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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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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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做好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设备 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负责项目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3.2 拥有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负责制定各自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管理制度,并建立运行、保养、维修台帐,保存相应技术档案。 4. 实施 4.1 锅炉房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报 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4.2 新购锅炉要有出厂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等有效证件,旧锅炉需进行大修时, 报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3 锅炉的安装要经专业安装公司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项目总工) 批准后施工,运行前要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4.4 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锅炉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班组长、司炉 工、维修工等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挂牌上墙,制定交接班、安全检查等制 度,并记录齐全。 4.5 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各种安全附件、装置齐全且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校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4.6 司炉工属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4.7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检验。 4.8 气瓶的使用、运输、贮存单位,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行规程,有 关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4.9 气瓶的使用单位要对每只气瓶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质 保书、检验记录等)。 4.10 气瓶要严格按铭牌规定使用,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4.11 各种气瓶要定期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录。 5. 相关文件。 5.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 373 号) 5.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 劳动部令第 8 号) 5.3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 5.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 号) 5.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 5.6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 6. 记录与归档 6.1 锅炉的安装、检修、验收要有记录并交有关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台帐档案交项目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保存至工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