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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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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增减员最终申报时间 向社保局最终申报时
间
各地社保需确认的最
终到款时间
向社保局最终划款时
间
当月账单中缴费的费
用所属月(例:当月
报下月)
增减员最终申报时间 向社保局最终申报时
间
各地社保需确认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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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局最终划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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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账单中缴费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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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
北京 北京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次月13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次月13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次月13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次月13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次月13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次月13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天津 天津 每月15日 每月26日 次月6日 次月7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6日 次月6日 次月7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6日 次月6日 次月7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6日 次月6日 次月7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6日 次月6日 次月7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6日 次月6日 次月7日 当月报下月
河北 石家庄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次月1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2号 次月1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2号 次月1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次月1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次月1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1号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河南 郑州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次月8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每月08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每月08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每月8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每月8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每月08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下月
山西 太原 每月10日 次月5号 当月20日 次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日 次月5号 当月20日 次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日 次月5号 当月20日 次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日 次月5号 当月20日 次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日 次月5号 当月20日 次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日 次月5号 当月20日 次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山东
济南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1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1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1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1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1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1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次月
青岛 每月15日增
每月30日减 每月7日 次月7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增
每月30日减 每月7日 次月7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增
每月30日减 每月7日 次月7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增
每月30日减 每月7日 次月7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增
每月30日减 每月7日 次月7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增
每月30日减 每月7日 次月7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辽宁
大连 每月15日 次月1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1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1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1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1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1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大连开发区 每月15日 次月7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7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7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7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7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7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沈阳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次月11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次月11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次月11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次月11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次月11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0日 次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吉林 长春 每月5日 每月25日 每月30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8日 每月23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5日 每月18日 每月23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5日 每月25日 每月30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8日 每月23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5日 每月25日 每月30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黑龙江 哈尔滨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3日 每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3日 每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3日 每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3日 每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3日 每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3日 每月23日 当月报下月
内蒙
呼和浩特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30日 每月30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包头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东区
上海 上海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江苏
南京 每月15号 每月21号 次月8日 次月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1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1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1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1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4号 次月8号 次月30号 当月报当月
苏州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号 次月30号 当月报下月
苏州工业园 每月15号 每月30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当月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南通 每月15号 每月16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16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16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16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16号 次月8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16号 次月8号 次月25号 当月报当月
扬州 每月15日 每月25号 每月28号 次月1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号 每月28号 次月1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号 每月28号 次月1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号 每月28号 次月1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号 每月28号 次月1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0号 每月28号 次月20号 当月报当月
无锡 每月8日 每月24日 次月6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24日 次月6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24日 次月6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24日 次月6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24日 次月6日 次月8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24日 次月10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镇江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泰州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6号 次月15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次月6日 次月15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5号 次月6日 次月15号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25号之前 次月6日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6日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25日 次月6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淮安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当月27日 次月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当月27日 次月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当月27日 次月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当月27日 次月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当月27日 次月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3日 当月27日 当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徐州
常州 每月12号 每月23日 次月10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2号 每月23日 次月10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2号 每月23日 次月10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2号 每月23日 次月10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2号 每月23日 次月10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2号 每月23日 次月10号 次月10号 当月报下月
浙江
杭州 每月5号 每月12号 每月30日 次月1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5号 每月12号 每月30日 次月1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5号 每月12号 每月30日 次月1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5号 每月12号 每月30日 次月1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5号 每月12号 每月30日 次月1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5号 每月12号 每月30日 次月1号 当月报当月
温州 每月18号 每月24号 每月31号 次月2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8号 每月24号 当月31号 次月2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8号 每月24号 每月31号 次月2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8号 每月24号 当月31号 次月2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号 每月18号 每月24号 次月2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8号 每月15前 每月31号 次月2号 当月报下月
宁波 每月13日增
每月10日减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3日增
每月10日减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3日增
每月10日减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3日增
每月10日减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3日增
每月10日减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3日增
每月10日减 每月17日 每月25号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嘉兴 每月15号 每月20日 每月30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0号 每月30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0号 每月30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0号 每月30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号 每月20号 每月30日 次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30日 每月30日 次月1日 当月报当月
湖州 增员每月15日;减员
每月22日 每月25日前 次月10日前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当月 增员每月15日;减员
每月22日 每月25日前 次月10日前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当月 增员每月15日;减员
每月22日 每月25日前 次月10日前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当月 增员每月15日;减员
每月22日 每月25日前 次月10日前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当月 增员每月15日;减员
每月22日 每月25日前 次月10日前 次月15日前 当月报当月 增员每月15日;减员
每月22日 每月25日前 次月5日前 次月5日前 当月报当月
绍兴 每月10号 每月15日 次月3号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5日 次月3号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5日 次月3号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5日 次月3号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5日 次月3号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4日 次月3号 次月5号 当月报当月
安徽
合肥 每月8日 每月20日 每月30日 次月4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8日 每月20日 每月30日 次月4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8日 每月20日 每月30日 次月4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8日 每月20日 每月30日 次月4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8日 每月20日 每月30日 次月4日 当月报次月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每月27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马鞍山
南区
湖北 武汉 每月10日 每月18日 每月30日 每月1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8日 每月30日 每月1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8日 每月30日 每月1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8日 每月30日 每月1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8日 每月30日 每月18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日 每月18日 每月30日 每月18日 当月报下月
湖南 长沙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江西 南昌 每月15日报下月 每月20日申报下月 每月13日到本月款 每月20日付当月费
用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报下月 每月20日申报下月 每月13日到本月款 每月20日付当月费
用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报下月 每月20日申报下月 每月13日到本月款 每月20日付当月费
用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报下月 每月20日申报下月 每月13日到本月款 每月20日付当月费
用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报下月 每月20日申报下月 每月13日到本月款 每月20日付当月费
用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报下月 每月20日申报下月 每月13日到本月款 每月20日付当月费
用 当月报下月
广东
深圳 每月15日 每月18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18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18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18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18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5日 每月26日 每月28日 每月28日至次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广州 每月1日 每月15日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15日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15日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15日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15日 每月1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10日 每月10日 当月底前 当月报当月
东莞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东莞没有生育保险 无 无 无 无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次月8日 次月底前 当月报下月
佛山 增:每月5日报当月
减:每月20日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12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增:每月5日报当月
减:每月20日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12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增:每月5日报当月
减:每月20日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12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增:每月5日报当月
减:每月20日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12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增:每月5日报当月
减:每月20日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12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增:每月5日报当月
减:每月20日报下月 每月25日 每月12日 每月30日 当月报当月
汕头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汕尾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5日 每月25日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5日 每月25日 每月30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珠海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2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2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2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2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2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2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江门 每月6日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6日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6日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6日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6日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6日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当月报当月
潮州 每月10号 每月13号 每月13号 每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8号 每月20号 当月13号 当月15号 当月报下月 每月10号 每月13号 每月13号 每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3号 每月13号 每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10号 每月13号 每月13号 每月15号 当月报当月 每月28号 每月30号 当月30号 当月30号 当月报当月
中山 每月8日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每月2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每月24日 当月报当月 已包含在医疗 已包含在医疗 已包含在医疗 已包含在医疗 已包含在医疗 每月8日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每月2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每月2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5日 每月22日 每月24日 当月报当月
惠州 每月2日 每月4日 每月13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日 每月4日 每月13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惠州没有生育保险 无 无 无 无 每月2日 每月4日 每月13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日 每月4日 每月13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2日 每月25日 每月24日 每月24日 当月报当月
广西 南宁 每月15日 次月2日 次月10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日 次月10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日 次月10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日 次月10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日 次月10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2日 次月10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福建
福州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每月1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厦门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每月15日
前申报当月增员,次
月减员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每月20日 当月增员,次月减员
泉州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10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海南 海口 每月1日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日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当月
西区
陕西 西安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5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新疆 乌鲁木齐 每月8日 每月16日 每月16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6日 每月16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6日 每月16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6日 每月16日 每月20日前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6日 每月16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8日 每月16日 每月16日 每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甘肃 兰州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7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7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7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7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7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次月5日 次月7日 次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宁夏 银川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5日 次月2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20日 次月15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下月
青海 西宁 每月1号报当月,25
号报下月增减 每月10日 次月2日 次月20日 当月包当月 每月1号报当月,25
号报下月增减 每月10日 次月2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号报当月,25
号报下月增减 每月10日 次月2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号报当月,25
号报下月增减 每月10日 次月2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号报当月,25
号报下月增减 每月10日 次月2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1号报当月,25
号报下月增减 每月10日 次月2日 次月20日 当月报当月
四川 成都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24日 每月25日
增员当月报当月;当
月报减,当月产生费
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24日 每月25日
增员当月报当月;当
月报减,当月产生费
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24日 每月25日
增员当月报当月;当
月报减,当月产生费
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24日 每月25日
增员当月报当月;当
月报减,当月产生费
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24日 每月25日
增员当月报当月;当
月报减,当月产生费
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每月14日 每月15日 每月24日 每月25日 当月报当月
重庆 重庆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每月28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每月28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每月28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每月28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每月28日 次月5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15日 每月15日 每月28日 每月29日 当月报当月
云南 昆明 每月8日 每月10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8日 每月8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8日 每月10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8日 每月10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8日 每月10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每月8日 每月10日 每月25日 每月10日 当月报下月
西藏 拉萨 每月5日 每月9日 每月9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9日 每月9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9日 每月9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9日 每月9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9日 每月9日 每月14日 工伤每年交一次,一
次交费自入职前一个
月起到当年自然年底
每月5日 每月9日 每月9日 每月14日 当月报当月
贵州 贵阳 每月5日 每月10日 每月17日 每月17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0日 每月17日 每月17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0日 每月17日 每月17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0日 每月17日 每月17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0日 每月17日 每月17日 当月报当月 每月5日 每月10日 每月17日 每月17日 当月报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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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 编号 城市 06年最低工资情况 07年最低工资情况 08年最低工资情况 09年最低工资情况 10年最低工资情况 11年最低工资情况 12年最低工资情况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通知时间 最低工资 非全小时最低
北区
北京 北京 06 640 7.9元/小时 07.07.01 730 8.7元/小时 2008.06.30 800 9.6元/小时 800 9.6元/小时 2010.07.01 960 11元/小时 2010.12.24 1160 13元/小时 2012.1.1 1260 7.2元/小时
天津 天津 06 670 6.4元/小时 07.04.01 740 7元/小时 08.4.1 820 7.8元/小时 820 4.7元/小时 2010.04.01 920 5.3元/小时 2011.4.1 1160 6.7元/小时 2012.4.1 1310 13.1元/小时
河北 石家庄 06.10.01 580 6.6元/小时 不变 580 6.6元/小时 2008年7月 750 7.8元/小时 750 2010.7.1 900 9元/小时 2011.7.1 1100 11元/小时
河南 郑州 05.10.01 480 7元/小时 07.10.01 650 7.5元/小时 650 7.5元/小时 650 7.5元/小时 2010.07.01 800 9元/小时 2011.10.1 1080 10.2元/小时
山西 太原 06 550 6.5元/小时 07.10.01 610 7元/小时 610 720 2010.04.01 850 9.3/小时 2011.04.01 980 10.8/小时 2012.4.1 1125 12.3
山东
济南 06.10.01 610 6.6元/小时 不变 610 6.6元/小时 08.1.1 760 7.7元/小时 2010.05.01 920/760 2011.3.1 1100 2012.3.1 1240 13元/小时
青岛 06.10.01 610 5.7元/小时 不变 610 5.7元/小时 08.1.1 760 7.5元/小时 2010.05.01 920 9.6元/小时 2011.5.1 1100 2012.3.1 1240 13元/小时
辽宁
大连 06 590 6元/小时 07.12.20 700 6.5元/小时 2010.07.10 900 9元/小时 2011.4.1 1100 11元/小时 2011.4.1 1100 11元/小时
大连开发区 2011.4.1 1100 11元/小时
沈阳 06 550 5.5元/小时 07.12.20 700 6.5元/小时 07.12.20 700 6.5元/小时 07.12.20 700 6.5元/小时 2010.07.01 900 8.5元/小时 2011.07.25 1100 11元/小时
吉林 长春 06 510 4.2元/小时 07.07.01 650 5元/小时 650 5元/小时 650 5元/小时 2010.05.01 820 6.3元/小时 2011.5.1 1100 7.7元/小时
黑龙江 哈尔滨 06.05.01 590 4.3元/小时 07.01.01 650 5.5元/小时 08.04.01 650 2010年9月 840元 哈尔滨市6.5元/小时
内蒙
呼和浩特 2010年7月 900 8.2元/小时 2011.11.1 1050 8.9元/小时
包头 2010年7月 900 8.2元/小时 2011.11.1 1050 8.9元/小时
东区
上海 上海 06 750 6.5元/小时 07.09.01 840 7.5元/小时 08.04.01 960 8元/小时 08.04.01 960 8元/小时 2010.04.01 1120 9元/小时 2011.4.1 1280 11元/小时 2011.4.1 1450 12.5元/小时
江苏
南京 06 750 6.3元/小时 07.10.01 960 7.2元/小时 09.02.01 960 7.2元/小时 2010.02.01 960 7.8元/小时 2011.2.1 1140 9.2元/小时
苏州 06 750 6.3元/小时 07.10.01 850 7.2元/小时 08.07.01 850 2011.2.1 1140 9.2元/小时 1370 11.5元/小时
苏州工业园 06 750 6.3元/小时 07.10.01 850 7.2元/小时 08.07.01 850 2011.2.1 1140 9.2元/小时 1370 11.5元/小时
南通 06 620 5.2元/小时 07.10.01 700 5.9元/小时 08.07.01 850 7.2元/小时 09.07.01 850 7.2元/小时 2011.2.1 1140 9.2元/小时
扬州 06 620 5.2元/小时 07.10.01 700 5.9元/小时 08.07.01 700 5.9元/小时 2010.02.01 790 6.4元/小时 2011.2.1 930 7.5元/小时 2012.6.1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110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950元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9.6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8.3元。
无锡 06 750 6.3元/小时 07.10.01 850 7.2元/小时 08.04.01 850 7.2元/小时 08.04.01 850 7.2元/小时 2011.2.1 1140 9.2元/小时 2012.8.2 1320 11.5元/小时
镇江 06 620 5.2元/小时 07.10.01 700 5.9元/小时 08.04.01 850 7.2元/小时 2010.02.01 960 7.8元/小时 2011.2.1 1140一类地区:9.2元/小时,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二类地区:7.5元/小时,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泰州 07.10.1 700 5.9元/小时 07.10.1 700 5.9元/小时 2010.02.01 790 6.4元/小时 2011.12.1 1140 9.2元/小时
淮安 2012年2月 930 7.5元/小时
徐州
常州 06 750 6.3元/小时 07.10.01 850 7.2元/小时 08.07.01 850 7.2元/小时 09 850 7.2元/小时 2010.02.01 960/790 7.8或6.4元/小时 2011.2.1 1140 9.2或7.5元/小时 2012年6月 132011.5元/小时或9.6元/小时
浙江
杭州 06 750 6.4元/小时 07.10.01 850 7.2元/小时 850 960 8元/小时 2010.04.01 1100 9元/小时 2011.04.30 1310 10.7 沿用去年 1310 10.7
温州 06 670 5.7元/小时 07.09.01 850 7.2元/小时 960 8元/小时 2010.04.01 1100 9元/小时 2011.4.1 1310 10.7元/小时
宁波 06 750 6.4元/小时 07.09.01 850 7.2元/小时 08.09.25 960、850 8.0元/小时、7.1元/小时 2010.04.01 1100 9元/小时 2011.4.1 1310 10.6/小时
嘉兴 06 670 5.7元/小时 07.09.01 750 6.4元/小时 08.09.01 850 7.1元/小时 850 2010.04.01 980 8元/小时 2011.4.1 1160 9.5元/小时
湖州 850 7.1元/小时 08.9 850 7.10元/时 2010.04.01 980 8元/小时 2011.4.1 1160 9.5元/小时
绍兴 06 670 5.7元/小时 07.09.01 750 6.4元/小时 850 2010.04.01 980 8元/小时 2011.4.1 1160 9.5元/小时
安徽
合肥 06 520 5.7元/小时 07.10.01 560 6元/小时 560 6元/小时 560 6元/小时 2010.07.01 720 7.5/小时 2011.7.1 1010 10.6元/小时
马鞍山
南区
湖北 武汉 05 460 5元/小时 07.03.01 580 6元/小时 08.07.01 700 7元/小时 2010.05.01 900 9元/小时 2011.12.1 1100 10元/小时
湖南 长沙 06 600 6.5元/小时 07.07.01 635 6.8元/小时 08.07.01 665 7.5元/小时 09.07.01 665 7.5元/小时 2010.07.15 850 8.5元/小时 2011.7.1 1020 10元/小时
江西 南昌 06 510 5.7元/小时 不变 510 5.7元/小时 580 6.6元/小时 580 6.6元/小时 720 6.8元/小时 720 6.8元/小时
广东
深圳 06 810 4.66元/小时 07.10.01 850 4.89元/小时 08.07.01 1000 8.8元/小时 2010.07.01 1100 2011.4.1 1320 11.7元/小时 2012.2.1 1500 13.3元/小时
广州 06.09.01 780 7.5元/小时 07.04.01 780 7.5元/小时 08.04.01 860 8.3元/小时 860 8.3元/小时 2011.3.1 1300 12.5元/小时
东莞 06.04.01 578 6.6元/小时 07.04.01 690 6.6元/小时 08.04.01 770 7.4元/小时 2010.05.01 920 8.8元/小时 2011.3.1 1100 10.5元/小时
佛山 06 690 6.6元/小时 不变 690 6.6元/小时 08.4.1 770 7.4元/小时 08.4.1 770 7.4元/小时 2010.03.11 920 8.8元/小时 2011.3.1 1100 10.5元/小时
汕头 06 600 5.8元/小时 不变 600 5.8元/小时 08.4.1 670 6.5元/小时 2010.05.01 810 7.9元/小时 2011.3.1 950 9.3元/小时
汕尾 600 5.8元/小时 2010.05.01 710 6.9元/小时 2011.3.1 850 8.3元/小时
珠海 06 690 6.6元/小时 不变 690 6.6元/小时 08.4.1 770 7.4元/小时 2010.05.01 960 9.2元/小时 2011.3.1 1150 11元/小时
江门 06.9.1 600 5.8元/小时 不变 600 5.8元/小时 08.4.1 670 6.5元/小时 2010.05.01 810 7.9元/小时 2011.3.1 950 9.3元/小时
潮州 500 5.4元/小时 08.4.1 580 5.6元/小时 2010.05.01 710 6.9元/小时 2011.1.18 850 8.3元/小时
中山 06 690 6.6元/小时 不变 690 6.6元/小时 08.4.1 770 7.4元/小时 2010.05.01 920 8.8元/小时 2011.3.1 1100 10.5元/小时
惠州 06 600 5.8元/小时 不变 600 5.8元/小时 08.4.1 670 6.5元/小时 2010.03.01 810 7.9元/小时 2011.1.18 950 9.3元/小时
广西 南宁 06 500 3.8元/小时 07.11.01 580 4.5元/小时 08.8.1 670 5元/小时 2010.09.01 820 6元/小时 2012.2.14 1000 8.5/小时
福建
福州 06 570 5.5元/小时 07.08.01 650 6.5元/小时 08.8.1 650 6.5元/小时 2010.03.16 800 2011.3.1 950 10元/小时
厦门 06 650 6.8元/小时 07.08.01 750 7.9元/小时 08.3.1 750 7.9元/小时 2009.3.1 750 7.9元/小时 2010.03.01 900 9.6元/小时 2011.3.1 1100 11.6元/小时 2012.8.1 1200 12.7/小时
泉州 06 570 5.5元/小时 07.08.01 650 6.5元/小时 2010.03.17 800 2011-3.1 950 10元/小时
海南 海口 830
西区
陕西 西安 06.10.01 540 6元/小时 不变 540 6元/小时 08.1.1 600 6.6元/小时 2010.07.01 760 7.6元/小时 2011.1.1 860 8.6元/小时 2012.1.1 1000 10元/小时
新疆 乌鲁木齐 06.05.01 580 6.5元/小时 不变 580 6.5元/小时 670 7元/月 2010.08.01 660/800 7.7元/小时
甘肃 兰州 06 430 4.4元/小时 不变 430 4.4元/小时 08 620 620 6.5 2010.10.01 760 7.9元/小时 2012.4.1 980 10.3元/小时
宁夏 银川 06.03.01 450 5.4元∕小时 07.10.01 560 6.4元/小时 07.10.01 560 6.4元/小时 2010.5.1 710 2011.4.1 900 9元/小时 2012.4.1 1100 11元/小时
青海 西宁 06 440 08.5.1 580 580 6.3元/小时 2010.09.01 750 8.1元/小时
四川 成都 06 580 6.4元/月 不变 580 6.4元/小时 07.12.26 650 7.1元/小时 2010.08.01 850/780 8.9元/8.2元/小时 2012.1.1 1050/960 11元/10元/小时
重庆 重庆 06 580 5.8元/小时 不变 580 5.8元/小时 08.1.1 680 6.8元/小时 2011.1.1 870 8.7元/小时 2012.5.1 1050 10.5元/小时
云南 昆明 06 540 4.8元/小时 不变 540 4.8元/小时 2008.1.1 680 7元/小时 2010.07.01 830 8元/小时 930 9元/小时 2012.1.1 1100
西藏 拉萨 2008.1 730 6.5元/小时 2008.1 730 6.5元/小时 2010.7.1 950 8.5元/小时
贵州 贵阳 06 550 6.3元/小时 07.11.01 650 6.9元/小时 650 6.9元/小时 2010.10.01 830 8元/小时 2011.9.1 930 10元/小时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截止2019年12月)
地区 标准实行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日期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北 京 2019.09.01 1890
天 津 2019.07.01 1950
河 北 2019.07.01 1650 1590 1480 1380
山 西 2019.05.01 1620 1520 1420 1320
内蒙古 2019.07.01 1640 1540 1440 1340
辽 宁 2019.01.01 1530 1320 1200 1020
吉 林 2019.12.01 1480 1380 1280
黑龙江 2019.10.01 1480 1450 1270 1120 1030
上 海 2019.04.01 2190
江 苏 2019.01.01 1770 1600 1400
浙 江 2019.11.01 1860 1660 1530 1380
安 徽 2019.11.01 1520 1350 1250 1150
福 建 2019.08.01 1500 1350 1230 1130
江 西 2019.10.01 1530 1430 1340 1180
山 东 2019.06.01 1710 1550 1390
河 南 2019.07.01 1600 1450 1300
湖 北 2019.09.01 1550 1320 1225 1100
湖 南 2019.01.01 1390 1250 1130 1030
广 东 2019.05.01 1895 1510 1350 1210
深圳 2019.03.01 2030
广 西 2019.01.01 1400 1210 1085 1000
海 南 2019.05.01 1430 1330 1280
重 庆 2019.01.01 1500 1400
四 川 2019.07.01 1500 1380 1260
贵 州 2019.10.01 1600 1500 1400
云 南 2019.09.01 1570 1400 1180
西 藏 2019.01.01 1400
陕 西 2019.05.01 1480 1370 1260 1190
甘 肃 2019.04.01 1470 1420 1370 1320
青 海 2019.05.01 1270 1260 1250
宁 夏 2019.07.01 1480 1390 1320
新 疆 2019.07.01 1670 1470 1390 1310
全国各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止2019年12月)
地区 标准实行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日期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北京 2019.09.01 21
天津 2019.07.01 19.5
河北 2019.07.01 17 16 15 14
山西 2019.05.01 17.7 16.6 15.6 14.5
内蒙古 2019.07.01 13.3 12.5 11.7 10.9
辽宁 2019.01.01 15 13 10.8 9.5
吉林 2019.12.01 13.5 12.5 11.5
黑龙江 2019.10.01 14.2 14 11.5 10.8 10
上海 2019.04.01 19
江苏 2019.01.01 15.5 14 12
浙江 2019.11.01 17 15.2 13.8 12.5
安徽 2019.11.01 16 14 13 12
福建 2019.08.01 16 14.3 13 12
江西 2019.10.01 15.3 14.3 13.4 11.8
山东 2019.06.01 17.1 15.5 13.9
河南 2019.07.01 15 13.5 12
湖北 2019.09.01 16 15 14 12.5
湖南 2019.01.01 13.5 11.9 11.4 10.7
广东 2019.05.01 18.3 14.4 13.3 12
深圳 2019.03.01 18.5
广西 2019.01.01 13.5 11.5 10.5 9.5
海南 2019.05.01 12.6 11.7 11.3
重庆 2019.01.01 15 14
四川 2019.07.01 15.7 14.4 13.2
贵州 2019.10.01 17 16 15
云南 2019.09.01 14 13 12
西藏 2019.01.01 13
陕西 2019.05.01 14.8 13.7 12.6 11.9
甘肃 2019.04.01 15.5 15 14.4 13.9
青海 2014.05.01 12.9 12.8 12.7
宁夏 2019.07.01 14 11.5 12
新疆 2019.07.01 16.7 14.7 13.9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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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大区 省份 城市 病假工资规定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备注
享受相关政策 处理流程 享受相关政策 处理流程 享受相关政策 处理流程 享受相关政策 处理流程 报销政策 津贴规定 缴费后员工可获得何种凭证 本市城区内是否可转 社保跨区转移对保险享受的影响 本市城区内转移办理流程 跨省是否可转 社保跨省转移对保险享受的影响 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转移政策 转移办理流程 支取政策 支取办理流程
北区
北京 北京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
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
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令第142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
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
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
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
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
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
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
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
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
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
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
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
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
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
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
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
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
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
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
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本市城镇户口——档案在工作期间保存在单
位——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存档机构将
档案退回街道——接收失业培训——领取失
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
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
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
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
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
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
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
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
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九条 失
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至90%。具体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
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
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三)累计缴费时
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发放;(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五)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
的90%发放;(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
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北
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门诊急诊:超过起付线后——将看病的单据
及处方等提供给智联——智联到社保为员工
报销。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应付部分
即可。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
由累计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计超过1800元;累计超过1800元费用中在定点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比例由 60%调整为7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
重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由50%调整为 70%。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
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由14000元调整为16800元、双腔及三腔的每套由
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临时的每套由6000元调整为7200元;
(二)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由7000元调整为8400元、机械膜每套由8000元调
整为9600元;
(三)人工晶体每只由668元调整为810元;
(四)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由4500元调整为54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由5000
元调整为6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由 3300元调整为3960元;
(五)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
(六)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
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
险的支付范围。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已办理报销
的,已报销的费用仍执行原规定,不再办理退费或改报手续;上半年门(急)诊医
疗费用未办理报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
用,按原规定报销;2008年7月1日(含)后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
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六、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
大病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使用贵重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的比例、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
准,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七、离休干部介入检查、治疗中使用的贵重医用材料,按照《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
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
(京组通[2003]72号)的规定报销,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本市离休干部使用其他
贵重医用材料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的比例、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最高
费用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
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
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
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
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
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
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
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
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
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
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
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
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
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
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
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
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
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
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
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
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
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
定处理。
产前检查——产假——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
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
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
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
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
、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
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
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
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
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
、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
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
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
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
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
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
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
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
、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
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
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
、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
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
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
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
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
、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
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
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
、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
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
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
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
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
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
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
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
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
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
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
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
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
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
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医疗保险手册》《医保存折》 可以转移 不受影响 提供转移单及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可以转回户口所在地社保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其他不转 户口所在地社保提供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北京市社保进行转移——户口所在地社保接
收并进行账户分配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
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
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
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
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
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
,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
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
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
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
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
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
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
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
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
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提供新建公积金账户的信息(单位编号、个
人编号、单位全称,如果是国管中心与市管
中心之间转移,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开
户证明)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
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
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
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
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
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
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
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
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
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
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
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
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
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
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
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
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
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
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
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
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
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
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
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
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
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
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供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
积金中心直接将支取款项划入员工提供账号
天津 天津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
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
1.参保后即在天津社保中心建立养老保险个人
帐户
2.个人帐户内的金额 = 个人缴费基数的8%
单位缴纳部分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3.个人帐户内的金额将在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
金
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的金额可转移、继承
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
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45
周岁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存储额
一次支付给本人。
退休年龄: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
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
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3.因病或非因工致
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
件: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
满10年;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病退)条件:1.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失业7天之内办理失业登记,60天之内领取失
业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
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一年不满两年享受失业金3个月;两年不
满三年享受失业金6个月;三年不满四年享受
失业金9个月;四年不满五年享受失业金12个
月;五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最长
不超过24个月。
1、员工提供药费明细,填写药费报销申请单
,并签字。公司向社保分中心递交药费,自
社保接收之日起4个月内报销。2、门诊特殊
病,先登记,后报销。3、异地工作人员,先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再看病。
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800元),800元之上报销50%;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一级:起付线800元,第二次及以后270元; 一级报销比例:在职90%,退休95%,
老工人97%;
二级:起付线1100元,第二次及以后350元;三级:起付线1700元,第二次及以后
500元;二、三级报销比例:在职85%,退休90%,老工人95%。 住院最高支付
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2002年至今标准为4.4万元。
1、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2、病种种类(九种):①肾透析和肾移植及抗排异治疗, ② 癌症的放疗、
化疗、镇痛治疗, ③ 糖尿病, ④肺心病,⑤红斑狼疮,⑥精神病,⑦偏瘫,⑧血友
病,⑨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缴费年限:(1)2001年10
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2001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
2001年1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
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01年10月31日
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3
)2001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伤登记:24小时之内执行双备案制度:当
地劳动保障局和当地社险分中心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c)《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d)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所在部门证明:本人及目击者陈述材料;
f)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客户签订
的派遣协议、用工花名册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
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
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
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
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
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
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
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1、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 2、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
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或者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
的
3、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待遇规定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
康复性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职工。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
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
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
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
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
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
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0% (生活部分
不能自
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
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
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
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标
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其中五级伤残30个月
,六级伤残25个月,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
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
月。
1、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原
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诊断
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医疗收据、处方(
蓝色)、病历、治疗、化验等项目的清单、医
疗手册原件及《报销申请》;
2、公司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
报单据交接表》、《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
申请支付表》、《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
请支付审核单》、《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 3.员工怀孕一定要备案制度:要
在怀孕10周之内做妊娠登记提供资料见上面
第1条 ,如超过规定期限社险不再支付生育报
销费用。如员工带孕参加生育保险,社险机
构也不再支付生育报销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 4.女员工意外怀
孕最人工流产,要在做手术前到社险机构办
理终止妊娠登记手续 ,如没有办理备案,社
险不支付生育报销费用。
报销封顶线:
1、产前检查800元;生育医药费1800元(顺
产);1900元(人工干预);3600元(剖腹
产);3800元(剖腹产伴随手术);
2、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
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3)生育津贴; (4)计划生育手术费。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
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
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 0.4计
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
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
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
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
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医保证、医保卡 可以转移 天津开发区与天津市区医疗保险目前无法正
常转移,养老、失业(需开证明)保险可以
连接。开发区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已经
并轨,可以做正常的转移
员工提供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养老手册。 可以转移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会受到影响。 对方省市出具接收地社保局的帐户,转移员
工个人帐户的余额。社保缴费期需凭天津社
保缴费清单,到对方劳动局进行视同缴费期
核定。
无法跨省市转移。 1、按照公司开户行名称及公积金帐号,办理
公积金转移手续;
2、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转移回单后,可以给
员工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费满一年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第一次因购买商品房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原
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支取记录单(把
个人帐号及银行写在单子的右上方);支取
申请书(盖单位公章);个人储蓄帐户明细
表(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因购买二手房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 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及
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记录单
(把个人帐号及银行写在单子的有上方);
支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河北 石家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市城镇户口——档案在工作期间保存在单
位——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存档机构将
档案退回街道——接收失业培训——领取失
业保险金
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
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
时间确定:(一)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
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领取六个月的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的,领取九个月的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
的,领取十二个月的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
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
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具体
标准为: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
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三) 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
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 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
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门诊急诊:超过起付线后——将看病的单据
及处方等提供给智联——智联到社保为员工
报销。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应付部分
即可。
"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
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
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
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
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
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
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
额为10万元。 (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
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
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
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
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
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
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
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
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
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
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
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
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
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
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
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
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
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
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
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
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
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
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
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
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
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
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
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
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
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
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
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
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
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
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
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
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
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
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
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
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生育保险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
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
1.门诊。使用医保卡,但不能使用个人帐户中
的金额。如使用个人帐户,则不能报销。
2.住院。携带医保卡、本、备案表,医保卡压
到住院部,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二、申报过程: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公司
提供本人生育证,围产保健手册,并填写《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由我公
司持以上材料在1~10号到医保中心备案。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
保险定点医院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证明到医
保中心备案。
女职工生育7天内将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备案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报送公司初
审,并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审核表》,提交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
医疗补贴和生育津贴。
医保中心核准后,一次性将生育医疗费补贴
拨付到公司,生育津贴按月拨付。
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常驻外地的职工应在指定的医院生育,其他
同本地职工。
探亲、出差的女职工需公司开具证明,其他
同本地职工。
职工在生育门诊或住院过程中,如果有非生
育并发症,需拿病例资料上报医保中心,按
规定报销。
如果是晚育(24岁以后),则需要身份证复
印件。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
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
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
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
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
、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
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
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
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
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
、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
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
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
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
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
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
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
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
、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
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
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
、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
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
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
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
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
、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
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
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
、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
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
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
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
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
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
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
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
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
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
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
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
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
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按04%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组织的
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医疗保险手册》《医保存折》 可以转移 不受影响 提供转移单及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可以转回户口所在地社保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其他不转 户口所在地社保提供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石家庄市社保进行转移——户口所在地社保
接收并进行账户分配
第十条职工本人及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登
记。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封存,住
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管理。职工与单位恢复
工资关系后,解除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的封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被单
位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
立新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转移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集
中封存,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市公积金中心或
分中心、管理部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
本人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
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登记: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职工劳动关系发生
变更的;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集中封存
管理的;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集中封存的职
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
产的,办理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登记后,同时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办理转移登记后
,原账户同时被注销。职工按有关规定已全
部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注销职工个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缴存管理第十三条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政府发布。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个
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
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
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相应
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
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
分别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相应缴存比例
。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
总额构成,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
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
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至市公
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
提供新建公积金账户的信息(单位编号、个
人编号、单位全称,如果是国管中心与市管
中心之间转移,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开
户证明)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
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
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十一)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
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
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一)至(三)项支取条
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
积金。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四)至(十一)项及第
五条支取条件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账户。
提供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
积金中心直接将支取款项划入员工提供账号
河南 河南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
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
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
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
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从办理退休手
续后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
保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
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三、参
保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
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
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1994年12月31
日前参加工作、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外再发给过渡
性补贴。五、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
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
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
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计算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
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
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含
聘用关系,下同)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
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档案的,应当一
并报送。
职工失业后,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代办失业登
记手续,代领失业证。
第二十条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
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
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解除劳动教养或
者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原用人单位或档
案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
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
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
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限、标
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
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
告知并退回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
遇: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失业人员,户籍或者经
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
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
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
满一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
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
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
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
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
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
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领取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按其个人累计缴费总
额的三倍计发,但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
业保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
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
取。
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
其本人持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凭证取。
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
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委托他
人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委托书、委托人和
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代领失
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
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
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
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给一次
性的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住院
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
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
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
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
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
多不超过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
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
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后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
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
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至其法定
退休年龄,领取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百分
之八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及
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并划转。需划转
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费
用。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
一半计算。从转移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负责发放和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凭
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向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
保险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
策。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
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
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门诊:持医保卡定点医院或药店刷卡 住
院:持医保卡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直接结
算个人负担部分
员工参保缴费后第二个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 支付规定1)参保人员在定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
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2)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3)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4)下列情况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原有关规定处理:①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
医疗费用;②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
、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按
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类医疗机
构5%,二类医疗机构10%,三类医疗机构15%;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住院达两次以上
,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30%,但最低不得低于50%;(2)起付标准以上最
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类医
疗机构15%,二类医疗机构20%,三类医疗机构25%。退休人员负担上述比例的8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
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4)起付标准和最高支
付限额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暂行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
累计满20年,退休(职)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行规定》实
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职)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
元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累计满20年,
退休(职)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未达
到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一次性补齐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参保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其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退休(职)时上年度的工资收入。
特殊工种退休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员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可以享受工伤
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后要24小时内向市工
伤科进行申报登记,可通过电话等方式,
30日内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标准见郑政<2004>72号文件。
业务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
月内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
围产保健和生育,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资
料交公司专管员报医保中心审核报销,领取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登记备案需提供
资料:
准生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寸照片一张、医保卡交给公司专管员,专
管员每月15-25日到医保中心办理
报销需提供的
资料:
病历复印件、每日费用
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保健有效票据、医
保卡、 。围产保健费用最高支付标准800元
,顺产费用最高支付标准2200元,剖腹产费
用最高支付标准4500元,超出标准由本人自
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报
销时间:
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15-25日将有关材料交公司专管员报医保
中心生育科审核,由专管员到财务科统一领
取。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
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为:
(一)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
、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
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
为2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
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
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
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
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
、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
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
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
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产前检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
/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
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
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
;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
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
不再支付。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
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
,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
险费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
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
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例;二类
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
类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
医疗机构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
类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
医疗机构24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例;二类及以
下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
孕情检查、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300
元/例(特殊情况除外);二类及以下定点医
疗机构28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三类定
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
机构800元/例;
(七)引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
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
,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急诊、
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
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
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十一条的
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三类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类及以下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5%。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
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用人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以上与用人
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用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
险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
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第十
一条规定数额的50%。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
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
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
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
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
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
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
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
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
十九条 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第
二十一条 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
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
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
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
托人的身份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
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
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
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自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
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医保卡 可以 医保缴纳跨区转入最少要中断两个月 郑州市统筹范围内转移提供停保单或系统内
转移单
养老郑州市以外转入需办理调动手续,转出
需接收地出接收函
养老医疗只转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其他视
按转入地政策
转出: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带有开户行
,户名,银行帐号,盖章的接收函
转入:办理完调动手续后,由郑
州市社保机构开具接收函
可以
(一)、转出:1、转出单位或职工本
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2、由转出单位或职工本人按要求填
写郑州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
五联),并加盖财务印鉴;3、调入单
位出具正式的调入函加盖公司公章或
调入单位劳动合同;4、调出单位出具
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5、中心确认手
续受理审核,并打印郑州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6、计划财务处
凭郑州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郑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
凭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通过网银划拨资金。(二)、转入:1
、职工与本市用人单位确定劳动、人
事关系后,由本市用人单位到住房公
积金各网点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
人账户。 2、转出单位或职工本人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函》和调入函
及离职证明到转出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3、资金到账后,由收款银行将资金
及时记入职工个人明细账户内。无法
记入职工个人明细账户内的票据,请
各受托银行在七日内将票据及时送到
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做退票处
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
)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
的;(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
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
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
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
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
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
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职
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
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
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建
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境
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
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
租赁合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填写《郑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并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提供相关资料及提取人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A4纸)各1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积金中心直接将支取款项划入员工提供账号
山西 太原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
老金。
1、《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1998〕104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人员,达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组成。
2、《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并
政发[1998]104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并政
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
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请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相关资料:
1、本单位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2、《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花名表》
3、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档案
根据目前的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享受
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
领取期限为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期
限为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期限为9
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
;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期限为14个月,满6
年的领取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满1年,领取
失业金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参保员工就医需住院治疗,可在太原市医保
定点医院就医,并以自费医保住院,待出院
结算后,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报销。
医保住院报销需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提交以下
资料:
医疗手册、出院证、医保专用发票
(每年3月31日为上一年度医疗住院报销的截
止时间)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满6个月或缴费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需要有6个月
的等待期,在此期间只享受医疗IC卡个人帐户支付待遇。
非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中断未超过6个月的,当月参保缴费,次月可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工伤报销(工伤认定——或工
伤鉴定——工伤报销)
员工在发生工伤24小时之内及时与我们联系
,以便办理工伤备案及工伤认定手续 。
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工单位出具证明说明事故时间属于工作
时间范围,并请同行人或证人签字
3、用工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4、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证件。
注:由于太原当地每月10-20日报销生育费用
,故请于孩子满7个月之前提供证件,以便留
给我们操作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
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
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
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
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
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
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
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
定办理。
第七条
产前检查费100元,顺产1100元,剖宫产2100
元,享受3-6个月生育津贴(根据所提供证件
)生育津贴是以上年度参保基数*所享受月份
《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医
保卡 可转 养老可转移,其他险种不进行转移
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及下家单位的劳动合同
书或接收函,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新单位
办理转入手续。
可转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转出地社保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接收地社
保开具接收函——转出地社保给接收地社保
出具接续情况明细表进行转移
可以做本地转移和外地转移
1.本地转移:由员工原单位开具公积金接收函
函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接收
单位办理启封手续。
2.外地转入:接收单位提供公积金中心的开户
行、户名和银行帐号给外地公积金机构办理
转入,金额转入后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
台办理转入确认,并合并公积金。
3.转出至外地: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
供有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的接收函,太
原当地办理转出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
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外地户口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
含3年)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填写《太原住房公
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名章
,并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提供相关资料及提
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需查验
原件、留复印件(A4纸)各1份。到公积金中心
办理业务,公积金中心直接将支取款项划入
员工提供账号内。
山东
济南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缴费年限满十
五年以上的,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一九九八
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
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
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从社会统筹基金
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
存额除以一百二十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
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
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发。
(二)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
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原
有关退休规定计发。
第二十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
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仍按月发给基
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了
退休手续的,仍执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
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
十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
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
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
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第三十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
工作,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
,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
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均享受基本养老
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职工的过渡
性调节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
机构直接发放,也可以委托离退休职工原所
在单位或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
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
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
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
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
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
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
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
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
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
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
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
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
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
,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
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
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
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
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
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
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
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
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
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
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
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
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
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
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
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
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
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
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
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
,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
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
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
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
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
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
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
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
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
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
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
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
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
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
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
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
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
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
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
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
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
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
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
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
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
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
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出
院的标准。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
医生开据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
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
治住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丢失医疗保险IC卡及补卡期
间,参保人住院的,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未备案的,其医疗费
不予结算。
参保人补卡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做住院
补登记。
参保人出院时无卡的,医疗费先由个人
垫付,待补卡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做补结算
。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住院
时,应核对其医疗保险IC卡。定点医疗机构
向患者提供每天的费用清单。发生乙类药品
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时,应提前告知患者。
发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征得参保
人的同意。
参保人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IC卡备查
。
第十六条 患者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
。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七天量。
第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
对符合住院条件的,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接
收住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已经收治住院
的病人,因本院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
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
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
的差额。
第十八条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
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
费用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患同一种疾病,15日
之内一般不得重复住院。
第二十条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
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
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
的;
(三)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必须高于本
市诊疗水平。
第二十一条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
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
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疗
保险管理部门填写《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
地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同意。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
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
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复印件、出院诊断书、
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向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提出费用申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
准后按规定支付。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转诊转
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在执行起付标准时,按照国家评定的
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我
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退休
人员异地安置的,其单位应当将人员名单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应于到达后一个
月内,将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名
单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备案医
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四条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的个人
账户金,自备案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记入社保卡金融账户区。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随
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的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
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
单;住院医疗费用,凭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
印件,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出院
诊断书等,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差、准假外出的参
保人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
销其中一所医院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
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
院的转诊 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
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于入院
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
地住院备案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本
市治疗。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须提供
医嘱单及病历首页复印件、有效费用单据和
费用清单。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能提
供上述有关资料者,其医疗费用不 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被单位派驻国外和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工作期间,照常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账户计入额,单位缴
费部分按50%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
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常驻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
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备案
变更手续。
常驻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本
市住院治疗时,按照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初次参保时,其参保
人正在住院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之前的住院费用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条 参保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以出院的时间和缴费状态作为结算依
据。
第十八条 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二)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
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
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
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
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
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
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
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
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
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
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
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
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
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
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
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
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
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
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
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
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
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
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
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
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
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
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
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
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
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
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
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
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
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
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
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
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
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
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
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
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
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
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
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
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
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
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
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
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
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
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
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
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
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
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
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
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
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
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
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
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
,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
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
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
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
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
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
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其资格由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
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
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
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
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
交收养证或公证手续;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
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患者,
应当凭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销治
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
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
工的供养亲属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
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
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
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岁的
,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结算时一次
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
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
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
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根据本
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员工提供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
到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
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生育
职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减少生育
职工及亲属因手续不全、政策不明白而多跑
腿、排长队的局面。根据广大职工呼声和要
求,切实维护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拟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由个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法调
整为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
二、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单位介绍信;
2、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8位);
3、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
;
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
5、医疗费收据;
6、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
件。
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
审核复查,在规定范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
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定
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
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
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此通知下达后,经
办机构原则上不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手
续。
五、各参保单位对经办机构支付职工生育保
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挪用,如发现有克
扣、拖欠等情况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
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
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
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
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
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
,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
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
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
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
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
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
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
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
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
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
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
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
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
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
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
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
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 不需转移 无影响 原单位或代理机构给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
接收单位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是 只可以转移养老和医疗保险。
1.济南转外地:由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带
有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盖章的接收函
给济南。
2.外地转济南:由济南社保中心开具盖章的接
收函及转移单给外地社保中心。
可以做本地转移和外地转移
1、本地转入:由我单位提供公积金转移联系
函给员工,员工持联系函到原公司办理转入
手续。
2、本地转出:已减员员工须提供新公司加盖
公章的公积金转移函,由我公司填写住房公
积金行内(跨行)转移凭证(一式六份)到
开户行办理转出手续。
3、外地转入:员工需持由我公司提供的已由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公积金转移证明
到原公司办理转入手续。
4、转出至外地:员工需出具已由转入地住房
公积金审核盖章的公积金转移证明,单位经
办人持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凭证到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开户行
办理转出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
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
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
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
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
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
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
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一、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
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
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
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
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
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
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
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
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
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
件及复印件。
4、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
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
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
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
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
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
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
发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
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
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
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
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
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5、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
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
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
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
口簿原件复印件。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
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7、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
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
(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
复印件。
9、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
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
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
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
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
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
10、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
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
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
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
有关证明)。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
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12、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
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支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
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
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
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
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
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
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
准予支取的决定。
2、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
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
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
支取手续。
3、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
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
,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
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
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
青岛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
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998年10月1日后
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
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
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㈡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工作累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
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
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也适用于工作条件和工
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
满45周岁; ㈢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
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
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破产企业
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
截止至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职工男年满5
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
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㈤转制事业单
位职工提前退休。经青岛市事业单位改制领
导小组批准,整体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距
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
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退休。
失业办理流程
1.填写失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与员工本
人填写意见后由单位盖章,到单位所属社保
经办机构办理事业金审核手续。
2.单位或员工本人携带失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及员工档案到员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失
业手续,领取失业指导通知单交员工本人。
3.员工本人持失业指导通知单按上面规定时
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失业指导培训,培训完毕
后领取失业证。
4.如该员工享受失业金待遇的,于领取失业
证的次月按月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失业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
遇?
⑴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由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经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
可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业后经考
核鉴定合格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
位合格证书)、收费单据到原批准参加培训
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根
据所选专业,按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报销培
训费用。
⑵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5元
的医疗补助金;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
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在指定医
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凭治疗证明及相
关单据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
理医疗补助金申报手续,经审核后,可按医
疗费的70%报销;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
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
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由失业人员直系
亲属持死亡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抚恤金(一次性
救济费)为10个月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区按全市社平工资
计算,五市及城阳区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同意,在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生育保险定点医
院住院生育的,可持生育证明及相关单据到
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生育医
疗补助金,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享受
生育医疗补助。
1.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办事指南 ①按照医疗费
用报销回执单上注明的取款时间,到指定窗
口领取报销审批材料。
②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审批材料到一号窗
口打印报销单据。
③凭加盖公章的报销单据去银行11号窗口领
取报销医疗费。
2.住院结算业务办事指南 急诊死亡:持定点
医院提供的急诊病历、各项费用明细清单、
药品双处方、各种检查检验报告、有效发票
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欠费补报:持定点医院的出院记录、住院费
用明细清单、有效发票和本人的《社会保障
卡》。(有120、急诊留观费用的,需提供急
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药品双处方、各项
检查检验报告、有效发票。)
3.由医保部门报销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业务办事
指南 ①接收材料:接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并
登记。申请材料由文档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
到档案柜中,以备审核。
②初审:初审人员根据三个目录管理要求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记录在《青
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中。
③复审:复审人员将初审材料一一进行复审,
并将复审意见记录在《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然后交数据
统计专人将复审意见逐项统计,将已通过审
核资料数据进行网上登录,网上审批,并提
交财务处。
④抽审:部门负责人对复审材料实行抽查。
4.记帐、联网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业务办事
指南 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记帐病种的
费用及报销病种医疗年度期满结算费用(含
满3000元中途结算的费用)分别进行汇总。
①接收材料:接受定点医院报送费用明细及
结算单,并登记。
②初审:初审人员根据医院上报结算名册,
抽调病历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记录在《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
表》中。
③复审,计算扣款:复审人员将初审材料一
一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记录在《青岛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中
。根据定点医院上报结算单,计算按比例扣
款。
④抽审:部门负责人对复审材料进行抽查。
⑤信息登录,打印拨付单:将已审核资料数
据进行网上登陆,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网上审批,并提交财务处。
1.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杜绝投机参保、套取医疗保险待
遇等问题的发生,现就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
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统筹金支付
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
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医疗
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
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二、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
。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
视为新参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用人单位整体欠费
的,补缴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用人单
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
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四、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
专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
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
崂山、城阳、黄岛(含保税区)七区,五市可参照执行。
2.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
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㈠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
理;
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
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
总额为基数,暂按照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
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
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
准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照,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的30日内,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
用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记入:
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
㈡在职职工35-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
㈢在职职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
㈣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
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
基金。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社会
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部分更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大额医疗费,
经批准也可以纳入社会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只能
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
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划入。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继承。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参保人
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
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年筹集
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
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第十八条 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以
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
医疗机构8%、三级医疗机构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
不再设起付标准。
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从个人帐户支付或自负。
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九条 社会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的4倍。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
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
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14%;10
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
。
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
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负工伤及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
规定处理,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补
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及省里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
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或行业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以外、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的医疗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
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
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医疗统筹待遇。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医疗补助
金。
第二十八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
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学校负责管理。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审定。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西
医和基层、专科、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点药店,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诊疗时,应当严格执
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标准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
标准,并将有关制度和标准公布于众。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
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
超出规定的治疗、服务或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可以到本市任何
一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患病需异地转诊、转院的,应当由三
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异地转诊、转
院治疗。未经核准转诊、转院治疗或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报销凭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采取以总量控
制、总额预付为主,定额结算与质量挂钩、项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医药卫生的配套改革办法,由市卫生、药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
障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的编制、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基金结余
额的存期安排和个人医疗帐户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
金财政专户核算、审核汇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预决算和按时拨付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支出帐户和社会
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四十条 银行负责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
及时划款,对存入银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
理以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检制度,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
范围。对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职工
调动手续和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时,应当提供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用人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时,应当持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
疗保险注销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提供
优质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挂钩。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基本医
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迟延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
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 对冒名就医或者医务人员故意给冒名就医者开处方、诊疗的,由社
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
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
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
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
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㈡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
定结算费用的;
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㈣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
㈤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遵守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
的;
㈥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安排病人住特需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的;
㈦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的;
㈡将自费药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㈢将处方药品变为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发给患者的;
㈣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
㈤向病人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㈡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㈣减免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㈤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
㈥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五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
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凡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可按罚款额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
区、李沧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筹集和管理;其
他区(市),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实行本级统筹的区(市),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青
岛市医疗保险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本市有关医疗保
险和医疗管理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工伤认定业务办事指南 1、用人单位在职
工事故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
位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
2、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
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材料完整或经补正后完整的,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4、受理后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作出中止
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消失或
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受理
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终止工伤认
定的决定。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有关
当事人。
1.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有何年龄限制?工伤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
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
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哪些
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
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
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
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
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
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
准基础上加发50%。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享受哪些
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
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
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
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差额。 3.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
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
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
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1.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
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0日,本人或委
托人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申领生育津贴手续。业务人员审核合格后,
录入相关信息,于每月25日通过银行进行拨
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⑴因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
诊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⑵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
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
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符
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⑶患妊娠期并
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
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⑷按规定享受生育
津贴待遇等,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
发?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
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
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
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
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
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
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不需转移 无影响 原单位或代理机构给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
接收单位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是 养老无影响,医疗、失业按接收地的政策会
有一部分影响
1.青岛转外地:由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带
有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盖章的接收函
给青岛。
2.外地转青岛:由青岛社保中心开具盖章的接
收函及转移单给外地社保中心。
可以做本地转移和外地转移 1.本地转移:由员工原单位填写公积金转移函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接收单位办理
调入手续。
2.外地转入:青岛地区提供公积金中心的开户
行、户名和银行帐号给外地公积金机构办理
转入,金额转入后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
台办理转入确认,并合并公积金。
3.转出至外地: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
供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给青岛。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
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
含3年)的。
06年新政策:九种重病或大病可以提取住房
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出台新规定,职工本
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2006年3月14后起患规
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九种重病或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
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
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
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
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
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①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
《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
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
证原件。
②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
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③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
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
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
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
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
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
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
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
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
件。
2、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
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
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4、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
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
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
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
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
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
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
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
同住户口簿原件。
6、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
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
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
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
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
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
还应提供被支取人的身份证号码,便于确认
被支取账户的正确性。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
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
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具体提取程序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
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
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
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妥的一式
二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工申请支取
公积金的材料送交归集柜台审核。
3、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
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
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持
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支取申请审
核表、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
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
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
金。
06年新政策:二、提取时,须提供经二级以
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
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
院公章;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三、经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核实,青岛辖
区范围内二级以上或达到二级以上规模的医
院(不含二级)共18家,包括青岛大学医学
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
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
、青岛市胶州医院、解放军四○一医院、青
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市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精
神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第八
人民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万杰
医院。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
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
辽宁
大连 基本工资80%发放. 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
55岁.必须连续交费满15年,不能中断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内送交档案 连续缴费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离职,即可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年领3个月,最多不超过24
个月
持医保卡看门诊,住院,与医院直接结算. 缴费当月即可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具体额度根据住院级别有起付标准及相应报销
比例. 工伤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我方 根据劳动局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局工伤鉴
定科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按工伤认定等级的
不同给付赔偿金
生育后女方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
光荣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诊断书、
医院收据、缴费明细(缴费明细刨妇产需提
供,顺产不需提供),男方提供身份证、结
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准生证、出生医学
证明、诊断书,即可办理相关待遇.计划生
育待遇凭介绍信办理资格单,直接与医院结
算.
流产四个月以下500元,以上700元超
额85%报.生育产前800元,顺产20
00元,难产3000元至4000元.
流产14天,生育正常90天,晚育150
天,难产增加15天.按上年交费工资计算
.
单位缴费后,个人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网或打
电话12333查寻. 保险可以转移. 不影响 网上调转 可以 无 根据不同城市而定 可以转 提供单位户名,帐号,转移单位盖财务大小
印章 连续缴费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房贷 提取表盖财务大小印章,本人提供买房手续
可办理支取
大连开发区 基本工资80%发放. 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
55岁.必须连续交费满16年,不能中断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内送交档案 连续缴费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离职,即可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一年领3个月,最多不超过25个
月
持医保卡住院 缴费当月即可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具体额度根据住院级别有起付标准及相应报销
比例. 工伤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我方 根据劳动局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局工伤鉴
定科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按工伤认定等级的
不同给付赔偿金
基础假90天,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加6
0天,难产加15天。津贴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计发。
可凭身份证、医保卡到社保中心大厅触摸屏
查询,也可点击以下网址查询:http://www.dl
dasi.com/dlsiinfo/dlquery/pages/person/pers
onjfinfo.jsp
可以 窗口办理 可以 根据不同城市而定 可以转 网上转移:提供单位名称、帐号,接收单位
证明。
连续缴费12个月可享受公积金贷款;外省户
口员工离职时可凭户口本、离职证明、身份
证、公积金卡及密码一次性提取。
http://www.gjj.dl.gov.cn/portal/info/A0104/A0
10403/200704/most20070424172247.html
沈阳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
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
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
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
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
,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
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
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
资100%
城镇户口自缴费日开始至退休年龄,即可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女最迟35岁,男最迟45岁,如果
退休一次性补清,需提供相关档案
离职7日内提出申请办理 连续缴费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离职,即可享
受失业保险,一年领3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持医保卡住院,医院直接结算。 缴费一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相关医保报销,金额根据住院级别有起付标准,报销额度,详
见之前给闫艳的一份关于沈阳社保政策的PPT 工伤发生之日起7日内告知我司 根据劳动局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局工伤鉴
定科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按工伤认定等级的
不同给付赔偿金
一、生育报销需准备材料:
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原
件及B5纸复印件);
身份证,结婚证,诊断书(原件及B5纸复印
件);
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原件(原
件及B5纸复印件)
参保单位帐号表
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原件及B5纸复印件)。
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如果是流产,引产的另需推带:
1、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批准终止中期以
上妊娠证明(B5纸原件及复印件)
2、 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
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
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
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参保
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 7个月(28
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
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正常产的,补贴
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及剖宫产的
,补贴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增加300元。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贴120元;放
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补贴120元
;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补贴400元
;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补贴630元;剖
宫产术中遇见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
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
,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超出限额补
贴标准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需要在
生育保险指定医院生产.
生育津贴就高不就低,如果是生育根据员工
不同生育情况来确定给付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根据社平工资一年一调整,2011年7
月生育津贴每个月3212元。妊娠7个月以上生
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
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如果是难产可增加15
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
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
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
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
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
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
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
的生育生活津贴。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
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
,也可以享受到15天的护理假工资
沈阳当地各种保险的缴费通过公司基本帐户
划款,有地税局的印的整体发票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医疗保险不可以转移 不影响 原公司停保即可 可以 无 根据不同城市而定 可以转到沈阳 分两种情况,一种转出,对方提供帐号,户名.
一种是转入,我方提供帐号,户名,接收函(不
同城市对我们的要求不同)
纯现金购房:房证下来一年内可提一次现金
(6月末前的整存部分);商业贷款:每年7
月份后可提一次现金(6月末前的整存部分)
商业贷款、省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部
分的:(A4纸复印)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2、加盖单位预
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申请审批书
》一份;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夫妻之
间有两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都须提供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印章必须清晰完整);4、《
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借款(或抵押
)合同(如无原件时,可持复印件加盖原有
印章)原件及复印件(公需复印包含该房屋
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抵押物地址内容的所
在页);6、最的一次《银行还款对账单》(
三个月以上,须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7、
住房产权人配偶撮的需提供同一居住地的户
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额度
: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额度不超过当年一年的
还贷额,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
。特注:非首次提取客户,留存要件只须提
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留存代办手续)
、近期三个月《银行还款对账单》须加盖银
行业务专用章、住房产权人配偶提取的需要
提供同一居住地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
印件一份,此外1-7中所有的要件都需要提供
原件时行审核。
吉林 长春 按国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缴费
年限满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自批准下月起领取养
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
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
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
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
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
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
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
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
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
月发放。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失业保险办
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内容: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
;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给付医疗补助;为领
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
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员生育补助金;为领
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
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法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
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
介绍服务费。
持医保卡住院即可 省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3%(1268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
975元);区级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7%(683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起付线
以下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乙类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个人承担50%)费用由患者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0%)。
自付比例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患者
要承担一定比例,省级医院为15%、市级医院为12%、区级医院为9%,退休人员在此
基础上减少2%。
大额补助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含门诊大病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
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不含丙类费用),5001元至10000元,补助25%;10001元以
上部分补助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医疗费用核销计算公式
核报部分=(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1-个人承担比例)
自负比例=(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个人承担比例。
大额费用(超39008元以上)核销计算公式:
1至3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75%。
30001至15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85%。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24
小时内电话报告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
疗保险处并向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备
案,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认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
用人单位应在30内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医疗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
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职工受伤认定为
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的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
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
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
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患者的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工伤患
者的医疗待遇从公务员补助中支付。工伤初
发、复发、门诊、住院符合工伤部位的甲、
乙类药品和诊疗费用全额支付(不走个人帐
户)。
最晚在生产前2个月去医保中心备案,需携带
结婚证、身份证、围产手册、医保卡、医保
本、一胎生育指标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后可
持卡住院
企业生育保险职工的医疗待遇从生育保险基
金中支付,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生育
职工的医疗待遇从公务员补助中支付。在规
定的医疗范围内,参保职工个人不承担费用
。
按医保规定津贴按顺产90天,难产增加15天
,大龄120天发放,标准按照大户里上年度平
均缴费基数核算;
医保卡、医疗本 可以 不影响 持原单位的减员表即可 养老可以 无 转出地开具《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接
单地接收合并 可以 原单位开具转移申请表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先填制《住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单》 (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身份证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资料
填写支取表,加盖公章,携相关资料到公积
金中心办理
黑龙江 哈尔滨 当地无特殊规定 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养老封存7内送交档案
;并提并失业申请表。
连续缴费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离职,即可享
受失业保险,一年领2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持医保卡看门诊,住院,与医院直接结算. 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享受住院医疗报销待遇,具体额度根据住院级别有起付标准
及相应报销比例.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24
小时内电话报告劳动局医疗保险处备案,3个
工作日内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及事故发
生说明,并由员工及证明人签字,企业盖章
。
2、工伤认定:职工受伤徐需在事故发生
24小时内电话通知易才客服及工伤保险中心
备案,受伤员工需到哈尔滨市工伤保险中心
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用人单位需在3内向哈尔
滨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
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职工受伤认定为
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
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
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
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险政策调整,当地派遣
企业申报工伤保险前期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其他资料根据个案所需及时补充)
1.派遣公司甲、乙(用工企业)双方签订的
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报告
;3.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员工的派遣入职单;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保险科可能随时
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员工本人因工受伤的人证
、物证,请各派单地及时补充。
参保企业直接与用工方签订派遣协议,即当
地参保企业直接变为派遣单位才可申报工伤
待遇(代理员工亦按此程序)。
根据劳动局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局工伤鉴
定科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按工伤认定等级给
付赔偿金
携带材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
份;生育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母子健康
手册》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生
育待遇申报材料:
1、需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
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收
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男职工申报生育待
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如
异地生育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2、申领计划生育待遇申报材料:需双方身
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及诊
断书、门诊医疗手册,退休职工需持退休审
批单复印件。
3、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
参保企业及其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操作流
程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人员操作流程
1、 早期妊娠诊断,建《母子健康手册》。
2、
登录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www.hrblss.gov.cn)下载并填写《哈尔滨市
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生育代办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携带材料:《母子健康手册》原件、结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胎需另提供准生证原
件及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
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选定生育定点服务机构。
4、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及生育费
用,按定额结算后通知企业生育代办员,由
企业生育代办员携带《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
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每月10日后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津贴待遇。
(二)计划生育人员操作流程
1、
登录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www.hrblss.gov.cn)下载并填写《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生育代办员签字并
加盖公章。
2、 由企业生育代办员携带材料:双方需双
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收
据及诊断书、门诊医疗手册,退休职工需持
退休审批单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
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
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
,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
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
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
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
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
,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
,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
,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
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
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
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
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
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
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
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
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
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二、男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条件
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支付
范围的男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时
需提供户口及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配
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医疗保险卡 养老/公积金可转移(需保证无欠费并转移单
据齐全,具体需资料详见社保异地转入、转
出异地表)
养老无影响;其他险无法转移(社保规定:
养老转移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凭养老封存单及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即可办
理
接收方开具养老接收函给转移方,由转出方
办理(跨省转移需提供异地社保局参保凭证
及接收函等资料)
养老帐户合并无影响 员工提供异地历年参保凭证及转移单等资料
,接收企业开具社保接收函给转出企业及个
人办理
哈尔滨市参保员工内可转移养老、医疗险;
跨城市及省份仅能转移养老险
员工原单位开据公积金转移单(转入企业盖
财务章、法人章后由转出企业办理),凭公
积金转移单进行转移。如未交过公积金则新
开户,只需身份证复印件。
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退休;
(三)具有个人私有住房产权证的在职职工
;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下三种情况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1、公积金贷款(限建行贷款,其他行货款需
由员工本人办理)
2、商业贷款
3、全款房产
提取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
联);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证明。
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按以下三种情况准备:
1、公积金贷款(限建行贷款,其他行货款需
由员工本人办理):贷款合同、还款近3个月
的明细、身份证、户口(户主和本人页)、
还贷账号、夫妻提供结婚证。
注:有共同还款人的贷款合同,必须共同还
款人亲自去公积金办理。中介机构、代办企
业所办理的都是还下月钱。2、商业贷款:贷
款合同,还款近3个月的明细、房产证、户口
(户主和本人页)、身份证、夫妻提供结婚
证。
3、全款房产:房产证、户口(户主和本人页
)、身份证、夫妻提供结婚证
内蒙
呼和浩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1
)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
取养老金年龄时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10%为基数,乘以历年缴费基
数的平均系数确定。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基础养老金与缴
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15年以
上的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5百分点
(2)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领取养老
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内送交档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
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
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
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
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
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
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
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
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
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
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
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
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
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
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
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
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
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
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出院
的标准。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医
生开据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
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
住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丢失医疗保险IC卡及补卡期间
,参保人住院的,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住院备案手续,未备案的,其医疗费不
予结算。
参保人补卡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做住院
补登记。
参保人出院时无卡的,医疗费先由个人
垫付,待补卡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做补结算
。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住院时
,应核对其医疗保险IC卡。定点医疗机构向
患者提供每天的费用清单。发生乙类药品及
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项目的费用时,应提前告知患者。发
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
的同意。
参保人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IC卡备查
。
第十六条 患者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
需带药的,不得超过七天量。
第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对
符合住院条件的,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接收
住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已经收治住院的
病人,因本院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
,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
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
差额。
第十八条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
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
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患同一种疾病,15日之内
一般不得重复住院。
第二十条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
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
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
的;
(三)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必须高于本
市诊疗水平。
第二十一条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应
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
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疗保
险管理部门填写《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同意。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
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
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复印件、出院诊断书、
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向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提出费用申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
准后按规定支付。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转诊转
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用,在执行起付标准时,按照国家评定的医
疗机构等级确定,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我市
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退休人
员异地安置的,其单位应当将人员名单报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应于到达后一个月
内,将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名单
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备案医疗
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
户金,自备案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记入社保卡金融账户区。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随
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的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
置的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凭
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
;住院医疗费用,凭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
件,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出院诊
断书等,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差、准假外出的参保人
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
中一所医院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
疗费单据,必须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
转诊 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
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于入院后五
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住
院备案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本 市治
疗。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须提供医嘱
单及病历首页复印件、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
清单。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能提供上
述有关资料者,其医疗费用不 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
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被单位派驻国外和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工作期间,照常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账户计入额,单位缴
费部分按50%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
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常驻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人
员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备案变
更手续。
常驻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本
市住院治疗时,按照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初次参保时,其参保人
正在住院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之前的住院费用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条 参保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出院的时间和缴费状态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
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二)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
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
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
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工负伤,被
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
标准执行。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进行治疗,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
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
疗机构抢救,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备
案,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
除前款规定情形,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
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
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
应当遵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
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暂按山东省基本医
疗保险三项目录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
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
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
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
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治疗工伤的有关病历、诊断证明;
(三)、协议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
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
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
退休手续或者未办理享受伤残抚恤金手续,
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以职工本人最
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
工资为基数,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计发伤残津贴,并由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
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
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
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
,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
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
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
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
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
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
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其资格由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
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
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
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
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
交收养证或公证手续;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
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患者,
应当凭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销治
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
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
工的供养亲属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
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
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
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岁的
,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结算时一次
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
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
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
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根据本
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员工提供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
到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
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
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单位介绍信;
2、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8位);
3、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
;
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
5、医疗费收据;
6、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
件。
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
审核复查,在规定范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
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定
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
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
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原则上不
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手续。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
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
60天。
第九条 女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产
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X 产假天数 ÷30天(元
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
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
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
元;
3、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4、剖宫产的3500元。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者
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医疗消费水平发生变化时,由市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生育医疗费调整意见,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后,或者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木人或其亲属持出生医
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引、流产证明)、计
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住院病历首页、
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明,到
市或县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对当事人提
供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
自审查之日起3日内支付有关费用,需要对生
育并发汪进行认定的,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引、流产或者实施计
划生育手术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 不需转移 无影响 原单位或代理机构给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
接收单位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是 只可以转移养老和医疗保险。 1.济南转外地:由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带
有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盖章的接收函
给济南。
2.外地转济南:由济南社保中心开具盖章的接
收函及转移单给外地社保中心。
可以做本地转移和外地转移 1、本地转入:由我单位提供公积金转移联系
函给员工,员工持联系函到原公司办理转入
手续。
2、本地转出:已减员员工须提供新公司加盖
公章的公积金转移函,由我公司填写住房公
积金行内(跨行)转移凭证(一式六份)到
开户行办理转出手续。
3、外地转入:员工需持由我公司提供的已由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公积金转移证明
到原公司办理转入手续。
4、转出至外地:员工需出具已由转入地住房
公积金审核盖章的公积金转移证明,单位经
办人持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凭证到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开户行
办理转出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
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
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
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一、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
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
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
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
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
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 2、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
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
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
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
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
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
件及复印件。
4、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
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
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
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
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
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
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
发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
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
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
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
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
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5、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
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
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
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
口簿原件复印件。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
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7、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
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
(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
复印件。
9、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
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
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
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
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
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
10、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
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
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
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
有关证明)。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
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12、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
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支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
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
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
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
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
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
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
准予支取的决定。
2、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
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
手续。
3、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
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
,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
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
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
包头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1
)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
取养老金年龄时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10%为基数,乘以历年缴费基
数的平均系数确定。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基础养老金与缴
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15年以
上的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5百分点
(2)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领取养老
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内送交档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
险金:
1.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办事指南 ①按照医疗费
用报销回执单上注明的取款时间,到指定窗
口领取报销审批材料。
②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审批材料到一号窗
口打印报销单据。
③凭加盖公章的报销单据去银行11号窗口领
取报销医疗费。
2.住院结算业务办事指南 急诊死亡:持定点
医院提供的急诊病历、各项费用明细清单、
药品双处方、各种检查检验报告、有效发票
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欠费补报:持定点医院的出院记录、住院费
用明细清单、有效发票和本人的《社会保障
卡》。(有120、急诊留观费用的,需提供急
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药品双处方、各项
检查检验报告、有效发票。)
3.由医保部门报销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业务办事
指南 ①接收材料:接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并
登记。申请材料由文档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
到档案柜中,以备审核。
②初审:初审人员根据三个目录管理要求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记录在《青
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中。
③复审:复审人员将初审材料一一进行复审,
并将复审意见记录在《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然后交数据
统计专人将复审意见逐项统计,将已通过审
核资料数据进行网上登录,网上审批,并提
交财务处。
④抽审:部门负责人对复审材料实行抽查。
4.记帐、联网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业务办事
指南 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记帐病种的
费用及报销病种医疗年度期满结算费用(含
满3000元中途结算的费用)分别进行汇总。
①接收材料:接受定点医院报送费用明细及
结算单,并登记。
②初审:初审人员根据医院上报结算名册,
抽调病历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记录在《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
表》中。
③复审,计算扣款:复审人员将初审材料一
一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记录在《青岛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中
。根据定点医院上报结算单,计算按比例扣
款。
④抽审:部门负责人对复审材料进行抽查。
⑤信息登录,打印拨付单:将已审核资料数
据进行网上登陆,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网上审批,并提交财务处。
1.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杜绝投机参保、套取医疗保险待
遇等问题的发生,现就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
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统筹金支付
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
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医疗
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
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二、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
。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
视为新参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用人单位整体欠费
的,补缴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用人单
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
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四、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
专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
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
崂山、城阳、黄岛(含保税区)七区,五市可参照执行。
2.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
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㈠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
理;
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
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
总额为基数,暂按照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
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
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
准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照,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的30日内,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
用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记入:
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
㈡在职职工35-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
㈢在职职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
㈣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
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
基金。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社会
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部分更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大额医疗费,
经批准也可以纳入社会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只能
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
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划入。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继承。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参保人
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
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年筹集
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
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第十八条 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以
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
医疗机构8%、三级医疗机构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
不再设起付标准。
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从个人帐户支付或自负。
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九条 社会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的4倍。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
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
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14%;10
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
。
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
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负工伤及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
规定处理,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补
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及省里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
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或行业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以外、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的医疗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
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
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医疗统筹待遇。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医疗补助
金。
第二十八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
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学校负责管理。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审定。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西
医和基层、专科、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点药店,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诊疗时,应当严格执
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标准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
标准,并将有关制度和标准公布于众。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
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
超出规定的治疗、服务或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可以到本市任何
一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患病需异地转诊、转院的,应当由三
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异地转诊、转
院治疗。未经核准转诊、转院治疗或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报销凭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采取以总量控
制、总额预付为主,定额结算与质量挂钩、项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杜绝投机参保、套取医疗保险待遇
等问题的发生,现就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统筹金支付额
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
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医疗费
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在
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二、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
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
为新参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用人单位整体欠费的
,补缴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
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
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基本医
疗保险缴费年限。四、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专
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
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
山、城阳、黄岛(含保税区)七区,五市可参照执行。
2.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
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㈠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
理;
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
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
总额为基数,暂按照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
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
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
准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照,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的30日内,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
用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记入:
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
㈡在职职工35-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
㈢在职职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
㈣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
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
基金。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社会
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部分更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大额医疗费,
经批准也可以纳入社会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只能
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
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划入。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继承。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参保人
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
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年筹集
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
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第十八条 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以
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
医疗机构8%、三级医疗机构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
不再设起付标准。
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从个人帐户支付或自负。
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九条 社会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的4倍。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
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
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14%;10
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
。
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
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负工伤及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
规定处理,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补
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及省里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
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或行业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以外、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的医疗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
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
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医疗统筹待遇。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医疗补助
金。
第二十八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
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学校负责管理。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审定。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西
医和基层、专科、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点药店,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诊疗时,应当严格执
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标准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
标准,并将有关制度和标准公布于众。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
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
超出规定的治疗、服务或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可以到本市任何
一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患病需异地转诊、转院的,应当由三
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异地转诊、转
院治疗。未经核准转诊、转院治疗或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报销凭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采取以总量控
制、总额预付为主,定额结算与质量挂钩、项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医药卫生的配套改革办法,由市卫生、药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
障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的编制、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基金结余
额的存期安排和个人医疗帐户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
金财政专户核算、审核汇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预决算和按时拨付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支出帐户和社会
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四十条 银行负责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
及时划款,对存入银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
理以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检制度,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
范围。对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职工
调动手续和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时,应当提供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用人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时,应当持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
疗保险注销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提供
优质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挂钩。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基本医
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迟延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
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 对冒名就医或者医务人员故意给冒名就医者开处方、诊疗的,由社
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
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
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
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
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㈡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
定结算费用的;
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㈣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
㈤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遵守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
的;
㈥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安排病人住特需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的;
㈦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的;
㈡将自费药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㈢将处方药品变为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发给患者的;
㈣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
㈤向病人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㈡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㈣减免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㈤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
㈥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五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
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凡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可按罚款额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
区、李沧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筹集和管理;其
他区(市),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实行本级统筹的区(市),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青
岛市医疗保险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本市有关医疗保
险和医疗管理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工伤认定业务办事指南 1、用人单位在职
工事故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
位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
2、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
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材料完整或经补正后完整的,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4、受理后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作出中止
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消失或
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受理
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终止工伤认
定的决定。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有关
当事人。
1.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有何年龄限制?工伤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
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
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哪些
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
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
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
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
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
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
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享受哪些
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
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
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
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差额。 3.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
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
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
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1.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
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0日,本人或委
托人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申领生育津贴手续。业务人员审核合格后,
录入相关信息,于每月25日通过银行进行拨
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⑴因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
诊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⑵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
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
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符
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⑶患妊娠期并
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
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⑷按规定享受生育
津贴待遇等,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
发?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
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
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
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
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
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
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不需转移 无影响 原单位或代理机构给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
接收单位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是 养老无影响,医疗、失业按接收地的政策会
有一部分影响
1.青岛转外地:由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带
有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盖章的接收函
给青岛。
2.外地转青岛:由青岛社保中心开具盖章的接
收函及转移单给外地社保中心。
可以做本地转移和外地转移 1.本地转移:由员工原单位填写公积金转移函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接收单位办理
调入手续。
2.外地转入:青岛地区提供公积金中心的开户
行、户名和银行帐号给外地公积金机构办理
转入,金额转入后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
台办理转入确认,并合并公积金。
3.转出至外地: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
供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给青岛。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
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
含3年)的。
06年新政策:九种重病或大病可以提取住房
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出台新规定,职工本
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2006年3月14后起患规
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九种重病或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
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
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
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
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
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
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①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
《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
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
证原件。
②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
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③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
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
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
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
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
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
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
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
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
件。
2、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
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
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4、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
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
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
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
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
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
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
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
同住户口簿原件。
6、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
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
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
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
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
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
还应提供被支取人的身份证号码,便于确认
被支取账户的正确性。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
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
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具体提取程序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
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
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
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
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妥的一式二
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工申请支取公
积金的材料送交归集柜台审核。
3、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
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
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持
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支取申请审
核表、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
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
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
金。
06年新政策:二、提取时,须提供经二级以
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
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
院公章;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三、经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核实,青岛辖区
范围内二级以上或达到二级以上规模的医院
(不含二级)共18家,包括青岛大学医学院
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
青岛市胶州医院、解放军四○一医院、青岛
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市妇
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精神
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第八人
民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万杰医
院。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
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
户存储余额。
东区
上海 上海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
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
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
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
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
资的60%计发。
(1)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
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
15年以上;
(2)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
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
取养老金。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
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
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
可以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
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
、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
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
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
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
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
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
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
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
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
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
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
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
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
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
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
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
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
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
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
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
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
帐户。
2008年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
,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一)34岁以下的为140元;
(二)35岁至44岁的为280元;
(三)45岁以上的为420元。
2008年医保年度,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为1120元;
(二)75岁以上的为1260元。
(1) 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系)的证明材料;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
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
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3) 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
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
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 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
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
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
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5) 认定程序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
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
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
、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
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
定程序可以中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符合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
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
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
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
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
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
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
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
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
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的对象有:
1、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参加或曾参加
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保
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持一年
及以上有效期限(引进人才型)《上海市居
住证》,并与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
险,或与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
费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生产当月正常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
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
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
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
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
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
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员工可上网查询12333 是 没有影响 社保中心办理转出及转入手续即可 可以 不受影响 1、社保领取转移的通知书;2、外地社保办
理基金转移手续;3、社保基金到帐后到上海
社保办理帐户合并。
本市转移只需填写转出单位盖章的转移通知
书交银行办理即可
(1)如个人公积金账号还在原单位,可以直
接把我公司的公积金帐户名以及帐号告知原
单位,让其直接转入我司帐户下即可。(2)
如个人公积金账号已转入上海市公积金封存
办,将员工个人公积金帐号告知我司客服人员
,这样我们会将员工个人公积金账号转入我司
帐户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a.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
的自住住房时;
b.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时;
d.户口迁出本市或者被宣告死亡时;
e.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帐户中的储蓄余额;
f.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并且尚未超
过三个月的;
g.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时,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冲抵;
填写公积金提取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凭本
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至建设银行办理提取
。
江苏
南京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
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这一规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
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对此进一步明
确: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
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
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费;
(三)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
限满15年以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
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当地
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
%按月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
(三)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以其缴费
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工
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
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
保险费;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
保险费。 10个工作日内去劳动部门办理失业
金领取登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
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
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
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
工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由用
人单位缴费中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以内
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一下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及门着呢
慢性病人的定额医疗补助等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
账户部分;三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时间: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复核工
作、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给单位
提供材料: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
伤认定书》2、原始发票3、病历4、双处方5
、出院小结(记录)6、用药明细7、填写完
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
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缴费未
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
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在产假期满后,由
单位经办人携申报材料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
内,将核准后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
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单位账户,单
位经办人于次月的办理时间到医保中心领取
回执。
1、 集中办理时间:填报《南京市城镇企业职
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由单位经办人每月1-10日集中报送医保
中心。(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 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所需携带的材料:结婚
证、独生子女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
单、发票(包括产前建大、小卡期间的检查
核化验费)。报销生育第二胎有关费用的,
另需携带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生育二胎的
文件证明材料。
3、 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所需携带的材
料: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
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需携带结婚证、病
历,双处方底联、发票,其中:符合计划生
育规定的流产术还需携带病假条和计划生育
部门证明。
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及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办理报销手续时,还需
携带《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 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
偶在2004年12月1日前生育的,配偶必须为农
业户口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人员。办理报
销手续时,还需携带配偶的《户口薄》或《
就业登记证》
6、 参保职工如需到外地生育,应在生育前由
个人申请,经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后,到医
保中心备案。
1,女员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按400元限额支
付,超出限额401—12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
50%,超出限额1201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
付80%;
2,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
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
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
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
用超出限额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
分的20%、超出501—1000元的,个人自付超
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1001—2000元的,
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40%、超出限额2000元
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
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
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
用的50%。支付对象为:①配偶为农村户口
;②配偶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城镇失业
人员。上述人员在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
续时,所携带的材料除"第一条"规定外,还需
携带女方的《户口本》或《就业登记证》。
医疗保险IC卡 可转 帐户合并无影响 接收方开具社保接收函给转移方,由转移方
办理 可以 帐户合并无影响 接收方开具社保接收函给转移方,由转移方
办理
职工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的,将个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直接转移到新单位。
一、正常转移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
买《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南京
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单位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
式办理转移:(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
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一次办理多
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
清册》并加盖公章。(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
本人携带《申请书》、《清册》和下列资料
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两个单位之间转
移应当提供的资料: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
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转入单位
接收证明;④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从
单位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
件;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职工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银行工作人员审
核单位或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
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单位经办人或职
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
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单位
经办人或职工。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认可
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1)单位填写《
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
。(2)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两个单位之间转
移须提供的材料: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②
转入单位接收证明;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
印件。单位转移到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
料:
1、支取对象:
(1)离、退休职工;
(2)出国定居职工;
(3)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
(4)自购、自建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的职
工及其同意支取公积金的本户成员和直系亲
属。
2、职工支取公积金应向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
。单位按规定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公
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联)和支票到结
算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
3、结算分中心收到《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第一联
退单位,结算分中心凭支票和《公积金支取
申请书》第二联记帐,第三联交“中心”记帐。
4、单位根据结算分中心退回的第一联,登记
公积金台帐,并且据此登记职工公积金明细
帐。
一、单位集中办理个人公积金支取业务1、单
位集中办理5人以上(含5人)公积金支取业
务的,代取人除提供支票、汇总的支取申请
书和代取人身份证外,还应提供盖有单位公
章的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原件的说明和支取清
单(支取清单应包括个人帐号、个人姓名、
个人支取金额、支取用途四栏)。接柜人员
在收到上述凭证和材料后,要审查凭证要素
、印鉴是否齐全;现金支票背书是否完整;
说明和支取清单上的公章与印鉴是否同一单
位;支取清单合计金额是否与支票、支取申
请书上的金额相等。审核无误后,将代取人
的身份证号码抄录在现金支票背面,并由代
取人签字,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公积金支取
。2、单位集中办理5人以下公积金支取业务
的,代取人除提供支票、每个人的支取申请
书和代取人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支取人本人
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原件(详见宁房基
[1999]12号)。接柜人员收到上述凭证和
证明后,应按上述1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将代
取人和支取人的身份证号码抄录在现金支票
背面,并由代取人签字,同时在相关证明上
加盖“公积金已于X年X月X日支取”戳记。手续
齐全后方能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
二、由第三方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的,比照
一中第二条执行。
三、由支取人本人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的,
支取人除提供支票和支取申请书外,还应提
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原件(详见宁
房基[1999]12号)。接柜人员收到上述凭
证和证明后,应按上述1的要求审核,无误后
将支取人的身份证号码抄录在现金支票背面
,并由支取人签字,同时在相关证明上加盖“
公积金已于X年X月X日支取”戳记。手续齐全
后方能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
四、用公积金存款归还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的,原则上应由贷款人本人办理。办理
时提供现金支票、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
件和贷款合同原件。接柜人员收到上述凭证
和证明后,应按上述1的要求审核,无误后按
支取数打印出个人住房贷款汇总还款凭证和
明细凭证,并将支取人的身份证号码抄录在
现金支票背面,由支取人签字,同时将一联
个人住房贷款汇总还款凭证放在现金支票和
支取申请书后做附件。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
公积金支取还贷业务。
苏州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
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
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
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
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第一个月开始缴费起至少缴满15年以上方
可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缴费已满15年
但未到退休年龄或已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有中
断的,除领取失业金期间外均需补缴。
合同到期或公司辞退,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员工本人离职前正常社保缴费满一年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
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
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
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因
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中符合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给予50%的
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
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后自负医疗费用的50%),但累计最高不得
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普通门诊划卡就医,超额自付现金;大病住
院时出示医保IC卡,出院结附 内容较多详情请参照网页http://www.szsbzx.net.cn:9900/web/html/bszn/bsznAction.do?src=/web/html/bszn/bszn_frame.jsp# 1.女职工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
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
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
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
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
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
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
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
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
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
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
、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
镇)。
2.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
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
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
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
关规定直接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3.女职工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
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
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
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女职工本人签
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
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
、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
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女职工同意后方
可使用。生育女职工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
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
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
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
(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
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
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
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
缴费基数确定。
3.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
700元。
4.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
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
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结付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在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每年一次对帐单分养老、医疗 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新区之间
可互转;但以上区域与工业园区、吴中区、
相城区之前需按异地跨区转移的方式进行,
属异地转移
原则上外地转入苏州市只要无断缴则无大的
影响,但由于医保机构每年只在四月时为个
人帐户打款,故从异地转入的医保个人帐户
款项通常只能等到转移后第二年的四月才会
打到个人帐户上。
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新区之间
可互转,提供员工养老手册、社保转移单(有
原单位和转出社保机构章);但以上区域与工
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之间互转,需由转
出地社保开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由转入地社保盖章确
认接收后交回转出地社保机构,同时向转出
地社保机构提供需转出员工的医保IC卡,转
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异地社保转移单及打印员
工社保缴费清单、医保转移明细
苏州无跨省转移的限制条件 原则上外地转入苏州市无大的影响,但由于
医保机构每年只在四月时为个人帐户打款,
故从异地转入的医保个人帐户款项通常只能
等到转移后第二年的四月才会打到个人帐户
上。
各地对办理流程在细节上都略有区别,需正
式办理前双方沟通,一般转出地社保机构都
要出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社保接收函,而转入
地社保机构一般都要收取异地转移单、社保
缴费清单、医保转移明细等。苏州向外地转
出时,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接收函、员工医保
IC卡
员工有新的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按流程办理
,否则能在原单位户名下封存
员工向原单位提供新单位公积金代码、公司
全称、公积金缴交银行名称后由原单位到公
积金缴交行办理即可
公积金有关支取及办理的流程视情况有很多不同无法在表格中简短说明,以下是苏州市公积
金网站有关公积金支取的相关内容链接,请查看 http://www.szgjj.gov.cn/gjjzs.asp?id=10
苏州工业园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
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
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
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
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第一个月开始缴费起至少缴满15年以上方
可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缴费已满15年
但未到退休年龄或已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有中
断的,除领取失业金期间外均需补缴。
合同到期或公司辞退,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员工本人离职前正常社保缴费满一年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
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
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
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因
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中符合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给予50%的
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
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后自负医疗费用的50%),但累计最高不得
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普通门诊划卡就医,超额自付现金;大病住
院时出示医保IC卡,出院结附 内容较多详情请参照网页http://www.szsbzx.net.cn:9900/web/html/bszn/bsznAction.do?src=/web/html/bszn/bszn_frame.jsp# 1.女职工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
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
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
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
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
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
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
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
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
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
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
、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
镇)。
2.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
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
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
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
关规定直接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3.女职工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
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
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
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女职工本人签
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
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
、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
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女职工同意后方
可使用。生育女职工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
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
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
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
(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
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
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
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
缴费基数确定。
3.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
700元。
4.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
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
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结付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在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每年一次对帐单分养老、医疗 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新区之间
可互转;但以上区域与工业园区、吴中区、
相城区之前需按异地跨区转移的方式进行,
属异地转移
原则上外地转入苏州市只要无断缴则无大的
影响,但由于医保机构每年只在四月时为个
人帐户打款,故从异地转入的医保个人帐户
款项通常只能等到转移后第二年的四月才会
打到个人帐户上。
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新区之间
可互转,提供员工养老手册、社保转移单(有
原单位和转出社保机构章);但以上区域与工
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之间互转,需由转
出地社保开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由转入地社保盖章确
认接收后交回转出地社保机构,同时向转出
地社保机构提供需转出员工的医保IC卡,转
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异地社保转移单及打印员
工社保缴费清单、医保转移明细
苏州无跨省转移的限制条件 原则上外地转入苏州市无大的影响,但由于
医保机构每年只在四月时为个人帐户打款,
故从异地转入的医保个人帐户款项通常只能
等到转移后第二年的四月才会打到个人帐户
上。
各地对办理流程在细节上都略有区别,需正
式办理前双方沟通,一般转出地社保机构都
要出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社保接收函,而转入
地社保机构一般都要收取异地转移单、社保
缴费清单、医保转移明细等。苏州向外地转
出时,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接收函、员工医保
IC卡
员工有新的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按流程办理
,否则能在原单位户名下封存
员工向原单位提供新单位公积金代码、公司
全称、公积金缴交银行名称后由原单位到公
积金缴交行办理即可
公积金有关支取及办理的流程视情况有很多不同无法在表格中简短说明,以下是苏州市公积
金网站有关公积金支取的相关内容链接,请查看http://www.sipspf.org.cn/index.do
南通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暂时累计计算缴纳时间 停保-退工-申请失业 缴纳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金,金额由劳动局
审核
报销医疗费用打入员工社保卡中,单位或员
工本人报销,提供员工本人社保卡、病历原
件复印件、相关票据(需医院盖章)、明细
清单(需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缴费时间不可间断或断缴,具体报销费用由劳动局审核 单位提交工伤认定书,认定后(劳动能力鉴
定后),费用报销。费用全部打入单位账户
。
不可断缴。具体报销由劳动局审核 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于津贴汇入公司帐户,生育医疗费打到员
工社保卡中,单位到社保申报,员工提供本
人社保卡、生育证、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
明、相关票据及产前检查费(需医院盖章)
、费用明细清单(需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需医院盖章)、门诊病历。
津贴由单位给员工 员工带身份证到南通市劳动局办理社会保障
卡 不需转 是 暂无 劳动局开具社保缴费凭证 员工需提供接收地公积金接收函到南通市公
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购房支取 南通易才开具公积金支取单
扬州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
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
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
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
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
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连续缴纳到达15年,才能享受 员工离职后2个月内,凭《员工失业审核表》
、社保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登记
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办
理失业
扬州市一般常用规范失业保险条例.doc 本地员工凭医保卡、医保证住院就医、异地
员工住院就医后,凭住院期间所有凭证和异
地医疗审核表、医保卡、医保证,由易才员
工办理报销
扬州市一般常用规范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doc 24小时报案,由社保中心出具相关的表格后
,提供资料进入审核流程。
扬州市一般常用规范调整工伤待遇.doc;各
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
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
号)精神,并经市政府2009年第 20 次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现就2009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
元,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27元,市
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426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
,根据省政府36号令规定,市区(含广陵、
维扬、邗江区)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
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
583元)确定;上限按不高于市区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的300%(8106元)确定。
三、市区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
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
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
元)确定。
四、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2008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
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
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
五、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基
数执行,有关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员工提供出院记录、小孩出生证、结婚证、
社保手册、计划生育保健证(如果是二胎,
就需要提供准生证)、员工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办理即可
扬州市一般常用规范关于确定扬州市生育保
险生育费支付标准的通知.doc
津贴是补贴给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支付的工
资。但是,如果工资金额少于津贴,原则上
,需要将差额补偿给员工
离职后,可以领取社保手册。社保中心每年
打印一次缴费记录 是,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不能转移 只能转移养老,生育金如果需要联系享受,
需要转出方出具证明。因为都是当月办理下
月增减,可能会造成中断,会产生补缴。
提供下家单位接收函、社保手册,去社保中
心办理即可 是 只能转移养老,养老企业缴纳部门根据规定
部分转移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手册,到社保中心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即可
扬州市一般常用规范国办发布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doc 对方出具接收证明(外地人员不建议转移) 扬州市一般常用规范扬州住房公积金文件.jpg 外地员工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离职证明
、公积金卡,到邗江社保中心办理退费;买
房支取,请咨询公积金中心0514-87987650无锡 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
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
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合工不缴纳
。7个工作日内去劳动部门办理失业金领取登
记
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最长领取
时间为24个月
单位按职工上月工资总额8%缴纳,个人按2
%缴纳,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去社保局办
理报效手续
持医疗卡去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政策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6%缴纳,发生工伤需7
个工作日认定,特殊的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分医疗期间享受待遇、职工工伤待遇、职工
死亡待遇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9%缴纳,员工自生育后
5个月内资料交单位去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报效,
需带好准生证,新生儿童医学证明,门诊病
例,出院小结,发票及收据,还需本人身份
证原件,如是晚育者还需提供晚育独生子女
证
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
诊,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
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
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
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
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包括用药目录
,诊疗项目中按规定部分自付的费用由职工
本人承担。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
,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
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其标准由市、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计划生育手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
,因实行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
育器、流产术、引产术、晚育及复通术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
育手术医疗费(含材料个药品费)参照无锡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
设施标准的规定,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
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宫内节育器
:放置71元;取出普通66元;嵌顿230元。流
产(早期),人流术120元,药流180元。引
产术1000元。绝育,输卵管结扎术360元,输
精管阻断术120元。复通术,女800元,男
600元。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
育津贴对企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其本人
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
资为基数,依据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
的时间确定。即:顺产3个月,难产3个半月
;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顺产或难产基础上在
增加半个月;属晚育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增加
一个月;怀孕12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
资为基数,依据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
的时间确定。即:顺产3个月,难产3个半月
;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顺产或难产基础上在
增加半个月;属晚育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增加
一个月;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三个月;怀孕
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一个办月;怀孕
不满3个月流产的一个月。
对帐通知单、缴保明细条 可转 本市范围内同一社保中心,完全可与转移所
有金额,本市转县级市或区只能转移员工个
人帐户的金额,企业缴纳的统一归入社会统
筹
先将此人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关系调动,调
动完毕后去社保机构办理转移,县级市或区
则需先到市区办理员工退工,然后在县级市
或区办理录用,社保机构出示同意接受证明
,然后去市区社保机构办理转移
可转 只能转移员工个人帐户的金额,企业缴纳的
统一归入社会统筹(外省可取出个人帐户金
额)
外省社保机构出示转移证明,本市社保机构
办理 可转 要让员工原单位开出公积金转移单,凭公积
金转移单进行转移。如未交过公积金则新开
户,只需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先填制《无锡
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 (加盖单位公
章),携带身份证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资料
职工填写《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
表》,然后根据自己是实际情况,带好支取
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支取公积金
。
镇江 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1、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达到国家或省规定退
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者(含视同缴
费年限),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职工
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
办理退休手续。2、缴费不满15年的,按缴费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本市上年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养老金,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
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60日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先
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所办理
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就业登
记证》《通知》和1寸照片2张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填写《个人求职
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当月申请,次月领取。
镇江市失业保险金委托市商业银行代为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0
~11日(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持《就业登
记证》到镇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取卡。
4.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
必须在每月10~20日(节假日除外)之
间,携带《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就
业服务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核实登记表
》进行申领登记(户口不在镇江市街道服务
所的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进行登记)。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
险金(缴费满一年领取两个月,最高领取24个
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
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
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办理需要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1张、工本费3
元, 办理新增手续并申报缴费基数,每月25日
汇缴,
次月月底发放医疗保险证历软硬卡(IC卡)
缴费日的次月25日后可按镇江医保政策享受:四、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由社会
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1.门诊费用:①三级医院: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②二级医
院: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③一级医院: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
,个人支付25%;④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
5%。
2.住院费用:①1万元(含1万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85%,个人支付15%)
;②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退休
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为上述个人 支付比例的一半。
3.5万元以上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4.首次参保缴费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以及其他个人单独参
保并缴费的人员,在从参保并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只可以使用其 个人账户支付所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6个月后
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同一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的医疗费
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参保人员,每相差一年,其医疗费用最高
限额即下降5000元,下降后的实际限额与最高限额5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支
付。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
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 疗统筹资金
支付95%,个人支付5%;大病统筹金同一年度内支付不封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
,最高限额5万元,每相差1年,最高限额即下降1万元。
6.年度最高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
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
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同一年度内最高不超过4500元,超出4500元以
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7.患有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青春型
、紧张型、单纯型;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 碍)、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经县以上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及见义勇为负
伤(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 统筹基金支付。
患有癌症、慢性肾衰竭疾病的参保人员,其治疗癌症及进行肾透析超过起付标
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8.长期驻外地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在当地一所二级以上
医院(含二级医院)和就近一所一级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市医疗
保险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等期间患急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到医疗
保险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9.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30%,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工伤报销流程----(报销各项工伤费用,养老保
险须正常缴至当月方可报销,补缴期间不可
享受)
医疗费、劳动鉴定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每半月结算一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每月结算一次(由银
行代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季结算一次(
由企业代发)
一、 报销医疗费用需带(工伤认定前用医保
卡看的可报销,大额的应打回卡上,去医院
换现金结算发票)
1、工伤认定书原件(查是否在一个月内申报)
2、有关票据 3、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4、病
历原件、复印件 (每张发票必须与病历一一
对应) 5、工伤待遇结算表
6.登记备案或劳动合同书(如因伤情需转外
地就医的,带定点医院建议、参保单位意见
、社保中心核准意见)
二、
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带:(达到等级)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查是否在一个月内
申报) 2、伤残鉴定书原件 3、工伤待遇结算
表4.登记备案或劳动合同书5、发票
三、 报销劳动鉴定费需带:(未达等级)
1、工伤认定书原件(查是否在一个月内申报)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原件 3、
发票 4、工伤待遇结算表
5.登记备案或劳动合同书
四、 报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需带:
1、工伤认定书原件(查是否在一个月内申报)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原件 3、
工伤待遇结算表
4.登记备案或劳动合同书
五、 报销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
带: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查是否在一个月内申
报) 2、户口注销证明 3、工伤待遇结算表4.登
记备案或劳动合同书
六、 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需带: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查是否在一个月内申
报)2、户口注销证明 3、被供养人员依靠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被供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联系方
法 5、工伤待遇结算表6.登记备案或劳动合同
书
七、 报销辅助器具费用需带: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相关鉴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
器具申请表》
4、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安装辅助
器具的发票、5、工伤待遇结算表6.登记备案
或劳动合同书
注:报销各项工伤费用,养老保险须缴至当
月方可报销
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
,可以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
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关系本单位重
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
本单位有关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
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
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
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
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
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
业工作后旧病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
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
,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
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
无本人主要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
通机动事故的。
一、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
1、女职工必须在怀孕前参加生育险满6个月
,方可报销生育费用。
2、女职工怀孕后在1~3月内必须及时申报,
以确定产前检查定点医院,否则产前检查费
用不予报销。
3、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
工预产期前3个月携带《单位介绍信》,《个
人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到京口区社
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具女职工生育介绍信(由
女职工本人确定定点医院),并领取《生育
保险企业结算表》《生育保险个人结算表》
。
二、生育保险支付时间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
产假结束(顺产三个月、剖腹产四个月)后
的次月11日至20日的工作时间内携带相关资
料到区社保中心领取定额的一次性营养补助
费、产前检查费、女职工生育津贴。
A:正常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供:
1、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三、四联)
2、生育保险企业结算表
3、生育保险个人结算表
4、女职工产假考勤或单位出具证明
5、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院记录原件
8、原始票据原件
9、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10、未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还需提供
单位介绍信、去外地生育的个人申请(必须
单位同意、区社保中心批准)
11、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在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原参加生育保险的女
职工提供)
B:早产和流产的女职工需提供:
1、 《单位介绍信》
2、 生育保险企业结算表
3、 生育保险个人结算表
4、 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三、四联)
5、 《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开具《准
生证》的需由单位出具第一胎和怀孕时间证
明
6、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 出院记录(或流产证明)原件
8、 原始票据原件
9、 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一、 已开具并使用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在
定点医院生育的:生育时免交生育费用(自
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产假结束后,
凭相关资料领取定额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
前检查费、女职工生育津贴。
二、 未开具或未使用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
而生育的:其生育费用按顺产定额标准的90
%报销。
三、 意外生产和早产的:已开具住院生育介
绍信的,由于意外不能及时到定点医院生育
或早产的,经核实后,如顺产按同类医院定
额标准、剖腹产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准
的90%领取生育保险费用。
四、 家住市区周边乡镇或外地的未在定点医
院生育的女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
区社保中心批准;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
准的90%领取保险费用。
五、 失业女职工原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凭相关资料
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费。
六、 流产的女职工:凭相关资料领取定额费
用。
七、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
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凭相关资料领取不高于生
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产前检查费为600元/人。
新参保有医保证历及IC卡,已参保没有 可以。 是,生育保险需在同一区社保局连续缴费。否
则无法享受。
凭员工提供的离职材料(养老停保单、终止
合同证明、退工表)和失业就业登记证办理 可以 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养老可以:凭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由参保地出
具“镇江缴费凭证”,医疗可以:凭接收地出具
医疗接收函。
不可转 员工本月异地身份证、单位终止合同证明提
取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1、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
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
难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6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
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7、
出境定居的;8、离休、退休的;9、支付自
住住房房租的;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
其他情况。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
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
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
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
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
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
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信用良好,具有稳定
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四)住房公积金账
户保留一定余额;(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住
房公积金贷款;(六)提供必要的担保;(七)根
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四)、(七)项
的规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
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
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
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
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
住房组合贷款的,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
公积金的,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
金贷款实行总量计划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
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一定
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调
整贷款政策。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挠
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向开户行领取支取公积金申请表格,单位签署
意见,并提供相关房产资料,前往住房公积金中
心办理.泰州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
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
在10年以上。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
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
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
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
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
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表5-1),并
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
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
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医者持医保卡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第十七条 市区参保人员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可在获取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
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八条 门诊医疗和处方外配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
人自付。
第十九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
以及住院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
(一)起付标准:
1、在本市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
2、在本市区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3、在本市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1%;
4、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5、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时,从第二次住院起,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可依次递减50%,
最低减至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二)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
例支付。在职职工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为 市区参保人员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可在获
取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八条 门诊医疗和处方外配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
人自付。
第十九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
以及住院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
(一)起付标准:
1、在本市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
2、在本市区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3、在本市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1%;
4、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5、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时,从第二次住院起,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可依次递减50%,
最低减至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二)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
例支付。在职职工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为:
1、5000元以内(含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15%;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个人自付12%;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9%;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个人自付6%;
5、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付3%。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退休(职)人员,自付比例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60%执
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退休(职)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付比例按在职
职工自付比例的60%执行;不满15年的,自付比例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80%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病退和提前退休人员按在职职
工的自付比例执行。
(三)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支付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水平等情况进行
调整。
第二十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和常年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经市、区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非营利性公办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规定核报。
第二十一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泰州市工
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
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
、两个以上同事证明材料等);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
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
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
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
学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应由医疗机构审核
确认后有效;
(四)事故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
(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
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机动车
驾驶证、行驶证等资料;
(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需提供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鉴章
的因工外出证明和有关部门宣告下落不明的
结论;
(七)属于因其它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伤,
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
事故处理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
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
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并
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证明、婴儿
出生(或死亡)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收据
、住院明细、病假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生育保险费用。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
付给职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规定发给职
工。
1、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的检查费、生育医疗
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在
出院后由其单位向市医保处填报《泰州市企
业职工生育保障费用结算表》办理结算手续
,应携带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的计划生育证明;
(2)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
生儿证明或死亡证明;
(3)符合规定怀孕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术、
引产术需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4)就医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单据、住
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
(5)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参保女职工同时应
出具领取失业救济金证明;
(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参保男
职工,其单位同时应出具男职工配偶未参保
、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证明;
(7)《养老保险手册》。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
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按其本人生育保
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偿给企业。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用在以下定额范围内按实结算:
(1)围产期检查费200元(不含自费部分
),临产前检查费130元;
(2)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医药费,自然分娩1500元、难产1700元(
指胎吸、产钳)、剖宫产26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实施放置或
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
复通手术医疗费用按规定结付;
4、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
的疾病住院医疗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按单位原规定从原渠道支付。
5、符合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
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为市区上年
职工平均工资的1%;
6、参保女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的医疗费和一次
性营养补助费按第2条、第5条标准支付;
7、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参保,符合计划生
育规定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时,其
生育医疗费按第2条标准支付50%。
以上符合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市区基本医
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生育人员
住院床位费以市场物价部门核定的母婴同室
标准支付。
养老手册,医疗病历本,社保卡由员工本人
缴费办理 可以 养老无影响,医保只转金额,不转年限 凭转出地的接收函,由我公司办理 可 无 1、转入地出具接收函;2、职工持接收函到
原社保缴纳地办理转出手续;3职工将原社保
机构开具的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和转
移情况表交于转入地的社保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
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
(四)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
心、管理部集中封存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职工转移住房公积金时,调出单
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根据职
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开具《住房公积
金转移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
其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核
手续,审核批准后到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符合条件的,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
件和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
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的分中心、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
条件的,凭职工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和
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
凭身份证和经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
其下属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泰州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承办银行提取住
房公积金。
经审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或其下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告知申请
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淮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
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工资分配制度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
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
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链接:
http://www.hasbzx.cn/site/boot/gj_mb_a2
0100622478.html)
淮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
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关
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9)107号)和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
位及其职工(含部、省属驻淮的企业事业单
位及其职工),根据《条例》规定都应依法
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
可按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应
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
理机构(即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下同)
,具体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
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
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1、终止劳动
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失业手续时,应将
失业人员的名单、个人档案、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于7
日内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
日起60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
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发放。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
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
料。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八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累
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城镇企
事业单位的职工,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
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施
失业保险制度后的缴费年限,按单位和个人
实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所在单
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
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
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
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
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
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
第十条 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
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
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
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比照当地
医疗保险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当地劳动就业
管理机构申请核报住院医疗费用。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
内,按所发生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
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倍。计划外生育或因
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
享受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
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
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向经
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
、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应当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和职
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
助金、住院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及时记入《就业登记证》的相应
栏目内。
第十五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
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
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
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
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可实行社会化发放,在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区),失业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单证,
凭单证按月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或
指定银行领取。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户口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
系随之转移,凭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
第十八条 非本地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及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其享
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并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参
保地区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区经办机构将
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同时
通知失业人员凭转移证明在60日内,到户籍
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
险待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失业职工或者尚未领取《就业登记
证》的在职转失业人员可在接受再就业指导
服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或办理再次就业
录用登记备案时换发《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条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
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
满、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仍末
实现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
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可以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
动教养后,重新申领前次尚未领完的失业保
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
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团体及其专职
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失业保险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职工
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员工均可享受失业保险
申领,不分户口性质(城镇或农户)及户籍
地(本地或外埠)。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效使用医疗保
险基金,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淮安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
试行办法。本办法所指患者均指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职工,医院均指定点医疗机构。
一、就诊
参保职工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下
称医保处)统一制发的《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
可在市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座,就座时必
须人、卡(证)、历相符。
二、费用
门诊:门诊医疗费(除特定项目的医疗
费)由个人从个人账户划上支付,个人账户
不足的由个人自付。在个人账户IC卡制发之
前,由个人现金支付,每季按单位集中报销
。
住院:住院医疗费中属个人支付部门由个人
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个人自
付,其它由医保处按规定和医院结算。
个人支付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类:
1.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
2.统筹基金支付段中个人应支付的部分
;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药品须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超过规定的床
位费支出标准的部分;
4..其它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三、住院
需住院的患者应持医院医师开出的入院
通知单,由住院处审核人、卡(证)、历,
并由个人预付不少于750元的住院费用,医院
可根据医疗费用情况追加预收,以保证应由
患者自付费用的及时支付。跨年度的医疗费
用以结算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符合规定的病种范围(病种目录见病种
分值)的患者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收治不入院,不符合的需经医院医保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医保处报批。
四、家庭病床
1、因患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
牵引等行动不便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由本
人申请、医院经治医师出具本院家庭病床住
院证明、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
市医保处报批。
2、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3个月,超过后
则重新办理设立审批手续,并按再次住院标
准计算起付段。跨年度的,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支付段每年分别计算。其它费用结算参
照一次住院医疗执行。
3、在家庭病床设立期间,实行定病种、
定药品管理,发生其它医药费,由患者个人
自理。发生抢救的,按抢救的管理办法执行
。
4、凡接受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每月个
人承担设床费30元。
五、门诊特定项目的诊疗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
需血液透析、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药、高血
压三期、冠心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
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重试糖尿病的患
者,在门诊治疗的,经医院经治医师开出门
诊特定项目医疗申请单后,由医保处审核同
意,实行定病种、定医院、定药品管理,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每季度到医保
处按住院分段比例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支付段每年计算一次。
六、急诊、急救
凡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病诊断标准及抢
救成功标准》的急诊、急救,不能赴定点医
院就诊者,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如
在门诊急救不需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
金支付。如需住院的,须在住院后七日内由
患者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凭急诊手
续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病情不允许转
院的需由收治医院出具证明并报医保处审核
同意,否则住院费用由自己负责。
七、转院及在外地就医
1、市内转院须经转出医院同意并填写转
院通知单,报市医保处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补报,同时奖有关资
料转至转入医院。两次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转入医院按正常住院结算,转出医院按核定
的市区上年平均的床日费用与市医保处结算
,超出上年平均住院天数和平均床日费用的
部分不予结算。
2、市外转诊。市外转诊原则上仅限转往
南京市、上海市的三级医院。市外转诊需由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后,
由原收治医院填写转外就诊申请书,报患者
所在单位和医保处审批。市外转诊的医疗费
用由患者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结束
后,按我市规定的管理办法结算。原在市内
治疗的费用与转外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
我市规定的病种定额费用的部分由个人、转
出医院、单位和医保处共同负担。
3、在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
一年以上)工作、学习的人员,个人账户资
金发给本人,由本人包干使用。住院和门诊
特定项目按病种定额报销。暂无病种定额的
,按市区住院平均费用报销。
4、其他在外地生病就医者,门诊由个人
以现金支付,住院应回市内住院,如急诊、
急救,参照急诊、急救类办理。
八、违规的处理
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
机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
,在其发生下一次住院治疗时,将其个人负
担比例较规定比例提高一倍,直至全部由个
人负担。
1、将本人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等
转借他人就诊或冒名就诊的;
2、私自涂改处方和有关凭证等;
3、提供不符病情的处方、凭证等;
4、其它抉择医疗保险规定的。
九、医患保争议的处理
发生医疗保险的争议,由市职工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保险专
家小组协调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1、当月缴纳当月享受 。 2、本地人员
异地就医按照淮安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3、住院报销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
工伤职工可在事发地就医。停工留薪期内需
就医的可在事发地或居住地治疗。需在淮安
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淮安
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月缴纳当月享受 淮安市企业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一、 生育津贴
1、 待遇标准:
项 目 缴费基数 生育津贴 营养补助
正常 晚育
顺产 本人缴费工资 3个月 4个月 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2%
(女职工)上述标准50%(男职工配偶)
剖宫产 3.5个月 4.5个月
引 7个月以上 90天
4个月以上至7
个月以内 42天
产 4个月以内 0.5个月
流产 0.5个月
2、 申领时间:女职工产假休完后三个月之内
,单位按季度申报,每年1、4、7、10月1号
至10号工作日(法定假日顺延),领取上一
季度职工生育津贴(特殊情况事先申报)。
3、 提供材料: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单
位签章)、准生证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及
复印件、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定点医院
出院小结及发票原件。
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还需提供男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居住地
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经单位调查确认)
。
二、 生育保险IC卡领取程序:
1、产前检查:女职工自怀孕第12周起,办理
生育保险IC卡(门诊产前检查),有效期七
个月。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本人
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男职工
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
男、女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
出具的无业证明(经单位调查确认)。
2、 分娩:预产期前一周起办理生育IC卡,有
效期为三周。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
、产前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产前检查卡者
,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
、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
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及
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3、 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人流、上环、取环
、换环者,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5天。
需带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病史
资料。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流产和引
产),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
份证及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
明。
4、 生育并发症住院: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
的证明、产检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产前检
查卡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
复印件)、病史材料、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
证,领取生育保险IC卡(生育并发症)。
5、 新生儿住院:新生儿出生七天以内需住院
治疗的,需带分娩时发放的生育保险IC卡(
未办理产前检查卡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
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病史材料、定点医
院开具的住院证,领取生育保险IC卡(新生
儿)。
三、 注意事项
1、 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满六
个月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一切
费用须在法定产假后三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
申报领取(特殊情况需先申报)。
3、 宫外孕、葡萄胎的费用不在生育保险支付
范围。
4、 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及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现金支付的医
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5、 异地生育者,需在产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发生的异地生育医疗费
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可以 参保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六个月后职工才能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停止为职工缴费则该
职工次月起即不能享受待遇。因工作变动职
工在新单位接续参保的,之前的缴费时间合
并计算。如果缴费发生中断,则新单位必须
为该职工缴费满六个月后职工才能享受待遇
。
1、非本地户籍员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或转出
手续及提交材料,应简单且便于操作。
2、非本地户籍员工养老关系转往户籍地需1
个月内完成(按国家文件规定办理)。
可以 1、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转移,可
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单位出具的相
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
申请办理养老关系异地转移手续。办理时,
应先填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单》,经市、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予
以办理相关手续。
2、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还不能实现异地转移
.但你可以试试办理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的办法
,因为它有一种情况是:“参保人长期在国
内异地工作、定居,在当地患病住院的,须
办理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手
续。”
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一式三份),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2、到所选医院加盖公章;(可选两个医院)
3、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到参保人所属单位审核盖章;
5、最后送市社保局医保股审核备案。
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1、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个
人垫付后,凭医院病历、收费清单、收款收
据等有关资料原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
人垫付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IC卡、
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诊断书等原件,费用明
细单、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单、血常规
检查报告单(仅限输血患者)等原件或复印
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不可转移 无 无 无
徐州
常州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
期。专家指出,这个医疗期,将作为确定待
遇的依据,同时,企业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
员工。
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
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
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
本人工资40%至60%。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
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
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
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
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
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
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
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
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
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的,只需将自付部分的费用与医院结清即可
,其他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如转区外医
院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区外转院审批
表》、医保IC卡、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
历卡到医保中心报销,转院发生的费用,个
人自付比例在原来标准上增加10%。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一般医药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
不足部分个人自理。属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
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帕金森氏综合症)符合规定的药费,个
人自付30%,70%由统筹支付,但不得超过门诊特定病种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
申报材料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
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
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
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男职
工配偶在生育或流产出院后五个月内,由所
在企业,失业女职工由本人或家属,向市社
保中心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填报《无锡
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
以下材料,核准后,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或
《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
明。
(2)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
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
或流产医学证明。
(3)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符合规定的医疗
费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等材料。
(4)晚育者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和《身份
证》复印件;产假期因生育引起疾病者,还
需提供疾病证明(女职工提供)。
(5)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男职工配偶
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
关待遇的证明;男职工《结婚证》(享受待
遇男职工提供)。
(6)《就业登记证》(失业女职工提供)。
生育医疗费:在生育保险实施初期,女职工
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的生育医疗费,暂实行定
额包干、节余留存、超支不补的办法与企业
结算。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其定额
标准暂定为:生育医疗费(包括顺产、难产
、多胞胎)为2300元(2005年1月1日起为
3000元);流产医疗费,怀孕不满三个月150
元(2005年1月1日起为300元)、怀孕三个月
以上不满七个月1000元(2005年1月1日起为
1500元);怀孕七个月以上1500元(2005年1
月1日起为2000元)(锡劳社医[2004]23号 《
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
通知》)。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
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
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
均工资的1%(2004.7.1.~2005.6.30.为174元
)。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一次。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
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
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其本人生育或流产
前十二个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依据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时间确定
。即:顺产三个月;难产三个半月;多胞胎
,每多一个在顺产或难产基础上增加半个月
;晚育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怀
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三个月;怀孕三个月以
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一个半月;怀孕不满三
个月流产的一个月。
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病历
卡,医疗保险IC卡 可以 常州市只有武进区的社保政策和其他区有所
不同.常州市区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1048元,
武进为750元,所以对养老金,医保在金额上有
一定影响.
接收区社保处凭转出区社保处开出的转移单
即可 可以 各地社保基数,工资标准等的不同,享受的待
遇只能依据各地的政策实施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须携带以下资料
:
(1)调动职工在我市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2)外地接受该职工的手续(如:录用手续
、合同、外地职介所托管协议等);
(3)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须携带
职工档案到我局养老保险处(化龙巷2号608
室)开具《企业职工调动工作缴费年限核定
证明》,然后凭该证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开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转
移到外省的职工需提供转入外地保险机构的
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转移政策只是地方规定,本市可转外地只可提
取.
本市转移只需原单位缴费银行开出转移单即
可.如工作地到其他城市只能凭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和新城市用工单位接收涵提取已交公积
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第十三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
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
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浙江
杭州 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
定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
杭州市最低工资的80%
http://www.zjhz.lss.gov.cn/0709/10893.h
tm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
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
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
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
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
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
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
本人。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
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
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
记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
5. 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
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
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
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
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职工个人按照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
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员工参保满一个月后由用人单位直接去杭州
市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 证历本,填上员工
个人信息后直接发放给员工(如员工原来已
办理过医疗保险证历本,则不用再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乡镇和在
杭的省部属、军队属等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
(五)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
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退休退职包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11.5%,其中
9%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2.5%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总额的2%+4元缴纳,其中2%为门诊基金,由参保单位代扣后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4元中3元为重大疾病险费用,1元为医疗救济金费用。
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
业必须按照《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等
有关单位报告同的时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后
,应及时组织、会同工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
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
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
日。
社保机构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
定意见或根据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
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予以确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
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
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
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
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
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
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
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
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
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
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
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
,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
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
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
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
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
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
、敷料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由企业先予
垫付。医疗终结后,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
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适当划分档次,
最低不低于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4%,
最高不超过0.8%。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
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
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
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
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sh
ybx/40478.html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
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
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
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
,按 3 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
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多胞胎
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
(二)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
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
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
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
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
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
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2 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 1 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 7 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 21 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 14 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
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
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 ; 中期终
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
数随之调整。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
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
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
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
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
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
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医疗保险病历本》 在本市城区内社保不存在转移,直接连续 在本市城区内社保不存在转移,直接连续 在本市城区内社保不存在转移,直接连续 可以 1、社会保险转移,单位缴纳部分进入社会统
筹,不随之转移
2、社会保险可以异地转移,可以多异地互相
转移,但是各地缴费基数不一定一样,由于
转移地的基数和连续性问题,影响到退休后
领取金额
在杭正常参保或停保,省外提供原参保地
参保凭证,省内杭州开具接收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
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
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杭州市内转移:1、杭州市公积金转移杭州市
公积金,由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公司名黎
、公司公积金帐号、员工个人帐号以及调入
单位公司名黎、公司公积金帐号、员工个人
帐号等信息填写《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
金转移申请单》,由调入单位盖间后交于杭
州市公积金中心,由杭州市公积金中心现场
办理。2、杭州市公积金转移浙江省公积金或
浙江省公积金转移杭州市公积金,由调入单
位根据调出单位公司名黎、公司公积金帐号
、员工个人帐号以及调入单位公司名黎、公
司公积金帐号、员工个人帐号等信息填写《
杭州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双方单位盖章后交于浙江省公积金中心,
由浙江省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跨市区转移
:1、由杭州市区以外地区转入:由杭州市公
积金中心根据员工公积金信息开具公积金转
移单,交于被转移公积金中心,由被转移公
积金中心办理。2、杭州市区公积金转入外地
公积金:根据被转入公积金政策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
房 3、翻建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住房贷款 6、租赁住房自住 7
、离休、退休(退职)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9、出
国、出境定居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
11、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男性年满50周岁,
女性年满45周岁
12、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由单位填写《杭州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持《杭州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具
体资料可以登陆杭州市公积金网站查询:
http://www.hzgjj.gov.cn),至杭州市公积
金中心办理,一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毕。
温州 第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
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
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
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
男首次参保不能超45周岁,女不能超35周岁.
累计参保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
遇.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享受养老金.计发
办法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保险且在1998
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职工退
休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蓄额
/120+过度性养老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
保险的,月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
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蓄额/120
将失业职工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
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备案,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办理失业职工档案移交手续,换取《失业
职工报到通知书》,并在3日内将《失业职工
报到通知书》送达失业职工,职工到户籍所
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报到手续,并接受就业前指导培训,领取《
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
领报到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
必须缴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 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卡,病历,身份
证,医疗开具的住院证直接在定点医院刷卡登
记,统筹部分由医院记帐,个人自负部分由参
保人自行支付
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必须缴满六个月才可是开始享受 单位在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报告社保局,并
报告劳动局,并携带工伤申报表,员工身份
证原件,证明人身份证原件,报劳动局审核
,审核后,单位提供社保登记证、《温州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由工伤职
工所在单位填写《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携带病历和医疗
费用收据报保险大厅审核
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
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伤参保后第
二日即生效
职工在发生生育或者在实施计划生育的3个月
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待遇。单位出示社保登记
证,填写《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盖章,提供医疗证明书,病历,费用收据
,婴儿出生证明书及复印件,生殖健康服务
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
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
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
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在职工发生生育或
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
保障局申请待遇.
怀孕大于等于7个月生产或小于7个月早产,
享受产假90天,医疗费补贴1800,大于等于7
个月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补贴1500。 生育
津贴等于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天*产假
天数
可获得温州市养老保险手册,半年后获得医疗
卡. 可以转移 市区统筹范围内转移无影响,非失去统筹转移
等同转移至外地
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填
写<温州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盖章. 可以转移 转移只能转移养老个人部分和医疗部分,等于
个人退休后可享受的费用减少 转入提供社保登记手册 一般不转移 不提倡转移直接提取,如需转移填写转移申
请表,外地帐户,身份证,劳动合同
外地户口可以支取本地户口如支取必须等满
五年。或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
于党委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归
定比例的。
外地户口直接支取给本人的需提供解除劳动
合同书,户口本,身份证。支取审批表。报
窗口审批,三日后到原单位财务领取。本地
购房等的支取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支取审
批表,提供开户卡,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宁波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
,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
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
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
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
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
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
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
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
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补贴
照发。
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
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劳动手
册、劳动合同和录用备案表),到当地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
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
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
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
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的。
2、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
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
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
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
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
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
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
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
个月。
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
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
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
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
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
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
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
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
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
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
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
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5、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
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
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
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就医者持医保手册和医保卡到医保定点医院
就诊。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辖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
2、遇有特殊情况,造成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
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
可以适当延长。
1、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应由用人单位向
生育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计
划生育手术医疗证》,凭证到生育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2、生育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一)生育女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支付
。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由用人
单位向女职工生育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
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社保经办
机构审核后,按补偿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生育保险享受条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
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
险费满6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前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
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
期限可连续计算。
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
进行一次性补偿,超出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
金不再支付: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
标准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
:
人工流产术(门诊) 300元
人工流产术(住院) 1700元
引产术(住院) 2200元
正常阴道分娩 2750元
阴道助产术 3500元
剖宫产术 4500元
女职工生育按法定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
。计发标准为: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剖宫产手
术的增发0.5个月;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发
0.2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
计发;
3.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
月计发;
4.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第1项规定
的标准计发。
新参保人员有养老手册和医疗本,已参保没
有 可以 不影响 1、原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出具社保中止单;2
、填写人员增加表交于社保机构;3、将中止
单交于单位新社保机构
宁波市城市户口(原籍在宁波)和在宁波缴
费满七年的外来户口,可办理转移 不影响 1、转入地出具联系函;2、职工持联系函都
原社保缴纳地办理转出手续;3职工将原社保
机构开具的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和转
移情况表交于转入地的社保机构
未出台 1、转入地将本单位的帐户和公积金单位的开
户银行及银行帐户告知转出地所在的单位;2
、转出地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机构将需要转移
人员的金额转移到转入地的公积金机构。
1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3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
件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到宁波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二楼营业厅办理支取手续;
4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根据职
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
定的,当日办结,并开具定期存单或转帐支
票 ; 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
人;
5 、职工持定期存单,凭身份证和密码,可随
时到建行储蓄网点支取现金;持转帐支票的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还贷转帐
手续.。
嘉兴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
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
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
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
第三十条 1997年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
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后,从其办理退休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
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
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
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
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
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百分之十五;
2.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
限)满十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
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
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
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
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
省有关规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
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
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按
下列标准计发:
(一)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
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
十;
(二)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
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1997年月12月31日前参加工
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
(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
。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
根据其视同缴费的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
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
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成丧失劳
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
退体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
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根据本省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
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
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
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凡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
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
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劳动手
册、劳动合同和录用备案表),到当地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
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
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
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的。
2、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
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
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
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
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
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
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
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
月。
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
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
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
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
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
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
,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
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
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
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5、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
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
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就医者持医保手册和医保卡到医保定点医院
就诊。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连续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参保单位从缴费的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按规定缴费的,从未缴费的
次月起,其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决职工医疗费。已参加企业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机关公费医疗的时间,可视作已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中断后再次参保时,除中断期间应予补足外,还须连续足
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
医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统筹基金支付
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
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起付标准均按规定起付标准的60%计算。统筹基金
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结算年度累计计算。住院
超过6个月的,在结算年度末必须结算;住院不满6个月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出院日
期确定结算年度。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2、起付标准
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
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84%
、二级医院81%、三级医院78%;10000(不含)-20000元,一级医院87%、二级
医院84%、三级医院81%;20000(不含)-
30000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4%;30000(不含)-40000元
,一级医院93%、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7%。
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
由职工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辖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
2、遇有特殊情况,造成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
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
可以适当延长。
女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向社保局工
伤生育保险科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
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
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
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
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
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放
置节育环70元;
2.取出节育环7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元;
4.皮下埋植术130元;
5.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
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
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
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
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
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新参保人员有养老手册和医疗本,已参保没
有 可以 不影响 1、原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出具社保中止单;2
、填写人员增加表交于社保机构;3、将中止
单交于单位新社保机构
可以 不影响 1、转入地出具联系函;2、职工持联系函都
原社保缴纳地办理转出手续;3职工将原社保
机构开具的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和转
移情况表交于转入地的社保机构
没有具体的政策 1、转入地将本单位的帐户和公积金单位的开
户银行及银行帐户告知转出地所在的单位;2
、转出地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机构将需要转移
人员的金额转移到转入地的公积金机构。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申
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下述各种提
取情形的相应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房)时提取:
1、提供商品住房(经济房)买卖合同(原件
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预付款30%收据(原件和复印
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购房发票原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
需提供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
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时提取:
1、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购买房改房时提取:
1、提供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原件和复
印件);
2、房改售房专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时提取:
1、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自建或翻建住房时提取:
1、有权批准部门和个人建房或翻建房批文(
原件和复印件);
2、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住房大修时提取:
1、经批准的房屋大修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
印件);
2、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离退休时提取:
1、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时
提取:
1、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劳动关系后,未
重新就业满5年时提取:
1、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原件
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出国、出境定居时提取: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出境定居注
销本市区户口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户口迁出本市市区,迁入地未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提取: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本市区的户口迁
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调入地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非本市区城镇户口职工(含农民合
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
1、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提取:
1、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书或公证机构对遗嘱、遗赠、法定
继承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另行规
定)
(十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现为8%)时提取:
1、夫妇双方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单身职
工另由单位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2、上年房租交缴收据(承租私房的须同时提
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
费时提取(有规定时再规定);
另外,在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须增加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
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增加提
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直
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持有住
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的职工,在
提供相应材料时应随带该封存证明或封存通
知书
职工携带政策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
关手续即可
湖州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760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法规
&id=1574
http://www.hzjy.gov.cn/index.php?modules=li
st&classid=22
http://www.hzjy.gov.cn/index.php?modules=li
st&classid=22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760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994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1353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774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769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768
http://www.hzlss.gov.cn/html/article-
show.aspx?nClassName=政策解答&id=768 养老保险手册,通常由企业保管 是 无 前单位办妥减员,并转移出员工档案,现单位办
理招工录用 是 无 现居地建立个人帐户后,提供帐号及员工本人
填写转移表 http://www.hzgjj.com/html/news.asp?id=576 http://www.hzgjj.com/html/news.asp?id=576 http://www.hzgjj.com/html/news.asp?id=576 http://www.hzgjj.com/html/news.asp?id=576
绍兴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
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
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
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
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
人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执行。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劳动手
册、劳动合同和录用备案表),到当地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
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
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
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的。
2、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
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
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
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
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
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
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
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
月。
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
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
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
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
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
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
,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
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
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
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5、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
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
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就医者持社会保障卡去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社保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的在职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下同),
实行门诊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3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划入在职参保人员的医
保卡。
(二)门诊补贴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特殊病
种门诊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补贴当月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
。
(三)实施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
变。门诊补贴所需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
准作如下调整: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由7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300元。
(二)符合《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300元。
http://www.zjsx.si.gov.cn/030203/484.htm http://www.zjsx.si.gov.cn/030203/484.htm http://www.zjsx.si.gov.cn/030204/526.htm http://www.zjsx.si.gov.cn/030204/526.htm http://www.zjsx.si.gov.cn/030204/526.htm 新参保人员有养老手册和社会保障卡,已参
保没有 不存在转移,直接连续 生育保险有影响,需要在同一单位连续缴满6
个月以上才可享受 本市不存在转移 可以 转移只能转养老以及医疗的个人部份 根据不同城市而定,需要员工本人持身份证
原件办理,易才无法代办 一般不进行转移 http://www.sxgjj.gov.cn/Info.aspx?d=2&x=8&
a=326
http://www.sxgjj.gov.cn/Info.aspx?d=2&x=8&
a=326
http://www.sxgjj.gov.cn/Info.aspx?d=2&x=8&
a=326
安徽
合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职工,
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
足额及时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
于每月15日起可领取当月基本养老金。参
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
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
1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
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
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基本养老
保险金补足至15年后,则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若不补足15年,则同上述不满15
年的处理办法。
http://www.ahhfld.gov.cn/n1105/n32819/n16
9066/n169927/n170083/11291290.html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
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
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
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
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
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
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
,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
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
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http://www.ahhfld.gov.cn/n1105/n32819/n16
9066/n169927/n170053/10898145.html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
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结算
分为三个层次:(1)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
、4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
住院免收门槛费。
(2)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
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
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
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3)超过封顶线以上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15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
在职人员,个人承担5%;10万元-
15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
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14、参保人员患哪些特殊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
根据市政府82号令规定,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的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
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暂定)。
15、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1)参保人员先填写《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2)参保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三级
定点医院鉴定(精神病由专科医院鉴定),由该院对其申请特殊病种门诊予以认定
、加盖院医保办公章;
(3)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院持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和申请人照片1寸照片1张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16、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如何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
的决定》(市政府113号令)规定,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可就近选择一
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和特殊病种
门诊卡。
17、参保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根据《关于特殊病门诊治疗实行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办[2005]2号)
文规定,参保病人在一个年度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处理,与定
点医院进行实时结算。即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
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18、参保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申请异地转院(诊)?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合医改[2001]1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
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1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转院(诊)?
根据合医改[2001]1号文规定,异地转院(诊)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
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异地转院(诊)原则
上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
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根据合医改[2001]1号文规定,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
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的标准,直接与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结算。
21、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医疗费用结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合医改[2001]1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
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
卡)、《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
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按照《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文规定,异地转
院(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接近或达到3万元时,参保人员须及时电话通知合肥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因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患者凭住院证明和规定的报销
材料,与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22、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办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适用何种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1]2号)文规定,该情况适用于在市内和异地(不
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不
含异地安置人员)。
23、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办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根据市政府113号令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和异地(不含异地安置人员)非定点公立
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内发生的医疗费,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异地发
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24、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办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结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合医改[2001]2号文规定,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
单位垫付,医疗终结1个月内,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急诊
抢救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按照《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文规定,参保人
员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通知合肥市医疗
保险管理中心,通知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编号、住院医院名称、住院时间、诊断、联
系电话等;住院医疗费用接近或达到3万元时,参保人员须及时电话通知合肥市医疗
保险管理中心;因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患者凭住院证明和规定的报销材料
,与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25、何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
[2004]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
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
26、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根据合医改[2004]2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
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经原单位或街道确认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
核准发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
27、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合医改[2004]2号文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
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确认的三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特殊
病,凡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病门诊结
算办法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合肥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直接与定点医院按
规定结算。
28、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合医改[2004]2号文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
院后一个月内,凭《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医嘱(病历)
、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按照《关于异地
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文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
地确定的医院住院时,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时,
应在3日内,通知医保经办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接近或达到3万元时,还须电话通报
病情及治疗情况。
29、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如何报销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根据合医改[2004]2号文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治疗特殊病,属
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凭特殊病门诊卡、
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等凭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http://www.ahhfld.gov.cn/n1105/n32819/n16
9066/n169927/n170114/5420625.html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
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
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
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
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理。
http://www.ahhfld.gov.cn/n1105/n32819/n
169066/n169927/n170144/15408566.html女
职工怀孕三个月内向社保局生育保险科申请
备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本地生育: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
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
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
2、异地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
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
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
4.5个月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补贴:生育后4个月内申
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
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
取,标准为500元。
4、急诊 流产:流产后一个月内; 生
育:生育后4个月内;
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
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
取;其中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
5、子宫外孕:子宫外孕医疗终结后一个月
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
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
月领取。
6、光荣证申报: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的,
在生育后4个月内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
件及复印件,及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可增发1个月津贴。
http://www.ahhfld.gov.cn/n1105/n32819/n
169066/n169927/n170144/15408566.html
女职工生育时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生育津贴
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主要是指产假期间
应发的工资、奖金(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上
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主
要是指女职工怀孕后,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
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检查费和
医疗费以及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药费。生育医疗费按生育分娩方式分类
,实行定额包干使用,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
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
由职工个人负担。
社保IC卡 可以 无 (1)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已鉴
证的《劳动合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
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
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
中心办理手续。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
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
续保:单位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
绍信》、已鉴证的《劳动合同》、近期工资
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
位人员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
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手续。
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
职工编码电子表格(Excel表,单位自行制作)
。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
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
费核减手续。然后将原参保代理点出具的停
止缴费证明反馈到用人单位办理续保。
(2)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退休,需提供《
退休审批表》;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
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一式两份,
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手续。批量减少
(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
电子表格(Excel表, 单位自行制作)。
减少的人员中,属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单位
不欠费,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具《企业职
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可以,只可转移养老、医疗保险 保险享受按当地地区政策享受 跨统筹范围转入:1、转入地先开个人账户 2
、合肥市开具《参保凭证》;
3、员工持《参保凭证》到异地社保局开具《
接收函》,再交至合肥市办理转出
调出单位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
请表》(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
后到管理中心前台办理审核手续。并提供本
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新单位所在地公
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记载汇缴住房公积金银
行帐号及新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等转移信息
的确认单,经审核后,送达住房公积金受托
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合肥市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其住房
公积金怎么转移?
职工在合肥市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并办理帐
户转移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
、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和原单位加盖单位公
章、财务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
表》(一式五份)。到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
理转移手续。
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
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表》外,同时须提供身份证,提取配
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
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
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
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
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自有效凭证材料签发之日起
半年内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
理;
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在
未偿清贷款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
期由提取人自行确定。
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申请支取人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
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
定予以初审核实并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审批表》。无单位的社会人由托管单位
办理相关手续。
马鞍山
南区
湖北 武汉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
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
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
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
,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
本人工资80%。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
,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
费。
(一)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
业和单位及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退职)
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
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
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
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
行。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
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
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
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
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
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
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
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
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
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
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
发给调节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
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
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
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
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
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
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
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
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
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
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
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
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
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离职员工3日内提出申请--向社保局申请(资料: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
件/就业证)--社保批复(60天内)--反馈员工--员
工到职介所盖章--到社区备案--社保局领取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
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
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
费义务的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
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失业后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登记办法,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
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
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
取。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
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
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
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
可凭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
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
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
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因病住院的,
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
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
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
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
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
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
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
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其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
介绍补贴费。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
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
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
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
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服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
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
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
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
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支付生活补助。生活补助
的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
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单位和
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
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
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
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就医者持医保卡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或到医
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住院,出示医保卡,自付"
门槛费"和其它个人应支付的部分,按照医院等
级享受统筹福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
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
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
上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
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
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二级医疗机构
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40%。 参保居
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职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定
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
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
人支付;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因转诊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
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后的30日内,持有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
销。
24小时内报案--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资料提交: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需签字压手
印)
一寸红底彩照4张
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原件
委托书
当天出勤纪录或其它证明材料
首次就诊的病历原件等。
2、认定程序:时间约为50天。
3、领取认定结果:50天后,单位带介绍
信同伤者一起到武汉市工伤认定机构领取认
定结果。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程序时间约
为60天。
5、领取鉴定结果:60天后,单位带介绍
信同伤者一起到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领取鉴定结果。
6、伤残待遇享受: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
果(1-10级)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
定,享受相应待遇。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
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
残一级增加243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21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3
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
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89元/月;致残
六级增加162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
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5元/月;生活大部分
不能自理的增加1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的增加81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
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08元/
月;父母、子女增加81元/月。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
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
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
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
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
要,由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
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
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协议医疗
机构提出的意见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
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治疗与工伤无直接
关联的其他疾病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职工
医疗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
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且
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
受伤人员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其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三十四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
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岗位,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
受相关待遇。
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
和工伤人员本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
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
费。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
医疗保险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
第三十五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
级至四级伤残且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可以
按照规定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由
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
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按照国家、省有关
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务例》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
照《条例》的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
位和工伤人员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扣除工伤人员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
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至十级伤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
人单位按照省《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
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工伤人员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办理工伤保
险终止手续:
(一)工伤人员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劳动关系的。
七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
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前款
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同时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经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
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
待遇。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
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丧葬补
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
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
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参加养老
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生
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水平每年随之调整。
第四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或者从业
人员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当按
规定索取伤害赔偿。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
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
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民事
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
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
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其供养亲属按月
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
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生活自理
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复查,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
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
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
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
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
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
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
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
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
定事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井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其中,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通的,还应
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被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
生活来源的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认定
证明;
(五)养父母、养子女的法定证书;
(六)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七)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
请之日起2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
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连续缴满6个月享受;在武汉市生育定点医院
生产;中途变更单位重新计算缴费年限;资
料: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怀
孕证明复印件;怀孕时间、预产期时间、生
产的医院;异动期办理。生育津贴:生产后
休完产假才能申请办理,且办理期间社保为
在缴状态。(资料:出院小结,出生证明复
印件)。当月异动期报资料,次月反馈,11
日-24日到医保中心查询,开收据,2个月内
到帐。
一、生育医疗费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
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
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
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
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
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
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
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
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
、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
)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
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
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
,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
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
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
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
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
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
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
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
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0天。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
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
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
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
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
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
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
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
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
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
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
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
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
结算。
可获得医保卡。武汉金保网查询(
www.wh12333.gov.cn)
武汉市中心8大城区各城区之间已经联网,系
统直接转移。(江汉、江岸、硚口、汉阳、
武昌、洪山、青山、东湖高新)。其它通过
结算中心转移--员工必须具备8大中心城区
户口之条件,98年以前参加工作者,还需提
供档案。否则,只能转移至户籍地。
无影响 填写异动表(调出单位要盖章)和职工市内
调动编号单(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均要盖章
),直接到调出公司所在区社保处办理。直
接在原单位户上办理停保,员工信息自动到
灵活就业窗口,呈现“欠费”状态,员工到该窗
口办理“补费”、“欠费取消”、“停保”由新单位
续保。
可以,但员工必须为武汉市中心8大城区的户
口 无 转入:带员工身份证、户口原件以及劳动合
同到武汉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开具接收函-
-员工持接收函--到缴纳地办理转出--2
个月内查账--异动期内合并在当地的个人
账户上 转出:由员工到户籍地社保
结算中心开具接收函--异动期内办理转出
--明细交员工(快递费倒付)
市内转入:员工在任何一家所做的公积金须
办理转入后,易才方可续接。 市外转入:
离职,在异地开户,经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
心和员工原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离职转出,市内,市外均可
转入:员工申请--接收函--员工原单位
办理转出--查询到帐情况-续接
转出:员工申请--报批--开具相关票据
--交员工--银行办理转出(汇至异地手
续费员工自理)
现金: 职工因离、退休可提
取;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取 ; 职工因出
国定居可提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
死亡,其继承人可提取;
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
书可提取;
非本市人员离职可提取;
已封存人员享受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
提取: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办理集中封存
两年后提取;(对于新单位仍然为员工提供
公积金福利者不适用本条)
离职后账户不足1000元,办理销户手续后提
取; 购房获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3年有效期内提取一次; 贷款:
办理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一年
冲抵一次还款;
员工申请--提交资料(身份证、联名卡、
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特殊审批函-贷款审批单-经济收入证明
-公积金缴纳证明)--易才初审,开具票
证--员工到公积金开户行办理
湖南 长沙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
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
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
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
缴费。
(三)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
1、单位到征缴中心缴清失业保险费,办理人
员异动减少。
2、一次性办理5人以下失业保险的,可直接
带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到政务公开大厅失业
人员登记窗口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单位一次性办理申领5人(含5人)以上2
0人以下,需写报告到失业登记科申请办理,
由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派人到单位核实无
误以后,单位带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到政务公开大厅失业人员登记窗口失业人员
登记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单位一次性办理20人
或20人以上需报请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市局”)失业保险处(1605室)审
批,由失业保险处和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派人到单位核实无误以后,单位可带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登
记窗口领取表格: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份由失业人员填写
。表格背面的“计生机构盖章”栏需到户口所在
地计划生育机构盖接收章和本人签名。
(2)求职登记表一份,由失业人员填写。
(3)停发工资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一式
一份, 由单位填写盖章。
3、所有表格填好以后,由用人单位带到失业
保险失业人员登记窗口办理登记,需要带以
下材料。
(1) 所有表格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红头文件3份
。
(2) 失业职工的档案(合同制职工带失业人员在
单位历年来的劳动合同。
(3) 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5张。
4、用人单位将停发工资证明的红联、档案回
执单、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1份原件、职工解
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蓝联放入档案,并交至档
案管理窗口,用人单位将停发工资证明白联
、求职登记表及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交至
打印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窗口,领取失业金领
取证及培训通知单。
5、用人单位将失业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登
记表1份、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1份交到各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
证盖章。
6、经办机构地址:开福区失业保险中心在东
风路下大拢224号开福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其余各区经办机构都在各区政府内。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解除劳动关系60天以内随时办理。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
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
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24
小时内电话报告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
疗保险处并向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备
案,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认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
用人单位应在30内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医疗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
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职工受伤认定为
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的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
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
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
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怀孕5个半月到生育前一天,均可办理生育备
案
备案后,在备案医院产检、生育,由社保局
与医院直接结算产检、生育费用
法定产假结束日起2个月内,提交材料,完成
津贴申领
定额报销:1.正常生育:产检600,生育2500
2.终止妊娠:门诊400,住院1000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
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3.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享受一次性
生育补助,定额1282.5
医保手册、医保卡、公积金卡 在本市城区内社保不存在转移,直接连续 无影响 在本市城区内社保不存在转移,直接连续 可以,但有限制 暂时而言,跨区域(省)转移只转养老、医
疗;将对员工的生育、失业产生影响。
员工在长沙参保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到长沙市社保局开出接收函到异地
打基金转移单或从异地转移到长沙时即刻开
好转移通知书、基金转移单;到长沙社保局
登帐,即可。
http://www.xzgjj.com/html/200908/28/200908
28162833.html
http://www.xzgjj.com/html/200908/28/200908
28162833.html
http://www.xzgjj.com/html/200904/30/200904
30160141.html
http://www.xzgjj.com/html/200904/30/200904
30160141.html
江西 南昌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
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
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
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
满两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
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新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
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
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
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
(1)“新人”是指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
工作,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此类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
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
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
月缴费工资÷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
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2)“中人”是指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
加工作、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此
类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
性养老金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
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
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
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
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
同缴费年限×1.1%
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
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
70%计发。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
有关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向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提出申请;
3、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
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10日内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将结果和
有关事项告知申领人;
5、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经办机构说明
求职和培训情况;
6、经办机构向财政提出发放用款计划;
7、经办机构通知银行发放;
8、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按月到指定银
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9、领取期限届满,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10、领取期满,终止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规定
1、参保单位和个人: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
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统称为缴费单位
和缴费个人),依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
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
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
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
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
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
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
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3%由再
就业服务中心缴费,个人不缴费。非正规劳
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个人按当
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单位
不缴费;期满后正常缴费。协保人员按当地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
1、参保单位和个人: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
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统称为缴费单位
和缴费个人),依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
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
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
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
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
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
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
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3%由再
就业服务中心缴费,个人不缴费。非正规劳
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个人按当
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单位
不缴费;期满后正常缴费。协保人员按当地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 缴费,个人
不缴费。
3、欠费补缴:
⑴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⑵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不
收取滞纳金;
⑶未批准缓缴的单位欠费,补缴时除补缴欠
费外,还需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1、参保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
保登记,并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统一代
码、单位注册地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
号、单位法人代表等16项基础资料。
3、缴费基数的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
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
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
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单位和
个人共同缴费的办法,其中单位缴费为单位
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为本人工资总额的
2%。
5、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凡参保单位职工发
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报销范围内的,须由单位将职工的有关材料
交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报销手
续。
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
(一)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使用,不
得互相挤占。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个人帐户的支付办法
1、支付范围: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
上以及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自负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患病就诊或在药店购药不属於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
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负。
(三)统筹基金的支付办法1、支付范围: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就诊医院级别及住院次数确定,具体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
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一定比例。
(1)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2%, 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11%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0%,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9%;在一
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8%,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7%。
(2)参保人当年多次患病就诊或住院,属於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
准以第一次住院为基数,按2%的比例逐次递减,三次住院之后,不再递减。
3、参保人在不同等级的医院就医属于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应有
所不同,具体按下列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
个人负担18%,统筹基金支付8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5
%,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2%,统筹基
金支付88%。
(2)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
负担12%,统筹基金支付8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0%,
统筹基金支付90%;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8%,统筹基金支付
92%。
(3)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
个人负担6%,统筹基金支付94%;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5%
,统筹基金支付95%;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4%,统筹基金支
付96%。
(4)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为在职参保人上述比例的80%(四)参保
人患病住院经批准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安装人工器官、施行器官移植或
使用乙类药品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参保人因自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适
当补助。
(六)职工因工伤亡、旧伤复发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的,按我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办理。没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用
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医疗费欠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
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
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
手续。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
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
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
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
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
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
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
证明等一并上报。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
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
,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
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
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
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
工资总额的0.3%至2.5%。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符合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
(2)女职工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规定;
(3)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
育证明。
2.待遇申报手续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半年内,用人单
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社会保险机构联系,于
每月20日至27日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
报、审批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或本人应需携带的材料有
:
(1)已填写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
(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院小结、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
术的疾病证明书、生育(疾病)住院医疗费
明细账单,生育医疗费原始发票等(原件及
复印件)
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
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
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
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缴费工资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
工资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
资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满22周岁
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超过28
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再加发0.5个月的
营养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至
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品费。为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各
地可根据本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
限额实报实销的办法。限额标准应根据医疗
费用的增长情况一般两年调整一次。
(3)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主要指女职工
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所发生的医疗手术费、检
查费和药品费。
(4)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是指因生育引
起疾病的医疗费,包括产后出血、产后感染
、产褥热等疾病的治疗费、手术费、药费、
住院费等。
(5)适当增加的支付项目。主要是各地根据
当地实际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增加的支
付项目,如:女职工因生育死亡的一次性丧
葬、抚恤费;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计划
生育手术费等。
一次性生育丧葬、抚恤费。凡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
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因工及因病
死亡"的标准,申领丧葬费3200元,一次性抚
恤费按参保职工本人10个月的生育津贴计发
。
一次性生育补助费。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金
单位的参保在职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
用人单位的配偶,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前未实现充分就业,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
类限额标准,由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
持相关证明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保
险待遇申领手续。
男女双方单位已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男职
工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男方护理假10天
的假期生活补贴(即0.3个月参保在职男职工
本人的缴费工资)。
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
,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产
,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产假
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
标准计发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
。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
贴,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再加
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
生育期间医疗费最高限额:(1)生育期间医
疗费按照正常分娩不超1400元,手术产不超
1900元,剖宫产不超3500元的标准支付。如
若生育期间有子宫破裂、胎膜早破、脐带先
露、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力
异常、骨产道异常、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
、巨大儿等并发症,按照正常分娩不超过200
元,手术产不超400元,剖宫产不超600元,
保胎治疗不超700元的标准加发支付。
(2)生育和流(引)产期间的5种(产后大
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
娠合并病毒性肝炎)疾病医疗费按不超过以
下标准加发支付:正常分娩3000元,手术产
3500元,剖宫产4000元,妊娠流产1000元,
妊娠引产1500元,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合并并
发症8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
准支付: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怀孕
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怀孕12
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怀孕28周
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普通放置宫内节育器
60元;普通取出宫内节育器60元;皮下埋植
避孕术60元;单侧输卵管绝育术500元;双侧
输卵管绝育术800元;输精管绝育术300元;
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800元;
宫外孕引产术加发1500元;葡萄胎引产术加
发1500元;同时,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
并发症(习惯性流产、早产、妊娠剧吐、妊
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
、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胎死宫
内、胎儿畸形、胎儿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
合、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贫血、妊娠
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肾脏疾病、妊娠合并
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合并肺结核、妊娠合
并急性阑尾炎)加发400元。
(4)当妊娠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合并并发症
和五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同时发生时,将合
并计发,并取消原核报合并最高限额。
医保卡,失业手册 可以 无影响 填写社保异动表,需调出及调入单位的盖章
和单位社保编号,直接到社保处办理 是 无 由南昌市社保局开具接收函,员工持接收函
到原社保所在地办理转移
广东
深圳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
)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
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
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
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
年龄: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
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
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
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
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
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
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
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
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
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
工):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
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
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
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
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
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
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只计发给2001年12月
31日前退休的人员。
(4)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
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
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
算。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何
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
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证实调入深圳市前
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
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
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
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
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
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
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
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
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
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
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
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三、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
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
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
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
领审核表》;
2、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
件的,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
40%计发。
四、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须提
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
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
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员工的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
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员工应当缴
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促进再就业经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
绍费及生产自救费);
(五)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第(一)项失业保险金外,前款所列各项
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六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
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
(三)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
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机构按缴费基数(即市
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0.8%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
0.2%缴纳。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
且失业;
(二)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
向;
(四)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八、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期限:按其连续工
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九、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家庭人均月
收入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特
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
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
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
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
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
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
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社会
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
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一)审核报销条件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不能记
帐的;
2、因《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
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需就诊医院
开具证明;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
治的;
4、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转往市
外医疗机构就诊的;
5、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
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本市户籍参
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6、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
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7、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社
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
。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
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
会保险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6、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注:1、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
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
销时,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
市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
2、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
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
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
理报销时,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
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三)审核报销程序
1、参保人到社保机构提交报销材料;
2、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出具补齐材料通
知书;
3、不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
定书;
4、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窗口对
报销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
符合报销条件的,5000元以下医疗费用,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5000元以上8000元以
下医疗费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8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医疗费用,在10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成;1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医疗费
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10万元以上
医疗费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审核报销时间
1、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办理报销的
,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
)起6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市社保机构办理报
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
,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
费用,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
上的,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到医
疗保险窗口审核报销。
1、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
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2、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非本市户籍的深圳在职人员;
(2)由市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四)具有深圳户籍的在职人员应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一)综合医疗保险待遇
1、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1)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2)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
(3)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
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
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
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5%);
(2)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在其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70%;
(3)经批准的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
病人在门诊化疗、放疗或介入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住院医
疗保险参保人也享受此项待遇);
(5)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统筹基金按
国产普及型报销90%,无国产普及型的,最高报销50%。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自理;
2、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其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与上述综合医
疗保险参保人待遇相同。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的费用;
以上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四)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1)围产期检查;
(2)分娩住院;
(3)产后访视;
(4)计划生育手术。
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申报
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
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
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
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
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办
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深圳市工伤
(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深圳
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
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等,属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
解书》。
员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办理补偿
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
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有直
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
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
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
的需提供未婚证等。
二、受理
如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补齐材
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
,出具《收文回执》给申请人。
三、补偿
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
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
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如
工伤医疗费和各项补偿额累加超过业务经办
人员被授予的审核权限时,经办人员需逐级
呈报相关上级领导核准。经逐级核准后,经
办人员给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打印出《深
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深圳市
工伤保险基金偿付核定单》,并通知财务部
门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员工。
伤残等级为1~4级的非深圳户籍员工,确有
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
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经书面申请,
工伤保险部门可与其签订协议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
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书
面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
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
请工伤认定。
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
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
约定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医
治的,必须事先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申请
,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工伤员工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相应
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
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
1号文)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可根
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院诊治;如医疗期
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医务劳动
鉴定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
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一次性特
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工伤保险管理机
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相关
费用。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
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
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
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
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
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
用人单位承担。
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围产期检查、分娩住
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
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
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
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
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
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
或购买药品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
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
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
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如实按规定记账
;
.......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费用员工直接通过统筹办理,不产生报
销
无津贴,只报销生育产生费用 根据接收地政策享受 提供员工身份证号、电脑号,新单位进行网
上调档 接收地有接受函即可办理 根据接收地政策享受 转保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
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最后一个续费
单位的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已在深圳市参加社会
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并拟离开深圳,不继续在深圳工作。
3、可由员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
人办理。
深户不能转移,非深户能转移 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单位开具的结算住房
公积金证明、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复印件(验原件),员工社保卡、身份证、
银行存折到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办理
广州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
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一.享受条件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管理、专业技
术岗位50周岁,生产岗位50周岁。
2.提前退休:特殊性工种男55周岁,女45周
岁;病退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
二.缴费年限: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新人)满15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一次性领
取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中人)满10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0年一次性领
取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三.计算方法
1.新人: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中人: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M*(1+2001年7月正
常调整的比例)*(1+2002年7月整成调整M的
比例)*……*(1+退休上年度正常调整M的比
例)
备注:参保年限数为本市参保年限累计数
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由个人或单
位向社保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
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
流动人员手册》办领待遇申领。
1.城镇户口员工: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逐月计发,参保一年发放一个月,四年以上
的年限每半年发放一个月。
2.农民合同制员工:参保一年以上的按缴费工
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24个月
以下每多一个月加发多1%;24个月以上每多
一个月加发多2%
1. 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基
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垫付,
在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属
单位办理手续。
2. 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由所属单位经办人汇总并填写《广州市医疗
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一式二份,携
带相关资料((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打印的与收据(发票)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
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出院或急诊留观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在1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厅办理报
销申报手续。
3. 在审核报销期间,参保单位(个人)应按
照市医保中心审核要求及时补充必要资料。
1.员工在参加或重新参加医疗保险次月或失业并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缴纳医
疗保险十年以上的退休员都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
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基本医
疗费用,按 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三
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退休人员: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3%;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9.5%;三
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6%。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
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
解决。
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
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附加性医疗补助制度
。 2011社保年度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基数保持不变,仍按每人每
月11.81元的标准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
医疗费用中,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
,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给付至10万元,个人支付10%;超过重大疾病医疗
补助金支付10万元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支付至5万元,
个人支付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社保经办
机构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
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
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
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申领待遇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 、《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
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
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
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
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
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
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
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
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
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
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
两份。
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并参加了工伤保
险即可享受工伤待遇,相关待遇如下:
因工受伤未致残: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
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
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
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
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
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
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
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工致残:
1 、包括工伤未至残的以上费用。
2、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
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
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
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
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
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
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
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
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1.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
前,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
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小一
寸近期照片1张、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
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生育保险选择定点
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
经办机构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
医确认凭证》。 2.申领生
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
、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
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不同的情况,提
供相关的凭证:
①顺产、难产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
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一
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
证明书,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
单位证明。
②婴儿死亡的。附《计划生育服务证》、《
死亡报告书》。
③流产的。附《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
出具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
数)、《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
销审核表》。
④男配偶假期工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3.异地分娩报销医疗费: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
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
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
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
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计划生
育服务证》(复印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
务管理中心申报核定。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
构做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
,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广州市医疗
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1.正常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
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2.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
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
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配偶假期工资
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
人单位按实际支付。其中生育津贴,若职工(
含领取全额工资者)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部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
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份由用人单位自
行解决。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
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2、(1)生育医疗费
①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
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
(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
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
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
销。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1)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
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
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
75天;
(2)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补贴。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10(天)。
社保卡 是 本市内不受影响 单位缴纳社保时直接增减员 是 只可以转养老保险关系,保险享受按当地地
区政策享受
一.市外转入业务办理: 1.凭社保转出
地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参保经
办机构办理转入,三个月后到地区所属社保
管理中心确认转入是否完成。办理时需提供
以下资料:(1)《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及
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一份;(3)属人才引进
或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
官、干部随军家属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如他人代办,还
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市外转出业务办理:到所在参保经办机构
办理, 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具《养老保险
缴费凭证》,拿回转入地参保经办机构办理
。
1、申请条件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
积金账户转移的。
2、申请人
需要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1、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身份证复印件
⑵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雇佣证明或
接收函)原件。
(3)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及
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
2、业务办理:
调出单位经办人员到相关开户银行(转出行
)或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手
续;调入单位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手
续。
1.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
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
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提取证明材料(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3.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表》 4.“集中封存户”
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
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5.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
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
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
(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
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
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业务处理:
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
审核和取款手续。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规定,“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借
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
契税完税证)。
东莞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
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
,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
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被保
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
,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
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缴费年限按实
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
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
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
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
险暂行规 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
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
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
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
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
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
年7 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
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
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
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的标准
、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
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
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
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
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
年的 ,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
年津贴 ,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
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
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
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
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
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
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
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
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
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
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㈠、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凭《失业证》、《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一
寸彩照各一张,于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
会保障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无正
当理由,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每超过一个
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
办理申领手续时,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报
表》,经审批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后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卡》。失业人员凭社会
保险IC卡、《失业保险待遇卡》等证件于次
月的15日后,到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的任
一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㈡、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凭办理养老保险
退保的有关资料,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保的同
时(市外非农民户籍失业人员在办理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
助手续。
㈢、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其亲属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
印件一张,死者户口本及复印件、失业保险
待遇卡、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发票原件。并填
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到当地社
会保障部门申领相关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
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
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
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
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办理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退保的同时,按规定计发一次性生
活补助。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标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人
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后的缴
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
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
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
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留医须知
1、 入院登记:在办理入院登记的同时,务必
出示本人社会保险卡和身份证,办理社会保
险住院登记。
一般情况应在入院当天办完社保登记手续,
急诊、抢救住院应在入院三天内持本人社保
卡和身份证补办社会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否
则,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2、 住院治疗期间:医生使用自费药或自费项
目之前,需征求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参保人
或其家属要在《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
费项目签字单》上签名。若医生未经参保病
人的同意使用了自费药,病人可拒绝支付有
关的医疗费。
3、 出院结算:参保人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险
卡、身份证和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到医院出
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
参保人付清个人应付费用后,领取《东莞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就完成
了住院医疗费现场报销手续。
4、 若住院期间市内定点医院无法确诊或无条
件治疗的并需要转院的参保患者,必须由主
诊医生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
诊治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由医疗
保险服务领导小组审批加盖公章,方可转院
。
对危、急、重疾病可先转诊,但必须在三天
内补办转院手续。参保人经核准转往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医疗保险可按规
定比例报销;经核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
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
15%;未经核准自行到市内或市外定点医院
就诊,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15%。
未经核准自行到市外非定点医院就诊,统筹
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
二、市外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外暂未联
网定点医院住院,暂时无法使用社会保险卡
的,出院时应先用现金垫付全部住院医疗费
用,并要求医院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合规的医疗收费收据;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3)、特殊检查结果报告单;
(4)、出院诊断证明。
参保人携带以上资料和我市市内定点医院出
具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
》第二联交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
疾病接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 符合医疗收费标准;
(二)、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三)、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五)、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六)、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和异地就医规定;
(七)、 符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管理办法;
(八)、 符合特定门诊病种目录;
(九)、 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
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分段累计办法支付,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
(一)、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
额标准,根据参保时间确定:
1. 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2. 满6个月不足1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3. 满1年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参保的人员,最高支付限额直接按参保满1年的标准确定
。
(三)、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计
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35000元的,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100%;
一、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程序
1、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单位不
出具事故报告(工伤证明)的,受伤员工本
人(或亲属)可向社保机构提交《享受工伤
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申
请人应携以下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
认定:
(1)、员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
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
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
(6)、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
、口供记录等);
(7)、工资表(或工资记录)和招工表(或从事本
职工作的证明);
(8)、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当地
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交通事故的)
;
(10)、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刑事案件
的);
(11)、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
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向单位发出<<
提交材料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30天内
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
理范围的,出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社会工伤保险处理程序
1.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
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遭遇交通事故或
意外伤害的,应同时报告交警部门或公安机
关),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社会保险
机构对员工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
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
》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如在事故
发生后15天内仍不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的
,社会保险机构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
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
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2. 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须向社会保险
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
《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
定,确定残废等级。
伤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社保部
门开具的鉴定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残情及面部的彩色3R照片2张,定点医
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重要的仪检报告单(
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
员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
或社保部门的《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保险待遇领取: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工
伤待遇时,用人单位须提供定点医院的:
(1)、 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及费用清单;
(2)、 出院小结;
(3)、 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
(4)、 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
(5)、 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
(6)、 评残鉴定书;
(7)、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1寸证件相2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
门申领工伤待遇;
(9)、 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
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
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
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
死亡员工家属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
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
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社保部门申领工
伤待遇。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
关办理委托手续。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治
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
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诊断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
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
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
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
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
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
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
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
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
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
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
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
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
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
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
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
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
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
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护理费按照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
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
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
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
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
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
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
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
,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
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
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
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
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
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
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
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
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伤残津贴
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
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
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
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
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
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
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
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
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
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
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
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
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
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
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
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
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
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
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
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
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
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
,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
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
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
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
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
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
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
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
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
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
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
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
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
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
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
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
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
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
继续领取。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
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
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
保险变更登记。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
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买财产的,在
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
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
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
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
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
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
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
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
法。
暂无此项 社保卡(简易卡) 可以 没有影响 直接由用人单位调入即可,前提是之前的用人
单位已办理停缴手续.
可以,只要需要转移的社保局开具"社保接收函
"即可办理
转移只能转移养老部分(年限和金额),从2006
年7月1日开始,转移只能转移企业养老部分,地
方养老部分无法转移.
前提是:接收地方开具了"社保接收函"后,凭此
函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转
移申请表》即可。
转移手续是由转移地来操作。东莞市外户籍
均可做转移,但需接收地同意接收。通常需
要接收地户籍才可。
需要转移地转移公司的公积金帐户及开户行
信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向管理中心申请并交
验相关证件符合规定的,可提取、使用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的。
(1)、 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
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房地产
交易所交易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或
《房屋所有权证》;
(2)、 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
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
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
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
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市
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
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市
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书》;
以上四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购
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
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
地产权证》)半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
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
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二)、 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提交市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
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理封存。
(四)、 工作、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提交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
出证明、出境定居证明、人事或劳动部门的
调令等。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住房公
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购买商品住房贷款合同
。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以上(
含15%)的,提交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由职
工单位出具)、户口本及租赁合同、缴交房
租发票等。此项提取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
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如租住私人住房,应
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
票等。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
、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
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
值收益。
办理上述各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身
份证及相应证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其中2、3、4、7、8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
规定的,立等可取。
个人准备好身份证、公积金存折以及离职证
明(办理注销手续需要)办事程序:
(1)、 先到市建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
并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 将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
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并盖章;
(3)、 提交相关证件,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
(4)、 持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
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
折,到市建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
佛山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员工病假工资
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
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
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
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
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2013年7月1
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
年;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保,1998年
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
限满15年;如属提前退休,还需要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特殊工种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
须累计满8年;从事高温工种等必须累计满9
年;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工需累计满10年(
http://www.fssi.gov.cn/zcfg/ylbx/)
参保职工非自愿性失业后,应当在终止、解
除劳动关系并停止参加社会保险后或者在劳
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携带
以下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1、佛山
市职工失业保险申请表;2、广东省就业失业
手册;3、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五分免冠近照1张5、禅城区农行活
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6、非自愿性离职的单
位证明。
限本地城镇户口享受;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
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连续缴费满1年;非因本
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单位改制经济裁员
等);
★ 住院(含门诊特殊项目治疗)登记、结算
1、在市内联网定点医院住院
1)入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医院出入院处办
理入院登记手续(在领失业待遇人员尚须提
供《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未及
时办理入院登记的,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
内补办。
2)出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入院登记表到出
入院处办理医保结算手续。享受公务员医疗
补助的,还须出示公务员医疗补助凭证。属
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医院结算
;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局
与医院结算。
出院时因个人原因未在医院办理医保结算的
,由参保人自负,医院和社保局不再办理。
2、在市内未联网医院和经批准到市外医院
住院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
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我局任一社保分局
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
自动放弃处理:
① 本人的身份证、医保 IC 卡(或参保
人本人佛山市内开户的农行/建行活期存折、
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检查时关医
生提出IC 卡的复印件)
② 病历(或出院小结)、出院证明;
③ 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
细清单;
④ 核准异地住院的相关证明;
⑤ 在领失业待遇人员尚须提供《佛山市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
⑥在广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
保人需要提供佛山市医管办驻广州管理服务
处开具的《佛山市医疗保险广州就医人员探
访证明》
注: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相
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
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属刑事案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相
关证明材料。
新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起,并连续缴费满90天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含生育保
险)待遇。中途中断缴费超过30天后续保的,视作新参保。 http://si.chancheng.gov.cn http://si.chancheng.gov.cn 出院后三个月内到所属社保办事处带身份证
、计划生育证、出生证、医保卡、医疗费用
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诊断证明
书报销;
员工与社保局结算一次性结算医疗费用用定
额3000元 剖腹产和双胞胎以上的为5000元 暂无 新参保人员有医保卡,已参保人员无 已联网,不需要转 医疗门诊享受不同 本市不存在转移 转出可,转入暂时不可以 医疗保险会受到影响。 外地开接收函,当地办理转移手续 只能转出 1、转入:单位盖章的转移表、身份证复印件
、公积金存折原件和密码;2、转出:新单位
接收函,公积金存折原件和密码。
使用支取和销户支取 http://www.fsgjj.gov.cn/article.do?id=8
a8a8a8131225e3001314146f49503c1
汕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员工病假工资
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
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
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
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
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98年7月1日前参保符合退休条件1.满10年,享
受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20%(离休25%)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
(3)调节金:按《条例》实施时特区上年度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562元的10%计发,并入
过渡性养老金。
(4)过渡性养老金: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
止日期,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
数,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条例
》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
;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条例》实
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2%;
乘上历年调整比例。(特殊工种和病退按规
定增、减)。2,不满10年,1)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老年津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
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98年之后
参保符合退休条件1.满15年1)基础养老金:
按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
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2.不满15年,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外来劳务工,缴费不满一年只退个人缴费部
分,一年及以上的个人及单位部分全退.
一、申领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
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
员名单、档案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报送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
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
待遇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须填
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下列
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失业人员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
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
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缴费时间一年以下不发;1-4年每一年发一个
月;4年以上每增加半年,增发1个月;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医疗补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计
发);
一、新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程
序
1、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
汕单位提供编制等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单位代码证书》
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并填写以下表格及册、证等。
⑴《汕头经济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
请表》(表一);
⑵《汕头经济特区 年 月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申报月报表》(表三);
⑶《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名册》(表四);
⑷按职工人数(含在职、退休)领取《汕头
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
称《手册》)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
疗门诊登记证》(以下简称《门诊登记证》
,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后,《门诊登记
证》换为IC卡);
⑸单位如申请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须
同时填报《汕头经济特区参加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申请表》(表二)。
2、各单位按以上表、册、证的内容及要求如
实填报,并在领取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医疗保
险基金科。
3、单位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的次月征收医疗保
险费,职工从缴费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
4、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
在职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当月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之和计算。
职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的
月缴费工资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免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
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月
平均缴费工资首次申报确定后,整个缴费年
度不变。
二、参保单位办理增减员手续的程序
1、新增人员属停保后续保的,单位须填写《
表三》、《表四》,同时携带该职工的《门
诊登记证》办理有关手续。该职工原结存的
个人帐户金额可在门诊继续使用,其他医疗
保险待遇从办理增员手续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
2、新增人员属首次参保的,单位须填写《表
三》及《表四》,同时携带该职工1寸彩色照
片2张办理《手册》及《门诊登记证》。该职
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增员缴费的次
月起享受。
3、参保单位办理减员手续时,须填写《表三
》及《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减员呈报表》(表五),同时携带该减员职
工的《手册》、《门诊登记证》及相关材料
,经医疗保险基金科经办人员审核同意后,
在其《手册》登记停保时间,并结算其《门
诊登记证》的个人帐户,减员职工个人帐户
结存额可继续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使用,其
他医疗保险待遇从申报减员次月1日起停止享
受。
减员职工属调往外地或死亡的,在省尚未统
一规定前,单位应当填写《汕头经济特区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额终结申请表》,
经审核同意后,其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职工
本人或亲属。
三、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变更个人状
态的处理程序
单位办理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变更个
人状态时,须填写《表三》、《表四》、《
表五》,同时携带该职工《手册》、《门诊
登记证》及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医
疗保险基金科经办人员审核同意后,在其《
手册》、《门诊登记证》作个人状态变更登
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享受。
四、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的处理程
序
参保单位、职工因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帐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
、已满45岁、月缴费工资等)改变而要求变
更时,须填报《汕头经济特区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相
关材料复印件,经医疗保险基金科经办人员
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时
,须同时携带本人《手册》和《门诊登记证
》。
五、常住异地的参保职工和异地定居的退休
人员医疗保险的办理程序
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和异
地定居(国外、港、澳、台除外)的退休人
员,可在当地选择1家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定点
医院,并填写《常住异地职工和异地定居退
休人员花名册》等报医疗保险基金科核准备
案。
享受医保待遇条件及项目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45号)第十二
条“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患病就医时,在定点医疗
机构和基本医疗范围之内,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规定,参
保职工可以享受如下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㈠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诊医疗
费用。
㈡参保职工患慢性疾病,符合《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统筹医疗基金予以支付部分基本医疗费用。
㈢参保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时,由统筹医疗基金按分担比例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
疗费用。
㈣为参保职工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
疗费用。
㈤参保职工因患重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而造成经济特
别困难的,从统筹医疗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申办程序
一、申办程序
㈠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把伤者送往指
定医院抢救和治疗(指定医院:汕头中心医
院、汕头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附
属二医院)。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
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
转入指定的医院进行医治;
㈡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30日内出具
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告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者姓名、身份
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并将报告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㈢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书》的10日内,
持职工有关资料及《工伤认定书》,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㈠职工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在医疗终
结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
医疗待遇。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指定医院治疗的病历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
4、医疗费用单据和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门诊提供医院处方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交通事故,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单位应在收到伤残
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领伤残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
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
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申领时应提供
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
动年龄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
具其供养并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书;供养对象
属死者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提供
在校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6、医疗费用单据和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死者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㈣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失踪或因公外出期间失
踪的,单位应在发生事故后的第3个月内,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失踪证明》;
4、失踪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㈤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
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
维修或者更换的,应提出申请(维修、更换
康复器具申请书),经指定医院出具意见,
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单位先出资
安装或者维修、更换后30日内,凭发票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
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
3、安装、维修、更换发票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因工失踪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在30日
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负
责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伤残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计发,一级-30个月,二级-22个月,三
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
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
月,十级-6个月;丧葬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
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一次性计
发;工亡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按48个月一次性计发;伤残抚
恤金,以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
发(实行计件工资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
资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特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上
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
平均工资200%的,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一级-90%,二级-
85%,三级-80%,四级-75%;供养直亲属抚恤金,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
发,供养一人者计发30%,供养二人及二人以上
者计发50%,被供养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
标准的150%计发;护理费,经评残确认需要护
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残标准,根据自我
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
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
按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30%计发。
;
一、申办程序
㈠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
育保险待遇。
㈡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
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
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
)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
复印件。
㈢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
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
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
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不考虑检查及住院费用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晚育的-
按3.5个月(105天)计发,生育并已领取《独
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晚育并
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
计发)+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属计划生育
怀孕七个月以上死胎的-按2个月计发);流产(
引产)补贴,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一次
性补贴400元.
职工养老手册 暂时不行,除通劳动局,人事局办理政策性
调动外;
在符合缴费年限及申请待遇条件下,暂不受影
响; // 暂时不行,除通劳动局,人事局办理政策性
调动外;
由于不同的省及市可以转移的社保项目不同,
由此可能影响到相应社保项目的缴费年限的
累加
劳动局或人事局出具调函,持调函和劳动合
同前往社保局开转移函
暂时不行,除通劳动局,人事局办理政策性
调动外;
提供外地工作单位的调令和本人在本地公积
金账户及开户行资料;接收方的接收函及银行
账号名称等信息,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
申请并通过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一次性付款购房,须在房产证出具后一年内提
出申请,过期不能申请;按揭购房,每年可申请
支取;非本地户籍离职人员,可凭外地已入职
单位开具无法缴;纳公积金证明,办理公积金
退还手续;农业户籍可退公积金;
向开户行领取支取公积金申请表格,单位签意
见,并提供相关房产证、业主身份证及还款存
折等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
汕尾 待定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
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O.6,今后可随我
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
支付。
一、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
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
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和领取待遇
人员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应付台帐
实行制表、复核、 审批三级权限管理。
二、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发放名单,及
时将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待遇享受人的帐户
或代发单位的帐户。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1)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2 ×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
当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
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 <
0.6)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 × 本人平均指数 ÷ 0.6 +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 2 ×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 1%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全省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平均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月数 + 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视
同缴费月数 + 实际缴费月数)
(4)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a、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
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
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
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 = 1993年所在
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 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
b、特殊人群,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
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
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
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 = 本人复员转
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
基本工资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 > 3.0的取3.0。
(5)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
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
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 = 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
缴费工资基数 ÷ 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 > 3.0的取3.0。
(6)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 = 本人
月缴费工资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
存额 ÷ 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
执行)
(二)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
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
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
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
件的。
(三)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
账户总额 ÷ 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
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
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
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
额 ÷ 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
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
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
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
法。
(一)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
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
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
补差计发。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则照原办
法的标准计发;如果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
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
例计发: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
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
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
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
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
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
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
按新办法计发。
(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
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
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
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
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
200507——200606);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
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为120计算。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缴费年限
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 = 所在市上年度
平均基本养老金 ×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增长率 × (40 ~ 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率 ≤ 0 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
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 ≤ 我省相应时段
调整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 > 我省相
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
http://www.gdsw.lss.gov.cn/article.asp?articl
eid=2038
http://www.gdsw.lss.gov.cn/article.asp?articl
eid=2038
http://www.law-
lib.com/law/law_view.asp?id=274279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74279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三天内上报工伤快
报(职工康复出院)→凭劳动部门的工伤认
定、发票、出入院证明、清单填制相应的审
批表→工伤、生育科制拨付单→由单位经办
人到财务科划款
http://www.gdsw.lss.gov.cn/articl
e.asp?articleid=2039
http://www.gdsw.lss.gov.cn/article.asp?articl
eid=2039
连续缴纳半年生育保险以上,要处于缴费当中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多胎、剖
腹产或流产的附医院出具证明;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首先,生育保险的对象只是女职工,即只为
女职工因生育行为而致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
给予男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期以照顾妻子。
其次,生育保险的给付只针对合法结婚
者,合法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了合法
的结婚手续以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最后,
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不能提
前或拖后;其经济补偿水平要高于疾病保险
待遇
职工养老手册 是 在符合缴费年限及申请待遇条件下,暂不受影
响;
原单位减员后次月新单位直接在社保网增员
即可 具体看一下省外地区的接收政策 看接收地区政策 待定 可以转出或转入 1、转出单位在职工停发工资当月,向承办银
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将职工账户
予以“封存”;
2、转入单位在职工发放工资当月,向承办银
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为该职工开
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通知该职工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
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
积金的增值收益。
流程及时效
由办理窗口收件-核件(内部程序)-呈批
(内部程序)-办理(填写提取单、开具支
票)-到所属受托行取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管理中心内应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所以办理业务的朋友切记到窗口交件的日
期,并留下联系电话)。
所需材料:
一、现购房: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并加
盖印章),身份证、房产证(领取证一年内
时效)复印件;
注:据博主收集所知,领取房产证时效方面
讲人情的话可以放宽到二年!
二、预售房提取(俗称未办房产证的):
1、提取现金: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并加
盖印章),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
);
2、转账(转到房地产公司):申请书原件
(有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有房
地产办证机关备案的购房格式合同、首期款
收据(复印件);
三、已办理房贷的提取公积金:申请书原件
(有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身份证、购房
合同房产证、银行房贷合同、贷款行出具的
实名借据(复印件);《购房还贷的以后每年可
以申请一次,提取额度为上一年的贷款本息
额,但申请材料还是要每年交一次》有点不
合理
四、建造房提取: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
并加盖印章),身份证、国土证、规划许可
证以及其他报建手续(复印件);
五、翻建房提取: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
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房产证或有效证件
、以及其他准建或报建手续、工程预结算(
正式的) (复印件);
六、大修房提取: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
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房产证、 (复印件)
,质量鉴定书(他们说的,不用我们提供,
但要交400块鉴定费)
七、离、退休:单位证明,身份证、离、退
休证(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单位证明,身份证、丧失劳动能力
有效证件、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单位证明,护照(复印件)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身
份证、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各人工资
表) (复印件);
十一、失业提取:申请书原件(有单位核实
并加盖印章),身份证、失业证 (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的材料,办理者如与他们中
心不熟的话都要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http://www.gdgjj.gov.cn/ViewMes
sage.aspx?MessageID=56802&
ColumnID=286珠海 (一)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作出工伤伤残鉴
定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其
本人因工负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
作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
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
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下同)后参加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计算方
法: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金额(含利息)
÷120+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20%) (2)1998年6月30日(含
本日,下同)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
计满十年;计算方法:个人帐户金额(含利
息)÷120+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调节金(97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15%)+过渡性养老金(以
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被保险
人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的百分之一点二
(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为百分之一)为基数,
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每年按所在市(区)退
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属非自愿性失业且符合申领条件的珠海市城
镇失业人员,需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日内
,办理《求职登记卡》,十五内,到公益性
职介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五十日内办理《失
业证》,六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
保险金。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1、《珠海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有非自愿性失业印章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
件;
4、再就业培训证明;
5、单位所在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
书》;
6、无社会保障卡的要提供存折(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及存折复印件。
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1、《珠海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所在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来劳务人
员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非自愿性失业的;2、连续缴费满一年;3
、城镇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按本
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两个月的失
业保险金;缴费年限一至四年,每满一年,
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
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但
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4、
农村失业人员:按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12%
计发,每增加一个月,增加一个百分点。
职工患病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保保障卡在
本地区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就医的,
保留好病历本及相关费用单据,回到本市按
相关政策报销费用;
建立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医疗基金: 1
、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1)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职工年龄分段,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工资总额的4%划入个
人医疗帐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本人工资总额的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
2、退休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
一部分+本人领取的基本退休金的6%
累计缴费满20年。
1、《珠海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黑色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表须由当事人或其
亲属亲笔签名并如实填写事故情况,单位也
应按要求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单位公章(原件);
2、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工卡或其他建立劳
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
处于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
件);
4、受伤后有关病历、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
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
5、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原
件)、证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原件、
复印件);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
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
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上下班路途及
事故现场示意图、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当事人驾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还须提供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
证(原件、复印件);
8、因工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的,应提交当事人出差交通费用凭据或
其它到外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原件、复印件);
9、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原件、复
印件);
10、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
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
交有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11、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
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
证》及医疗机构对其旧伤复发进行诊断的相
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因工受伤未致残:
1、工伤医疗费用
2、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2011年1月起认定
为工伤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35元/
天; 3、因工
需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按
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工致残:
1、1-4级:①工伤医疗费用;②员工住院治
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本人工资*24+本人工资*90%,二级
:本人工资*22+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
工资*20+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
*18+本人工资*75%;④生活护理费:一至四
级分别为上年度社平的60%/50%/40%/30%;⑤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⑥ 跨统
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
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同③),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
伤保险关系:伤残津贴:同③规定的伤残津
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15,二级
本人工资*14,三级本人工资*13,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
(二)生育时在保。
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待遇按本人缴费时
间确定:
(一)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
,按规定标准的30%支付。
(二)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
,按规定标准的100%支付”。
“生育待遇”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的各项待遇
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即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
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
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如下:
1、生育医疗费:
(1)顺产4350元。
(2)难产5340元。
(3)
剖腹产732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实行定额给付。
具体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皮下埋植术300元。
3、流产术600元(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
标准支付)。
4、引产术2380元(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
的按顺产待遇标准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6、输卵管结扎术990元。
7、输精管复通术2980元。
8、输卵管复通术3570元。
无津贴,只报销生育产生费用 社保保障卡 本市区不用办理转移,社保局已实行市级统
筹管理 根据各区的政策享受 原单位减员后次月新单位直接在社保网增员
即可 是 只能转社保中个人的养老资金,具体影响看
接收地区政策
由户口所在地社保提供养老关系转移接收函
给到转出地,一个月内即可办好转移手续 可以转出或转入 公积金转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个人
住房公积金存折、单位证明、个人帐首(个
人住房公积金存折是建行的)。
1、偿还购房贷款 2、购房(购房3年内申请
)3、借款贷款但不是向商业银行借款的 4、
自建房 5、翻建住房 6、大修住房 7、租房
8、调离本市 9、退休、失业、外地户籍辞职
返原籍 10、出国定居 11、死亡
根据不同使用方向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
提交申请, 审批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
付手续江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
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
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
同)满15年的;(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四)1998年6月30
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
参保补缴费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本人必须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规定
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的60天
内办理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携带下
列资料: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失业保
险待遇申领通知》、《失业证明书》、《广
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劳动手册》、身份
证、身份证复印件(A4纸规格)、1张一寸免
冠近期彩照、本人在市工商银行开具的牡丹
灵通卡以及社保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
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
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已办
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需要
的。 农民工户口的需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满
一年以上才可申领。
被保险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
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的24小时内向医疗机构
出示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
),由定点医疗机构将住院登记资料上报社
保部门。
住院时已办理IC卡登记的被保险人,出院时,医疗机构将按照医疗保险用药、治疗
项目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结算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仅收取被保险人应支
付 (含自费、自付)的费用。其余进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则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部
门通过电子结算办法,实时结算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属
地劳动保障局及社保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
地劳动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书
面报告属地社保局
一、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报销工伤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用中,符合工
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二: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致残的:
1、按上述第三条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
残疾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
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
放。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
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
-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
个月,十级-6个月线
3、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
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
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
业病前十二个月月缴费工资标准按月计发至
职工死亡,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
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
4、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必须要在生育后一年内由单位持相关资料前
往社保局办理,逾期不受理。
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
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
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
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顺产2000元、难产3000元、终止妊娠400元、
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
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
发。
《医保卡》 本市区不用办理转移,社保局已实行市级统
筹管理 本市内暂不受影响 单位缴纳社保时直接增减员 是 根据接收地政策享受 由社保局开出社保接收函及参保凭证(证明
) 可以转出或转入 一、职工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下同
)范围内工作调动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
户转移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
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填写并盖章核实后的《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
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到我中心办理个人
账户转移审批手续。
二、职工调动到市区以外城市工作需办理住
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持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填写并
盖章核实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
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证明》到我中心办
理个人账户转移审批手续。
http://www.jmgjj.cn/DesktopDefault.aspx?tab
index=18&tabid=28&itemid=199&mid=66
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审批同意后再
到缴存银行办理
潮州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员工病假工资支
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发放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20%(离休人员按25%)计发。实行
市级统筹后,原基础养老金高于市级统筹基
础养老金的部分予以保留,但不列入年度调
整基数。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关于调整过渡
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
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
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现行规定计
发。
(二)待遇支付。
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按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整。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
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
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
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
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
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
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
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
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
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
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
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
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
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
,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
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
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
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
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
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
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
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
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
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
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
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
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
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
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
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
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
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
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
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
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
,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
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1.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当携
病历及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并到指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
构体检,由两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以
上的医师在诊断结论上签名确认,同时由该
诊断机构医务部门加盖公章。
参保人凭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诊断结论、
病历及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审核、确认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有关手
续。
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以上
综合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
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2.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建立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
人的复查制度,复查结果作为参保人继续享
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据。未按规定进行
复查或经复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
的参保人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复查间隔期根据不同病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确定。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不可逆转
疾病和白内障(手术)、泌尿系结石(体外
碎石)不列入复查范围。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
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的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
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
定执行。
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疾病的治疗用药、诊
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
符合,与该疾病治疗不相符合的费用不纳入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包括:
(一)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
(二)糖尿病;
(三)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
级及3级以下);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
(二)糖尿病;
(三)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
级及3级以下);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帕金森病;
(九)精神分裂症;
(十)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十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十二)血友病;
(十三)癫痫;
(十四)白内障(手术);
(十五)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十六)恶性肿瘤;
(十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十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十九)血管炎;
(二十)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二十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参保
人患单一疾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4000元
;参保人合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每社保年度
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
第九条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在参保人该社保年度统筹
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内。
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选择并确定一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作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以下统称就
医机构)。
参保人一经选定就医机构,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需变更就医机构的
,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下一社保年度生
效。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每社保年度按参保人选定就医机构一次住院的结算标准进行结
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
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
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
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
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
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
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
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
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
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
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
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
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
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
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
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
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
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
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
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
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
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
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
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
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
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
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
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
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
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
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
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
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
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
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
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
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
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
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
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
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
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
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
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
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
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
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
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
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
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
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
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
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
,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
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
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
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
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
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
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
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
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
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
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
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
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
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
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
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
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
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
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
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
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
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
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
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
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
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
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
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
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
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
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
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
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方可继续领取。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
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
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
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
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
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
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
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
,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
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
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参保职工应在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或者接
受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逾期不予支付。
办理申领生育待遇手续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一)因生育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
1. 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
2. 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人口和计划生
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申领男职工看
护假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
3. 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及依法
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费用凭据;
4. 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应提
交代领人身份证。
(二)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领计划生育手
术医疗费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施行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和
费用凭据;
2. 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应提
交代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由于生育或者接受计划
生育手术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基
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
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
(含3个月)的,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中断期
内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后,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
视为首次参保,其累计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
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经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不计算为
中断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生育保险
费期间,其职工符合本规定的各项生育保险
待遇由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的标准垫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妊娠、生
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以下情况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 顺产为900元。
2. 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为1500元
。
3. 剖宫产为3000元。
4. 自然终止妊娠的,妊娠不满12周为250元,
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
28周以上为9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参保职工因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以下项目的医疗费
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80元。
2. 皮下埋植术为150元。
3. 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为250元。
4.
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
以上为900元。
5. 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6. 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
7. 输精管复通术为1600元。
8. 输卵管复通术为2000元。
(三)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
自然终止妊娠法定产假期间享受一次性生育
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
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定的产
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基数÷30天×规定的产假
天数
(四)看护假津贴。参保男职工在法定看护
假期间享受一次性看护假津贴。
看护假津贴以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的男
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
定的看护假期计发。
看护假津贴标准=计发基数÷30天×规定的看
护假天数
第十三条 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
假和男职工看护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其计算生育津
贴的产假天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妊娠不满12
周的为15天,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16周的
为30天,妊娠满16周以上的为42天。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应在其生育(或终止妊
娠)或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到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逾期
不予支付。
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自然终
止妊娠法定产假期间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
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
发。
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基数÷30天×规定的产假
天数
职工养老手册、医疗手册、医疗卡 是 办理转移手续,暂不影响 在市内不同管区,人员要在原管区调到另一
管区必须在原缴纳社保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
保转出手续,办理证明。再到接受社保局办
理转入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先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
(二)单位或个人向转入地设社保局提出转
出申请;(三)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
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
理(因故不能即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出,转出办理
完毕,经办人员应打印《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查询单》给申办人;(五)申办人可以在办
理转出的两个月后凭《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
询单》到转入地查询到帐情况。
可以,但目前只接受养老保险转移 养老可以累积 接受地开出转移函到转移地办理 无 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
公积金个人专户内的存款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符合法定离、退休条
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职人员提供离
、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失业(下岗)
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协议和劳动部门或医院(县级以上
)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申请提取时,提供
户口迁移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经签
证的护照或定居签证。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
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赠与
合同)证明。
(六)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协议和本人身份证。
(七)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
房等)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买卖契约和
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
,提交规划、建设部门允许新建、改建的证
明。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提交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或“中心”、所在地“管
理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或其他证
明材料。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
提交购房贷款合同和上次偿还贷款的证明。
首次可提取个人专户中的全部款项,在贷款
期限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的
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十一)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的
10%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缴交和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可一
次性提取至租赁合同期满超过收入10%部分
的租金。
按(一)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按第(七)至(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
金的,可以提取其个人帐户的存储余额,但
不得销户。
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交的买卖契约或
有关证明、鉴定书等应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办
理申请手续,超过1年的,不能作为申请的依
据;
十一、因购买、新建、改建、大修的房屋提
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买、新建、改
建、大修所需资金。
十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的存款
余额,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
比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出
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职工凭申
请书和相关材料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
较多的单位,可由专职人员统一办理提取审
批手续,但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取。
对资料齐全的提取申请,中心或所在地“管理
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
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审批同意后由
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中山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员工病假工资支
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目前退休年龄条件:男职工年龄为60周岁。
女职工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龄
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年龄为50周
岁。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
年限条件:缴费年限满15年。计发办法:月
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退休时上
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998年7月1日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
限累计满10年。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退
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
户储存额÷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2%×建帐前缴费年限, 职工建帐前缴费
年限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参加工作时
至1993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是1994年1月1
日至1998年6月30日。第一阶段指数:第一阶
段指数为1。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指1994年1
月1日度至1998年6月30日度的实际平均缴费
指数。建帐前平均指数:第一阶段指数×视
同缴费年限+第二阶段缴费指数×第二阶段缴
费年限÷建帐前缴费年限。
⑴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
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参保单
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请
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
待遇核定表》;
⑵参保人根据《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
定表》核定的时间,次月起(发放时间为每
月10日后)持本人提供的银行存折逐月领取
失业待遇。
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非农业户籍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⑴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
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
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⑶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
续的。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
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
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
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
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收代
缴。3.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
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
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
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
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
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
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
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
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
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
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
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
逐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
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
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
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参保单位或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
应于当月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申报手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
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收代
缴。
参加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或
个人,视同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
按原缴费途径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或个人,
如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
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当年6
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
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
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
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
使用。
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
(一)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年龄按以下标准每月向参保
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36周岁以下的,划入60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
的,划入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97.5元。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
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1、参保人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自办理缴费手续次月起,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至参保人死
亡次月止。
2、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
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转移及继承。
3、长期异地定居或异地工作的参保人,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医疗账户金
额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
4、个人医疗账户转移办法。
(1)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
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入参保人在本市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
(2)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往外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
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往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确实无法转移的
,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
5、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人继承的,
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
(一)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特殊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可凭有关资料在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登记,自核定之日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病种除外)。
(二)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
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
付70%,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一)享受待遇条件。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按规定享
受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
用累计超过 4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参保人连续缴纳补
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分别为8万元、10万元、12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按
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
额最高的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
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与医疗消费水平等情况,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
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额标准。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下(含本数
)的医保费用。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
元,市外定点医院12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过住院起付额标准
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
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
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
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住院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
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
支付不能超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核定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和肾移植、骨髓
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本办法规定的市
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
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累计费用部分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
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部分,由
参保人个人自付。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
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⑴职工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用人单
位需在医疗终结或在医院、公安部门开具死
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有关资料
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补偿
事宜;
⑵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有
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工伤科复核并作出《中山市工伤保险待
遇处理决定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知用人单
位代表、工伤职工本人或死者直系亲属(配
偶)签收《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
》和《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
;
⑶属一至四级伤残及工伤死亡的,用人
单位及工伤职工或死者直系亲属(配偶)携
带《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到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业务窗口核销及
复核;其余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其直
系亲属(配偶)携带《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
待遇支出凭单》到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财务
业务窗口核销及复核。工伤医疗费用(含康
复费用)和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划入用
人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其
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划入工伤职工或死者
的直系亲属(配偶)提供的银行帐户。 办
理条件:已参加工伤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
职工,可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⑴按规定申报工伤事故;
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为工伤。
⑴按规定申报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发生工伤
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通知人力
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在30日内
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中山市工伤保
险待遇申请表》;
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⑶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
断或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治疗;
⑷参保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间
,在我市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期间的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包括住院及门诊),
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未能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及转诊的工伤医疗
费用、康复费(含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
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所需各项工
伤医疗费用(含康复费用、康复器具安装、
配置费)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
所在地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返还给
预支的用人单位,参保人不需使用社会保障
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⑸工伤职工需安装(配置)的康复器具
的,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
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
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
分,由个人自付;
⑹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院
的,应当由我市三级甲等医院(市人民医院
、中医院、博爱医院)提出,报经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同意,如自行转院
,其费用不予报销;
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决定有异
议的,可于收到《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申请复查或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⑻由于财务支付电子系统至16时截止办
理业务,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每日16时前
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办理。
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间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分
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
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
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
存折。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
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㈡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
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
,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含本数)。
注意事项
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
[2010]52号)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原社会生育
保险且符合领取原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生育保险办
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0年7月
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府[2010]5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㈡属于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
业单位和社团的编内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
前生育的,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妇
女生育医疗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卫〔
1999〕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10年7月1
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府[201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㈢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在生育
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
登记表》,到其参保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分
局前台办理申请手续,经备案登记后方可享
受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自行异地
生育,其费用不予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
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
,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
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
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
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
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
支付。
社保卡,就业失业手册 本市区不用办理转移,社保局已实行市级统
筹管理 本市内不受影响 单位缴纳社保时直接增减员 可以,但目前只接受养老保险转移 只可以转养老保险关系,保险享受按当地地
区政策享受
由社保局开出社保接收函及参保凭证(证明
) 可以转出或转入 接收地出具公积金关系转移接收函——中山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公积金关系转出——接
收地办理接收
http://www.zszfgjj.gov.cn/directitem.as
px?DirectID=f0253edd-8cda-4dee-a70f-
70204cf72287
http://www.zszfgjj.gov.cn/directitem.as
px?DirectID=f0253edd-8cda-4dee-a70f-
70204cf72287
近期发现有个
别员工称社保
未在中山易才
公司购买成功
;但查实后中
山却已扣费,
地税系统也显
示购买成功,
未发现有此现
象,后因员工
问起,中山客
服至社保局查
询;确有此情
况,为特殊负
值退费问题。
社保局
工作人员解释
该负值问题产
生原因可能为
:
1、员工
在其他单位参
保并无办理停
保,同时又在
中山易才当月
报增;
2、员工
属于中山户籍
,参与当地社
区或农村的灵
活就业保险和
农业保险;
3、员工
的当月社保同
时由两个公司
参保(其中一
方为中山易才
),社保申报
系统默认首先
申报的公司为
参保成功,另
外的公司则会
产生退费处理
。
经咨询
,由于中山地
税和社保系统
不完善,数据
会出现重复申
报导致退费(
此情况无法避
免,也不止中
山易才一家单
位有此情况)
。有负值退费
问题的单位,
社保局不会例
行通知到参保
单位办理退费
,即使单位反
应,社保局也
无法打出清单
;在单位反应
后,社保局才
会查询,然后
单位凭借各种
证明前去社保
局办理总退费
(无明细);
所以也没办法
正确的退给客
户和员工;长
期这样,也担
心会引起客户
和员工投诉,
另外也可能会
引起员工享受
方面的问题;
目前财务也要
求把中山的总
退费转换为详
细名单,但中
山没办法做到
;针对以上现
象,为了达到
客户最大满意
度,易才各部
商议的对策和
建议如下:(
执行时间从
20120301开始
)
一、先以公
司的名义,每
月作为常规工
作定期去社保
局将负值退费
的总费用申请
回公司帐户内
,如果有员工
反应此问题并
申请退费,请
员工到社保局
打一份参保证
明,中山易才
再到社保局去
核实,双方核
实后再做退款
给到客户,由
客户再退给员
工;(此流程
需派单地和客
户邮件确认)
二、通知全
国各派单地责
任客服转告客
户或员工(可
以在系统录入
时采用呼叫中
心形式通知入
职员工),如
有新员工入职
,需要将其原
告的社保(其
它单位购买或
灵活就业等含
养老保险的社
保)停办后,
方可为员工办
理入职;缴纳
社保,以免中
山易才造成风
险;另外,也
告知全国派单
地,中山有此
异常情况会出
现,请各派单
地给客户做出
解释;
三、中山易
才将从即日起
起草出一个声
明,让员工自
己声明目前未
在其它地方参
保或现在何单
位进行参保,
打印出来张贴
在中山易才会
客区显眼区域
,且作为中山
易才的入职资
料让员工签订
;尽量避免类
似的情况频繁
出现。
惠州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申领定期养老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
24日前申请(逾期申请的,享受待遇的时间
将顺延;累计缴交养老险15年及以上)。
1、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根据上年度市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负
增长不作调整。
2、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女满55周岁,生产岗位满50周
岁。
3、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须于次月的前
5个工作日之内到受理的养老保险窗口领取《
惠州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
享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
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
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并有求职要求的。
1、按上的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
2、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
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
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
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
为二十四个月。
参加了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参
加医保的人员;退休前有一次性补足缴交医
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
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
批准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自行转院到本市
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非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
1、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电话通
知劳动保障部门,3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
《惠州市工伤事故报告表》,30天内向劳动
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凭工伤认
定书再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
提供以下表格:
1)、《惠州市工伤事故报告表》;
2)、《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工伤认定书原件;
4)、(已评残)鉴定结论原件;
5)、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复式处方、门诊
病历、检查报告及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
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8)、失踪的:
A失踪者重新出现的提供单位证明;
B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
新出现的,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
《裁决书》;
C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待遇的
,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单位审核同意盖公章
。
9)、有休养直系亲属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
《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因工受伤未致残:
1、工伤医疗费用
2、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
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 3、
因工需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
在单位负责。
因工致残:
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
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等相关证件
,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参保人异地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按前
款规定登记备案,并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
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
记或审批)等相关证件以及婴儿《出生医学
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
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帐号等相关
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职工领取包干经费)。
1、本细则实施前怀孕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
(含6月30日)生育的参保职工,其产前检查
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800元;
其间参保职工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的
有关产前检查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
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1年,符合计划
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发生符合规定
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
;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后(含1年),医保
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行政区
域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医疗费用(含生
育时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
,标准为1500元。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
,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
按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院100%,二级医院
75%,三级医院65%。
医保IC卡,每年7月份打印上年度养老险缴费
记录单 电脑联网,不用办转 电脑联网,不用办 电脑联网,不用办 转移资料齐全,可转 可累计计算,养老实行分段计算 1、转入:1、必须是现已参保人员;2、原参
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
费凭证》;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表》;4、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http://sti.huizhou.gov.cn/publicfiles/b
usiness/htmlfiles/hzsbjjj/bszn/index.ht
ml2、转出:1.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人员,如未停
保的,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3.到地税部门录入户籍地地址;
转入: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领取
待遇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
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
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
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转
出:接单地政策
先在缴费银行开立公积金存折,再到旧缴费银
行办转出.
1、支取对象:(1)离、退休职工;(2)出
国定居职工;(3)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4)自购、自建住
房或翻建、大修私房的职工及其同意支取公
积金的本户成员和直系亲属。 (5)非惠州市
内户口,有离职证明;
职工支取公积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报批后到银行支取;
广西 南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取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的80%
1、1996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
老金组成。
2、1996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月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组成。
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
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的
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1、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当自接到失业保险
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核意见,
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市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收到上报材料10个
工作日内对其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3、符合条件者发放《失业证》并开具取失业
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1、按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70%
;门诊补贴按每人每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
0%的标准发放;
2、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
的,每满一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
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
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彩色照片; 2、本
人基本养老保险近期缴费对帐单或收据;3、
当月申办,当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1、在职职工:①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交的部分的,按缴费基
数的1%计入个人帐户;
②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80%,个人自付10
~20%; 2、退休职工:①按
退休后缴费基数×3.8%计入个人帐户;其他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②住院费用: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95%,个人自付15
~5%; 3、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
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现金。
4、年内第一
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分别为700元
、600元、300元; 5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
额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6、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7、个体首次参保人员等待期为3个月;
8、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
6个月的,按30%享受;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70%享受
1、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者,在医疗期结束,经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登记后,单位应到
市社保机构领取填报《南宁市给付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3、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4
、在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待料齐全的情况
下,10个工作日内划拨工伤保险待遇。
A、因工受伤未致残:1、工伤医疗费用 2、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
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
公出差标准报销;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
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
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上年度社平的5
0%/40%/30%。
B、因工致残:1、1-4级:①工伤医
疗费用;②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
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
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27
+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25+本人
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23+本人工资*8
0%,四级:本人工资*21+本人工资*75%;⑤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5-6
级:①工伤医疗费用;②员工住院治疗工伤
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18;6级本人工资*1
6;④单位无法按排工作的,需继续缴纳社保
,并按本人工资的70%和60%发放,不可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⑤解除合同的,单位
支付本人工资*10或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和40个
月;3、7-10级伤残:①工伤医疗费用;②员
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
助费;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本人工资*13
;8级本人工资*11;9级本人工资*9;10级本
人工资*7;④合同终止单位支付分别为6/4/2/
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5/15/8/4个
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4、职工因工死亡
的,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1、填报《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请
表》2、生育证、孩子出生证、医院证明(原
件,复印件); 3、难产、自然流产、因医学需
要终止妊娠的的需要提供医院证明、门诊病
历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4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
的证明和门诊病历;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
女证,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6、男
职工配偶生育需提供:出生证、准生证、分
娩证明、结婚证和女方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必须是在单位
为员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后,符合国家计生政
策怀孕生产的; 2、男职工的
配偶属农业人口,或无固定收入的,方符合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3、单位申报时限:在职工生育办
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内。
1、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
终止妊娠的,在法定产假期间,以其生产、
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
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
育津贴,不足一个月按日历天数计发①符合
晚育条件的,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4天
;②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90天
产假的基础上增加20天 ;③难产的,增加产
假15天。 2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①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
8周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
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
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②女职工怀孕
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不满14
周,一次性补贴300元,满14周不满28周,一
次性补贴400元,满28周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
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3、符合计划生
育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①女职工实
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
元。②女职工怀孕终止妊娠的:不满14周,
一次性补贴300元,满14周不满28周,一次性
补贴400元,满28周以上实施引产术的,一次
性补贴800元。③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
,一次性补贴1000元。
医疗保险IC卡 是 1、在南宁市社保参保的任何城区转移不受影
响。
2、从南宁市社保所转移至广西壮
族自治区社保所时,社会保险只能转养老保
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年限,医疗保险可转移
个人帐户的资金,其他险种的资金及年限无
法办理转移。
办理增减员即可 是 社会保险只能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及
年限,其他险种的资金及年限无法办理转移
。
原参保地开据缴费凭证——新参保地开据社
保接收函——接收地办理接收 可以转出或转入 原参保地开据转移通知单——新参保地接收
转移通知单——接收地办理接收
一、职工购房时,如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
,只能在购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只能在上述行为实施时分别提取一次性本人
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以分期付款方式或贷款方式购房
时,可以在购房当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
积金帐户内现有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或
偿还购房贷款,以后每年还可以提取一次,
直至付清房款或贷款为止。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时,每年可从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
存储余额中一次性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用
于支付超出部分房租。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所需材料
一、购买单位住房和集资建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名;公积金联系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
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㈤ 提供《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
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
全额集资建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全额集
资建房汇总表》(办理时限为一年)
。
南宁市区以外的,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
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
。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
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㈤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㈥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时限为一年)。
三、购买二手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
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房屋买卖契约;
㈤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限为一年)。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时间需间隔一
年以上)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如借款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
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申请提取当月或上个月还款凭证(须由贷
款发放银行会计专柜出具的凭证);
㈤ 借款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如所建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
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时限为一年)。
六、大修自住住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
章;
㈢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出具的鉴定报告(办理时限为一年);
㈣ 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
㈤ 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
和施工合同。
注:大修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
需全部拆除住房;
⑵ 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
价的25%以上。
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所需的材料
一、离休、退休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劳动鉴定委员
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㈣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三、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
的劳动、人事关系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失业证、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或解除劳动
、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㈣ 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
手册和本人结算户存折户名、帐号、开户银
行名称。
四、户口迁出省外或出国定居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及签证
;
㈣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
五、调离南宁市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
(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
盖章;
㈢ 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
㈣ 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㈤ 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银行帐户。
六、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联名卡;
㈡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
遗赠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
签署意见盖章;
㈢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㈣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㈤ 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
证明。
福建
福州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取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一、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9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再加发缴费性养老金和调节金1、基础养老金
=达到退休时上年本省月职工平均工资*20%
计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前个人账户储
存额/120;
3、缴费性养老金=职工达到退休时上年本省
月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指数*缴费年限*1.3
% 4、调节金是按上述
三项之各的基数分档设立调节金;
二、经批准退休后次年起,每年7月1日到社
保机构领取养老金 ;
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缴纳年限(
含视同缴纳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发
放基本养老金 ,直至死亡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职工的
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内报受
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
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
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职工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
内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
保险金
1、企事业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已连续缴
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第二、三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咖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参保缴费时间计算1、满一年不满十年的,
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2、满
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
75%标准发放;3、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
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1、参保人员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
零售药店持卡就诊(看病)购药,就诊(购
药)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应由个人
现金支付的部分)直接在定点医院或定点零
售药店费用结算窗口结算,医保中心不办理
费用结算。 2
、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
临床确认工作由市、县(市)定点的二级以
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组织负责,由上述
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
任医师)的医师负责作出诊断。审核确认工
作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院临床确认后,持定
点医院临床确认的《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相关病历
、本人医疗保险卡和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的
新病历,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核确认
。新病历用来作为门诊特殊病种的专用病历
。详情可登录http://www.fzyb.gov.cn/
基本医保每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额的2.8%划入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缴纳的2% 全部划入。如果您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月划入您个人
帐户的金额应为1000元×2.8% =28元;
(2)41周岁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额的3.5% 划入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如果您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月划入您个人
帐户的金额应为1000元×3.5% =35元
(3)退休人员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按本人月退休金的6.4% 划入
个人帐户,上述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低于20元的,按20元划入;
(3)退休人员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上的,按本人月退休金的4.5% 划入个人帐户,上
述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低于32元的,按32元划入。如果您的月退休金是
500元,月划入您个人帐户的金额应为500元×6.4%=32元。如果您的月退休金是
1500元,月划入您个人帐户的金额应为1500元×4.5%=67.5元。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 ;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
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原因以及职工
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
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
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超过30日是
,承担相应责任;
1、轻伤:医疗费3000元以下,由社保机构支
付;3000-
8000元的社保机构和原单位各报销50%,超
出8000元以上原单位负担;
2、伤残鉴定1-10的:由社保机构发给一次性
补偿金,其标准为伤残鉴定5-
10级,分别为11、10、9、8、7、6个月工资
;伤残鉴定1-4级,分别为18、16、14、12个
月工资。
3、伤残鉴定1-4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标准为工资的90%,85%80,75%计发;
属1-3级增发护理费,标准为50%、40%、30
%的工资计发;
4、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60个月工资(领取对
象及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丧葬补助
费6个月工资补发。死者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
恤金,供养一人的按工资50%发给,供养二
人的,按80%发给,供养三个及以上的按100
%发给
1、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未生产前
第一次流产)须带以下证件:A本人身份证B
计划生育证C独生生育证D婴儿出生证E出院
小结F医疗费用发票G7.剖腹产发票金额在
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3000元以上,人工
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
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证
件外,应加带下列证件:A配偶属城镇户口的
,应提供失业证,配偶居住农村的,应提供
村委员会失业证明;B结婚证C女方公安户籍
本D男女双方身份证,以上证件一律为原件
1、女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在
法定产假期间由社保机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社保机构发放
90-180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产前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药费等由社保按本市公费医疗范围给予报销
。
3、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 计划生育规定,未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50%一次性发给生
育补助金,不报销医疗费
养老保险手册及失业缴费手册,市医保卡,
公积金存折
可以,但省医保转市医保目前缴费年限不能
合并 社会保险只能转个人账户资金 一般由缴费单位开具相关商调函并填写转移
申请单(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提供给接收地
即可
具体看一下省外地区的接收政策 只能专社保中的个人资金,具体影响看接收
地区政策
一般由缴费单位开具相关商调函并填写转移
申请单(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提供给接收地
即可
公积金转移是指因职工工作变动,而由原工
作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新工作单
位为该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1、转出单位在职工停发工资当月,向承办银
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将职工账户
予以“封存”;
2、转入单位在职工发放工资当月,向承办银
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为该职工开
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通知该职工
;
3、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随同
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
转移手续。
4、转入转出单位在办理转移手续七个工作日
后,到承办银行领取转移凭证单位联,职工
可持公积金存折查询转移情况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调离本市且户口迁出的
七、死亡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其中:二、三、四、六、七项为一次性结清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五、八项为住房消费
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请参阅
http://www.fjszgjj.com/new.asp?ArticleID=37
请参阅
http://www.fjszgjj.com/new.asp?ArticleID=38
厦门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
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
十二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连续工
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
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
者,为本人工资80%;己满6年不满8年者,
为本人工资90%;己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
本人工资100%。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
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
十二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
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1
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己满1年未满3年者
,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
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
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
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资格和标准,载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
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
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
百二十。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
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
性补足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
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
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
一次性补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除按规定
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
1. 根据伤残程度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2. 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没参保的所
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1)5-6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以上两金总额
的25%;
2)7-8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以上两金总额
的20%;
3)9-10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以上两金总额
的15%。
上网下载《申领表》,网址为:
www.xmldbzj.gov.cn(网上服务栏目),按
要求填写、签字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失业
人员由其所属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携带《申
领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及IC卡;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
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医
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汇
总清单原件、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
件)、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
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
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保
险待遇。办理时效: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
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市社保中心办理
申领手续,时效为6个月。
1、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
次收到生育保险费那个月开始至分娩、流产
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在职人员必须
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
记;
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
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一)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
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
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
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
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
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
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
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外来人员可获得社会保障卡,本市人员与外来
管理技术人员可有养老外壳及社会保障卡,本
市人员与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在离职后有养老
对帐单,或是一个年度后可打印养老对账单
可转移 属厦门任何区域转移都不影响保险的待遇 原单位减员后次月新单位直接在地税网增员 接收省份的社保局若出接收函,厦门可办理转
出
社会保险中只有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做转
移手续,若接收地区可算员工社保缴纳工龄,那
养老没影响,若只做个人账户合并,员工会损失
工龄这块.工伤失业生育不可做转移
办事程序:
1、首先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减员手
续;
2、在办理减员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到相应的
社保机构打印减退人员《厦门市职工养老保
险缴费对帐单》。
(二)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的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函、户
口迁移复印件(外来人员提供户口原件及复
印件);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保)
基金商转函及《厦门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
金转移登记表》(养老、医保);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时间和要求:
1、职工调动转移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须在
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的次月10日以后正
常工作日内办理;
2、对因特殊原因未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当事人
可委托代办,办理时除按规定应提供的相关
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
托人签字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有下列情况的可办理基金转移:
1)有厦门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正式调动
手续;
2)省、部属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调令、且户口
已迁离厦门市;
3)无调令,但户口已迁离厦门市,且户籍所
在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其社保关系的。
(四)办理地点:
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到个
账科10至14号窗口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
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
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
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一、 申办条件及提供的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经单位盖公章)。如果单位集中办理两
个及两个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批量转移
(含整体转移)的,还应提供一份《厦门市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经单位盖公章
);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单
位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
印件);
(三)根据不同申办条件,分别提供以下材
料原件:
1、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账户转移至新单
位:新单位接收证明。属同行内(指同一银
行的不同经办网点之间,以下同)账户转移
的,无须提供。
2、 企业重组或其他原因,职工整体并入新单
位,同时原单位账户注销:原单位与新单位
在同行内整体转移的,提供企业改制或注销
文件;跨行(指不同银行之间的经办网点,
以下同)整体转移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提供企业改制文件、单位转出账户对账
单及申请报告。
3、 职工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
:转出银行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单。
提示: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每个职工
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 办理程序:
1、 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三)款第1、3项
的,申请人或单位应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住
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2、 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三)款第2项,属
同行内账户转移的,申请单位应携带相关材
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属跨行
账户转移的,申请单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市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
业务窗口办理收件手续,取件后持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
银行办理。
三、办理时限:除“申办条件”第(三)款第2
项且属跨行账户转移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一、支取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
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经单位盖章);
(三)根据不同支取原因,分别提供下述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不需退还原
件的,只提供原件。如果原件抵押在银行的
,复印件应经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1、购买自住住房:如已办妥土地房屋权证的
,只需提供土地房屋权证;未办妥土地房屋
权证的,按房屋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 商品房:经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
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
在付清首期款、只能提供首期款收款收据时
,如果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按揭借
款合同;如果未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
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房款专用账号。
② 经济适用房(包括统建解困房):经济适
用房(包括统建解困房)专用发票。
③ 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
④ 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⑤ 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统一票据。
⑥ 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
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
⑦ 集资建房:集资合同书、单位按房改当年
成本价金额集资收款票据。
2、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① 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
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
明)。
② 城市建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
3、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
证。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房屋权证、大修
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大
修施工单位账号。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支付公房房租:主管
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公房租赁合同及职
工申请时上月支付房租的票据。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原籍户籍管理
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8、出境定居: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
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9、离、退休职工:主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
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和单位证
明。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当地公安
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其法定继承人申办支取的,还应提供经
公证的继承证明;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申办支取的,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
证明。
提示: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
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时,凭市房地
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专户账号证明,可提
取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期款,以转账方式
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专户。但同
一套住房只能选择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转账
用作首期款或选择支取现金(须全部付清房
款,或付清首期款并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
3、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至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低保对象支付公房房
租,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为
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金额。属上述支取原因6~
10项的,支取的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4、需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
夫妻关系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的
常住户口页)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属破产企业的,申请表单位意见栏由单位
原上级主管单位(部门)证明原企业已注销
并盖章。无上级主管单位(部门)的,提供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柜台或单
位财务部门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
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
务窗口办理审批;
4、凭已审批的材料、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住房
公积金业务承办网点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
金支取凭证》并办理支取手续。
三、办理时限: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3个工作日,其它均即时
办理。
泉州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
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
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都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
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亲自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
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
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
断证明书及完整病历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信息(
泉州市企业可到泉州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
口查询)。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
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
及其他有效证明。
6、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
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
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属个人驾驶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
车辆年检证明;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的,应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
地正常路线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或租赁
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
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8、根据法律法规及不同案件性质要求的
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
大小复印件。)
(四)受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及各县(市、区
)劳动保障局。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
知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
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
理。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
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
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
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行政决定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
行。
生育待遇
缴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符合我省
计生规定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
1、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
定发给生育津贴。
①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为基数,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难产的增发半个月津贴;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1个半月的生
育津贴。
③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半个
月至1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
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相当42天的生育津贴
。
④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失
业前在原单位有参保可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失
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2、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
、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
按规定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
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因没有工作等原因,不属参保对
象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相当于上述女
职工生育津贴50%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缴费不满一年及没有参保的职工
、其生育待遇按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应交材料:
1、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
件;
2、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
算汇总清单;
3、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
就业情况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凭证材料。
海南 海口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取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的80%
一.享受条件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
金的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
至死亡: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
称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缴费年限满
10年的。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退休时
可以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15年,增
加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二.计算方法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
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有关手续
。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
,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按前
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
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
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
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失业人员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
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
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
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
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在
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项目,由定
点医院按照规定在参保人出院时直接记帐,
患者只需缴纳应自付部分的费用。
二、参保人因以下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
参保人垫付,再到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楼
医疗保险办事大厅或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派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按规定办理报销手
续。
三、参保人到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派驻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时
,须携带《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基本医
疗保险卡》、转诊证明、疾病证明、出院小
结(加盖公章)、费用清单、发票(签名)
、单位账号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海口市社会保
险事业局派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按规定完
整收取报销凭证后,按规定每月十五日、二
十八日送基金管理科完成报销支付手续。
http://www.hi.si.gov.cn/Aspx/ArticleShowContent.aspx?Seq=2006014678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
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
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
http://www.hi.si.gov.cn/Aspx/ArticleShowCon
tent.aspx?Seq=2006015302
http://www.hi.si.gov.cn/Aspx/ArticleSho
wContent.aspx?Seq=2006015327
http://www.hi.si.gov.cn/Aspx/ArticleSho
wContent.aspx?Seq=2006015327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
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
,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
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
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
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
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15天。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
娠的,按45天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
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
的,按30天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
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养老手册,就诊手册、医疗卡(医疗保险连
续缴满一年后) 是 没有影响 同属市级单位,前单位只需要减员;如前单
位为省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是 只可以转养老保险关系,保险享受按当地地
区政策享受
1、转出人员向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
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想转
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3、转入地
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向海口社保局发
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海口社保局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
关信息无误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5、办理转移基金划
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6、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
构。
1、申请条件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
积金账户转移的。
2、申请人
需要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雇佣证明或
接收函)原件。
3、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
及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支取:1、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住房贷款本
息。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
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
)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租、物
业等与住房有关的费用。
1、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住房
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
是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职工单
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确认无误后,
在《审批表》上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
职工备齐材料后送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
理;3、提取接件人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严
格审核(审核内容: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对符合
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
条件的资料退回;
4、业务经办人初审送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
导审核完报送分管领导审批;5、经审批准予
提取的,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到该申请人单
位基本账户或指定的还贷账户或交款账户;
西区
陕西 西安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
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
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
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80%。(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
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
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
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
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离职后7天内提出要求—提取员工档案—
提交失业金申领登记表—离职证明文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
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
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
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
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
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
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
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
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陕西省〈失
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应付部分即可。 第二十七条 职工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
自付。
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按下列
办法支付: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
比例,依据职工就医医院的级别及住院次数设置。(见下表):
医院级别 起 付 标 准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
三级 10% 7% 5%
二级 8% 5% 4%
一级 6% 4% 3%
医疗费在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本人自付;
(二)、1、一次性医疗费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
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治 疗 费
用 档 次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
医疗费用在
起付标准以 14 16 18 11 13 15
上至5000元
5000元以上至
10000元 12 14 16 9 11 13
10000元以上至
20000 元 10 12 14 7 9 11
20000元以上 8 10 12 5 7 9
2、“一次性医疗费”,是指患者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医
疗费,或患者在门诊每实施一次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的疾病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
,均应当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担比例计算,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
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四)、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
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实施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检查
和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
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具体计次办法如下:
1、门诊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过程与住院治疗过程不间断的,可按一次性治疗对待
,其一次住院从住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职工住院或门诊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的疾病期间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住院
的,按一次住院处理;
3、职工连续住院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
4、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时间计算至转出之日止,在非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办法》出台前已住院或门诊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其一次住院从《办法》
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
6、职工住院或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日所在年度结算医疗费
用;
7、统计年度的计算办法为:从当年十月一日起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
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
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
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
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
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
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
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
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原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
活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
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
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
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
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规定执行,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
、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
、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
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
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标准为: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2个月,九
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
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
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工伤定点医
疗机构提出,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
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
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二)、(四)、(五)、(六)、(
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
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
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
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
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
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
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
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
保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清偿
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
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
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
系。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令(2004年第23号) )
生育报销: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
表》;(盖章)
(2)婴儿准生证明、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
复印件以及长效节育手术证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
(4)费用票据;
(5)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长
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明细单;
(6)男职工配偶享受的,提供配偶身分证
复印件和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证
明及无业证明;
女职工产假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
天;晚育(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
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子证的,增加产假3
0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建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
息两日,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做
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日(
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精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
(五)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
息一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四十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
四天。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
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 分娩医疗费补贴
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
下自然流产的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
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和人工终止
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
(四)参保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
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手术治
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3500元。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
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
得超过1000元;
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按
其中最高的一种标准进行补贴。
注: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
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且属非城镇职工的,
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
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由生
育保险基金给与一次性补偿。
《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医保卡》 可以转移 不受影响 提供社保转移单 可以转回户口所在地社保 转移养老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和单位金额4%,
其他不转
户口所在地社保提供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西安市社保进行转移——户口所在地社保接
收并进行账户分配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
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
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
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
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
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提供新建公积金账户的信息(单位编号、个
人编号、单位全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
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
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
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
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HT3F
〗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
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
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
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
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
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
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
提取证明。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
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
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
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
积金中心将支取款项打入易才账户——由易
才将款项支付给员工提供的账号新疆 乌鲁木齐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
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时(男职工:60岁,女职工干部:
55岁;工人:50岁),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满15年以上;
1、离职之日起1个月之内到客服专员处开具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解除劳动关系之
日起3个月内赴社保处办理;
1、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
险,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
求的。
2、领取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具体按
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金按新疆最低工资
确定;
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应付部分即可。 1、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发放社会保险卡),单位缴纳的7.5%按年龄
不同比例不同一部份划入个人帐户,其他进入统筹。2、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
额36000元/年,当年累计医疗费超过36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限
额10万元/年。3、报销比例:分级分段累加支付。4、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院
900元;二级定点医院400元;一级定点医院200元。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身份证复印
件;疾病确诊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含
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证人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签字处按手印,写情
况属实);属交通事故则提供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如有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则
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工伤缴
费单(所有资料一律A4纸复印或粘贴在A4纸
上)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工伤医疗费;伤
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
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用
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1、女职工生育所需资料:住院费用结算统
一票据(原件)、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婴
儿出生(死亡)证(复印件)、生育女职工
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双面复印件)2、女职工人流所需资料:医
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医院疾病证明书须
注明计划生育手术名称(人流术或上环术)
原件、透视或B超检查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3、男职工:住院费用结算
统一票据原件、医院出院证明原件、生育服
务证双面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证复印
件、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原件:城镇居
民必须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公
章,居住在农村的必须盖乡政府及村委会的
行政公章。
1、女职工生育产假:基础产假90天,晚育
假30天,难产假15天;
2、生育保险费支付标准:剖宫产3000元;
顺产1500元;助娩产2000元;
3、生育津贴:企业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
社保卡一张 是 只转移户口所在地在新疆的人员,可转移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1、开具接收证明
2、凭开具的接收证明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
转出
3、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个
人账户明细单;
4、审核;
5、办理合并账户
是 只能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没影响 同前述 无相关政策 1、转入单位证明;
2、转出单位证明;
3、转移通知单(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起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提交材
料。
甘肃 兰州 无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男性60岁,女性55岁 离职后30天内提出申请,必须符合缴费满1年
,非本人意愿离职,员工档案,由员工单位
出具解除关系可以办理失业保险证明,兰州
办去就业局申请
缴费时间一年以下不发;每一年发4个月;每增
加1年多发增发1个月;不超过24个月,每月失
业金为280元
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应付部分即可。 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定点药店购药/住院个人自付部分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
住院:
(1)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年度最高限额26000元。
(3)统筹基金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6000元的个
人负担15%,6000-12000元个人负担10%,12000-26000元个人负担5%。
(4)超过统筹限额以上18万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0%。(大病医疗)
10. 报销时的手续是什么?要带什么材料?要多长时间?
答: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员工住院提供本人医疗手册,单位出具介绍信,缴纳
押金后可住院,待出院时医院会自动将应报销的费用与社保中心结算,员工只交纳
自己自付的部分费用即可。
日常门急诊:用IC卡付费,超出部分员工自己负担。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1、 工伤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
2、 工伤认定申请表
3、 工伤认定通知书
4、 工伤证(复印件)
5、 兰州定点医院住院专用收据
6、 住院清单
7、 出入院证
8、 住院病历首页
9、 门诊发票和相对应的病历或医嘱
10、 每月1-20日申报,次月领取报销清单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术、
引产术、绝育术及绝育后复通术等发
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范围的由生育保
险基金支付。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
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
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符合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
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以
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应
享有天数计发。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
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产假150天。
3.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
,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天
,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津贴为参保基数
养老本,失业本,医保卡,医保本 可以转移 不受影响 提供社保转移单 是,由异地出具接收函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及企业缴纳金
额
社保缴纳地提供养老缴费凭证——接受地开
具接收函——社保缴纳地办理转移手续 可以转移 提供新建公积金账户的信息(单位编号、个
人编号、单位全称),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
1、 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
理离退休手续;
2、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3、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4、 职工死亡或宣布死亡的;
5、 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7、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
时间在一年含以内;
8、 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9、 50岁以上男职工或45岁以上女职工与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 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职工需要支付房租的;
11、 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的;
12、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
困难的;
13、 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的。
18. 办理支取或贷款的时候,本人能支取或
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符合第一条一至六条及第九条,可以现
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符合第七条,可以提取一次,但提取金额不
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修大修费用
总额。
符合第八条,贷款请咨询所购房屋的房地产
开发商。
符合第十条,每间隔一年可以现金形式提取
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年度内应支付
租金额,且不累计计算可提取额度。
符合第十一条,每间隔一年可以现金形式提
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
月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
计计算提取额度。
符合第十二、十三条,由管理中心根据时际
情况确定。
提供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
积金中心审批后到银行取款
宁夏 银川 1996年1月1日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
月发入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
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
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
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
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
策继续执行。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
机构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1、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2、《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
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二份;经济性裁员的单
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提供职工分流安
置方案及职代会决议.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
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
间满1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
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
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4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
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
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出院时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
医院现金交费或用IC卡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
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住院医疗费用先自付住院起付额,起付额以上的费用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
段。
三级医院70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站1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付的起付额降低20%。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和社区服务站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 90% 85% 80%
乙类及民族药品 85% 75 % 65%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的范围依照《条例》的规
定执行;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
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报告。在伤害事故(职业病确诊
)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和申请引
发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鉴定、
认定调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
定申请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材
料,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
补充要求。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从发生伤害事
故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引发的待
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与
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
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处于支持治疗期
时,应当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
进行。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
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
设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
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
治疗期限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办法,由自治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
工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
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月发给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
均工资的生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
《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
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者雇用护理人员。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
残等级后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
(含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
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
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
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
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
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
个月、四级42个月。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
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
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
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
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至十级
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
《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至六
级伤残的,除按照《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
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
,六级伤残30个月。
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
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领取《条例》规定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
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
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七级伤残24个月
,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
伤残6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
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
的有关待遇。在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新发
生的工伤,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
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的自
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国务
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范围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
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亲属领取工亡待遇
后失踪人又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亡待遇应当
退还或者由经办机构追回。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
让、拍卖、租赁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
责任由承继单位承担。
破产的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部门的规定,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旧伤医
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抚恤金按照当时遗属待遇标准预留至统筹
地区平均余命年,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
预留至年满18周岁。
前款规定所需资金,在破产资产清算时
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
具的,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在辅助器具协
议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
付。未经确认或者在非协议配置机构配置的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
据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以伤残等级为标准发放的
定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结论后的次月起计发。
第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并按计划生育的规
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分娩时所需的检查费、接
生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
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
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本人负担
。
(二)产前检查费按400元标准包干使用
,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核发。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会
保险局按照核定的本人缴费工资已津贴形式
发放给个人,单位可不予发放员工产假工资
。
(四)、参保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男职工一
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
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
。
第六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费
用,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员工本人到
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银川市生育保险医疗服
务审核确认表》,并由医院及单位盖章确认
后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婴儿出生证明,结婚证,附费用单据,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经审核后,由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并按计划生育的规
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分娩时所需的检查费、接
生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
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
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本人负担
。
(二)产前检查费按400元标准包干使用
,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核发。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会
保险局按照核定的本人缴费工资已津贴形式
发放给个人,单位可不予发放员工产假工资
。
(四)、参保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男职工一
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
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
。
第六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费
用,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员工本人到
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银川市生育保险医疗服
务审核确认表》,并由医院及单位盖章确认
后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婴儿出生证明,结婚证,附费用单据,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经审核后,由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
数除以30天再乘已产假天数计算。产假期间
,单位可不予发放工资,已产假津贴形式发
放。
医保卡养老手册 是 不受影响 养老转移:1、转出地社保局开具缴费凭证及
员工参保信息表交给转入地社保局。 是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其他不转 养老转移:1、转出地社保局开具缴费凭证交
给转入地社保局。2、转入地社保局出具转移
接续函。3、凭转移接续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开
具缴费明细及信息表.4、将缴费明细及信息
表递交转入地社保局即转移完毕。医疗保险
转移:由转出地社保局开具医疗缴费年限证
明递交转入地社保局即可。
可以转入或转出 1本市范围内转移: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
转移通知书>(盖章),到代办银行办理即可;
2、转入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
分中心开户的,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
知书>、调令及转移人身份证,先到银川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授权,再到代办
银行办理转移;3、职工因调动工作,脱离住
房公积金管辖范围,在无法办理公积金转移
的情况下,可将职工账户暂进封存。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
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
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
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贷款买房的话,公积金缴存满一年的并没有断
缴的,就可以使用.
持提取手续及填写完整的《银川住房公积金
转账支取凭证》(盖章),到银川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审核并授权后,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
。
青海 西宁 无 连续缴费15年,中间不能中断如有中断必须
进行补缴
1、
原籍享受、连续缴够15年、男职工年满55周
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
失业人员应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日内提出申请,将离职证明(非本人意愿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到我公司)办理社会保
险终止手续。市社会保险收付中心根据缴费
记载,出具(失业保险缴费缴费核定通知书
)、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
遇资格进行审核,出具(西宁市失业保险待
遇资格审定意见书)。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
单位应按第1款的时限要求,将失业保险待
遇资格审定意见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材料及失业人员档案移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失
业办公室。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
障所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提出享受失业
保险金申请,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
计缴费时间已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
,可领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9
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12个月。
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14个月。满6年
的,可领15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就增加
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应付部分即可。 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定点药店购药/住院个人自付部分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
住院:
(1)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年度最高限额26000元。
(3)统筹基金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6000元的个
人负担15%,6000-12000元个人负担10%,12000-26000元个人负担5%。
(4)超过统筹限额以上18万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0%。(大病医疗)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工伤报销需提供资料
a) 员工手写工伤经过,公司负责人签字
b) 身份证复印件
c)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d) 到医院诊治的收据、处方等单据
e) 个人劳动合同
5、工伤不予补缴
4、 享用条件:女职工在享用生育保险时需
在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后方可享用(养老保险
也需在单位连续缴纳半年)
5、生育报销需准备材料
• 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
• 生育服务证(原件)
• 出生证明(原件)
•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 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 单据、处方、明细单(原件)
生育保险支付项目
• 生育津贴(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无需另行支
付工资)
• 女员工生育费用报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
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报销金额:正常产最高为1100元,难产最高
为1400元,剖腹产费用超过1400元的部分按
60%给予报销;产前检查费最高200元凭票据
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7、生育不予补缴
生育津贴(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
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无需另行支付
工资
养老本,失业本,医保卡,医保本 是 不受影响,医疗和失业不能跨省转移 养老转移:1、转出地社保局开具缴费凭证交
给转入地社保局。2、转入地社保局出具转移
接续函。3、凭转移接续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开
具缴费明细及信息表.4、将缴费明细及信息
表递交转入地社保局即转移完毕。医疗保险
不能转移
是,由异地出具接收函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及企业缴纳金
额
社保缴纳地提供养老缴费凭证——接受地开
具接收函——社保缴纳地办理转移手续 可以转入或转出 转入单位证明;转移通知单(加盖转出单位
预留印鉴);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供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
积金中心审批后到银行取款
四川 成都 不能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具备哪些条件时才能领取养老金?
答:一是达到了法定的养老年龄,二是达到
了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法定养老年龄,是
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干部)或
50周岁(工人或自由职业人员)。规定缴费
年限,是指:(1)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
实际缴费累计满15年;(2)95年12月以前参
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
满15年;(3)上述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最
低规定缴费年限,一个人从参加工作或从事
有收入活动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养老年龄之月
止,都应当不间断的连续缴费。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
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
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
职工,下同);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
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离休、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
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
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
他单位和人员
3、你的养老金由四部分构成:基础养人人老
金=退休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
以百分之二十.个账户养老金储存总额,除
以一百二十分之一.再加过渡性养老金=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以
前的工龄乘以百分之一点三.再加综合性补
贴
1、单位办理社保人员减少
2、单位在社保局减员7个工作日内至就业局
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
3、就业局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
4、单位将上述通知及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5、失业人员携通知、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1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办理职业培训登记
,填写《职业培训登记表》
6、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人员交
流卡》
7、失业人员携通知、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1寸免冠照片2张到本人所在街道,(乡镇)
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成都市失
业人员事业保险金领取证》和《成都市城镇
失业人员失业证》
8、次月起享受失业待遇
1、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
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
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都应
当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
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
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确
定的?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
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
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
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
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
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
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
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
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
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12个月后,住院时携
带社保卡,符合医疗报销条件的部分医院将
从统筹基金中自动划款,其余部分可选择个
人帐户缴费或现场交费。
1、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
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国务院《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
率应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并由所在单
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缴费率。 3、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支付和报销?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54)规定:个人
账户金除支付门诊医疗费外,也可支付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医疗器
械的费用。
第一,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第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
支付。
第三,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范围是:“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的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参保人员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
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
统筹基金支付75 4、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哪些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个人应负担以下医疗费用:
一是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门诊费用;
二是起付标准以下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是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
四是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五是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费用的医疗费用;
六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一)办理条件(程序):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诊断)
后,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一式两份(死亡的三天内,重伤的七天内,
轻伤的十五天内)向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
登记。
2、参保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申
请工伤认定,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单位持三份报送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
3、工伤(职业病)职工经医院治疗,伤情相对
稳定后,由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
伤残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工伤人
员可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二)所需资料:
1、申领工伤(亡)一次性待遇和报销医疗费办
理:
(1)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
(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
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成都市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
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出具《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
(6)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工亡的职工还需提供死亡通知书、火化
证;
(8)院治疗期(首次门诊检查治疗)需作特殊
检查治疗手术的(如CT、核磁共振、彩超等)
,在检查治疗前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
业病)实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申请表》一
式三份。如属抢救期的伤残职工可先作检查
治疗手术,后补报申请表;
(9)抢救期间输血、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
品、进口药口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
病)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申请
表》一式三份。如不属抢救期,治疗必须使
用此类药品,应先填报申请表,待批准后方
可使用;
(10)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清单、结算收
据、出院证原件,门诊治疗的提供复式处方
、结算收据、病情证明原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1)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直
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供养亲属户口、身份证、单位亲属
关系证明,当地政府机构和派出所居住和生
存证明。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还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表。
3、申领生活护理费:
(1)伤残职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
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2)《成
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表》原件及复印件;(3)《成都市企业职工
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职工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o
4、申领工伤伤残津贴: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
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成都市企业职
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伤
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4)工伤职工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劳动能
力鉴定费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2)《成
都市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
及复印件;(3)《成都市企业职工(职业病)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4)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件及复印件;(5)劳动鉴定中心开具的
劳动鉴定费用收据原件。
1、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
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
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
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
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
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
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
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
、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
遇等。
(一)办理条件(程序):
1、生育或流产时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
险费满24个月;
2、工伤生育处审核缴费情况;
3、凭拨付通知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现金拨付
或办理支票转帐。
(二)所需资料(所有证件都为有效的原件
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金申领(单位参保):
1、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
两份(盖单位行政公章),[承办部门提供]
2、劳动合同书;3、本人身份证;4、计划生
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成都市符合法律
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
5、婴儿出生证[单位提供]
生育保险金申领(个体参保):
1、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
两份[承办部门提供];2、失业证
3、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成都市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4、婴儿出生
证
5、住院结算票据;6、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提供]
计划生育手术费申领:
1、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提供]; 2、医院病情
证明及手术费原始票据[申请人提供]
3、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
二份(盖单位行政公章)[承办单位提供]
成都的生育报销分为津贴和医疗费。其中津
贴根据缴纳生育费用多少决定,医疗费固定
(顺产2000元,剖腹产3000元),此费用在
提交了生育报销材料(员工自行提交),经
过核定后15天左右一起由社保局打款到易才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1、企业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
业者;
6、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7、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
l、离退休人员;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
地区人员。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
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
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
均工资的0.6%缴纳。
职工办理退休或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缴
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问断、
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
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
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
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
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
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
和药品等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
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
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
,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
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
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
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
其结余归人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
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曲所在单位
按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
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
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
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其补
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
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
享受生育医疗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补贴的
,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
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
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
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
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
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
和药品等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
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
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
,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
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
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
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
其结余归人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
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曲所在单位
按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
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
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
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其补
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
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
享受生育医疗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补贴的
,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
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
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社保卡一张(包括初始密码) 是 可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市行政区内的
生育保险不影响享受。
1、开具接收证明
2、凭开具的接收证明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
转出
3、转入地社保机构领取并填写《成都市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外职工转入资料审定表》
4、审核
5、办理转入参保手续
是 只能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都无法继续享
受(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只能在原
社保地消费)
接受地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成
都社保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接受地接
受
略 一、申请办理转移时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1、内部转移: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发
生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的单
位之间的转移。应提供:
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内容包括职工
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账号及单位账号
和单位全称)。
2、外部转移:指职工调入的新单位在成都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的转移。
到中心审核应提供资料:新单位出具的经其住
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证明(内容包
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帐号、单
位全称及单位帐号和缴存银行)、原单位出
具的 “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异地)”申
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1、内部转移:
转出职工向原单位提供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证
明→原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
2、外部转移:
转出职工向原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证明→原
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并附异地中
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和员工身份证复印
件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出具审核
意见→中心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
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转出。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起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
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
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
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
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
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
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
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
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
供担保。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
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
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
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
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
本级财政,由本给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
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一)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有关规定的,可以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性
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
注销账户。提取条件:
1、离退休;
2、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3、出境定居;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纳入城镇最低收入
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以向成都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向所
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填制盖章《成
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表10);
2、职工持应提供资料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
审核通过后,在《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
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10)上盖章;
3、单位按照中心审批准予提取金额填制转账
支票→ 职工持转账支票与中心鉴章的《成都
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表10)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应在合同付款期
限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
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首付款、分期款)
。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填
制盖章《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
积金申请表》(表10);
2、职工持应提供要件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
审核通过后,在《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
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10)上盖章;
3、单位按照中心审批准予提取金额填制转账
支票→ 职工持转账支票与中心鉴章的《成都
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表10)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后30天以
内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
房公积金。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填
制盖章《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
积金申请表》(表10);
2、职工持应提供要件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
审核通过后,在《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
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10)上盖章;
3、单位按照中心审批准予提取金额填制转账
支票→ 职工持转账支票与中心鉴章的《成都
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表10)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重庆 重庆 第二十四条(病假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
单位应当根据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
(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人民
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者荣立
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劳动者在规定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
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 达到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3 1996年1月1日前参
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
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
满15年及其以上。
本市城镇户口——档案在工作期间保存在单
位——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局
审核档案——接收失业培训——领取失业保
险金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出具证明,将
失业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在7日内(解除劳
动关系日算起)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就
业服务管理机构。
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30
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
理相关手续,领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逾期则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 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
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的;
(三) 已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规
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
月):1-
2年为3个月,每多一年多领3个月,5-
10年为18个月,10年以上为24个月。注:重
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职工,按重新就业的缴
费时间计算。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列之一不享
受):
(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
(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
系的;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
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
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门诊重庆不报销,住院员工到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费用直接由医院结算
第四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的条件
(一)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其
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能足额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单位张贴公告,催促缴费;用人
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
人单位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 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职工
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职工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药品。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后,上述费用全部由
个人负担。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并实行
统一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第七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 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 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
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的条件
(一)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其
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能足额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单位张贴公告,催促缴费;用人
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
人单位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 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职工
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职工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药品。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后,上述费用全部由
个人负担。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并实行
统一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第七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 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 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
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
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
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
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
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
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
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
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
第八条 不予支付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均不予支付:
(一) 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二) 职工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 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
用;
(四) 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五)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
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
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
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
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
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
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
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配置的, 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
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
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
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
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
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
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
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
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
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
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
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
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
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
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
,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
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
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
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
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
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
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
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
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
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
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
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
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
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
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
年龄的五级至
产前检查——产假——报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
25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
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
1200元。
(二)难产
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
院1400元。
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
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
75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
20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
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
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
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
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元。
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
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
,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
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
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
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5
元。
(二)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
元。
(三)取出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
元。
(四)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
110元。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
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
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复通手术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
院2000元。
(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
产手术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
元。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
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
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
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
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
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
资÷30天×产假天数。
医保卡、医保证、空白病历、医保宣传资料 可转 不影响 凭养老保险接续卡、医保卡、失业保险卡办
理即可 养老、住房、医疗可转 养老没影响,医保和住房只转个人帐户余额
,不转关系
接受地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重
庆社会保险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接受
地接受
重庆暂无转移的相关政策 员工凭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起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
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
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
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
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
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
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
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
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
供担保。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
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
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
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
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
本级财政,由本给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
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提供资料给公司——公司递交至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审批——将审批件交至银行划账
——到帐后划账给员工云南 昆明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变,由用人单位按
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
或者情况特殊,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
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
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
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第十九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
休条件的从业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
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后按下列
公式样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
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下发后退休的人
员,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
年限。
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第
二年本人月缴费
----------------------------------
+···
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职工
月平均工资
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
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年份-
其间中断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以来至
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月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
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
养老金的,增发月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
分予以补足。
(三)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从业人
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的平均基本
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
上一年度全省退休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有关规定
规定执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
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
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
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
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
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
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
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
金手续。
第二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
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
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
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
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
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
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
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参保人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移
时,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帐户只能用于参保人的
基本医疗,超支自付,不得提取现金,其使
用范围是:
(一)门诊医疗费;
(二)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规定的药费;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
费;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
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医疗费;
(五)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其他医疗费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
个人自付比例为:(略)
住院基本医疗费的自付比例根据参保人住
院医院等级确定:
(一)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自
付比例减少三个百分点;
(二)在二级和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
比例不变;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增
加三个百分点。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文件)
第十六条个人医疗帐户实行IC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
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七条个人医疗帐户按下列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
人医疗帐户: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满35周岁以上至50岁以下的
按2%划入;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按2.5%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八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参保人
死亡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
金,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参保人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帐户只能用于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超支自付,不得提取现
金,其使用范围是:
(一)门诊医疗费;
(二)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费;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
医疗费;
(五)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其他医疗费。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
基本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为:(略)
住院基本医疗费的自付比例根据参保人住院医院等级确定:
(一)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减少三个百分点;
(二)在二级和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不变;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增加三个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乙类药品的,先由参保人自负药费的15%,其
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参保人进行属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先由本人自付检查费、治疗费的15%,其余部分
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文件)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
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
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同时,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
请。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不可能提出申
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
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应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也可由职
工直接报送。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
长至三十日。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
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十日内
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
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
业和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住院费、医疗费、
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病的,按照当地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工伤职工治病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
疗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病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
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
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伤医疗期
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
为享受伤残待遇。
医疗期满仍需治病的,由医院或医疗机
构提出,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津贴待遇。
第二十七条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的职工,应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
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上
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0%至30%。
其中:一级50%,二级45%,三级、四
级30%。
2.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
受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90%至75%。
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
%,四级75%。
3.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
人受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二十四个月至十
八个月。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
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4.易地安置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标准为本人受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六个
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
伙食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
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假眼、镶
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通
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
级的职工,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享受
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
伤职工本人受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十六个
月至六个月。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
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
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
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
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
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且企业难以安
排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退出
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受
伤残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70%。
4.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
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劳动合同期
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除按有关规
定给予补偿外,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标准为本人受伤前一年月平
均工资的二十个月至十四个月,其中:七级
二十个月,八级十八个月,九级十六个月,
十级十四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被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因病死亡的享受以下待遇
: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死亡
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2.工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死
亡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四十八个月。享受伤
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补助金为二十
四个月。
3.供养遗属抚恤金。凡符合供养条件
的遗属抚恤标准为:配偶每月按职工死亡前
一年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遗
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每月计
发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月平均工
资。
第三十一条 伤残抚恤金,供养遗属抚恤
金,按月发给的护理费,每年7月1日随职
工所在地区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的40%调整一次,工资不增长或负增长时
不作调整。 (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
办法,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217号)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
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
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凡在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
官渡区、安宁市社保局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
业,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的领取标准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
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
按日工资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
、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治疗护理费),
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
包干使用,支付标准为:
l、顺产1800元;
2、阴式手术产2300元;
3、剖宫产3500元。
(三)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人流或节
育措施失败流产以及未生育过流产的,怀孕
不满三个月的按300元标准,三个月以上的按
500元标准包干使用。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
处理。
(四)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引起其他疾病
的医药费,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
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女职工未生育,怀孕后习惯性流
产,每次按300元标准包干使用。保胎期间的
休假,按病假处理。
(七)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非医疗事故死
亡的,除丧葬费外,还可发给一次性善后补
偿费3000元。
其它七县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标准,
由市社保局与各县社保局另行制定。
(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
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日
工资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
、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治疗护理费),
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
包干使用,支付标准为:
l、顺产1800元;
2、阴式手术产2300元;
3、剖宫产3500元。
(三)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人流或节
育措施失败流产以及未生育过流产的,怀孕
不满三个月的按300元标准,三个月以上的按
500元标准包干使用。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
处理。
医保卡 可以 不受影响 省内转移人员养老保险办理流程说明:易才
依据个人劳动合同书和个人养老本到昆明市
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后交到
个人,由个人到原投缴地社保局办理《养老
保险转移单》,《养老保险转移单》办理完
毕后到昆明市社保局办理转移的认可,并加
盖昆明市社保局公章。已认可的养老保险转
移单再次返回原投缴地打印养老保险帐单,
将打印好的养老保险帐单交到云南易才,云
南易才按照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的续缴。
可以 不影响 省外转移人员养老保险输流程说明:
1、易才提供省外《帐户转移单》;
2、《帐户转移单》交到个人后,请个人与原
养老保险投缴地联系,确认办理转移所需要
资料,将所需要资料寄到原养老保险投缴地
办理转帐事宜;
3、待收到养老保险投缴清单后,请个人将此
清单交到云南易才,由云南易才按照要求办
理养老保险的续缴事宜。
1.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时,
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及
资料(所有资料须验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办
理提取、转移手续;
2.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
受委托人应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同
户成员。受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授
权书,同时携带委托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身
份证原件及婚姻证明、直系亲属、同户成员
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
委托人需委托授权以上三类以外人员办理提
取、转移手续的,须提供经公证或委托人单
位签章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办理提取、转移手
续;
3.经批准同意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凭管理中心当日签署的凭证(支票),当日到
受托银行办理提取、转移手续,逾期须重新
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4.购、建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实际
发生的房价支出;
5.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
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偿还购
房贷款本息的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年度的还
贷余额;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
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的余额;用于偿还贷
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原则按转账办理;
6.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管理中心一年受理
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
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
总额;
7.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集
中封存管理。企业宣告破产清算时,将缴存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送管理中心备案
。
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办理转移手
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应办理住房
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由职工个人向原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单位应予核实并出具转移证明
。调入单位应为调入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
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职工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转移证明;
3、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
户;
4、职工个人调动工作的证明材料、个人身份
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产权归职工
所有的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
金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
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根据不同情况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 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房改办”或房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2、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单位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售房
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
(验证原件)。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
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建盖私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职工个人建盖私房的土地使用证、施工
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复
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5、配偶方购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购房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户口册、本
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
件)。
6、大修自住住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县(市)区以上房管部门危房鉴定书或
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各1份(验证原件)。
(三)审核批准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接到职工交来上
述资料后,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
况、提取条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
进行审核、验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
。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
,依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文
件及个人身份证到缴存银行办理使用手续,
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
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购买自住住房、合作
建房的办理转账手续。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使
用住房公积金时,应在支付购房款时或后半
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用款手续,
过后不再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 购买商品房
一年内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及复
印件。或提供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身份证及复印件。
2 购买单位集资房
一年内的正式购房协议、购房收据、身份证
及复印件。或提供房改办批文及购房人员名
单、购房收据、身份证及复印件。
3 购买二手房
过完户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及复印件
4 购买拆迁安置房
一年的拆迁安置通知、购房收据或结算清单
、购房协议、身份证及复印件。
5 自建住房
提供一年内的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
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证、身
份证及复印件。
6 大修自有住房
提供一年内的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
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身份证及复印件。
7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供正式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合同、购房
发票、身份证及复印件。可每三年支取一次
,但合计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
和。
8 退休提取
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
9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
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市)级
以上医院证明和郑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
的郑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身份
证及复印件。
10 职工下岗或失业的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提供
下岗证或失业证,身份证。未到年龄,可在
下岗、失业满五年未就业的情况下,提供下
岗证或失业证、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就业
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11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司法部门
出具的判决裁定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12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
明、与死亡职工身份证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身份证及复印件。
13 户口迁出本省
提供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身份证及复印件。
14 职工出国定居的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15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提供正式的租赁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
证及复印件。
西藏 拉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2001
】109号)》:男55、女45;且缴费年限满
15年,如非西藏户口,则在藏缴费须满10年
只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才能参保 持医保卡就医,费用直接扣除 参保后一个月可以开始享受医疗报销待遇。2010年起免征大病医疗费用,但仍可享
受10万元商业医疗保险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销 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
残待遇;工亡待遇。
生育保险缴纳三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报销,不
分户籍。有拉萨本地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明
,可享受一年期产假。
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无生育津贴 医保卡、医保证、养老手册 是 无 凭养老保险转移单到新缴纳机构办理 全部不能转入,可转出部分为养老保险 对于西藏户籍的员工,如有在区外上缴的社
保,在核定退休待遇时此期间社保不能按西
藏地区补贴标准执行,高原补贴部分职能按
西藏缴纳年限累计。
省外接收机构出具接收函,拉萨市办理转出 不能转入,转出只是销户后提取存额 销户,不是转移,只是提取金额 缴纳满三年可支取 个人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贵州 贵阳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
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
0%。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1998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碁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
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
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
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缴费
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
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应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日内提出申请,将离职证明(非本人意愿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到我公司)办理社会保
险终止手续。市社会保险收付中心根据缴费
记载,出具(失业保险缴费缴费核定通知书
)、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
遇资格进行审核,出具(贵阳市失业保险待
遇资格审定意见书)。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
单位应按第1款的时限要求,将失业保险待
遇资格审定意见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材料及失业人员档案移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劳
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
动保障所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提出享受
失业保险金申请,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失业
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
计缴费时间已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
,可领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9
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12个月。
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14个月。满6年
的,可领15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就增加
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申报时要住院发票原
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院费用明细清单,
身份证、医保卡,转诊转院还需提供转院审
批手续,出差、探亲的还需单位出具证明。2
、贵阳门诊不报销,本人用医保卡与医院记
帐结算,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个人用现金
补足,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是个人部
分,本人用现金直接与医院结算,属统筹基
金负担的费用,由医院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按自然年度来计算)内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含门
诊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起
付标准为:一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二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三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1%。退休人员
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3个百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其比例如下:不含起付
标准。1、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0%。2、5000以上至15000元,个人
负担11%。3、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个人负担13%。4、25000以上至最高支付
限额,个人负担15%。5、退休人员按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50%计算。参保人员在一
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其
诊疗项目、用药标准等符合规定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90%,个人自付10%
。
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报
销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
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
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
的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
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
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
5日内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
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
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
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未按规定就
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
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院保险的,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产前检查费在妊娠终止后60日之内报销,
所需资料: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治疗记录门诊检查本复印件,3、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4、医院
收费发票原件(以上所有证件原件备查)。
参保职工门诊费用,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
定额包干,每例按5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
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和门
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
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
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
人负担。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按我市相对应
的医院收费级别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
由个人负担。
一、《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规定的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1产假,女职工
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享受产假。2、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
支付。3、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或者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
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下:女职工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休15天至30天
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42
天产假,但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
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检查或分娩时,其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
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
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超过产假期间的待
遇,按职工患病处理。4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
假不能低于90天,既产前15天,产后75天。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黔
劳社厅发[2005]1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
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
医保卡和住房公积金卡 是 不受影响 1、开具接收证明
2、凭开具的接收证明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
转出
3、员工提供转移清册和养老保险手册。
可以转移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 只转移养老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其他不转 接受地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贵
阳市社会保险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接
受地接受
可以转 分两种情况,一种转出,对方提供转移接收证明
,写清帐号,户名.一种是转入,我方提供帐号,
户名,接收函。
公积金连续缴费满6个月可申请预售房贷款
。不是贵阳市户口的员工在离职和调走时可
提取公积金。
提供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公
积金中心直接将支取款项划入员工提供账号
E:客服部门文件
鷛鷛鷛鷛(鷛鷛鷛鷛鷛)鷛鷛鷛鷛鷛
E:客服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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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客服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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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公积金
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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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 省份 地区 能否办理异地医疗 办理异地医疗的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手续 工作地可选医院数 社保地可选医院数 门诊享受(报销)方式 门诊报销办理手续及材料 住院享受(报销)方式 住院报销办理手续及材料 能否在异地享受工伤 能否在异地享受生育 能否在异地享受失业 备注
北区
北京 北京 是 北京缴费,长期驻外人员 必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
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
审批单》由异地定点医疗机
构和社保局盖章,到北京医
保中心审批
必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
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
审批单》由异地定点医疗机
构和社保局盖章,到北京医
保中心审批
两家外地定点医疗机构 一家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应寄
回北京,报销比例和在北
京市看病报销相同
门诊报销必须要有处方 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可到
任何一家当地的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
住院费用报销必须要有住
院费用明晰
天津 天津 是 只要公司出具在外地长期工作的
证明就可办理
填写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登记表,在当地选1,2,3级定点
医院三家医院盖章
填写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登记表,在当地选1,2,3级定点
医院三家医院盖章并详细填
写医院的联系电话
3家 出事后在天津报备和申请 门诊费用寄回天津,报销比
例与天津报销比例相同
门诊报销必须提供相应的
报销单据
在外住院必须是指定的三
家医保医院
住院费用报销必须出具报
销相应票据住院前必须要
先进行备案方可进行救治
可以 可以要先进行备案 分户籍如果是天津户籍在外
地工作享受天津市失业保险
政策,如果是外地非农要把
天津失业保险转移到本人户
籍所在地按照当地失业保险
政策进行享受,如果是外地
农民工或者是本地农民工在
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
河北 石家庄 否
河南 郑州 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 10
日办理
(一)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
休人员;(二)经用人单位批准
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
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⑴ 用人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委
派外地工作证明
⑵ 填写《郑州市外地就医人
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加盖所在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
⑴ 用人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委
派外地工作证明
⑵ 填写《郑州市外地就医人
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加盖所在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
外地就医人员可以选择所
在地省、市、县级三家定
点医疗机构作为外地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
否 不能享受 先垫付后报销 外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办理
完住院手续一周内告知郑
州智联易才和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住院费用先由本
人垫付,外地就医人员出
院后,于每季度末月20日
前将规定资料,报送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后,应由统
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外地
就医人员所在单位,由单
位及时核发给本人。
可以,条件:正常备案,伤情稳定
后必须转入郑州市合作医院。 可以 可以。需来郑州就业培训。
山西 太原 是 1回农村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
期居住的退休人员;
2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
的退休人员;
3回城市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
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
以上的退休人员;
4因特殊原因随父母,子女等长
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
以上的退休人员;
5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
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
人员;
6已在工作单位异地办事机构工
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办理异地备案所需资料:
1、 办理回农村原籍长期居
住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
,须携带已转回农村的户口
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
情况证明,回农村爱人原籍
的,还须携带其爱人原工作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 办理户口转往异地并长
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异地
备案手续,须携带户口簿原
件和复印件、社区或村委会
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3、 办理回城市原籍长期居
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
以上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
续,须携带暂住证原件和复
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
证明,回城市爱人原籍的,
还须携带其爱人原工作单位
出具的证明材料;
4、 办理因特殊原因随父母
、子女等长期居住、且领取
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
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
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
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正式文件
、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社
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5、 办理异地购买住房并长
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
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异地备
案手续,须携带住房证原件
和复印件、暂住证原件和复
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
证明;
6、 办理已在工作单位异地
办事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在
职职工异地备案手续,须携
带工作单位成立异地办事机
构文件、职工一年工资发放
表。
1、《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
地备案人员花名表》
2、《太原市基本医疗
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3、《职工人事档案》
4、办理回农村原籍长
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
手续,须携带已转回农村的
户口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
居住情况证明,回农村爱人
原籍的,还须携带其爱人原
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办理户口转住异地
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
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户口
簿原件和复印件、社区或村
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6、办理回城市原籍长
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
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异地备
案手续,须携带暂住证原件
和复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
情况证明,回城市爱人原籍
的,还须携带其爱人原工作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办理因特殊原因随
父母、子女等长期居住,且
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
携带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出
具的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正式
文件、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
8、办理异地购买住房
并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
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异
地备案手续,须携带住房证
原件和复印件、暂住证和复
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
证明;
9、办理已在工作单位
异地办事机构工作一年以上
的在职职工异地备案手续,
须携带工作单位成立异地办
事机构文件、职工一年工资
发放表。
选择异地就医医院,应在
异地定点医院中选择,共
选三所:应在乡镇医院或
一级医院中选一所,在二
级、三级医院中各选一所
。
可以(在24小时报备) 不予报销 门诊不予报销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全额
垫付,待出院结算后一个
月之内提交资料进行报销
。
1、异地备案参保人员在
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医
疗费用后,必须在五日之
内通知易才,同时易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市医保中心
;
2、异地备案人员发生医
疗费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
办理报销手续;
3、报销时要求携带医疗
手册、出院证、诊断建议
书、正规发票、详细的费
用明细,无明细的不予受
理;
4、异地备案人员在所选
定的定点医院就医看不了
需转诊的,应由所选的最
高级别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诊
手续,同意后方可转诊,
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
中心不予支付;
5、转诊报销时需携带转
诊病历复印件;
6、异地备案前发生的医
疗费不予报销。
可以,须到太原做工伤认定;如进
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康复治
疗需在太原指定的医院后续治疗并
进行报销。
根据目前的生育政策,可以
享受。
可以,须本人到太原办理失
业申请手续,按月领取(按
目前的政策允许一次性领取
失业金)山东
济南 是 济南缴费,长期驻外人员 员工登记表上填写医院全称
及等级,户籍所在地与备案
医院一致的提供户籍证明复
印件,户籍所在地与备案医
院不一致的提供暂住证复印
件
医保办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1家 统筹不予报销 由个人帐户金或现金支付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于医疗终结或年终时提交
相关资料予以报销
所在单位持特殊人员身份
证明、门诊病历、处方、
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医嘱单(复印件),全
部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清
单,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
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可以,必须到济南做工伤认定 正常生育报销可以,引、流
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和并发症
部分不可以报销
在员工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失
业保险(按照户口当地的政
策享受)青岛 如因员工在外地出差等情
况发生异地急诊住院的,
可享受医疗待遇。其他不
可以(医疗异地安置不能
办理)
异地急诊住院,并在一周内通知
医保中心审核科
出院结算单,病例,发票,
员工身份证原件,员工本人
工行个人结算户存折
否 门诊不予报销 员工持社保卡出院时由医
院结算中心统一进行结算
急诊转住院。并将在外地
住院的所有住院记录及出
院小结,化验报告和发票
交到青岛市医保中心审核
必须到青岛做工伤认定 可以(必须在生育前到保险
办进行备案后方可报销) 可以
辽宁
大连 是 大连缴费,长期驻外人员 《大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劳
动合同书
《大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劳
动合同书
1个2甲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门诊不予报销 门诊不予报销 急诊需要拨打83709180
备案,平诊提供诊疗记录
、收据、相关检查结果报
告等。
急诊需要拨打83709180
备案,平诊提供诊疗记录
、收据、相关检查结果报
告等。
不能 可以 不能
大连开发区 是 大连开发区缴费,长期驻外人员
,选好异地定点医院在开发区做
备案
《大连开发区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劳动合同书
《大连开发区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劳动合同书
1个2甲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1个2甲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门诊不予报销 门诊不予报销 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
费收据明细
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
费收据明细 不能 可以 不能
沈阳 是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当地需要
有营业护照,所在单位出证明,
一年内不可以更改。
委托代理单位(客户)营业
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客户公章及工
商局年检章(仅提供一次备
案),另附办理申领情况说
明。
派单地易才营业执照原件及
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客户公章及工商局年检章
(仅提供一次备案),另附
办理申领情况说明。
派单地与委托单位(客户)
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
一、二、三级医院各1家 一、二、三级医院各1家 门诊不予报销 门诊不予报销 先垫付后报销 可以 可以,必须在申请异地就医
的前提下,再申请异地生育 否
吉林 长春 否 急诊住院需要给医保电话登记备
案,后续拿票据报销。
首诊病例本、住院病例复印
件、费用明细(均需加盖医
院公章)、发票
突发急诊住院需3个工作日内
向医保中心备案 市级以上医院均可 市级以上医院均可 门诊不予报销 门诊不予报销 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可到
任何一家当地的市级以上
医疗机构住院
异地就医发票、急诊诊断
书、费用明晰 可以 可以,但是必须是在双方户
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不在
长春),并提前到医保中心
备案
不能
黑龙江 哈尔滨 否 否(按当地社保要求,工伤险一律
在24小时内备案;但目前对于异地
工伤社保一般不予认定)
可以 否
内蒙
呼和浩特 否
包头 否
东区
上海 上海 是 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由
企业派驻异地长期工作。
《在职职工就医关系转移申
请单》、单位相关证明
可由单位凭职工本人的《社
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
卡)以及单位出具的相关证
明,到单位所属的市、区县
医保中心申请办理。
就业地或居住地在外省
市的本市职工,经区县医
保事务中心确认后,可在
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
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乡卫
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医保局规定的定点医院 转移手续办理后,参保
人员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
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回本
市审核报销。未办理转移
手续的,只可以报销外地
的急诊以及因急诊住院发
生的医疗费用
转移手续办理后,参保
人员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
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回本
市审核报销
员工在上海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
保险的,只要符合工伤认定通过,
可以享受上海的工伤,是否可以在
外地享受那就要问当地了
员工在上海缴纳上海市城镇
社会保险的,只要符合上海
市生育保险享受的相关规定
可以享受上海的生育,是否
可以在外地享受那就要问当
地了
员工在上海缴纳上海市城镇
社会保险可以享受上海的失
业,是否可以在外地享受那
就要问当地了
江苏
南京 是 办理异地就医需要到医保部门
审核,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办理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
地选1,2,3家定点医院盖章 3家 医保卡内金额 在南京可使用医保卡看
病,在外省只能年底到南
京一次性取款。
住院不享受 可以 可以,必须在申请异地就医
的前提下,再申请异地生育
本市户口不可以,外地户口
可以协商
办理异地就医需要到医保部门审核,不
是所有人都可以办理
苏州 是 已发放了医保IC卡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居住
地社保机构,居外医院盖章 3个 - 带上发票,病历,居外
就医表,医保IC卡 是 否 否
苏州(园区) 是 已发放了医保IC卡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居住
地社保机构盖章 3个 - 带上发票,病历,居外
就医表,医保IC卡 是 否 否
南通 是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连续在外
地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需
要在居住地就医购药的,由本人
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期居住外地
就医申请表》,同时出具居住地
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在外工作
、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并在当地选择具有医疗保险
定点资格的1-2所医院和1所药店
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经居
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本市
医保中心审核。
两家医保定点医院,一
家医保定点药店
只要在南通参保,如在异地发生
工伤,经当地劳动局鉴定确为工伤
,再将材料交到南通劳动局进行办
理。
如果员工是在南通交的社保
,挂在我们易才户上的,员
工本人在异地有生育,可凭
相关材料在南通进行申请办
理。
如果员工是在南通交的社保
,挂在我们易才户上的,员
工本人在异地失业,可凭相
关材料在南通进行申请办理
。
扬州 是 在本单位参保后,填写《扬州
市邗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人员登记表》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
地选1,2,3家定点医院盖章,
居住地社保机构盖章
3家(每一个等级的医院
各一家,并且需要医院和
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
盖章)
不限,只要是医疗定点
单位就可以 门诊不予报销 在选定医院先自己垫付,
并说明有医保,出院后凭
票申请报销
异地就医发票、急诊诊
断书、费用明细 申请异地就医者,可以享受 可以(需交生育保险10个月
以上)
可以(需劳动合同上盖章单
位名称和社保户名称一致)
无锡 是 参保人员因公因私长期(6个月
以上)居住外地,包括异地安置的
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的在
职人员
申请办理异地就医,领取《
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医
疗登记表》,办理《异地就
医证》
3.00 - 是 是 否
镇江 是 异地安置(以户口迁入长住地
为准),在外地固定地点工作或
学习、投靠外地直系亲属且连续
住外时间需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
口本复印件或在异地的暂住
证、一寸照片一张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居住
地医保机构盖章
一所一级医院,一所二
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 至医保结算中心结算 凭发票、医保卡每年12
月31日前结算 至医保结算中心结算 凭发票、出院小结、用
药明细、医保卡每年12月
31日前结算
是,需24小时内备案 是,需产前3个月备案 是,需要员工提供在镇江市
可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参保人员一旦办理异地就医后,一年
内不得转为本地(确因患大病需回本市
住院治疗的除外)或调整外地就诊定点
医疗机构
泰州 是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连续在外
地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需
要在居住地就医购药的,由本人
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期居住外地
就医申请表》,并在当地选择具
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1-3所医
院药店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
,报本市医保中心审核。
《异地就医申请表》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
地选1--3家定点医院,发生
住院时电话通知参保地医保
中心
3.00 不限 医保卡内金额 在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
本年度的6月25日之前,
门诊报销必须提供相应的
报销单据
在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
本年度的6月25日之前,
住院报销必须提供相应的
病历,疾病诊断证明、费
用清单、出院小结、发票
住院前电话通知参保地
医保中心,在上一年度的
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25
日之前,住院报销必须提
供相应的病历,疾病诊断
证明、费用清单、出院小
结、发票
否 否 否
淮安 是 1、在职驻外指的是在职人员驻
外地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退休
异地安置指的是退休人员长期生
活在外地。办理过异地人员登记
表的参保人员不可以在淮安市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
异地人员住院医疗费须在出
院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报
销须提供医保病历、医保IC
卡、出院记录(小结)、费
用汇总明细、发票等材料。
《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一式
三份,医保中心、单位、本
人各一份。
办理过异地人员登记表
的参保人员不可以在淮安
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异地人员可选择两所所
在地医保定点医院。办理
过异地人员登记表的参保
人员不可以在淮安市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至医保结算中心结算 提供医保病历、医保IC
卡、出院记录(小结)、
费用汇总明细、发票等材
料。
提供医保病历、医保IC
卡、出院记录(小结)、
费用汇总明细、发票等材
料。
提供医保病历、医保IC
卡、出院记录(小结)、
费用汇总明细、发票等材
料。
徐州
常州 是 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和经单位
同意在异地定居(一年以上)的
退休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申请表》(1)
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医保IC卡或《常州市居
民医疗保险证》原件;
(3)正规发票原件;
(4)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
类汇总清单;
(5)门诊病历复印件和出院
小结
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实际居住
地的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
家作为定点医院,经当地医
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由
常州市医保中心盖章批准生
效。未经批准,在异地诊治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院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
现金垫付,然后凭职工医保
IC卡或居民医疗保险证、门
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分
类汇总明细清单、发票原件
等材料,到医保中心按规定
审核报销。异地居住的参保
人员如选择门诊个人帐户以
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提供
在常州市交通银行办理的银
行卡帐号;未选择此方式的
,发生的门诊费用来医保中
心按规定报销。办理异地就
医后(常州大市范围内除外
),常州市市区的医疗保险
待遇自动封锁。异地就医经
批准后,原则上一年之内不
作变更,且一年后方可取消
。
1,2,3级医院各一家 1,2,3级医院各一家 社保交在常州,根据本地政策就
能享受
社保交在常州,根据本地政
策就能享受
社保交在常州,根据本地政
策就能享受
浙江
杭州 可以办理异地医疗备案
手续 员工正常参保以后 申请表 医保机构办理 不限,只要是当地医保
定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即
可
办理异地医疗后,社保
地无法就医,如须就医必
须取消异地医疗。
符合报销条件后提供上
报材料后现金领取
证历本(由我司发放的)
复印件,收款收据,诊断证
明
报销受理后打款至公司
,再由公司发放至员工
证历本(由我司发放的),
收款收据,诊断证明,出
院小结,药品清单,医院
等级证明(以上材料都需
原件,遇特殊情况以当时
所需材料所准)。资料齐
全后,由公司拿至杭州市
医保中心办理,医保中心
核实后当场受理,一个月
以后医保中心会将报销明
细寄信至公司,费用在2
个月左右打入公司帐户。
(以上时间为预估时间,
不排除特殊情况。)
可以 可以 原则上失业金只能转移至员
工户口所在地,员工在户口
所在地可以享受。如员工常
驻地不是员工户口所在地,
员工无法在常驻地享受失业
。具体情况视接收地政策而
定。
申报后次月享受
温州 是 单位同意派出的工作证明先到
社保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医疗
要参保满6个月以后
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单
位派驻证明
需填写异地医疗申请表(异
地医保中心盖章确认),并
选定当地异地就医医院(一
、二、三级医院各一家),
在温州社保机构盖章确认
1,2,3级各一家 3.00 无 无 报销受理后打款至公司 病例本,收款收据,诊断
证明 不可以 可以 不可以
宁波 是 长期在外地工作 申请表,并当地社保中心盖
章确认
填写完后,宁波公司至社保
中心办进 一二三级各一家 社保定点医院都可以 先自费,后报销,且必
须到定点医院
发票、病历卡、医保卡
、工行卡帐号
先自费,后报销,且住
院须到定点医院
发票、出院小结、费用
汇总清单、病历卡、医保
卡、工行卡帐号
可以 能 不能 参保人员一旦办理异地就医后,6个月
内不能更改异地地址。异地报在上海和
杭州、舟山、台州的可以直接在当地社
保机构报销,报销时持异地就医申请表
。
嘉兴 是 长期在外地工作 申请表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居住
地社保机构盖章,暂住地派
出所盖章.
一二三级各一家 社保定点医院都可以 医保卡内金额 医疗保险卡,收款收据,
诊断证明
转移手续办理后,参保
人员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
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回本
市审核报销
异地就医发票、急诊诊
断书、费用明晰
在嘉兴参保,如在异地发生工伤
,经当地劳动局鉴定确为工伤,再
将材料交到劳动局进行办理。
要先申请,批准后可以 不可以
湖州 是 职工长驻外地在驻地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职工因公出差、探亲
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
急抢救
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单
位派驻证明
需填写异地医疗申请表(异
地医保中心盖章确认),并
选定当地异地就医医院(一
、二、三级医院各一家),
在温州社保机构盖章确认
1,2,3级 证历本(由我司发放的)
复印件,收款收据,诊断证
明
自行垫付,出院后再报
销
证历本(由我司发放的)
复印件,收款收据,诊断证
明
可以 可以 原则上失业金只能转移至员
工户口所在地,员工在户口
所在地可以享受。如员工常
驻地不是员工户口所在地,
员工无法在常驻地享受失业
。具体情况视接收地政策而
定。
绍兴 是 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 申请表 医保机构办理 可以选择三家医保定点
医院 社保定点医院都可以 门诊统筹起付线和封顶
线。起付线为400元,封
顶线为2000元。一个医保
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
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的,
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费用
,在职职工报销40%,退
休人员报销50%。
门诊统筹起付线和封顶
线。起付线为400元,封
顶线为2000元。一个医保
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
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的,
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费用
,在职职工报销40%,退
休人员报销50%。
http://www.zjsx.si.gov
.cn/030202/1377.htm
http://www.zjsx.si.gov
.cn/030202/1377.htm
在绍兴参保,如在异地发生工伤
,经当地劳动局鉴定确为工伤,再
将材料交到劳动局进行办理。
可以,需要提前半年申请 不可以
安徽
合肥 是 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市区范围以
外的同一地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合
肥市城镇户口在职人员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驻外申报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单位驻外人员登记表》、
驻外机构设置和驻外人员调
动的文书。
由本人在当地选择3家医保
定点医院作为驻外人员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合肥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
位驻外申报表》、《合肥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
驻外人员登记表》到市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家 社保定点医院都可以 门诊不予报销 先垫付后报销 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将
以下资料交于易才:社会
保障卡、出院小结、费用
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
医用材料证明、费用明细
清单及其他审核需要的材
料
可以 可以 可以
马鞍山 否 不能 不能 不能
南区
湖北 武汉 是 职工长驻外地在驻地定点医疗机
构就诊;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
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急
抢救
办理异地就医的员工需为当
地户口或者能够提供当地暂
住证等相应的居住证明
需填写异地医疗申请表(异
地医保中心盖章确认),并
选定当地异地就医医院(一
、二、三级医院各一家),
在武汉所在辖区社保机构盖
章确认
3 社保定点医院都可以 职工长驻外地的门诊医疗
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
年终由用人单位持病历、
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市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
用审核手续,并一次性冲
抵个人帐户金额;住院医
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
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
度内,职工长驻外地住院
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
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
定额结算标准的1.5倍。
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疗
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或
门诊紧急抢救后一个月内
由所在单位持其病历复印
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费用凭证,到市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结算。
自行垫付,出院后再报销 出院后将以下资料交于易
才。①费用单据(发票原
件);②住院费用清单(
原件);③出院小结(复
件);④医保卡及身份证
复印件;⑤使用血液制品
的附输血审批表;⑥使用
置换材料的需附诊疗项目
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
;⑦临时医嘱、长期医嘱
、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及
手术护理记录单;⑧麻醉
收费单、手术费、材料费
、放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
表;⑨转院审批表;⑩参
保地社保已审批完的异地
就医登记表复印件(参保
单位提供)。
可以,但在武汉申报待遇 可以,由员工垫付,在武汉
申报报销待遇 不能,在参保地享受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员工仅可在派驻
地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医保卡上每月则
不再增加相应可用于门诊医疗的金额,
此金额直接汇入员工医保卡银行帐户,
可在任意武汉市商业银行直接提取现金
。
湖南 长沙 是 办理异地安置 易才在申报员工增员异动时
提交异地医疗备案人员(列
明员工身份信息、备案地)
表,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即
刻
易才在申报员工增员异动时
提交异地医疗备案人员(列
明员工身份信息、备案地)
表,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即
刻
所有医疗保险覆盖的医院 社保定点医院都可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用,按试点街道
参保居民每年30元的标准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中单列,实行
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参
保人员门诊报销最高支付
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
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
金报销50%,参保居民个
人负担50%。超出最高自
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
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医保手册、医保卡、身份
证原件
参保人员直接入住本地社
保局定点医院 医保手册 不行 不行 不行
江西 南昌 是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地
选1,2,3家定点医院盖章、当
地社保局医保处盖章
3家 无 其个人帐户资金发给本人,
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半年
办理一次提取。
无 自行垫付,出院后再报销 出院后将身份证复印件,
门诊病历,疾病证明,费用
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寄回
单位,再由单位统一在每月
5日左右报医保处报销
可以 可以 不能
广东
深圳 是 有交相应的医疗保险,深圳户藉
须申请备案(说明原因,备案时
间,备案医院)。
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
均为原件)
网上申请、下载表格,员工
选择1-3家公立医院盖章、社
保机构盖章,深圳社保局窗
口递交备案资料审核
1至3家 社保定点医院均可 先由个人垫付,再提供资
料由社保局报销
身份证、社保卡、门诊病
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手术记录、医嘱单、出
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
、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
、深圳四大银行存折或卡
可抢救,病情稳后须转回深圳定点
医院
可以(劳务工医疗无生育险
,故不享受生育报销) 不可以 备案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广州 是 1.退休异地安置或退休后在境内
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2.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
3.有在广州市社保局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
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就医手
册,员工的劳动合同,异地
工作登记表,异地工作证明
,员工所在地、参保地用工
单位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
本(复件加盖公章),用人
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合作合同
等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手册,在当
地选1,2,3家定点医院盖章 三间当地社保指定医院 不可选,需要撤消异地就
医后才可选。
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医保卡
内,可取现,用于门诊医
疗费用
采用零星报销,需提供病
历复印件,收据、药品清
单原件,相关检查报告原
件
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医保
报销
出院后将病历,疾病证明,
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发
票寄回广州,统一向医保
中心申请报销
能(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到社
保机构申报)
需办理异地分娩方能享受(
女职工怀孕满16周后,由用
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
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
划生育服务证》、医院诊断
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
或围产手册等资料到所属的
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获准异
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
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
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
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
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
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
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
销表》、《计划生育服务证
》(复印件)向广州市医疗
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核定
。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做
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
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
产前检查定额向广州市医疗
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能(失业救济金直接由社保
机构打进存折,但必须先由
员工本人先在参保地申报并
每月报到一次)
东莞 能,但政策及人员限制较
大
公司在东莞,派往异地工作的证
明及劳动合同
(1)东莞基本医疗保险长期
外地居住(工作)人员申请
表一式本份,并将本人一寸
相片附上,(2)身份证复印
件(3)医疗保险卡(4)单
位证明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地
选1,2,3级定点医院,填写当
地医院的全称和联系电话,
三家医院(一、二、三级
医院各一个)为定点医院
办理异地医疗后,东莞本
地就医为异地,不享受本
地待遇。东莞本地不受限
制,只要是社保定点医院
即可。
员工先行垫付,然后将资料
快递回东莞公司进行报销
住院发票、医生诊断证明
、医药清单、(如果医药
清单超过300元,要单独
附上此单的附件)、身份
证复印件
可以,但需注意:1、员工发生工
伤后24小时内通知社保局;2、异
地工伤不存在报备异地定点医院,
需回东莞就医住院;3、如情况紧
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伤
情稳定后应及时转东莞市内定点医
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不予
报销;4、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
料同本地员工;5、发生工伤的员
工本人必须回东莞市进行工伤等级
鉴定。
没有生育险种,不能享受 不能。东莞市外户籍人员只
有在退保时才可以享受一次
性失业补助金的形式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
必须持异地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及提前填写《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
期外地居住(工作)人员申报表》,并
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情况报市社会保障局
审批!
佛山 是 长期派遣在外地工作的员工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地
选2家社保定点医院,填写当
地医院的全称和联系电话,
并由该医院盖章后,再去当
地社保局医保科盖章备案,
寄回我司后,在去佛山易才
当地社保局盖章备案即可。
2个医院 凡社保指定医院都可 无异地门诊 无 来佛山社保局办理 异地就医表、发票、明细
清单、出院小结、病例、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
如在异地发生工伤,如当地劳动局
鉴定为工伤,并向社保局申请,则
可享受
可以 否 生育报销也需要来佛山社保局
汕头 是 常驻外地的退休工作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地
选1,2,3家定点医院盖章 3家 其个人帐户资金发给本人
,用于门诊医疗费用 无 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医保
报销
出院后将病历,疾病证明,
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发
票寄回单位,再单位统一
在每月5-25日报医保处报
销
是 可以,县级以上医院生产并
能提供正规发票 不能
汕尾 是 本地医治不能,转院去异地就医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
手册、收费收据原件、收费
明细单原件、本次住院病历
(含封面)或出院小结原件
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
原件
由本人或亲属拿社保本身份
复印件去社保部门医保业务
窗备案。逾期未报的,基金
不予支付
一、二、三级医院各1家
,或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
院1家
在国家指定医院 发到单位帐户 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医保报
销(有办理住院登记的,
手续完全,可到社保局规
定的定点医院可挂账报销
)
出院后将病历,疾病证明,
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
寄回单位,再单位统一报医
保处报销
是 可以 否
珠海 能,但是须根据员工实际
情况确定
异地医院同意盖公章、参保单位
同意盖公章、异地社保局同意盖
公章、医保科审核同意盖公章
异地就医申请表、身份证复
印件
由本人在当地选择2-3家医保
定点医院作为长住异地定点
医院,在《申请表》上写明
医院全称及级别等,由医院
盖章确认并经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单位派
驻异地的须由本人单位盖章
确认,
自己选择2-3家公立医院 不限,只要是医疗定点机
构就行
凭原始医疗单据及病历本
、医生诊断证明,冲况个
人帐户金额
身份证、原始收费单据、
病历本、诊断证明交社保
局中心申请
先由个人垫付,再由社保
局报销
病历本、费用清单、出院
小结、原始医疗单据、诊
断证明、身份证、银行(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商
业银行、农业银行其中一
家)的卡或存折
须在珠海市社保局申请异地工伤就
医备案;因出差在外发生工伤,才
可以在异地享受工伤,单位须提供
相关证明。
本地缴纳生育险可以在异地
生育,社保定点的医疗机构
开具的有效收据
不能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员工仅可在派驻
地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其医保个人账户
金额划入社保卡对应的个人金融存折包
干使用;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每人每年
扣缴50元,划拨100元包干给个人使用
。因病情需回本市治疗,本人需提供书
面的申请资料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时须
取消常驻异地)未经核准的不能按正常
比例报销。
江门 能,但条件较严及所需材
料比较麻琐 长期派遣在外地工作的员工 申请表、身份证、医保卡、
户口簿、工作地居委会出具
居住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
件)及申请表上需异地社会
保险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
在当地选1,2家定点医院并填
好异地就医申请表,并且由
异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申请表
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交回我司
后,再由江门易才拿去当地
社保局盖章备案即可
2家 凡社保指定医院都可 无异地门诊 无 先由个人垫付,再提供相
关资料到社保局报销
被保险人先垫付现金,然
后持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医
保业务窗报销:1.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2.IC卡原
件及复印件;3.收费收据
原件;4.收费明细单;5.住
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属医
技类费用,还须提供检查
诊断报告单复印件;7.社
保局视具体情况而定还需
提供的其他资料.
否 能(在异地分娩后员工需在
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交由
易才拿去江门社保局办理报
销)
否
潮州 能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市外住院
(限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
凭当地公立医院的病情资料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
定额标准结算,未达到定额标准
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出国或赴
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凭当地
公立医院的病情资料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按本市二级定点医院的定
额标准结算,达不到定额标准的
,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定额标
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三十三条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
、危、重病人挽救的医疗费用,
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解决。
异地就医申请表,病例(医
生证明需异地就医原因)医
疗手册,银行卡复印件,疾
病证明。出院这证明。
到社保局拿异地就医申请表
到就医医院填写盖章。后和
医疗手册,病例,疾病证明
,出院证明,银行卡复印件
一起交社保局。
凡社保指定医院都可 无 无 先由个人垫付,再提供相
关资料到社保局报销
被保险人先垫付现金,然
后持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医
保业务窗报销:1.医疗手
册;2.收费收据原件;3.收
费明细单;4.住院病历和
出院证明;5.疾病诊断证
明书,属医技类费用,还须
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
件;6.社保局视具体情况
而定还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7。当事人银行卡复印件
。
否 否 否 员工发生异地就医第一时间需通知易才
或自己到社保局备案。
中山 是 异地就医登记办理程序
一、对象
(一)已登记异地工作(定
居)的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院
住院。
(二)因出差、休假、旅行
等原因临时外出急性疾病住院。
二、登记
(一)已登记异地工作(定
居)的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院
住院。因病需住院时,在入院后3
日内通过电话0760-
12333、传真0760-88330558或委
托他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保科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
(二)临时外出患急性疾病
的参保人,应在就近的医院住院
,在入院后3日内通过电话0760-
12333、传真0760-88330558或委
托他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局医保科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
。
三、注意事项
(一)已登记异地工作(定
居)的参保人住院必须入住登记
时选定的医院,否则其医疗费用
不予报支。
(二)临时外出住院费用报
销限急性病。
异地定居(工作)人员就医一、
办理条件
(一)已经退休,将长期(
1年以上)定居于异地的中山参
保人;
(二)本市用人单位常驻驻
市外机构异地工作1年以上的参
保人。
若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可到
医保科前台领取一式三份的《广
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定
居(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
点医院登记表》(以下简称《登
记表》)。
二、所需材料
(一)退休人员
1、填写好的《登记表》
(原件);
2、《广东省中山市社会
医疗保险异地定居人员申请
表》(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
4、社保卡(原件);
5、养老金存折复印件;
(二)在职人员
1、填写好的《登记表》
(原件);
2、一式两份的《广东省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工
作备案表》(原件);
2.单位出具的代办证明
(原件);3.提供异地工作
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和本
市用人单位常驻市外机构营
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
);
4.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5.社保卡(原件);
6.异地工作人员身份证
、银行存折复印在同一张纸
上,加盖公章,并写上“此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到医保科前台交
齐所需资料审核确认。
(二)在确认上述程序
完成后,医保科前台工作人
员在《登记表》上盖上医保
科业务章,表示由当日起确
认其异地定居(或工作)的
登记。
备注:《登记表》1式2
份,1份交参保人(以后异地
就医报销凭证)、1份医保科
保存。
、注意事项
(一) 个人帐户: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异地
定居(工作)人员在办理
登记手续后,门诊费用包
干,每月将个人账户金额
划拔到参保人的银行账户
。
(二) 住院:在因
病需住院时,须在选定的
定点医院住院,且在入院
后3日内通过电话0760-
12333或传真向社保局医
保科办理异地住院登记备
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异地住院登记的医疗费用
不能正常报支)。
(三) 特殊病种或
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待遇
的门诊费用:已登记特殊
病的异地定居(工作)或
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待遇
参保人,门诊就医必须在
已选定的异地定点医院,
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或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费用
每3至6个月回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局医保科报销。
(四)取消异地登记
及变更定点医院
异地定居(工作)参保人
在登记后的12个月内原则
上不予取消异地就医登记
或变更选择的定点医院。
若为特殊原因需取消异地
登记或变更定点医院的,
由异地定居(工作)人员
提供书面申请,带身份证
复印件到医保科前台办理
。
(五)本市户籍城乡
居民(不含职工)、灵活
就业人员、劳务派遣性质
单位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
,不办理异地工作登记手
续;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参
保人不办理异地定居登记
手续。
(六)参加补充医疗
保险的,可选择填写《补
充医疗保险异地定居(工
作)申请表》,可持此《
申请表》先到综合科或养
老科退医保个人帐户卡值
余额后再办理异地定居(
工作)登记。
http://www.gdzs.lss.go
v.cn/main/netservice/s
cene/index.action?did=
3701
http://www.gdzs.lss.go
v.cn/main/netservice/s
cene/index.action?did=
3701
http://www.gdzs.lss.go
v.cn/main/netservice/s
cene/index.action?did=
3701
http://www.gdzs.lss.go
v.cn/main/netservice/s
cene/index.action?did=
3701
http://www.gdzs.lss.go
v.cn/main/netservice/s
cene/index.action?did=
3701
否 可以,但需在生育前备案 否 只能选定点医疗机构或医院开具统一转
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
南宁 是 在南宁市医保中心参保,在外地
工作人员
IC卡原件、收费收据原件、
住院清单明细单原件、本次
住院病历(含封面)或出院
小结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
断证明书原件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当地
选3家医保定点医院盖章,再
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盖章
3 只要是南宁市医保中心定
点医院都行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
不予报销,大病医疗互助
保险门诊在比例范围内报
销
IC卡原件、收费收据原件
、住院清单明细单原件、
本次住院病历(含封面)
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南宁市内凭医保卡出院结
算,外地员工先垫付后报
销
南宁市内凭医保卡结算,
外地员工需提交病历,住
院清单,出院证明,发票
,异地就诊登记表,医保
卡按比例报销
能 能 能,需要在南宁办理后办理
转移手续
惠州 是 长期在异地工作或居住,在惠州
参保的员工 事先做异地医院医疗报备 事先做异地医院医疗报备 一、二、三级医院各1家
,或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
院1家
社保局指定的医院数量相
当多,不确定,且每年都
会有新增。
无 无 出院后凭材料报销 事先做异地医院医疗报备 可以,但申报手续会比较麻烦.涉
及到异地工伤鉴定的操作要求员工
必须到惠州劳动局来做
可以,但怀孕后需提前备案 不可以.
福建
福州 是 异地医疗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外
工作的人员;2)异地安置的退
休人员;3)因公出差患病需在
当地住院就医的人员。
由本人选择当地医疗保险
机构确认的二所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报市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备案
登记了异地医院后在社保
地医保卡不可用,取消后
才可用。
否 否 否 只能指定两所医院,及一家药店,登记
后满半年才能变更
厦门 是 1、本市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
的;2、本市参保的离退休人员
长期居住在外地的;3、在外地
就业,以个人身份在本市参保的
经异地医保中心盖章和单位
盖章的异地医疗申报表一式
二份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2
、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
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3、
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
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
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
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
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
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
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3家 若办理异地医疗报备在社
保地无法选择医院看病
办理异地医疗报备后,省
内可办全省联网卡,持卡
消费;省外的持住院发票
原件、医疗费汇总清单、
出院小结或记录、社会保
障卡、参保人本人厦门工
行卡、异地报备表底单按
费用总额到相应的社保中
心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在厦门手续齐全是可以享受,
员工必须是与厦门公司签定的劳动
合同,相当于厦门做派遣员工到异
地工作的。
不受异地限制 不受异地限制
泉州
海南 海口 能(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
证明到社保机构申报)
可以,生产后提供报销资料
办理 否
西区
陕西 西安 是 在西安参加社保,新参保时在医
保系统备案为驻外
在西安参加社保,新参保时
在医保系统备案为驻外
在异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就医就可以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报销
70% 先自付出院后报销 出院后将病历,疾病证明,
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发
票、医院等级证明等寄回
单位,再单位统一在每月5
日报医保处报销
可以 可以,生产前提交申请备案 可以
新疆 乌鲁木齐 是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 填写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
险异地人员登记表
填写登记表,在当地选4家定点
医院,加盖当地社保机构章
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
家,一级医院1家
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都可
以 门诊不予报销 门诊不予报销 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医保报
销
出院后将病历,疾病证明,
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
等寄回单位,再单位统一在
每月5日报医保处报销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甘肃 兰州 是 填写异地医疗申请表,异地户口
本复印件或异地暂住证
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1寸
彩照3张
填写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登记表,在当地选1,2,3级定点
医院4家,异地医保局盖章
4家医院1家基层医疗机构 属于医保范围的医院均可 门诊打入医保卡背面的兰
州商业银行卡内,可到兰
州取现金
先垫付,后准备齐社保所
需要的相关资料寄给兰州
办,医保局审核后可保险
1 、本人异地安置表留
存联 { 或复印件 } ;
2 、个人的医疗保险证和
社会保障卡;
3 、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
证明;
4 、住院发票;
5 、费用的分类汇总清单
;
6 、出院证明;
7 、住院病历复印件:根
据卫生部 [2002]193 号文
其包括住院志 { 即入院记
录 } 、医嘱单、特殊检查
{ 治疗 } 同意书、手术同
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上述材料三至七条必须
加盖医院公章,并将以上
材料报送到医药管理科{
材料审核合适后将社会保
障卡当时退回}。
不可以 可以 不可以
宁夏 银川 是 在银川社保局参保,在外地工作
人员
需填写《医疗保险外地居住
人员情况表》及单位出据申
请文件(红头文件)
需向银川市医保中心报备 公立医保医院 办理异地医保,不能在社
保地地享受
门诊医保IC上的个人账户
资金将已现金形式转存至
员工银行卡上,银行卡由
单位统一办理
由所在单位在10日内向市
医保中心申报审批,医疗
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
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
定报销。
提供报销材料:本人IC卡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审批表、出院证、住院医
嘱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
清单和住院费收据。
不可以 不可以 不可以
青海 西宁 是 填写异地医疗申请表 由原单位开据异地工作证明 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报,在当
地选择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
1 属于医保范围的医院均可 医保卡内金额 没有 先垫付后报销
四川 成都 是 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
上的参保人员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
(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
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
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
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
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
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
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
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
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
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
,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
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
章)。
真写申请表并选定三家定点
医院盖章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 不能在当地就医 无 无 垫付凭票报销 社会保险卡、身份证;费
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
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
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出
院病情证明; “乙类目录”
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
项目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不可以 可以 可以
重庆 重庆 是 重庆参保重庆医保统筹区外工作 员工医疗保险账号、异地就
医申报表(3份)
填写异地就医申报表,在当
地选择3家医保定点医院,盖
章、当地医保局盖章,返还
参保地医保局备案
3家 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医保定
点医院都可以 医保卡内金额 无 垫付凭票报销 提供报销材料:本人身份
证复印件、住院明细、费
用发票、诊断证明、出院
证明、病历
可以(工伤保险就医必须上当地的
工伤保险机构指定医院)
可以享受(按照重庆的政策
享受,但是必须提供就医医
院的等级证明,医院要盖鲜
章)
在员工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失
业保险(按照重庆的政策享
受)云南 昆明 是 http://www.kmybxx.com/ http://www.kmybxx.com/ http://www.kmybxx.com/ 3家 3家工作地医保定点医院 无 无 先垫付后报销 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
院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
明书等均需医院盖章
在异地工作时受伤可以享受,但需
要在当地工伤医院就医 不能 不能
西藏 拉萨 是 自治区内参保 异地就医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选定异地就医
医院并医院和社保机构盖章 社保定点医院 社保定点医院 医保卡内金额 无 须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特殊
种类疾病方可报销,住院
费用数额在起伏线以下的
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符合“三个目录”在起伏
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
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分
段支付。
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
院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
明书等均需医院盖章
不可以 可以,须城镇户口,须备案 不可以
贵州 贵阳 是 驻外人员 异地的暂驻证或居驻证或身
份证复印件、当地户口复印
件、派出所的有效证明
填写异地就医备案表,在当地
选1-4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
章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盖章
4家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定点医
院
办理异地医疗后不能在社
保缴纳地就医
门诊不能报销,每年1-3
月份医保中心将个人帐户
上的金额打到我公司的帐
上,再由我公司打到员工
的帐上。
无 住院必须在异地医疗备案
表上选定的医保医院住院
,由个人先垫付,后报销
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
院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
明书等均需医院盖章
工作时受伤可以享受工伤 能,但需在异地医疗备案表
上选定的医保医院住院和做
产前检查
居民户口在户口所在地享受
失业,农业户口统一在贵阳
市南明区失业局领取。非本
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7天内
提出申请,超过7天后视为自
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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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报 销 实 施 细 则
大区 城市名称 生育报销实际流程 是否由单位履行报销
手续 是否由员工履行报销手续 报销费用是否分生育费用和津贴 报销款是直接给员工还是给单位 单位申请还是个
人申请
北区
北京 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
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
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
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打到女方单位帐户
。生育医疗报销费打到单位帐户上,单位发给个人。
生产一个月左右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其复印件。
(《生育服务证》是证明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是申请产
假津贴和为婴儿出生后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务必要在婴儿出生
前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到本人档案或户口所在地办理。)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3、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及其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5、药费收据,明细、处方
6、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携带《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7、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8、到定点医院围产检查时须出示《医疗保险手册》
享受流程
1、员工分娩后应在一个月左右将《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
证明》、《医疗诊断书》、《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盖章或
签字后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产前检查时医院开具的生育
保险专用的收费单据、收费明细、处方一并交到所在的公司。
2、公司负责上报社保中心为该职工申请生育津贴,报销检查费
用。社保中心盖章返回的一份《登记表》复印后发回该员工所在
的公司,用来确定该员工产假起止时间。并由本部负责保险的相
关人员修改该员工的个人信息,增加子女信息的相关内容。
3、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负责为其垫付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
人缴费部分。待社保中心将该员工的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报销费用
一次性发放至单位账户时,由公司扣除垫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个人负担部分,余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天津 当月交纳当月享受。打入公司帐户
1、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医疗收据、
处方(蓝色)、病历、治疗、化验等项目的清单、医疗手册原件及
《报销申请》;
2、公司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
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是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石家庄 当月交纳下月享受。
一、生育保险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
医疗补贴。
1.门诊。使用医保卡,但不能使用个人帐户中的金额。如使用个
人帐户,则不能报销。
2.住院。携带医保卡、本、备案表,医保卡压到住院部,费用先
由个人垫付。
二、申报过程:2011年6月1日取消生育备案。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节育证
明,终止妊娠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
女职工生育7天内将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发票、出院
小结报送公司初审,并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表》,提交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补贴和生育津贴。
医保中心核准后,一次性将生育医疗费补贴拨付到公司,生育津
贴按月拨付。
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常驻外地的职工应在指定的医院生育,其他同本地职工。
探亲、出差的女职工需公司开具证明,其他同本地职工。
职工在生育门诊或住院过程中,如果有非生育并发症,需拿病例
资料上报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如果是晚育(24岁以后),则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是 否 是 打入员工帐号
郑州 业务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
构围产保健和生育,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资料交公司专管员报
医保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登记备案需提供资料:
准生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
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保卡交给公司专管员,专管员每月15-
25日到医保中心办理
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病历复印件、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
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生育登记卡、围产保健有效票据、医保卡、 。围产保健费用
最高支付标准800元,顺产费用最高支付标准2200元,剖腹产费
用最高支付标准4500元,超出标准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
际费用支付。 报销时间: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25日将有
关材料交公司专管员报医保中心生育科审核,由专管员到财务科
统一领取。
是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单位申请
太原 自生育时间起七个月内,员工须提供以下资料:生育服务证、出
生证、独生子女证、长效节育证、出院费用结算发票、出院证。 是 否 是 单位申请
济南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 女职工生育时,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版连续足额缴
费1年以上;
(三)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
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二、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
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单位介绍信;2、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8位);3、
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及
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5、医疗费收据;6、病历首页、医嘱单
、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7、员工个人济南市建行存折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审核复查,在规定范
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
定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
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原则上
不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
是 否 是,津贴的计算方式自2011年7月1日变更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打入员工帐号
青岛 1.因生育住院的缴费时间符合报销标准的员工,费用在出院时由
员工持医保卡身份证在医院统一结算报销。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
南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0日,本人或
委托人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业务人员审核合格后,录入相关信息,于每月25日通过银行进
行拨付。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号
大连 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均打到员工银行卡
(此卡是社保委托银行自动做卡,员工拿身份证领取即可)。
报销流程:
员工于生产之后(无最后期限限制)拿结婚证、一孩生育单、出
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这四证的原件和医院的诊断书
、医院收据给单位,单位去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报销和津贴一
同办理。
当月办理次月生效(每月1-20日办理手续)。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员工帐号
大连开发区 每月1-12日办理,每月25日后结算打款,需在孩子出生半年之内
完成。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员工帐号
沈阳 连续缴满十个月后分娩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定额报
销,津贴打款到公司帐上,报销款直接由医院与医保中心划转。
享受流程:
1、员工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均需原件及B5纸
复印件);
(2)身份证,结婚证,诊断书(均需原件及B5纸复印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原件(均需原件及B5纸
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
(5)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均需原件及B5纸复印件);
(6)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生育后两个月内前提供上述资料给单位。单位办理手续之后三个
月,报销款打到单位帐上,员工去单位领取。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长春 交一月后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津贴打款
到公司帐上,报销款直接由医院与医保中心划转。
津贴享受流程:
1、员工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保险本,医保卡;
(2)出院诊断书(均需原件及B5纸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均需原件及B5纸复印件);
(4)生育津贴申报表
生育五个月后提供上述资料给单位。报销款打到单位帐上,员工
去单位领取。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哈尔滨 员工怀孕5个月内必须到企业申领备案表,办理生育备案(一切
生育险报销项目必须备案);备案后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
医疗费定额报销,按定额结算后通知企业生育险代办员,每月10
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无备案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流程:员工早期妊娠诊断,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携带手
册到社保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登记;
报销所需资料:1、需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结
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
,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如
异地生育需提供病历复印件。2、申领计划生育待遇申报材料:
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及诊断书、门诊
医疗手册,退休职工需持退休审批单复印件。3、由企业生育保
险经办人统一办理。
单位代办 否(〈母子健康手册〉由员
工办理) 是 打入公司帐号 单位申请
呼和浩特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 女职工生育时,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版连续足额缴费半年以上;(三)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二、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1、单位介绍信;2、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8位);3、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5、医疗费收据;6、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审核复查,在规定范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员工帐号 单位申请
包头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 女职工生育时,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版连续足额缴费半年以上;(三)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二、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1、单位介绍信;2、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8位);3、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5、医疗费收据;6、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审核复查,在规定范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号 个人申请
东区
上海 当月交纳次月享受。若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可携带下述材料
至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
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
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
局其中之一);
6、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
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
7、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
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号
南京 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于津贴及报销均汇
入公司帐户,单位到社保申报,员工提供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
,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票据 出院小结 填写生育保险
待遇审核表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单位帐户 单位申请
苏州 在职缴纳生育,用医保卡享受生育保险 医保卡里可分为大病医
疗,一般门诊,生育保险报销费用 员工住院时划医保卡 员工
持 出生证 出院小结 准生证明 医保IC卡 身份证 到苏州市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1900元的营养费,生育津贴由社保直接打
款给公司
单位提供生职工婚育
证明
个人办理(职工持婚育证明
拿着身份证 到户口所在地的
计生部门开具生育保险联系
单)如是外地户口需要提供
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配偶居
民身份证
是 津贴社保打入单位帐户 医疗费用
报销员工直接划IC卡 个人申请
苏州(园区) 参加公积金甲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累计满10个
月以上的会员,一般门诊,生育保险报销费用 员工住院时划医
保卡 员工持 出生证 出院小结 准生证明 医保IC卡 身份证
到园区公积金中心领1900元的营养费
提供园区计划生育签
发的有关证明
女会员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
单位或其本人持园区计划生育
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生育证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流产证
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
用明细清单、会员卡等材料,
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
用结算申请书》,办理生育医
疗费的理付手续。
是 医疗费用报销员工直接划IC卡 个人申请
南通 南通市区员工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住院,住院费用由医院与社保
局直接结算,营养费会在三个月内打入易才账户后通知员工支取
;县区及外地员工提供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证、结婚证、社会
保障卡、生育证、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即可
否 是 是 医疗费用直接打入员工社会保障卡
,其余打入单位账户 个人申请
扬州 员工提供出院记录、小孩出生证、结婚证、社保手册、计划生育
保健证(如果是二胎,就需要提供准生证)、员工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办理即可
是 否 是 由单位决定 单位申请
无锡 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于津贴及报销军汇
如公司帐户,单位到社保申报,员工提供 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新
生儿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医疗费用票据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生育报销单 如是晚育需要晚育独生子
女证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单位帐户
镇江 京口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及医疗费定额标准的办法(镇江生
育保险与养老保险捆绑缴费,职工小产或生养小孩时生育保险缴
费时间大于怀孕时间,《首次缴费时间以实际缴费结算时间为准
,补缴部分不计算》可以报销相应生育费用)
一、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预产期前1-3个月内
携带《单位介绍信》,《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到京
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具女职工生育介绍信(由女职工本人确
定定点医院),并领取《生育保险企业结算表》《生育保险个人
结算表》。
二、生育保险支付时间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产假结束(顺产三个
月、剖腹产四个月)后的次月11日至18日的工作时间内携带相关
资料到区社保中心领取定额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费、
女职工生育津贴。
三、生育保险支付有关规定
1、怀孕时间大于参加生育保险时间女职工,是否开具生育介绍
信须经社保部门上门稽核确认
2、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险须缴至产假结束,次月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
3、生育保险欠缴的单位须全额补足后,生育女职工方可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
4、1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经社保部门稽核确认后方能支付相
关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支付需提供的资料
A:正常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供:
1、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三、四联)
2、生育保险企业结算表
3、生育保险个人结算表
4、女职工产假考勤或单位出具证明
5、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院记录原件
8、原始票据原件
9、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10、未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去外地
生育的个人申请(必须单位同意、区社保中心批准)
11、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
的原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提供)
B:早产和流产的女职工需提供:
1、 《单位介绍信》
2、 生育保险企业结算表
3、 生育保险个人结算表
4、 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三、四联)
5、 《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开具《准生证》的需由单位
出具第一胎和怀孕时间证明
6、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 出院记录(或流产证明)原件
8、 原始票据原件
9、 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C: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男职工需提
供:(享受50%的定额生育医疗费)
1、 《单位介绍信》
2、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生育保险个人结算表
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出院记录原件
8、 原始票据原件
9、 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10、 配偶是城镇户口应提供《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医院结算需提供:
1、《生育保险企业结算表》
2、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第二联)
3、原始票据
医疗费定额标准的办法
一、 已开具并使用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在定点医院生育的:
生育时免交生育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产假结束
后,凭相关资料领取定额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费、女职
工生育津贴。
二、 未开具或未使用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而生育的:其生育
费用按顺产定额标准的90%报销。
三、 意外生产和早产的:已开具住院生育介绍信的,由于意外
不能及时到定点医院生育或早产的,经核实后,如顺产按同类医
院定额标准、剖腹产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90%领取生育
保险费用。
四、 家住市区周边乡镇或外地的未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个
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区社保中心批准;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
额标准的90%领取保险费用。
五、 失业女职工原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
期间生育的:凭相关资料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费。
六、 流产的女职工:凭相关资料领取定额费用。
七、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凭相
关资料领取不高于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政策网站
http://www.jszjjk.gov.cn/zjjk/zfxxgk/showinfo.aspx?infoi
d=0e7c32db-5557-4039-9f7c-82a0919e4d96
易才镇江分公司代办 否 1、在镇江市区医院生产的员工开具
生育介绍信(员工凭生育介绍信与指
定医院结算医疗费)。报销:生育津
贴、产前检查费、营养费。
2、在镇江市区医院生产的(未开具
生育介绍信员工)或在异地生产的
员工需提前1~3月在社保局备案后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医疗费(
定额的90%)、生育津贴、产前检查
费、营养费。
打入易才派单分公司或客户单位帐户单位
泰州 医院直接报销手续:A:分娩住院:参保女职工携带计划生育服
务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参保
男职工配偶需先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
婚证到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后再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单位申领职工围产期保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是 是 单位申领职工围产期保健补贴、一
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可根据
单位发生费用人次实行按月、按季
、按半年结算的办法,每月10-20日
或每季度、每半年度的最后一个月
的10-20日与医保中心核对信息,打
印单位生育待遇结算表,单位凭生
育待遇结算表、财务收据到基金中
心领取相关待遇
单位、个人都可以
淮安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流产、节(绝)育、复通--
→持单位证明、结婚证(生育持准生证)--→到医保中心领取《
就诊卡》--→到选定的医院就诊(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个人向医
院支付); 单位专管员将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出院小结
、工资证明及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按季度送医保中心审核、
报销。
是:申领时间:女职工产假休完后三个月之内,单位按季度申报,每年1、4、7、10月1号至10号工作日(法定假日顺延),领取上一季度职工生育津贴(特殊情况事先申报)。否 是 均可 单位
徐州
常州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
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
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
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
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
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
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
公布。
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
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
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
1000元/人。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
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
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发生的符
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标
准支付。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
,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持职工
医保IC卡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
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
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或异地(含市外转院,下同)生育,在非
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的,由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的医疗
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参保人员补偿标准的50%
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
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的,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或异
地计划生育,在非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
予以报销。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
遇。
三、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有关
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计划
生育有关规定。
人口计生部门、经办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
定加强对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相关情况的核查,不符合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不得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持职工医保IC卡结付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持而未持职工医
保IC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同类待
遇部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单位帐户 单位
杭州 享受条件: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
记手续,并在申报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
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医疗费报销: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
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即,杭州本地医保定点医院可直接刷卡结算、在外地发生的费用
,申报驻外医疗后次月按驻外医疗费用结算。
本地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异地费用次年1月底前持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发票、费用明细
、就诊病历、杭州银行卡至杭州医疗保险服务局结算。
医疗补贴及津贴报销:小孩出生后18个月内,生育手术提供:出
生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出院小结原件;
计划生育手术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出院小结原件。
(复印件不清晰的需提供原件)
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医疗费用员工直接由医院结算;生育医疗补贴及津贴单位代办医疗费用员工直接由医院结算;生育医疗补贴及津贴单位代办是 医疗费用打入员工银行卡;生育医疗费和津贴打入单位帐号,单位将报销发给员工都可以
温州 缴费时间连续满6个月以上 顺产1800元 剖妇产4000元 员工提供
医院费用结算单 住院小结 如是难产需提供医院证明 独生子女
证或父母光荣证 员工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花名册及申请表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单位帐号,单位将报销发给员
工 单位
宁波 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生育津贴是打入员
工个人帐号,生育报销也是打入员工个人帐号 产假结束一个月
内 持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生子健康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费用票据 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表 员工自办的商业银行卡给到单位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员工个人帐号 单位
绍兴 女职工在享用生育保险金时须在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后方可享受,
生育报销需准备材料: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医
院诊断证明原件、社保手册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发票原件
单位代办 否 是 给到单位 单位申请
湖州 女职工在享用生育保险金时须在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后方可享受,
生育报销需准备材料: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医
院诊断证明原件、社保手册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发票原件
分公司代办 否 是 如用人单位已发放生育期间的工资
,补偿款给到企业
单位(需提供单
位帐号,银行转
帐)绍兴 给到单位 单位申请
合肥 1、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3个月内,本人或委托人应当
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
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生育备案表》(下
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
院备案或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
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需在异地办理生育的,需
参保单位出具相关说明。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
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2、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
《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
月生育津贴。
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
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
(满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2、分娩时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参
保职工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
以下同),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
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异地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
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可于生育
后至产假后1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
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
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合肥市生育
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
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次月,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
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
;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
否 是 是(分检查费和生育津贴) 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帐号
马鞍山
南区
武汉 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均打到公司帐号,
公司交给员工。
报销流程:
1、缴费满6个月后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办理的方法:职工确诊怀
孕后,单位持职工怀孕诊断证明、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
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生
育就医登记表》;计划生育人员则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
育手术登记表》;常驻外地人员则还要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常
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申报后,在上述相
关表格上盖审批章。
2、报销费用分产前检查和生育:
(1)职工首次产前检查(确诊怀孕的检查)。怀孕3个月后,职
工凭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武汉市生育保
险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妇幼保健院及指定机构进行首次产检,
同时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2)职工生育就医和结算。职工凭医保IC卡,《武汉市围产保
健手册》,《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到指定医疗机构
就医;职工在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实施计划生育
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
机构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打
款至单位帐号。
3、生育津贴申领。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的每月10号
前,凭诊断证明、《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出院小
结等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
津贴申报审核表》,为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4、护理假津贴申领。单位应持女方出院小结、女方休假条、夫
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单位申请
长沙 符合待遇办理条件的女员工(初婚首胎,在我司正常、连续缴费
10个月以上)怀孕5个半月到分娩前带医保手册、准生证、定点
医院名到长沙易才做生育备案
备案后,产检600及生育2500,直接与备案医院结算
法定产假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准备相关材料到长沙易才办理津贴
申领
是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社保局只接受单
位申请
长沙易才,接受
个人和单位的申
请
南昌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符合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
(2)女职工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3)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当地计
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2.待遇申报手续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半年内,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
社会保险机构联系,于每月20日至27日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申报、审批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需携带的材料有:
(1)已填写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院小结、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的疾病证明书、
生育(疾病)住院医疗费明细账单,生育医疗费原始发票等(原
件及复印件)
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按规定享受
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缴费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缴费工资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
,单位可自行补齐。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
贴,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再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
贴.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为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
,各地可根据本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
办法。限额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一般两年调整一次。
(3)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主要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流产
所发生的医疗手术费、检查费和药品费。
(4)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是指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包括产后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等疾病的治疗费、手术费、药
费、住院费等。
(5)适当增加的支付项目。主要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生育保
险基金结余情况增加的支付项目,如:女职工因生育死亡的一次
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一次性生育丧葬、抚恤费。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参加了生育
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因工及
因病死亡"的标准,申领丧葬费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按参保职
工本人10个月的生育津贴计发。
一次性生育补助费。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金单位的参保在职男职
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用人单位的配偶,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
术前未实现充分就业,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限额标准,由其
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
职男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
男女双方单位已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男职工自愿终生只要一个
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男方护理假10
天的假期生活补贴(即0.3个月参保在职男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
)。
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 4、生育期间医
疗费最高限额:(1)生育期间医疗费按照正常分娩不超1400元
,手术产不超1900元,剖宫产不超3500元的标准支付。如若生育
期间有子宫破裂、胎膜早破、脐带先露、脐带脱垂、羊水栓塞、
胎儿窘迫、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
大儿等并发症,按照正常分娩不超过200元,手术产不超400元,
剖宫产不超600元,保胎治疗不超700元的标准加发支付。
(2)生育和流(引)产期间的5种(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
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疾病医疗费按不超过
以下标准加发支付:正常分娩3000元,手术产3500元,剖宫产
4000元,妊娠流产1000元,妊娠引产1500元,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合并并发症8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怀孕10周
以内门诊流产300元;怀孕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
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怀孕28周以上住院引
产1500元;普通放置宫内节育器60元;普通取出宫内节育器60元
;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单侧输卵管绝育术500元;双侧输卵管
绝育术800元;输精管绝育术300元;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输精
管复通术800元;宫外孕引产术加发1500元;葡萄胎引产术加发
1500元;同时,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并发症(习惯性流产、
早产、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
、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胎死宫内、胎儿畸形、胎儿
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合、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贫血、妊
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肾脏疾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
妊娠合并肺结核、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加发400元。
(4)当妊娠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合并并发症和五种重大疾病医
疗费用同时发生时,将合并计发,并取消原核报合并最高限额。
单位代办 否 是 津贴直接发给员工本人,生育(疾
病)医疗费直接与职工本人或生育
保险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广州 正常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可享受 享受分为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
用报销 怀孕16周后员工自己到医院办理围产卡 计生证 准生证
独生子女证 出生证 如是难产提供难产诊断证明 单位到社保局
办理生育凭证 产检时向医院出具生育凭证 生育时医院与个人结
算 和单位结算的事生育津贴
单位代办 否 否(生育住院费用出院时和医院结
算) 打入单位帐户
深圳 缴费满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 员工可以享受到医疗费用报销 (员
工需要在医院建立围产手册)之后的医疗费用报销员工与医院结
算
否 是 否(生育住院费用出院时和医院结
算);暂无生育津贴 员工以医院结算;报销款直接打给员工均可,但需提供单位证明
厦门 累积缴费满1年以上的 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其中医疗费用报销个人与医院结算 6个月内办理顺产享受3个月
的生育津贴还有生活补助1500元 难产3.5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活
补助2000元 员工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生
育医学证明 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银行卡帐号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户
东莞 东莞没有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纳两年以上的医疗保险,可以享
受一次性生育津贴,难产:3500元,顺产:2000元,备注:生育
是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在生育前需要居住地计生办
登记
员工 不分,就是一次性生育津贴 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帐号 员工个人或是单位
福州 分娩前缴费满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 享受分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用报销 员工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计划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出生
证明原件复印件 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出
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费用总清单原件 长短
医嘱单原件 出院小结原件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交给单位,由
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审核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给单位
单位代办 否 是 给单位或员工转帐
佛山 员工与社保局结算一次性结算医疗费用用定额3000元 剖腹产和
双胞胎以上的为5000元 否 是 否 员工与社保局结算 个人申请
惠州 1、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
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等相
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
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去定点医院做产前检查,需出示身份证说明有社保报销,
结算时只需要结算个人部分费用;3、生产住院时向医院出示身
份证说明有社保报销,结算时只需结算个人部分费用;
否 是 否 否 员工直接在医院实行报销
江门 生育后一年内由员工提交相关资料给易才,由易才去社保局办理. 是 否 女职工为定额的生育费用,男职工为定额的假期津贴打入单位帐户 单位
汕头 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津贴 员工提供准生证 出生证 独
生子女证及医院病病例收费单据原件复印件等;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单位帐户 单位
汕尾 连续缴纳半年生育保险以上,要处于缴费当中,1《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表》一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多胎、剖腹产或流产的附医
院出具证明;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代办 否 是
潮州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累计
缴费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
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申领生育待遇手续须按
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生育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
2. 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
生育证明;申领男职工看护假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3. 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及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
构出具的费用凭据;
4. 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
(二)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应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
1. 施行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手
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和费用凭据;
2. 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由于生育或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引起的合
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是 否 是 打入单位账户 单位
中山 医疗保险一定要连续买够1年以上 顺产3000元 剖腹产4000元 (
参保满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按上述报销比例的30%报销)生育后3
个月之内办理员工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独生子女
证复印件 准生证 疾病诊断书等资料,如员工在生育前,选择在
异地生育,必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异地生育备案表提交给当地
社保局备案,否则,生育后再做异地生育备案,将不予报销此费
用
单位可代办,也可由员工自己办理单位和个人都可以 否(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为定额一次性支付)无生育津贴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南宁 1、填报《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请表》 2、生育证、
孩子出生证、医院证明(原件,复印件);3、难产、自然流产、
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的需要提供医院证明、门诊病历或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
和门诊病历; 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原件和复印件; 6、先参保后怀孕;7、男职工配偶生育提供出
生证、准生证、分娩证明、结婚证和女方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是 否 是 打入单位帐户 单位
珠海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
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
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待遇按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一)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30%支付
。 (
二)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
支付”。
珠海社保定点医院生育,员工出院结账时提供身份证、社保卡
原件 计划生育证原件给医院,珠海市社保局会在10个工作日内
把生育待遇划到员工社保卡对应的银行存折或卡上;珠海市外医
院生育,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诊断证明原件、
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据原件、医疗机构盖章的住院清
单明细原件、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上述原件需准备复
印件,员工准备好资料在生育后18个月内前往珠海社保机构报销
生育待遇。备注:非广东省户籍员工需提供珠海市居住地居委会
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办理珠海市社保卡的须提供本人银行存
折或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商业银行其中之
一)
否 是 生育费用定额支付(无生育津贴) 打入员工帐户 个人申请
海口 正常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可享受,享受分为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
生育津贴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户 个人申请
西区
西安 只能享受生育报销,生产前连续交纳10个月以上可以享受。费用
以支票形式给到公司,员工去取现金。
生产一个月以后,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盖章)
(2)婴儿准生证明、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复印件以及长效节育
手术证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
(4)费用票据;
(5)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
件和医疗费用明细单;
(6)男职工配偶享受的,提供配偶身分证复印件和属未参加生
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证明及无业证明;
单位代办 否 否 提供支票给单位 单位申请
乌鲁木齐 1、女职工生育所需资料: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医
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婴儿出生(死亡)证(复印件)、生育女职
工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双面复印件)2、
女职工人流所需资料:医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医院疾病证明
书须注明计划生育手术名称(人流术或上环术)原件、透视或B
超检查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3、男职工:住院
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医院出院证明原件、生育服务证双面复
印件、婴儿出生(死亡)证复印件、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
婚证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原件:城镇居民必须盖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公章,居住在农村的必须盖乡政
府及村委会的行政公章。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兰州 参保满1年可以享受,顺产剖腹产定额支付一笔费用 员工需要
提供准生证 出生证 独生子女证 发票 医保卡 可由单位代办 单位代办 否 是 打入员工帐号 单位申请
银川 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员工本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银川
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审核确认表》,并由医院及单位盖章确认后
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结婚
证,附费用单据,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经审核后,由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号 个人申请
西宁 女职工在享用生育保险金时须在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后方可享用
生育报销需准备材料: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
生育服务证原件
出生证明原件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单据、处方、明细单原件
单位代办 否 否 打入公司帐号
成都 连续交满一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
疗费定额报销,打款到单位帐上。
小孩出生后90日内员工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指标、出生证、
出生证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给单位。单位办完手续一周可以到
帐。
是 否 是 打入公司帐号
重庆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
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
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
、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
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
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否 是 是 打入员工帐号
云南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
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
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凡在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社保局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的领取标准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
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支
付。
(二)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治疗护理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
支付标准为:
l、顺产1800元;
2、阴式手术产2300元;
3、剖宫产3500元。
(三)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人流或节育措施失败流产以及未生育
过流产的,怀孕不满三个月的按300元标准,三个月以上的按500元标准
包干使用。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四)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引起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按医疗保险的有
关规定处理。
(五)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六)女职工未生育,怀孕后习惯性流产,每次按300元标准包干
使用。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七)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非医疗事故死亡的,除丧葬费外,还可发
给一次性善后补偿费3000元。
其它七县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标准,由市社保局与各县社保局另
行制定。
否 是 打入员工帐号
拉萨 缴费满三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报销,须自治区城镇户口,费用由
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报销 是 否 否,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无生育津贴打入公司帐号 单位申请
贵阳 门诊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产前检查费在妊娠终止后60日之内报
销,其余门诊费用在结帐后30日内报销。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
到缴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报销费用由经办人一个半
月后去医保办查单办理,费用打到公司帐上,公司再打到员工帐
上。1、产前检查申报资料:(1)员工的医保卡复印件(2)
产前治疗记录检查本复印件(3)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复印
件(4)发票原件2、计划生育手术申报资料:(1)同上(2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3)发票原件(4)医院计划生育证明、
门诊病历本
是 否 是(贵阳没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由单位承担) 打入公司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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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 省份 城市 合作机构名称 社保查询方式 公积金查询方式 备注
北区
北京 北京 北京智联--东城社保 7月底发放社保对帐单;社保中心触摸屏查询(需输
入个人电脑序号) 9月底发放公积金对账单
天津 天津 天津智联 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所在区的社保查询或者通过
12333电话进行查询
持公积金卡到河西区建行查询
http://www.zfgjj.cn/logg_jc.asp(第1种:
95533电话查询,接通后依次按4、3、2;第2
种:在线用户登陆查询。河北 石家庄 河北智联 每年6~7月提供对帐单,本人可到社保局大厅触摸机
查询 拨打电话87052277
河南 郑州 郑州智联
养老查询网址www.zzsi.com,或扭打查询电话12333及
持个人身份证到社保大厦个人查询处查询,医疗查询
需持个人医保卡到医保中心个人查询处查询
用公积金卡上网查询,www.zzgjj.com或打
16809999查询
山西 太原 太原智联 www.tysi.sx.cn 查养老www.tyyb.gov.cn查医保 公积金的查询网址:http://www.tygjj.com
山东
济南 济南智联
1、打12333按0转人工,按“0531#”报身份证,姓名
和交费地点即可;
2、登陆http://www.jnhrss.gov.cn/
输入参保人员18位身份证号码(更新不及时);
3、每年出具社保对账单; 4、到养老保险中心触摸
屏输入身份证号码查养老
1、0531-86561933电话查询
2、公积金缴存行提供查询
3、登陆http://www.gjj.gov.cn/,先行根据
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网上注册
,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可查询(更新不
及时)
无
青岛 青岛智联 www.qd12333.gov.cn查询,或拨打12333根据语音提
示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员工携公积金查询折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
金管理中心查询;
http://www.qdgjj.com/searchgjj.jsp网上查
询;
辽宁
大连 大连智联
http://www.ldbzj.dl.gov.cn,输入养老手册编号和
密码(输入身份证号和养老编号可获得密码)电话
12333
http://www.gjj.dl.gov.cn/(输入身份证号
或公积金帐号)
大连(开发
区) 大连智联 到养老保险中心触摸屏输入身份证号码查养老;到医
疗保险中心触摸屏输入身份证号码查医疗
http://www.gjj.dl.gov.cn/(输入身份证号
或公积金帐号)
沈阳 沈阳易才
到养老保险中心触摸屏输入身份证号码查养老;到
www.ylbxglzx.cn查询。 短信查询的方法是:移动
用户发送短信至0916855;联通用户发送短信至
816855;
小灵通用户发送短信至1216855。(个人养老保险短
信查询,编写“ AS+身份证号码”发送短信,获取
职工编号、缴费状态、缴费单位等基本参保信息;编
写“ AZ+职工编号+年(四位)或月(两位)”发
送短信,可查询某年份或本年份某月份的缴费记录。
费用为每条0.3元。)到医疗保险中心触摸屏输入身
份证号码查医疗。到医疗保险:
http://www.syyb.gov.cn/
1.到公积金中心查公积金
2.公积金
:http://www.sygjj.com/sygjj/index.html
吉林 长春 长春智联 / 吉林省外国企业
查养老失业到当地社保二楼触抹屏查询(需身份证号
)或www.ccsshbx.org.cn;医疗到www.ccyb.gov.cn
查询。
www.cczfgjj.gov.cn查询
黑龙江 哈尔滨 哈尔滨智联 / 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社保局窗口,单位编码和个人代码 可到公积金中心自助查询;人工查询电话:
16884030
内蒙 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易才 社保局柜台查询,或社保局大厅触摸屏查询,无网上
查询方式
员工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网址查询
http://www.hhhtgjj.com.cn/index.asp
包头 包头易才 社保局柜台查询,无网上查询方式 员工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网址查询http://www.btgjj.com/
东区
上海 上海 上海智联
上网查询www.12333sh.gov.cn(输入身份证号),热
线电话:12333,社保局每年6-7月寄发员工本人去
年的对帐单,持身份证至各区县社保中心
公积金http://www.shgjj.com(输入身份证号
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声讯电话(95001
100),单位每年7-8月发放对账单
江苏
南京 南京智联 社保机器可自动打印。拿社保卡到当地社保处查询或
拨打12333咨询电话,根据语音提示选择3。
可携带身份证去建行公积金柜台查询,或拨打
查询电话96166.
苏州 苏州市对外服务中心 每年12月提供社保对帐单。可在www.szsbzx.net.cn
输入身份证和社保号查询 在www.szgjj.gov.cn查询
苏州工业园 苏州智/联苏州市对外服务中心每年7月提供公积金对帐单。可在www.szsbzx.net.cn
输入公积金号码和会员卡密码 在http://www.sipspf.org.cn/index.do查询
南通 南通易才 每年7月提供社保对帐单。可拨打0513-12333查询 在http://www.ntgjj.com/index.asp查询
扬州
http://www.yzld.gov.cn/index.asp 选择网上查
询中需要查询的项目,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或
者到社保中心凭身份证查询。
http://www.yzgjj.gov.cn/index.do 输入身
份证号码或个人账户号码即可
无锡 无锡市友好对外合作中心
www.wxlss.com选网上服务,输入身份证号和社保号
(可查养老);每年9月提供社保清单;也可拿医疗
卡和身份证到社保中心窗口查
镇江
登录http://hrss.zhenjiang.gov.cn 或拔打0511-
12333查询养老、医疗。或员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
医保卡至镇江市医保局二楼触摸屏查询。
登录http://www.zjzfjj.com.cn查询公积金,
或携带本人身份证至镇江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
触摸屏查询。
登录网络查询因社保局
、公积金网络更新时间
不同,会有延迟情况,
精确查询请至社保局、
公积金处面查。
泰州 泰州智联
1、社保中心的触摸屏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
到所有信息;2、泰州劳动保障网,首次查询需要用
身份证号码注册;3、社保局征缴大厅,报身份证号
码或社保编码;4、拨打0523-12333查询;5、每年8
月中旬有对账单
http://www.tzgjj.net/点击“个人业务查询
”,首次查询需用身份证号码注册。
淮安 淮安易才
1、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淮安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养
老保险缴费清单查询。2、可打淮安社保局咨询电话
0517-12333查询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情况。3、可以
进入淮安社保局网站查询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情况。
(输入社保电脑号即可进入
)http://www.huaian.gov.cn/ggfw/mslyfw/ldhshbz/
list.html 9月底发放公积金对账单
徐州
常州 常州易才
社保查询网址:
http://www.jscz.lss.gov.cn/framework/czldw/ind
ex.jsp,网上登录自助服务大厅,个人服务厅用身份
证进行注册
公积金查询网址:http://www.czgjj.com/输
入公积金账号即可
浙江
杭州 杭州智联
到社保局,提供身份证号,由社保工作人员查询,或
通过社保局自动查询系统查询,或拨打社保咨询电话
:0571-12333,由话务员或自动查询。
登陆公积金网址http://www.hzgjj.gov.cn,
在查询系统中输入员工身份证号及员工个人公
积金帐号,密码,进行查询。
温州 温州易才 http://www.wz12333.com/查养老
本人身份证到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金城大厦四楼;网上查询:
http://www.wzgjj.com
或者88999061、88999062
宁波 宁波智联 网站www.ningbo.molss.gov.cn,输入身份证号码,原
始密码1234
网站www.nbgjj.com,点“公积金查询”输入身
份证号,原始密码111111
嘉兴 嘉兴智联 每年6月有上年的对账单,本人带身份证去社保局查
询
声讯电话:0573-82060666
湖州 凭员工本人身份证在社保中心大厅查询或网上查询(
到帐数据可能滞后)0572-2021517
凭员工本人身份证在公积金中心大厅查询或网
上查询(到帐数据可能滞后)0572-2034644绍兴 http://www.zjsx.si.gov.cn/index.htm输入身份证
号码,姓名
http://www.sxgjj.gov.cn/输入身份证号跟姓
名
安徽 合肥 合肥智联
http://220.178.97.70/wssb/grlogo.jsp 输入姓名
和身份证号,原始密码为社保卡号
本人身份证到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合
肥市花园街79号 查询
;网上查询
http://220.178.98.86/hfgjj/jsp/web/publi
c/search/grlogin.jsp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电话 2669711,可通过公
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
询:)马鞍山
南区
湖北 武汉 武汉智联 武汉金保网查询:http://www.wh12333.gov.cn/ 网址www.whgjj.cn;建行查询电话:95533,
工行查询电话95588 无
湖南 长沙 长沙智联 www.csldbz.gov.cn 或www.cs12333.com选“服务指
南”或到社保局楼下查
www.xzgjj.cn(在公积金在线中输入帐户和密
码) 无
江西 南昌 南昌智联 凭身份证号码或社保个人编号到社保大厅触摸屏或业
务窗口查询。
可以自己到南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网上查
询http://www.ncgjj.com.cn/zfgjj.asp 无
广东
深圳 深圳智联
1、个人可去社保局打印个人清单或登陆深圳社保局
http://www.szsi.gov.cn网站查询;2、拨打12333查
询;3、网上系统下载明细;
1、个人可去公积金中心打印个人清单或登陆
http://www.szzfgjj.com/netoffice/index.h
tm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2、
拨打86366999查询;
打印明细只体现有储蓄
性险种余额及明细(养
老、医疗),其它险种
无法体现。
广州 广州智联
1、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业务大
厅,社会保险往上查询系统,查询号:身份证号码,密
码:个人社保号)
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凭身份证号码查询,初
始密码为身份证后8位,建议不要修改密码)
http://www.gzds.gov.cn/gzdsmyindex/loginhome2/
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员工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
有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各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
公积金查询只能本人去
,其他人代查询需要到
公证处公证
东莞 东莞易才 东莞市社保保障网http://dgsi.dg.gov.cn/,输入身份证
号码和验证码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www.dggjj.cn/
社保:0769-86225444
公积金:0769-
22337172佛山 佛山易才 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在
禅城区个人查找输入身份证号码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www.fsgjj.gov.cn 无
汕头 汕头智联
http://csi.shantou.gov.cn/yanglao_view.asp查询
社保,如有疑问最好凭个人身份证前往汕头市社保局
大厅查询
工行柜台查询,请勿在自动打簿机查询。 无
汕尾 暂无 凭身份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保局查询;
广东省社保局网站查询址
:http://www.gdsi.gov.cn/html/index.jsp
1、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
心大厅查询;
2、拨打汕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珠海 珠海易才
个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去社保局打印个人清单或到
http://www.zhrsj.gov.cn/page/index.htm网站查询
,或拨打12333热线
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前往建行查询即可 无
江门 江门智联 凭身份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保局查询 凭公积金存折到银行打印查询或公积金查询网
址:http://www.jmgjj.cn/查询 无
中山 中山易才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http://www.gdzs.si.gov.cn/或者劳动保障咨询热线
:0760-12333
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www.zsfdc.gov.cn/gjj/index.aspx或
者到中山银苑工行打印公积金存折
无
潮州 潮州易才 凭身份证到社保局可查询 凭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公积金专户打印查询 无
惠州 惠州易才
每年6、7月提供对帐单,在社保网上个人查询窗口实
现查询:http://113.106.218.163:8001/grcx/;第
一次必须先注册,记住密码
在惠州任意中行打印存折对帐 无
广西 南宁 南宁智联 每年7月打上一年度对帐单。
http://www.nn12333.com
电话查询:16822222
住房公积金网址:www.nngjj.com 无
福建
福州 福州易才 每年6、7月提供对帐单 1、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中心打印
2、登录“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网址:
WWW.FJSZGJJ.COM)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
用情况。
无
厦门 厦门易才 厦门社保资询电话12333,社保网www.xm12333.com查
询。
住房公积金可拨打:95533查询或登陆:
http://wscx.xmgjj.cn/查询,或持身份证至
建行柜台查询
无
泉州 厦门智联泉州办 凭身份证到社保局可查询,凭身份证号码可上泉州医
疗网查询http://www.qzyb.com/Index.asp
凭身份证号码可上泉州公积金网查询
http://www.qzgjj.com/ 无
海南 海口 海口易才 http://www.hi.si.gov.cn/Aspx/HomePage.aspx http://www.hngjj.net/see/see_one.htm 网上信息滞后
西区
陕西 西安 西安智联 员工可在各险交纳地查询机上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
市住房网上查询
http://www.xazfgjj.gov.cn/;查询电话:
96736
省住房网上查询 http://www.sxgjj.com/可语
音查询,查询电话:87314946
社保查询电话:12333
新疆 乌鲁木齐 新疆智联 社会保险管理所,社区 www.wlmqgjj.com
甘肃 兰州 西安智联兰州办 医保查询电话4600123,养老可拿身份证到社保局查
询。
公积金大厅有查询机,查询电话456000,公积
金网站可以查询宁夏 银川 西安智联银川办事处 打电话6188666或在社保局三楼触摸屏查询 公积金在银川市住房管理中心或凭公积金查询
卡帐号登录
http://www.ycgjj.com.cn/index.do进行查询
青海 西宁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在养老手册上登去年的缴费情况,医疗看医保卡
划账
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四川 成都 成都智联 http://www.cdldbz.gov.cn/index/index.asp(输入
社保编码和密码)或到成都市社保局查询
有联名卡:http://www.cdzfgjj.gov.cn/
输入卡号和密码查询,或在银行ATM机上查询
(其他---公积金查询);无联名卡:持身份
证在公积金中心查询
重庆 重庆 重庆智联
http://cqyb.gov.cn(输入医保卡号和身份证号码查
询)也可以通过声讯电话16866999来查询,其他保险
需要到重庆社保局查询
16899189电话查询,也可登陆住房公积金网站
:www.cqgjj.cn 注册账号查询
云南 昆明 昆明智联 养老、工伤、生育和失业不能在线查询,医保网址:
http://www.ynyb.org.cn/
公积金查询:
http://zfgjj.km.gov.cn/website/
西藏 拉萨 西安智联拉萨分公司 社保局,无网上查询方式 市公积金管理处,无网上查询方式
贵州 贵阳 贵州智联 员工可打12333电话查询或登录WWW.GY12333.NET输入
身份证号和社保号
打118114查询(更新太慢,不太准确),准确
需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用身份证查询(输
入身份证号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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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 编号 城市 类别 详细备注
北区
北京 北京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1.需要提供员工正规二采照片两张,只提交一张二采照片的无法操作增员;2.需要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份只要正
面,A4纸纵向居中复印,不能有任何字迹标注、章等;另一份要正反两面;3.需要提交员工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要有首页、
本人页;4.如遇到员工无法提供户口本的情况,需在复印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清户口性质,盖我司派遣章;5.在提
交新增员工资料时,请将每个人的资料放入十一孔袋中,无需装订,照片放在指定口袋中,口袋封面写清员工信息;照片背
后不要写字;6.员工信息登记表请务必写清唯一号;7.医疗按农民工方式参保的新增员工,也需要按新增员工要求提供资料
;8.如员工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上不是明确写出“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字样的,需公司开具员工确切户口的证明
并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性质证明(均要盖章,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有蓝本或者医疗卡的提供复印件
天津 天津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片3张、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失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片3张、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失业证,保险关系转移单、劳动合
同原件及复印件
河北 石家庄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3张、户口本复印件2张、1寸照片4张,养老手册3元 医保卡15元 医保手册2元 病历本2元,存
档证明或档案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3张、户口本复印件2张、1寸照片2张,养老手册,医保卡,存档证明或档案
河南 郑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4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张一寸彩照,其他按派单地要求执行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停保单,2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张一寸彩照
山西 太原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5张1寸红底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正反面复印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5张1寸红底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正反面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
险转移单,合同档案(太原市六城区、省内地市及跨省)
山东
济南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新版正反两面),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首页,索引页),1寸彩照4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新版正反两面),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首页,索引页),1寸彩照4张,社保减员表(原来在济南市参保
)
青岛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需办理劳动就业手续 青岛市城镇户口:失业证或求职证或十日内有效的解除合同报告书和个人档案;青岛市农业户口:求
职证或就业指导手册或十日内有效的解除合同报告书和个人档案;外来城镇、农业户口: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面)和户口簿复印件,如果之前在青岛市办理过正规就业手续还需要提供之前就业单位的有效解除合同报告书和个人档案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需办理劳动就业手续 青岛市城镇户口:失业证或求职证或十日内有效的解除合同报告书和个人档案;青岛市农业户口:求
职证或就业指导手册或十日内有效的解除合同报告书和个人档案;外来城镇、农业户口: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面)和户口簿复印件,如果之前在青岛市办理过正规就业手续还需要提供之前就业单位的有效解除合同报告书和个人档案
辽宁
大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本地人员:失业证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1张 最高学历复印件1张 外地人员:身份证复
印件(正反面) 最高学历复印件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1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地人员: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1张 失业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外地人员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1张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大连开发区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1)工作调转:工作调转表一式三份、工作介绍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一段社保缴费明细或参保证明;2)用工备案
:身份证原件、失业证原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1)用工备案:身份证原件。
沈阳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份 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一寸照片4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份,养老保险转移单原件1份,医保手册及IC卡复印件1份,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一寸照片4张
长春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 一寸彩照2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1份 一寸彩照1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增减表、医保个人编码(确认原单位已
经减少)
黑龙江 哈尔滨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份、、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每页复印一份;自2011-2月起,非哈尔滨市户籍人员在哈尔滨市参加医
疗保险,需以办理养老、失业险增员为前提,各委托企业需填写《非哈市区户籍人员用工认定表》中增员员工信息,并由委
托在表中用人单位意见中盖章,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并将认定表原件扫描、快寄至当地参保机构(接单供应商)
劳动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此类人员医疗参保手续。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养老转移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份、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之前有公积金账户需提供转移单原件、
之前有医疗保险账户提供医保卡复印件;自2011-2月起,非哈尔滨市户籍人员在哈尔滨市参加医疗保险,需以办理养老、失
业险增员为前提,各委托企业需填写《非哈市区户籍人员用工认定表》中增员员工信息,并由委托在表中用人单位意见中盖
章,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并将认定表原件扫描、快寄至当地参保机构(接单供应商)劳动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此
类人员医疗参保手续。
内蒙
呼和浩特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彩照三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彩照三张、医保卡复印件
包头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彩照五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彩照五张、参保员工提供医保卡复印件
上海 上海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一、上海户籍缴纳城/镇保:
1.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
2. 劳动手册
3. 本市户籍人员,身份证号码为非“310”打头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社保起缴年
月不得早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中记载的迁入上海户籍的日期)。
二、外地农村户籍缴纳“三险”:
1.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
2. 1寸照片2张。
3. 如曾迁入过上海户籍,还需提供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户籍地址为当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地城镇户籍缴纳城保:
1.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2张;
2.1寸照片2张;
3. 户籍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
5.如为非城镇户籍缴纳城保的,需提供“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申请”表,(附:专业技术职称
证书复印件,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专门技术人员说明等材料。)需加盖员工客户公司的公章;
四、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
2.《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编号开头为“CW9”、“CR”或者“LR”);
3.已办理变更单位的“《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与复印件(有效期在壹年以上);
4.学历证书复印件
东区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一、上海户籍缴纳城/镇保:
1.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
2. 劳动手册
3. 上家单位退工单。
二、外地农村户籍缴纳“三险”:
1.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
2. 如曾迁入过上海户籍,还需提供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户籍地址为当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地城镇户籍缴纳城保
1. 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2张;
2.1寸照片2张;
3. 户籍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
5.如为非城镇户籍缴纳城保的,需提供“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申请”表,(附:专业技术职称
证书复印件,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专门技术人员说明等材料。)需加盖员工客户公司的公章;
四、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提供正反面);
2.《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编号开头为“CW9”、“CR”或者“LR”);
3.已办理变更单位的“《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与复印件(有效期在壹年以上);
4.学历证书复印件
江苏
南京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1,南京市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就业证,合同一份
2,外地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寸红底或蓝色标准证件照两张,南京市外来务
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劳动合同两份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1,南京市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就业证,合同一份
2,外地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寸红底或蓝色标准证件照两张,劳动合同两份
苏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张,一寸照片4张,原单位离职证明,劳动手册(苏州本地户口)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张,一寸照片4张,原单位离职证明,劳动手册(苏州本地户口),养老手册,转移单(市内转移)要
社保、原缴纳社保单位盖章,公积金转移单,档案托款单
苏州(园区
)
未参加过本地公积金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张,一寸照片4张,原单位离职证明,劳动手册(苏州本地户口)
已参加过本地公积金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张,一寸照片4张,原单位离职证明,公积金个人账号即可,外地户口大专以下的需提供外来劳动力
就业培训合格证(包括大专)
南通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三张.南通市区员工需要就业证,非南通市区员工需提供户口薄本人那一页复印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一张.南通市区员工需要就业证,非南通市区员工需提供户口薄本人那一页复印件,养老手册
扬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双方签定后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证件照1张,医疗保险新开户需提供1寸证件照一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除以上材料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外省、市转入人员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
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比例证明,本社保经办机构
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无锡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就业证(无锡,江阴,宜兴户口),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2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养老手册,就业证、公积金转移单
无锡市人才 人才所需相关材料,养老手册,公积金转移单
镇江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新增员工未参加过镇江社保、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张、1吋免冠证件照3张、就业失业登记证(绿色横版)。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新增人员参加过镇江社保、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张、1吋免冠证件照1张、就业失业登记证(绿色横版)。
社保续保人员:需员工提供上家单位离职材料(用人单位职工退工登记表、终止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停保证明)。
若员工参加过居民医疗或学生医疗的必须由员工本人携带医疗IC卡办理封存手续(办理地址:镇江市区的员工在镇江市社会
保险管理中心6楼居保科办理、丹徒区的员工在丹徒卫生局卫生大厦办理、大港新区的员工在金港大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
理)
公积金转移人员:需员工提供填写正确完整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联)
”泰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双方签定后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证件照1张,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外省、市转入人员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
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比例证明。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淮安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在A4纸 3张和户口薄主页、本人页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3张、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版原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在A4纸 2张和户口薄主页、本人页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2张、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版原件),
《个人档案》(档案内包括备案表<退工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解除合同文件)
徐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常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就业登记证(红色,常州本地户口,含武进、金坛、溧阳),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主页,个人
页),1张1寸彩照(外地),录用登记表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就业登记证(红色,常州本地户口,含武进、金坛、溧阳),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主页,个人
页),1张1寸彩照(外地)、录用登记表,养老手册或养老代码
浙江
杭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考虑到身份证有些无法看清楚,需要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写清楚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
口性质)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考虑到身份证有些无法看清楚,需要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写清楚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
口性质)
温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一寸彩照1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单寸照片二张、转移单
宁波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寸照片2张,户口本复印件(针对宁波户口)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社保中止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寸照片2张,户口本复印件(针对宁波户口)
嘉兴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照片3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社保中止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照片3张
湖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张、1寸照片4张,城镇户籍失业证原件、农村户籍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面1张;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张、1寸彩色相片2张、社保手册或失业证、公积金转移单
绍兴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1寸照片4张(白底)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1寸照片4张(白底)
安徽
合肥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1.录用员工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 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有变更的需变更页)4.1张一寸彩照;2
张2寸彩照(蓝底浅色衣服相片)
社保补缴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用工单位需提交: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B、财务发放员工工资的原始凭证原
件(均需加盖公章); C、详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以上三项材料,才可提交至社保局审批。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1、录用员工登记表;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有变更的需变更页);4、1张一寸
彩照;2张2寸彩照(蓝底浅色衣服相片);
社保补缴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用工单位需提交: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B、财务发放员工工资的原始凭证
原件(均需加盖公章); C、详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以上三项材料,才可提交至社保局审批。
马鞍山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南区
湖北 武汉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张、户口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1张,2张1寸红底的登记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张、户口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1张,2张1寸红底的登记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湖南 长沙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一寸彩照1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一寸彩照1张
江西 南昌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4张红底或蓝底的一寸彩照(办理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张1寸红底或蓝底彩照,转移表(需原单位和易才盖章)、员工所签劳动合同
广东
深圳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员工个人需提供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数码照片回执;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员工个人需提供社保卡电脑号,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广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广州户口要失业证,非广州户口要暂住证,2张一寸彩照,户口本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社保: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广州户口要失业证,非广州户口要暂住证,2张一寸彩照,户口本复印件,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
住房公积金:巳参加过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需从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证明由现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储书》《住
房公积金汇储额、汇储人数变更清册》
东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性质,利手(员工自己注明工伤享受为左手还是右手)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性质,利手(员工自己注明工伤享受为左手还是右手)
佛山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四份,户口性质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四份,户口性质
汕头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彩色一寸照片六张,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原件(已办理)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彩色一寸照片两张,医疗手册原件,养老手册原件,与汕头易才签订
并鉴定过劳动合同及工资单(补缴),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原件(已办理)
汕尾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去地税办理,鉴定合同书的复印件
已参加过社保
珠海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珠海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求职登记卡原件或失业证原
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非珠海户口:外来女性计划生育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珠海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求职登记卡原件或失业证原
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非珠海户口:外来女性计划生育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
江门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那页的复印件,计划生育证,1寸彩照2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那页的复印件,计划生育证,1寸彩照2张
潮州 未参加过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面)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已参加过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面)原社保手册、医疗手册
中山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彩色半寸照片两张、中山社保卡数码照回执单一份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银行证明、彩色半寸照片两张、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惠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户口提供户口复印件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户口提供户口复印件
广西 南宁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3份、一寸彩照4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3份、一寸彩照4张、有南宁市医保卡的复印医保卡有相片面1份、缴纳公积金的需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份
福建
福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四张,一寸彩色照片五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反面)四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医保卡,公积金存折,养老手册复印件
厦门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a、 本市人员:1) 3张1寸彩照(正面免冠、白底无框、着深色有领衣服的证件照),圆珠笔注明姓名;2) 3张身份
证复印件(正反面);3) 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针对中专以上学历);4)
原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入职声明;5) 失业证原件;6) 其它客户特殊要求:如银行卡复印件等。b、 外
来人员:1) 3张1寸彩照(正面免冠、白底无框、着深色有领衣服的证件照),圆珠笔注明姓名;2) 3张身份证复印件(正
反面);3) 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针对中专以上学历);4) 原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入职声明;5) 其它
客户特殊要求:如银行卡复印件等。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a、 本市人员:1) 3张1寸彩照,圆珠笔注明姓名;2) 3张身份证复印件;3) 社保卡复印件(正反面);4) 最高
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针对中专以上学历);5) 原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入职声明;6) 失业证原件;7) 加盖原
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针对大厦门有交公积金且原单位有交公积金的员工),并办理转移手
续。8) 其它客户特殊要求:如银行卡复印件等。b、 外来人员:1) 3张1寸彩照(正面免冠、白底无框、着深色有领
衣服的证件照),圆珠笔注明姓名;2) 3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 社保卡复印件;4) 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
针对中专以上学历);5) 原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入职声明;6) 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
移申请表》(针对在厦门有交公积金且原单位有在建行交公积金的员工),并办理转移手续。7) 其它客户特殊要求:如银
行卡复印件等。
泉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正背面A4版复印件4份,一寸彩照四张,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正背面A4版复印件4份,一寸彩照四张,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个人账户转账单(如果员工账户不在泉州市丰泽区的
话)
海南 海口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正背面A4版复印件两份,一寸彩照三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正背面A4版复印件两份,一寸彩照三张
西区
陕西 西安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本(本人、户主、变更页)复印件各2份、员工登记表(易才提供)、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本(本人、户主、变更页)复印件各2份、员工登记表(易才提供)、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前单
位离职证明、社保转移单(参保过员工提供,分异地、本地两种情况,智联易才盖章,原单位转移),公积金转移凭证,医
疗变更单
新疆 乌鲁木齐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1寸彩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4张,户口本复印件4张(首页本人页)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社保卡复印件,1寸彩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4张,户口本复印件4张(首页本人页)
甘肃 兰州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3张1寸彩照,1张2寸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盖章的养老保险本,养老转移单,医保卡卡号,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1张2寸彩照
宁夏 银川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一寸照片7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各复印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复印件1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一寸照片5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养老和医疗编号
青海 西宁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5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5张,养老必须有转移单
四川 成都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原医疗卡号
重庆 重庆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反面)1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彩色1寸照片3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反面)1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卡号要清晰)、住房公积金调出凭证 养
老保险接续卡 失业保险登记卡
云南 昆明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如因个人情况不同所需资料会有相应差异):
一、代理。
1、 提供您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填写人事代理职工信息表;
2、 准备相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新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册复印件两份(有户主页、本人页和变更页)
;
3、 以前缴纳过养老保险者提供:①昆明市社保局投缴者提供:养老保险接续单或已盖封存章,记录清晰印章齐全无涂改,
有效的养老保险个人手册。②昆明市社保局以外投缴者提供:社保转移单、电脑打印单、有效的养老保险个人手册共3件。
(需要先到易才云南客服处取得“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到原投缴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
4、 在昆明市缴纳过医保者提供:医保卡复印件(主要是医保卡号)。
5、 需要公积金转入的:需要先到易才云南客服处取得“公积金接收函”,到原投缴公积金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取得转出资料
后提供。
6、 保险转到我们大户前必须停保,否则我们公司投缴不进去。
二、派遣:
1、 填写新招员工录用表格一份、派遣合同叁份,员工信息表一份(员工信息表员工本人一定要签名确认,时间。)
2、 相片8张,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新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册复印件两份(有户主页、本人页和变更页);
3、 全国城镇户口需提供失业证或失业手册,全国农村户口提供农民工服务手册。
4、 以前缴纳过养老保险者提供:①昆明市社保局投缴者提供:养老保险接续单或已盖封存章,记录清晰印章齐全无涂改,
有效的养老保险个人手册。②昆明市社保局以外投缴者提供:社保转移单、电脑打印单、有效的养老保险个人手册共3件。
(需要先到易才云南客服处取得“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到原投缴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
5、 在昆明市缴纳过医保者提供:医保卡复印件(主要是医保卡号)。
6、 需要公积金转入的:需要先到易才云南客服处取得“公积金接收函”,到原投缴公积金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取得转出资料
后提供。
7、 保险转到我们大户前必须停保,否则我们公司投缴不进去。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西藏 拉萨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4张、彩色照片一寸5张、两寸2张、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登记表、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4张、两寸彩照2张、一寸3张、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贵州 贵阳
未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两面),农业户口可以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户主页)免交失业保险的个人部分、员工
需到医保中心规定的定点相馆照相并提供回执一张和照片2张、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补缴时间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
)和员工的工资清册(加盖单位财务章)
已参加过本地社保
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两面),1寸标准免冠彩照4张、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复印件和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
保和灵活就业人员所缴医保均需办停、公积金需办理转移手续,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补缴时间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
)和员工的工资清册(加盖单位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