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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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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及外来施工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并执行本程序,对公司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方实施有效的影响与管理,确保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第二条 适用于对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涉及的相关方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条 本程序所涉及到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术语均以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的术语定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安全部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外来施工方负责人对其单位从与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起,到其单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本公司整个过程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供应三部负责对外来施工方进行资质审查,没有资质的外来施工方不得参与竞标。吊车单位资质的审查由本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审查,没有资质的单位吊车不得使用。
第七条 安全一部、安全二部根据管辖职能范围分别开展工作。负责与外来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进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对基建处、施工地点所在车间管理人员、接洽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安全考核;负责外来施工方施工作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并考核。
第八条 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地点所在车间管理人员、接洽部门(人员)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外来施工方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监督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并考核。
第三章 对相关方的管理工作要求
第九条 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控制流程图
第十条 相关方的分类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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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方的定义及其对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A类:上级机关、省市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定监测部门等;
B类:被动的接受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表现或行为的个人、团体,如公司周围居民、排污口直接受污染的人群、访问者等;
C类:自身的行为、产品或服务对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直接的较大的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在厂区施工或生产的单位、供方、外包方等。
安全一部、安全二部分别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C类相关方进行统计,填报、更新《相关方统计表》,基建处、供应部、设备部、销售部予以协助。统计表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对C类相关方应沟通的信息
综合信息有:
①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
②公司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
③公司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或不可容许危险源的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对C类相关方的要求
对供方的要求有:
①技术开发部在产品设计开发、工艺调整、新技术应用中提出对原材料、物资配件在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提出强制性要求,如环保标志、3C、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要求;
②安全部牵头组织质量检验部、环境保护部、物资管理部、供应部规定危化品、劳动保护用品供方在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如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经营执照等三证齐备,并纳入供方评定准则实施一票否决;
③设备部牵头组织环境保护部、安全部规定设备采购、维护、改造中对供方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④物资管理部规定可能危害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物资(如化学试剂、氧气、乙炔、油漆、液氨等危险化学品)、设备在厂区运输、存放的要求,包括应急处理要求。
第十三条 对C类供方的要求应包含法规要求,也可高于或优于法规要求。可以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中摘录,必要时应专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上述要求,应由相关业务部门在合同、沟通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双方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责任、义务、应遵守的准则和活动的起止点。沟通文件可以是告知书、入厂教育、入厂须知、信息传递单等。
第十五条 对C类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及实施
安全部、设备部、供应部、环境保护部、基建处负责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同有关的相关方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并按规定落实有关要求。信息的沟通与实施形成《信息沟通记录》。
第十六条 对C类相关方沟通信息的确定、沟通及实施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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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信息的确定、沟通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事件或事故应提出批评、整改、经济处罚或停业等要求,必要时下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整改通知单》,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形成《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日常检查记录》。
第四章 对外来施工方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方包括在生产区施工的建筑人员、专业设备修理人员、废弃物收集处理单位、清洁工等。安全部负责、发包方协助,制定相关要求,如建筑施工中高空坠物的防护、作业安全保护、作业资质、安全用电、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等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包方协助,制定相关过程中环境要求。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在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资质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对提供资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公司不得从事资质以外的作业。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必须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必须有安全员、预算员、质检员、施工员、材料员等“五大员”, 五大员必须各司其责,不得兼任,进入工地必须挂牌持证上岗,各级人员佩戴安全帽颜色必须规范,,并报本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四章 外来施工方及人员的现场安全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所有外来施工方在与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由供应三部或相关接洽部门带领外来施工方负责人,到本公司安全部签订安全协议,并对所有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外来施工方没有签订安全协议,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与培训,就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发现一次对供应三部或相关接洽部门处罚200~1000元。外来施工方应对所聘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字存档备查。安全部应不定期对公司外来施工方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在本公司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容器)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首先通知施工地点所在车间负责人,然后按《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规范》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不按要求办理安全作业证的不准作业,违者对施工单位处罚200~500元,对施工地点所在车间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办理作业证,安全部未监管落实到位的,给予安全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二十二条 所有外来施工方有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材料或中间品的,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并如实向安全部报告备案,施工期间接受安全部、施工地点所在车间和项目组的监督管理,不按此规定执行,对施工单位一次处罚200~500元,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对施工单位一次处罚500~5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外来施工方必须保证施工场所的物料有序和场地整洁,尤其要加强对可燃物、助燃物的管理,建设工程在临边、洞口处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增设安全标识,因管理、标识不到位造成隐患或事故的发生,对施工单位一次处罚2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 外来施工方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安全部,由安全部按照事故“四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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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调查处理。视事故影响恶劣程度及责任认定对施工方处罚100~2000元;对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到安全部及相关部门的施工单位另处罚500~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因外来施工方安全设施(设备)制造质量不合格、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并赔偿损失,视事故影响恶劣程度对施工方处罚1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多次出现违章行为、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有意不遵守本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安全监管的施工单位,由安全部报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召集该施工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勒令停工整顿,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外来施工方,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书面通知要求供应三部对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不按施工安全要求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施工单位处罚50~200元。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施工地点,发现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地点,对施工单位处罚100元/人.次。
第二十九条 外来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焊工、电工、叉车工、吊装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对施工单位处罚200元/人.次。
第三十条 外来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地点以外的区域,尤其是重要生产岗位、设备、酸库周围、配电室、氨站、危化品储存等危险场所,相关车间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其离开危险区域并向安全部报告。对无故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所在施工单位处罚100~200元。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各种电器和设备,如确实需要动用,必须经相关车间并制订安全措施、派人监护并签字同意后才能动用,违者对施工单位处罚500~2000元。
第三十二条 施工地点所在车间发现施工人员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场所,有权责令施工方停止作业,然后通知安全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公司内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循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工作地点所在车间、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道路行驶速度按≤10km/h严格执行。超载、车辆年检不合格、有缺陷等车辆不准进入厂区,发现一次按车辆牌号对相关司机处罚200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另行管理。
第五章 施工中临时用电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证、乱搭乱接用电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5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损失大小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检、维修必须实行断电挂牌制度,不断电挂牌就对电气设备进行检、维修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电器设备应经常性检查,漏电保护器不完好的电器不准使用,违章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元。
第六章 生产区域内施工作业应遵循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派工单先发到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相关车间、施工单位安全员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危害辨识,指出需要采取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安全部管理人员、施工地点所在车间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员三方签字办证确认后将派工单返回到相关部门盖章生效。无三方签字的施工作业属于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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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内施工时,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所在车间或项目组各自至少派一名监护人,监护人作为现场安全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并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第四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安全措施、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岗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1000元。导致发生事故对施工单位负处罚500~1000元,对相关监护人处罚2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供方及外来施工方使用的相关表单以本规定的附件为准,表单包括:
1、 JL-744-01《相关方统计表》
2 、JL-744-02《需重点施加影响相关方一览表》
3 、JL-744-03《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现场检查报告》
4 、执行本标准所发生的记录由发生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安全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控制程序》及《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外 来 施 工 方 统 计 表
编号:
序号
相关方名 称
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从事的活动
可能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因素
相关信息或要求(可以是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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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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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点施加影响外来施工方一览表
编号:
序号
单位名称
从事的活动及部位
参与
人数
发包单位
备注
编制: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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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现场检查报告
编号:
检查部门
检查人
被检查现场单位负责人
(签字)
检查事项
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解决方案:
限令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编制: 批准: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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