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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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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 ‎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火电单位、新能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系统火电、风电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并纳入正常生产管理系统。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等同于主设备进行管理,明确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职责由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由安全监察部门承担。各单位应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第六条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系统各火力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成立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 ‎ 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各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 ‎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消防安全。‎ ‎(三)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消防安全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七)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对消防工作负总责,承担管理责任;公司对本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本区域消防事故的管理责任;各单位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程制度落实。‎ ‎(二)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三)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室合并设置,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障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护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十一)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技防物防措施。‎ ‎(十三)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十四)对消防安全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四章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二)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六)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消防档案 ‎(一)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发电企业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包括:消防水最不利点水压试验及放水记录、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定期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水消防系统定期(月度)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气体灭火系统定期(月度)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消防系统设备压力表校验记录、灭火系统启动试喷试验情况登记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定期检查、维护登记表等。‎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 ‎ 消防定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会议内容,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安全大检查或组织专项检查,至少每月集中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做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完好有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对及时予以消除。各单位要将消防检查发现问题纳入隐患排查和缺陷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现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公司及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各单位应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下列部位定为重点防火部位:‎ 火电企业:液氨储罐区、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机及其系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及升压站、高低压配电室、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脱硫吸收塔、湿式除尘器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企业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新能源企业:风电机组、控制室、油品库、库房、电缆隧道、蓄电池室、主变及升压站、档案室、计算机房。‎ 化工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区域、氯乙烯罐区、液氯储存区、控制室及调度室、通信机房、档案室、制氢站、变电站、锅炉燃油系统及制粉系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企业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第二十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专项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消防建审、过程管理、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修和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于消防设备、器材、材料的采购、消防工程的发包应严格把关,对相关资质和招标文件必须认真审核。‎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在公司系统有良好的运行业绩。‎ 第三十四条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章 消防教育、培训及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了解有关消防法规和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预案;‎ ‎(五)掌握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 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懂本岗位火灾扑救;‎ 懂疏散逃生方法;‎ 会报火警;‎ 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起火灾;‎ 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重点防火部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十条 外委项目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外委项目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预案应符合电站建设、检修、运行管理的实际,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章 消防安全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火灾责任人、责任单位按控股股东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