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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发布

2020年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对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调研报告课题论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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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 2020年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对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调研报告课题论文理论文章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取得良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62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32.7万件,谈话函询7.4万件次,立案10.4万件,处分9.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8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33.2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23.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0.9%;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4万人次,占22.4%;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1万人次,占3.2%;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2万人次,占3.5%。‎ 将2020年第一季度的数据与2018年、2019年同期数据相比较,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比例逐年上升,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理解认识存在偏差。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理解不深,没有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政治功能,有的片面强调“四种形态”的从轻、减轻处理,从严要求、从重处理未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不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生态研判不够,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政治聚焦不够。有的地方刻意追求各形态之间的比例关系,将“四种形态”机械理解为简单的比例关系。‎ 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效能还需进一步释放。有的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没有经常进行谈话提醒、红脸出汗。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仍然围着线索和案件团团转,重办案轻监督的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在运用监督方式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上,把握政策策略不到位,工作方法笼统简单。如,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意义认识不深、站位不高,认为谈话函询就是开展简单的约谈、函询,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不加区分,对什么问题运用谈话什么问题应该函询把握不准,选择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再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后,没有及时进行后续跟踪了解,没有对结果进行核实印证,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现象。‎ 形态运用需要更加精准。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反映,对于“四种形态”中各种形态的相互转化缺少客观具体标准,不同地区对于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一定差异。一些地方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不平衡、不到位,对案件缺乏综合研判,对形态运用边界和对应内容把握不统一,在形态转化时经常摇摆不定。有的干部未能准确区分不同违纪、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在认定违纪党员干部的主观态度以及影响处分轻重的情节时,对于什么是认错悔错态度好,什么是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裁量尺度不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形态运用时脱离案件事实,过于强调违纪党员干部的主观态度,忽视了案件事实的重要性。有的在如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开展过程评价和深度评价等方面缺乏系统思考,对如何把形态运用深度融合到业务考核中缺乏深入把握。‎ 内部衔接配合不够顺畅。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干部反映,所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在适用“四种形态”时的衔接配合不够顺畅。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处理问题线索的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降低了线索处置效率,有些应当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不能及时向审查调查部门移送。‎ 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策略 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政策策略。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容易陷入只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四种形态”整体性的误区,将“四种形态”运用割裂开来,特别是忽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影响和屏障效果。“四种形态”是一种政策策略,对追究党纪责任、实施党纪处分有宏观上的指导和调适作用,具体运用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和纪法这两个定量为基础,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要准确区分违纪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认定界限。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违纪与职务违法在客观行为上有很大的重合性,某些违纪行为与职务犯罪的界限模糊,导致行为定性存在困难,影响形态精准运用。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考察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态度和案件其他特殊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这其中,尤其要加强对审查调查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明确第三、第四种形态政策界限,运用第三种形态要体现把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必须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要通过持续深化“三转”消除惯性思维。提升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本领,要与持续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要求相适应,要通过建立完善“四种形态”责任清单,把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督管理和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全过程,切实解决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推动党委(党组)运用“四种形态”管党治党意识不强、措施运用不力的问题;切实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不合理政绩观和考核指标,重办案轻监督、重惩处轻教育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切实推动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治生态研判更加全面准确,有效做到与党委及其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 坚定稳妥运用“四种形态”‎ 坚持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要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及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推动监督关口前移。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四种形态”责任清单,将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层层向下传导。要强化责任追究,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的,对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坚决追究责任。‎ 坚持管住“大多数”与惩治“极少数”相统一。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处理好“树木”“森林”的关系。要把落实“四种形态”要求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相对应,对问题线索严格分类处置,动态把握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之间的关系。要有效发挥第一种形态的屏障作用和教育作用,经常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防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问题甚至违法犯罪问题。要深刻理解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对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要果断立案审查,涉嫌犯罪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绝不能手软。‎ 坚持实事求是与宽严相济相统一。“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要始终聚焦政治监督定位,紧扣案件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影响,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和当地政治生态综合考量,对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重要战略部署不力、搞“七个有之”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重点问题,从严把握、从严处理。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把握好定量与变量的关系,在严格把握事实、纪法两个定量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被审查调查人对组织的忠诚度、接受组织审查的态度这个主要变量,对照纪律法律法规中的从轻处理规定,审慎做出分析判断。对于宽严的把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要确保宽严有据、宽严有度、错罚相当,确保政策效应得到充分释放,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全案考察与个别权衡相统一。在个案处理上不能搞主观片面,防止脱离当地政治生态和案件处理整体情况随意放大或缩小,防止个案处理完全背离当地同类案件处理的纪法尺度而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同时,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在确定适用何种形态时,要综合考察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案件涉及多人的,要综合考虑每个人在违纪中的作用,抓住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态度这个重要变量,注意定性量纪的均衡性。‎ 坚持灵活运用策略与程序规范运行相统一。党委(党组)、纪委监委要继续抓好顶层设计,明确“四种形态”具体适用情形、政策界限、处理标准、程序要求等内容,并通过公布指导案例等形式,为基层扎实做好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方向指引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总结分析“四种形态”统计数据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深入研判区域政治生态,充分发挥“四种形态”作为一种政策策略,对追究党纪责任、实施党纪处分的宏观指导和调适作用,确保政策策略综合运用的最佳效果。同时,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配套制度有关程序性要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于形态运用中从轻、从重情节的把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机制,严格履行请示报批制度,避免案件处理主观随意,坚决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