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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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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定》、《XX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XX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部具体负责公司火电、新能源、煤矿和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奖惩管理;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奖惩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简称“各单位”)。各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煤矿和化工企业参照执行,并按照行业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公司根据《XX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二章对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再单独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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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 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应经济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按伤害人数、设备事故次数、一类障碍超指标(次/台)进行年度考核,并按如下规定扣罚事故单位安全目标奖、安全分值和年度工资总额:
重特大人身事故,特大设备、火灾事故
较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火灾 事故
较大设备、火灾事故,A类一般人身事故
A类一般设备、火灾事故,B类一般人身事故
B类一般设备、火灾事故
人身轻伤
责任交通事故
一类障碍
目标奖扣分
100%
100%
100%
60%
40%
30%
30%
10%
扣罚工资总额
5%
4%
2%
0
0
0
0
0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特大设备和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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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取消事故单位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六)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工资总额5%,取消事故单位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取消事故单位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六)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工资总额4%,取消事故单位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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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取消事故单位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六)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工资总额4%,取消事故单位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设备和火灾事故、A类一般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
(四)发生一次事故重伤1人的,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通报批评。
(五)发生一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2人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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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死亡重伤3人,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的,或连续2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对事故单位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取消事故单位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八)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工资总额2%,扣减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当年绩效年薪。
(九)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项目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按本条款的(一)~(八)项执行;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在项目上发生一次人身死亡事故,扣减项目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0.5%。
第十七条 发生A类一般设备和火灾事故、B类一般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
(五)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人身事故或发生项目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事故,按本条款的(一)~(四)项执行。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取消事故单位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 发生非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标准对应条款的低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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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取消事故单位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发生B类一般设备、火灾事故,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对主要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由事故单位按XX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罚。
第二十一条 隐瞒事故,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二)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的事故单位及责任者按发生事故的性质对应条款考核)。
(三)对隐瞒两次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降职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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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或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以及其它性质严重的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15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员工和干部的处分、处罚归口人事管理权限及干部管理权限,事故单位工资总额的扣减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安全生产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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