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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3 发布

工作报告之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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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偷窃险的财富,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掳掠、盗窃或响马暴力入侵保险财富寄放地方(如下简称"偷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毁坏(如下简称"丧失")担任补偿。‎ 加保偷窃险的财富,除分外商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富保险条目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富。‎ 二、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担任补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动或庞大差错造成保险财富的丧失;‎ ‎2.被保险人的眷属或招聘职员或同住人或投止人偷窃或纵容别人偷窃保险财富造成的丧失;‎ ‎3.在保险财富寄放地方无人寓居或看守跨越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富被偷窃而造成的丧失;‎ ‎4.在产生地动、大水等天然灾难时保险财富被偷窃而造成的丧失;‎ ‎5.在产生火警时保险财富被偷窃而造成的丧失;‎ ‎6.对保险财富举行盘货时发明的欠缺或毁坏。‎ 三、保险财富若遭偷窃,被保险人应维护现场并即时向公安部分报案,清查丧失财物,同时应立即关照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需要派员举行现场考察时,赋予方便。‎ 被保险人应在关照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供应以下单证:‎ ‎1.保险财富被偷窃的究竟经由呈报;‎ ‎2.向公安部分报案的呈报正本;‎ ‎3.丧失清单及无关帐册、票据;‎ ‎4.其余本公司觉得需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伪、诈骗或强调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补偿义务。‎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富保险的附加险。本条目与财富保险条目标任何条则有抵牾时,以本条目为准。本条目未划定的地方,按财富保险条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