即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
是你自己的东西才能抵押
)
。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
民法中将“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
抵押权人
)
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称为“流押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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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3)质押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
①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不能是不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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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②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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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4)
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有如下特征:
①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②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1.担保概念
担保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其特点是:
担保的种类
(1)按照担保的形态分类: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2)按照担保的方式分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3)按照担保的形式分类: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总结一下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书面约定
书面约定
书面约定
法定
书面约定
对象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货币
有无第三人
有
可能有
可能有
无
无
担保范围
含保管费用
含保管费用
形式要件
书面合同
登记
(不动产等)
书面合同
(其他)
移交占有
(动产)
登记
(权利)
合法占有
交付
主要考点
保证方式
禁止抵押物
抵押物的转让
动产质押合同
孳息的占有
适用留置的合同
留置物
留置期限
定金合同
定金罚则
做题检验一下吧
【
单选题
】
按照
《
担保法
》
的规定,出质人可以提供
( )
办理质押担保。
A.
建筑物
B.
构筑物
C.
支票
D.
土地
继续
【
多选题
】
甲商场和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乙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那么甲商场可以请求乙建筑公司
()
。
A.
承担民事责任
B.
用乙建筑公司一处房产抵押
C.
要求乙建筑公司修理、重做、更换
D.
要求乙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E.
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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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制制度
,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是否发生不确定性、发生时间不确定性、发生后果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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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2、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保险人约定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①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约要求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人。
②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和支付保险金义务责任
的
保险公司
。
③被保险人
,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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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3.7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加大时,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约规定增加保险费用或解除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
对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险,它
既对各种建筑工程及 其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工程建设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各种机器设备和钢结构为标的,并为机器设备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属于一种技术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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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地申报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可以按合约规定分期支付,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保险的索赔
①投保人进行索赔时需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
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③计算损失大小。
概念
(
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
(
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3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总结一下
适用范围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港埠等
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施工机具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工程本身
场地清理费
第三者责任(职工的伤亡和损失除外)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保险期
生效日
——
开工日或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以先发生为准
终止日
——
竣工验收之日或保险单列出的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概念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
特点
(
1
)风险比较集中,有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没有
(
2
)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可能性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大
(
3
)在试车期内,损失率占总损失一半以上
(
4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业主
制造商或供应商
技术咨询顾问
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
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
〕
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其保险责任的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展延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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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形式的是
()
。
A.
某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
某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
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
D.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2.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劳务公司与自己员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对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
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劳务公司与员工之间均为民事法律关系
B.
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为行政法律关系
C.
劳务公司与员工之间均为社会法律关系
D.
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劳务公司与员工之间均为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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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3.
某工程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任命书
,
任命王某为某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
全权负责该项目所有事宜
,
则对王某法律地位的认定
,
表述正确的是
()
。
A.
王某是被任命的法人
B.
王某是公司的指定代理人
C.
王某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指定代理人
D.
王某是公司就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4.
按照
《
担保法
》
的规定,出质人可以提供
()
办理质押担保。
A.
建筑物
B.
构筑物
C.
支票
D.
土地
5.
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对于
试车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C )
个月。
A.1 B.2 C.3 D.4
。
若超过该期限,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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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
。
A.
记过
B.
降职
C.
撤职
D.
留用察看
E.
责令停产停业
2.
甲商场和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乙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那么甲商场可以请求乙建筑公司
()
。
A.
承担民事责任
B.
用乙建筑公司一处房产抵押
C.
要求乙建筑公司修理、重做、更换
D.
要求乙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E.
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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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3.
我国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有
()
等。
A.
著作权
B.
肖像权
C.
商标权
D.
专利权
E.
发明权
4.
下列关于商标权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5
年
B.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C.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D.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注册
E.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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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5.
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甲,施工方乙,投资担保公司丙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
甲丙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B.
乙丙之间应签订委托合同
C.
甲乙协商延长了施工合同的工期,通知丙后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
甲乙协商延长了施工合同付款期限,取得丙口头同意后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
甲乙协商增加了施工合同付款数额,取得丙书面同意后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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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三、简答题
1
.简述建设工程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其效力。
2
.简述建筑法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承担方式。
3
.简述建筑行政责任的种类及其承担方式。
4
.简述建设工程活动中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分类。
5
.简述代理的特征及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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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1、目的
通过一些实训项目练习,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建筑工程活动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有意识地认识到法律在建筑工程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并且对不同的建筑工程情境及不同的建筑工程阶段中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做到了解、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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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练习
2、成果
能通过收集案例、讨论案例,熟练地分析出具体案例中的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分别予以介绍与分享,主要检验学生对本项目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王某注册了一家公司,对外租赁建筑机械
2005.3.8王某委托李某购买一台压路机。于是,李某去压路机的生产厂家。王某在等待中突然心脏病死亡。家人在三天后才发现其死亡。此时,李某已购买了王某委托购买的压路机。
李某回王某家中,向王某的儿子说明了购买压路机的事宜。但是,王某的独生子以父亲已经签订购买压路机合同之前就去世了。他与李某的委托代理终止,李某要自行为购买压路机承担责任。王某的儿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
一
佛山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6名员工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卢灿光、陈毅新(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佛山市三某饮食服务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6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
“
该房地产公司
”
,消费目的为该房地产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55216.20元。此间,卢灿光、陈毅新与公司发生股权矛盾辞职,餐饮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房地产公司催收欠款,房地产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4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25520.30元,但以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
你认为房地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吗?
案例二
本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