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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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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中心出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营销中心出差管理,明确中心各类人员出差期间相关费用标准、管理流程,根据2010年营销中心整体运营需要,结合集团《差旅费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营销中心全体人员 。
三、出差管理
第一条 营销中心各级人员出差均需在每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领导报下月出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未在计划内急需临时出差的需经主管领导指派或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出差任务未能在预定日期内完成需要顺延超过两天以上或月出差计划确
定后因故需要变更较大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请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出差期间,除患病或特殊事故外,不得任意逗留或绕路到出差地点,不得参加旅游等非公出项目的活动。各级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作息时间开展工作,特殊情况需向相关人员做出说明,以保持个人及团队形象。
第四条 营销中心各事业部销售人员(招商大区、省区经理及各办事处省区经理、
商务经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均需报行政人资部备案,各事业部总监
需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出差期间的考勤由行政人资部负责。
第五条 八小时以内可以到达的,应乘坐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十二小时以上到达
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卧。出差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
由营销副总裁批准后执行;总监级以上人员距出差目的地8小时以上路程或执行
紧急任务时的,可以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出租车,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事业部总监及以上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乘坐出租车,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80%,费用核销时应随差
旅报销单附《出差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核销。
第七条 营销中心、办事处月、季例会、培训会、推广会期间由营销中心、办事处统一安排食宿的,无餐费补助。
第八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原则上不予核销,特殊情况可按同价计算差旅费的80%核销,并取得正规票据。核销票据如车、船票与住宿票地点不符或车、船票无电子票据的一律不予核销。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电子票据的需提前在集团结算中心备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核销票据中如发现虚假票据或虚报票据一经发现证实则处以当事人核销金额200%的罚款,处以主管领导核销金额5%的罚款,对于省区办事处发生的上述情况同时处以办事处会计核销金额3%的罚款。
第十条 营销中心所有人员出差填写报销单位名头均为“黑龙江省海纳医药有限公司”错填、漏填不予核销。
第十一条 票据核销时应按集团结算中心规定标准粘贴报销单据及填写相关内容,对于未按规定填报的一律退回本人,如因此造成延迟核销、超过核销期限不予核销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必须谁发生谁报支,不准代报。
第十三条 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住宿费根据级别按单人标准核报。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费用必须按规定时间核销。
1、 中心工作人员、招商大区经理、招商省区经理、商务大区经理出差,原则上返回公司一周内凭《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逐级签字后完成报销,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减报销额5%,以此类推;
2、 办事处费用核销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费用发生,出差结束后10天内到办事处主管会计处报账,办事处在当月将票据邮寄到公司,公司按照费用全额报销;
②费用发生后,出差结束后30天内到办事处主管会计处报账,办事处在当月将票据邮寄到公司,按照费用全额80%报销;
③费用发生后,出差结束后60天内到办事处主管会计处报账,办事处在当月将票据邮寄到公司,按照费用全额60%报销;
④费用发生后,出差结束60天后全额不得报销。
3、长期驻外的招商经理、商务经理,每两月将需要核销票据邮寄至公司综合管理部核销。
第十五条 火车服务费、保险费用和各种罚款、保险费不予报销,退票费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
1、 出差人员在外因业务需要发生因业务需要发生餐费等业务招待性费用,应在出差前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单》,由中心总经理及以上主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或电话申请,事后补报申请。
2、 业务招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情况陪餐人数不准超过两人,人均就餐标准控制在50-8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向中心总经理以上领导以口头或电话申请。费用报销时需陪同人员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3、 各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纳入本部门总体费用考核。
第十七条 手机电话费报销一律按各级人员标准及本人在用手机号在营业厅交费
票据报销,当月费用次月报销。所报销电话单中的手机号码必须为本人在营销中
心备案的常用号码,否则不予核销。
第十八条 各事业部驻外人员差旅费用核销一律报至综合管理部,对于在制度范围内并有合理申请、备案的由事业部总监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结算中心核销。对于超出制度范围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营销副总裁审批,按营销中心总经理、营销副总裁最终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省区经理、商务经理、招商大区经理及以下销售业务人员在所辖区域内(办事处所在地、或工作地除外)进行商业活动时,有办事处并能够住宿的,只享受补助。办事处有住宿条件未经营销中心总经理特批在外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招商、商务、新品等部门人员所发生的差旅费用计入办事处或部门总体考核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标准及城市等级划分。
1、出差补助标准
级 别
特殊城市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住宿
补助
住宿
补助
住宿
补助
住宿
补助
各事业部总监以上人员
200
80
180
50
160
50
140
50
中心各部门部长、高级产品经理、高级策划经理、
160
50
140
50
120
40
100
40
省区经理、商务经理、招商大区经理、商务大区经理、产品经理。
120
40
100
40
80
30
60
30
区域经理、客户经理等主管级人员、其他人员
100
40
80
40
60
30
50
30
2、城市等级划分:
等级
城 市
特殊城市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一类
各省省会、青岛、大连、东莞、苏州、无锡、宁波
二类
其他地级城市
三类
各县及县以下地区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1、《差旅费借款单》
2、《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3、《XXX集团营销中心出差申请单》
4、《XXX集团营销中心出差总结报告》
附件1: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附件2:
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申 请 人
部 门
招待部门及人数
陪同人员及人数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部门经理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副总裁批准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营销中心出差申请单
出 差 人
出差时间
随同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达成目的
申请公司支持
上级主管
行政人资部
中心总经理
营销副总裁
附件4:
营销中心出差总结报告
出 差 人
出差时间
随同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成效
问题发现、分析
需求公司支持
汇报人:
汇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