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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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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版本:第 A 版
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状态:A/0
生效日期:20130905
本节: 第 1 页 共2页
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 报告和处理规定
2.1一般规定
a)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b)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c)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2事故报告
a)事故发生后,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未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即认定为迟报,超过2小时(含2小时)未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即认定为瞒报。
b)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专(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办公室,专(兼)职安全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安全生产办公室开好事故分析会,制定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
c)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后,总经理或专(兼)职安全员必须迅速向所安全生产办公室和主管所领导报告,由安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地方卫生部门。
2.3事故处理
a)公司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的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b)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时,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c)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2.4事故调查
a)一般事故由公司总经理、专(兼)安全员、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主管部门和工会参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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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版本:第 A 版
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状态:A/0
生效日期: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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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事故调查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d)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e)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f)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g)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h)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i)所安委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地方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j)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制定防范措施和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地方主管部门及工会等部门。
k)工伤事故的处罚:根据集团公司、地方主管部门和我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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