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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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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品的管理,对其标识、搬运、贮存、发放和使用实施过程控制,确保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二条 危险物品:指工程中常用的对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火工品、燃料、油脂、化工产品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所有危险物品的采购、验证、标识、搬运、贮存、发放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外必须执行本管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 火工品
(一) 各施工单位开工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库存容量、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配合公安部门按照既便于施工又确保安全的原则选址建库,同时应办理“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储存室时,也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批准;(有条件的地区现场不建设储存场所,由当地公安部门指定专业运输单位根据施工需用数量当日送达现场,剩余火工材料当日运出现场,由公安部门指定单位保存管理)。
(二) 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保持规定的距离,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看守值班室;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和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以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以及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和必要的通信联络设备,应设明显的警戒标志和“严禁烟”标志;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其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三) 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必须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各工区应建立出入库审批、检查和登记工作制度以及火工品的搬运、验收、领发、回收、清退、消毁、防火、看守及安全管理和检查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 火工品验收入库时要认真核对品种、数量、质量及质量检验合格证,开箱100%的检查包装件标志及包装质量等,做好相关记录;验收雷管时还必须对其编号进行核查登记。
(五) 火工品的储存保管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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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工品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填写“火工品动态登记薄”,做到手续齐备,帐、卡、物相符。
2、库房内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禁止存放空包装箱和其它物品。
3、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堆放时堆垛之间留有通道,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应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别堆码,并进行严格标识;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乳化炸药应单独设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炸药混放,垛高不超过四箱;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4、使用单位领用火工品前,应提出当日用量申请计划,经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 保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火工品动态登记簿”,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5、火工品出库后的搬运、加工和使用安全由施工班组负责;当日未用完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带回工棚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截留;对于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配合公安部门在批准地点销毁,做好现场记录。
6、对积压或工程完工后剩余的火工品由采供部门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部审核,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实施记录。
(六) 采供部门在采购火工品前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其运输方式、要求和责任应在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火工品的运输、保管、加工和使用等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
第五条 燃料油、油脂
(一) 进货验收
1、入库前要认真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等,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渗漏现象。
2、接卸燃料油用的油泵、管线、油罐等必须清洁,新桶的口盖要严密。
(二) 保管和发放
1、燃料油尽可能用油罐储存(最好是地下或半地下),以减少蒸发损失;桶装油要直立存放在阴凉处,避免爆晒;装桶不宜太满,留有7%的空间,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露天存放不宜超过半年。
2、储存、装卸燃料油场所应严禁烟火;应使用防爆灯,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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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罐计量器应装有铜或铝合金套,开启大桶口、槽车盖时应使用铜板子;不允许穿带钉鞋登上油桶、油罐和油车。
4、盛装过燃料油的空桶、空罐或空槽车,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接触火星。
5、一切用于贮存燃料油的容器、管道、装卸设备等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油罐区应安装避雷针;运输燃料油的汽车必须有接地链条,防止任何可能原因引起的静电起火。
6、各种润滑油脂应按品种、牌号分别存放,不能混淆,要经常检查容器,盖要严密,以防泄漏;压缩机油不可与氧气瓶混放,以防爆炸。
第六条 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一) 沥青和防水卷材是易燃物品,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存放料棚或露天场地,严禁烟火;禁止与其他易燃、可燃和爆炸物品堆放一起;桶装沥青在保管时应直立堆放,防止泄漏;在沥青的运输、保管和发放作业中,作业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具,以防中毒。
(二) 氧气、乙炔气等压缩气体:
1、验收时注意检查钢瓶与瓶阀螺纹连接处,气阀出口及气阀阀杆间隙处不得有泄漏,检查钢瓶上的合格标志,有无安全帽,保护胶圈、气阀处有无油污及有机粉末等。
2、保管时两者不可存放在一处,存放地点应阴凉通风、干燥,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存放温度不宜超过28℃,气瓶宜直立存放于特制的铁格架内,防止气瓶互相撞击和倾倒。
3、气体钢瓶头部严禁有油污,瓶口螺丝禁止上油,以防气化燃烧引起爆炸;任何油脂和可燃物不能与氧气瓶接触,或在其附近存放。
4、施工现场敷设气体管线集中氧气及乙炔气站供气管道和气站,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1.3.5及11.3.6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 毒害品、腐蚀品
1、验收时应严格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核对品种、数量及质量合格证,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有无渗漏;
2、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剧毒物品应设专柜保管。
3、腐蚀品不能与爆炸物、有机物、氧化剂、可燃物以及腐蚀物之间接触,否则均能引起爆炸;也不能与人体接触,以免灼伤。
4、在管理和作业时要穿戴防护用具,以防中毒或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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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库区要有基本的消防设施;一般毒害品、腐蚀品的消防都可用水、砂土等扑救,如氯化锌、草酸可用水、砂土;硫酸可用二氧化碳,但不可以用压力水扑救;盐酸可用水、石灰或砂土;纯碱可用水,但不可用酸碱灭火机等。
(四) 橡胶、塑料、纤维及其制品在保管方面应注意分类存放,不能和易燃物品堆放在一起;库房要有基本的消防设施;其他具体要求执行《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注意回收各种废旧物资,并分类存放,按国家有关废旧物资回收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八条 由于上述危险品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出现了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执行有关预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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