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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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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 适用于项目所属的临时用电工程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对所属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2项目部安全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管理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管理 ‎5.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工程,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及电气防水措施。‎ ‎5.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如下:‎ ‎(1)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2)进行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 ‎(3)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控制、保护及测量等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防雷装置;‎ ‎(5)确定外电防护措施;‎ ‎(6)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1.3要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资料(包括修订资料)‎ ‎(2)用电技术交底 ‎(3)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4)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5)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6)定期检(复)查表 ‎(7)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5.1.4项目部应在进行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由项目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部、安全室及电工班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编制的施工方案报送安全管理部。‎ ‎5.1.5公司安全管理部收到项目部报送的施工方案后,应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5.1.6变更施工方案时,项目部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5.1.7临时用电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各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5.1.9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5.2电气专业人员管理 ‎5.2.1持证操作 从事电气作业的电气技工、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地方主管部门鉴发的与本岗位相符合的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5.2.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持证电气技术人员完成 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安全运行、维护知识。‎ ‎(2)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各条款。‎ ‎(3)电气作业所用工具、仪表、仪器必须保证绝缘良好,并定期进行校核检测。‎ ‎(4)拉闸停电或合闸送电严禁口头约定,必须书面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遵守挂标志牌制度。‎ ‎5.2.3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2)负责维护设备的负荷线、电源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时报告解决。‎ ‎(3)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严禁带电移动用电设备或用电设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小型可移动式工具除外)。‎ ‎(4)电器设备用工完毕必须拉闸断电,工作结束锁好闸箱门(开关箱)。‎ ‎5.3临时用电技术防护措施 ‎5.3.1外电线路防护及接地与防雷 ‎(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外电线路与施工现场的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机动车道、起重机械及开挖沟槽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2~4.1.7条中的要求。‎ ‎(3)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或三相四线制供电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严格电气设备不带电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零工作。‎ ‎(4)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5) 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及接地线(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2)工作零线应单独敷设,严禁重复接地,且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部分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与工作零线相连接;‎ ‎4)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5)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严禁断线,且其材质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8~5.1.9条中的要求;‎ ‎6)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7)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反之则不应大于10 欧姆。‎ ‎8)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9)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5.3.2配电室、自备电源及配电线路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能自然通风及道路畅通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且室内布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6.1.4条的要求。‎ ‎(2)配电室内设置的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3)电工对配电室内的配电柜或配电线路进行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电工负责。‎ ‎(4)施工现场自备的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当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5)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且其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9条的要求。‎ ‎(6)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此外,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7)架空线路的电杆宜选用质量良好的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且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十分之一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人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8)电缆线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用作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9)电缆线路严禁沿地面明设或在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且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架空电缆;水上和潮湿地带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接头处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10)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及临时库房的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并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5.3.3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且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2)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制。禁止使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或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3)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4)配电箱、开关箱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专业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且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禁止使用自行加工制作的各类配电箱及开关箱。‎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先紧固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8)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工作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保护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工作零线端子板连接;保护零线必须通过保护零线端子板连接。‎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分支接头不得松动,应采取有效的绝缘包扎措施,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10)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保护零线端子板与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下底面,并加保护圈,严禁设置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2)选择两级漏电保护器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3)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3)配电箱、开关箱中其他电器的选择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的要求,且分配电箱及开关箱中禁止使用刀闸。‎ ‎(14)电工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3.4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1)‎ ‎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 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接地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3)漏电保护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 ‎4)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凹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5)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6)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7)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8)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2)焊接机械 ‎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5)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3)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1)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2)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3)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4)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5)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5.3.5临时照明 ‎(1)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及生活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作业区,如隧道等,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5)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5.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管理 ‎5.4.1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必须设有安全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牌。‎ ‎5.4.2电线或电缆敷设时在有可能受外力损伤的部位,应加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护措施。‎ ‎5.4.3几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其共用的电气线路、配电箱要有明显的责任分工。‎ ‎5.4.4施工现场禁止私接乱接电线和电缆,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并用瓷瓶、瓷夹等敷设。‎ ‎5.4.5 临时用电设施维护作业,必须设置“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警示牌。‎ ‎5.5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5.5.1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购置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Z 6829-2008),并经上级有关部门认证,到指定或定点厂商购买。‎ ‎5.5.2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5.3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由电气技工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是否可靠,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运行记录,雨季应增加实验次数。‎ ‎5.5.4为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每半年应定期进行动作特性试验。特性试验项目如下:‎ ‎(1)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值 ‎(2)测试试验不动作电流值 ‎(3)测试分断时间 ‎5.5.5漏电保护器须经专门培训的电气技工按使用要求进行安装。‎ ‎5.5.6发现有问题的漏电保护器不得随意拆检,应送交生产厂家或培训认可的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5.6检查与考核 ‎5.6.1电工每天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填写电工巡视记录表。‎ ‎5.6.2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的专职人员每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5.6.3公司组织安全检查或电气专业检查按“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5.6.4公司组织安全检查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有关检查记录进行考核,项目部未按照本办法对施工方案的实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6.附录 ‎6.1临时用电技术档案 ‎6.2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