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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3 发布

精 编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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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有关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 国家开放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关于新物流背景下交付问题研究——以福州地区高校校园为例 分部:学习中心:专业:入学时间:学号:姓名: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要 1 一、 新物流行业概况 2 (一)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2 (二)福州物流业的发展特点 3 (三)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检视 3 二、新物流下的物流交付规则 4 (一)物流交付的一般规则 4 (二)新物流下交付的意义探讨 5 1、物流交付是物流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5 2、物流交付会导致风险转移 5 三、福州地区校园新物流背景下物流交付的实践问题探讨 6 (一)福州地区校园代收与物权变动 6 (二)福州地区校园外卖送餐中的物权变动 8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摘 要 作者小四号、宋体 通过分析网络时代以来物流行业的发展与现状,引出新物流的具体内涵。新物流通常指在网购时代的大背景下而产生有别于邮政等旧物流的货物运输方式,由于其和邮政等旧物流的履行义务方式,合同内容有较大区别,在日益频繁的网购中常常出现新的法律问题,如风险的负担纠纷,代理收货后的责任纠纷。分析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背景下对物权变动规则变动进行了探讨,以理清新物流下物权变动规则为目的,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交付这一行为的物权法意义。进行调查发现现实生活中的诸如代收、外卖送达中的物权问题。以交付为主要切入点,立足实践,从大学生的角度针对不同情况如小区门卫代收、小区云柜代收、校园代收点、外卖冒领等当下物权变动热点问题尝试分析。 【关键词】物流;物权变动;交付;无权代理;风险负担 福建新闻频道曾播放过这样一则新闻,位于福州市的家具店老板曾先生于20XX年6月通过德邦物流公司向青岛市的客户李先生邮寄一套红木家具,据德邦公司称由于送货当天李先生有事外出,快递员将家具放置在李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但实际上里先手并未收到相应的货物,后李先生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在此案例中,物流公司人员在未经收货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快件放置在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产生物权变动引发热议。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新事物不断的冲击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想法,并对现存的规则发出挑战。网购的到来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物流业的新生和迅猛发展。以邮政为首的旧物流渐渐退出了舞台,或是寻求新的变化以参与到新的发展机遇之中。以快递为首的新物流应运而生并不可避免的对旧规则发出了挑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物流行业本身物权变动的复杂内在。物权变动的规则也因此变得模糊,这影响了我们的交易安全,甚至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经济繁荣与发展,也让对新物流下的物权理论的研究变得更加具有价值和意义。 一、 新物流行业概况 (一)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物流业作为我国的新兴行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这个概念的初次出现在国人的视野之中是在一九七九年六月份的第三届物流会议,在该会议的调查报告中引用了“物流”这个崭新的概念。那么,物流到底是什么?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术语》,我们可以了解到所谓物流就是物品从供应到接收这一实体流动过程,并根据现实需要在不同的环节加入不同的元素如包装,储存等的结合。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以中国制造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崛起,让中国逐渐成为了世界的制造业中心和全球的工厂,这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就带动了物流行业的腾飞。到了现在,随着家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购”这个词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并且随着智能手机和新支付方式的普及迅速融入了人们的生活。网购就这样进入了我们生活,它的孪生兄弟外卖应运而生,因为其独特的性质备受上班族和学生的喜爱,这些林林总总极大的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各种快递如雨后春笋般产生,我们习惯称之其为新物流。如今,新物流的发展并没有停滞,还在飞速发展,这些一切的一切在让我们的生活多次多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并对原本的规则发出了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调整观念,优化规则制度,让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促进新物流的发展,不给经济增长和转方式调结构拖后腿。 (二)福州物流业的发展特点 物流行业增速快且受区域影响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物流行业整体发展速度变快,截止二零一九年年底为止我国物流行业总额34.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6%。整体行业的增速亦表现出平稳上升的态势。而在我市的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来看,受国外需求减少的影响,沿海地区的物流业增速有所减少,但在中西部地区,随着总体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对于网购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这使得中西部地区的物流业增长速度增加。 产业升级速度快并出现细化分工现象 一个行业的发展,会不可避免的出现集约化的现象,随着各种要素的不断整合,大大提升了物流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并使其在内部进行分工的细化以适应波谲云诡的市场变化需求,比如为了配合电子商务行业要求而产生的城市物流与网络化的物流运行体系,配合外卖运送而产生的外卖速递体系,配合生鲜产品而产生的仓储配送系统,整个行业体现出分工的不断细化,子行业不断增加的现象。 现代化的基础设施越来越普及,集约化的物流行业带来的不仅仅是产业升级速度加快和分工的细化,也让人们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拜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升级,道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所赐。我们的快递行业基础设施越来越好,具体体现在汽车,火车,轮船的不断更新换代,运力稳步提升。 (三)相关法律法规检视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引入物流这个概念以来,物流产业便开始蓬勃发展,引发各级政府,理论界,产业界高度重视,优秀的产业要靠正确的法律法规引导,我国从整个行业的运营过程来看,物流公司的产生消灭,受我国公司法的管理,对于物流公司和客户签订物流合同,则又是合同法的管理内容。在运输物品的过程中,运输工具受我国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的调整。货物送到了,物权会发生转移,让买受人真正成为这个物品的所有者这就受物权法的调整。如果是代收点代收怎么办呢,我们还需要用到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内容。如果货物被损坏,还需要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些效力非常高的法律之外,在我国还有为了调整物流中产生的问题而产生的行政法规。如对调整物流主体的行政法规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如对调整物流行为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等。而在20XX年1月1日,更是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可见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 虽然我国已经通过法律法规解决了大部分问题,但并不代表我国的对于物流行业法律法规已经趋于完善,我国物流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三个方面:(1)立法层次低,通过上述对我国关于调整物流的主要法律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很少有专门针对物流的法律,多为各个部委、主管机关以及地方政府指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形式上多为“办法”“条例”等,这并不系统,更没有后续的延展性,甚至有的颁布法规的部门已经随着时间推移消失了,不能保证法规经过时间历史的考验。 (2)立法滞后,缺少协调 调整物流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都颁布时间较早 但是随着物流方式的不断革新,物流运作模式的发展,比如多式联运和国际国内联运。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渐渐适应不了现代物流的要求。而对于法规来说,各个部门的规范都是独立的,法规与法规之间没有联动和衔接,可以说是各自为政,这就导致了这些法规很容易出现重叠和漏洞。比如对于在物流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物流行业的内在程序越来越复杂,内部程序所代表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有不小的差异。甚至有些部门连计算标准都不能统一,拿货物体积计算标准来说,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中它们就各不相同。而对于当下火热的第三方物流,尽管已经是现代物流的主要模式。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3)规定与实践具有差距实行有较大困难,如在电商法中明确规定的交付时间应为买受人签收时间,但在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我们的签收环节是被跳过的,即直接由现实交付时间作为我们的交付时间,我们没有签收却获得了标的物。我们的快递经常处于一种“被他人签收”的状态。这也是大多数时候产生纠纷的根源和病因。总的来说随着我们的物流不断发展,我们需要更为统一协调的新法律法规作为行业支撑。 二、新物流下的物权交付规则 (一)物权交付的一般规则 在我国的物流业中,我们的运输物品往往都是动产,那么对于运输中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也该适用我国的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即:法律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那么在这个规则之中,在网购或者外卖的整个过程中,对于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来说,显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那是卖方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旦物可以到达物流运输这个阶段,那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个物品的相关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卖方的处分权是经过交易平台审核的。而对于物流来说,它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把这个物品从卖方交付到运输者手中,运输者又交付到买受方手中,让买受方形成对这个物品的控制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交付这一行为是物流行为的开始亦是物流行为的结束。何时交付,怎么算交付,已经可以说是新物流下物权变动规则的关键问题。所以,要搞清楚新物流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相关问题,比如校园外卖放在宿舍楼下被偷谁来负责,快递代收点快递出现问题又是谁的责任等等。首先要搞清交付问题。可以说,从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物流中的交付问题,就是新物流下物权变动规则的主要矛盾。 那么,什么是交付,交付对于物权变动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新物流下交付的意义探讨 1、物流交付是物流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交付,指的就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是根据双方的合同,基于法律行为的要求,把标的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对方的事实。所以,我们可以把交付看做物权设立和终结的标准。在物流行业下,交付的过程为运输人将动产转移到卖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收货人占有该物。又因为在我国的物权法中,采用公式对抗主义,即动产以交付就可以起到公示的效力,不需要其他行为。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物流物品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就是交付。 2、物流交付会导致风险转移 抛由于物流行业的特点,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主体之间的转移,为了更好地确定责任与义务,应该用交付要件主义加以区分。这也是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所在。这样我们就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根据物权变动规则,确定在标的物损毁,灭失时,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即严格以交付为物权变动要件,谁占有标的物谁承担风险。比如在网购时,只有在货物到达买受人实际控制时才算完成交付,风险也在这是转移到买受人。但这与传统的邮政行业截然不同,在传统邮政行业中,买受人订购的东西,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就算作完成交付,但此时,买受人并没有实际占有该标的物,但风险却转移了。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以前的旧物流时代,邮寄地址并不等于约定交付的地点,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明确交付的地点,所以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又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在货交第一承运人(邮局)时,视为完成了交付,买受人此时获得所有权,但这样很显然缩小了出卖人的责任范围,扩大了买受人的责任范围。所以在新物流下的网购中,我们所提交的订单中的地址再也不是邮寄地址,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地址,只有在履行辅助人快递公司把标的物送达至约定的交付地点时,再根据电商法的新规定,买受人进行签收,才算交付成功,物权变动,买受人获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风险,这一新一旧,虽然形式相同,但效果大不一样。可谓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也说明了交付对于物权变动的重要意义。 三、福州地区校园新物流背景下物流交付的实践问题探讨 (一)福州地区校园代收问题探索 在通常情况下,新物流下的物权交付规则,通过把握住交付这一重点问题还是比价好区分的,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代收点,这种代收点的出现让我们的区分界限变得模糊,在学界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新实行的《电子商务法》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一点端倪,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代收点代收快递应当经过代收人的同意。不同意的视为无权代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物流的最终目的是将标的物交付到买受人手,或放置于其能实际控制的空间之内。很显然代收点代收并不是交付于买受人,不能让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更不能让物权发生转移的效果。所以综上所述在代收点发生意外,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经检查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等情况,风险应均由出卖方承担。当然,上述情况都是在买受人自身没有同意使用代收点的情况下,若是买受方在下达订单(签订合同)时,已经同意适用快递代收点,则可以认为快递代收点变为了交付地点,快递代收点就负有接收快递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此时快递交由代收点,即已经视为完成了交付。比如最古老的代收点----小区门卫,如果在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小区门卫接收快递即完成了一次交付,风险便由此转移。如果此后标的物出现问题,那么风险将由买受人承担,或是说交付物质量瑕疵的证明责任转移到了买受人处。 接着这个例子讲,如果买受人没有同意代收,我们可以将小区门卫的代收行为视为一个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交付的效果,合同没有履行完成,风险没有转移到买受人身上,出卖人仍然对标的物瑕疵毁损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代理可以通过本人追认而生效,即在小区门卫代收后,做出一系列追认的表示,如从门卫处接受快递并打开包装,让代理变为有效,达到让交付行为成立的目的,合同也履行完毕,风险亦随之转移。随着现在物流的不断发展,云柜出现了,这种类似于邮箱的柜子更让人难以琢磨,因为作为买受人只能获得柜子的密码,当我们输入密码就能获得里面的货物,这看似方便的代收方式里蕴含着巨大的危机,我们无法辨认,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物权变动和责任分配 我们不会和运输者接触,更没有电商法中提到的签收,我们就获得了货物。在其中发生了任何问题,只能消费者和电商沟通解决,这极大的损害了我们的利益。 于是另一种更为安全的新形式代收出现在福州各大高校校园内,就是我们前文说到的校园代收点,虽然仍然适用上述小区门卫作为代收点的相关理论,但事实上这种快递代收点负担的责任要比小区门卫大得多。因为其是出卖人平台为了节约物流成本而设立的,为了吸引人们适用,在签订合同时,就会为自己的代收点加设各种义务去方便买受人,比如安全免费保管物品,出现问题可寻求赔偿,保护个人隐私等。 这种出现在福州各大高校的校园代收点,其本质是快递物流公司的延伸,并没有超出快递物流的范围,换句话讲,在物流公司把标的物寄送到代收点时,是从一个快递员交给了另一个快递员,不会产生交付 也不会产生电商法中的签收行为。只有等买受人上门提件时,才会完成合同中的交付。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大学生并不是自愿适用快递代收点的,而是被通知快递已经放置于代收点。虽然我们也能享受到代收点的各种服务,但是这和我们的自愿原则相违背,也是一种无权代理,我们只能通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拒绝签收该标的物,阻断交付行为,让物权变动不能继续,做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后投诉代收点,但这收效甚微,笔者亲身实践,最后的结果是第二次明确表示不适用代收点之后又收到了去代收点提取标的物的短信通知。所以,在各大院校代收这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立法来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福州地区高校校园外卖送餐问题探索 ‎ 关于代收这一行为,尚可有迹可循,但外卖在大学生活中却只能用乱象来描述了,最新的电商法也没有给我们相应的解释。在福州各大高校校园内,每到饭点,总有黄蓝战士穿梭在学校中,他们的的确十分辛苦,但有些时候因为没有明确的规范进行管理,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在大学送餐的外面小哥,不会根据你们订单(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地点进行外卖的交付,而是放在一个他们认为你可以实际控制的区域扬长而去,并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物品的交付,履行了合同义务,等你回过神来的时候,自己的订单已经“被签收”了。买受人甚至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标的物是否完好。这种连代收点代收都不算的“交付”行为已经毫无合法性可言了,在节省时间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举个笔者的亲身经历,在外卖软件下达订单之后,外卖员将买卖放到楼下,通知一声就走了,到楼下去检查发现外卖存在瑕疵,咖喱饭没有送咖喱,联系上外卖员后外卖员表示自己什么也不知道,联系商家商家表示可能是漏拿了,为了表示歉意愿意给笔者五元代金券作为补偿,当笔者表示咖喱饭不送咖喱会直接导致根本目的无法达到,想向商家申请退款时受到了商家的破口大骂,令人发指。另有一次直接被他人盗窃,向快递员反映时,快递员污蔑笔者是想吃霸王餐,在我向他的相关领导投诉之后他终于肯给笔者原价赔偿。诸如此类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却因为节约外卖送餐时间能提高效益而屡禁不止(当然也只有大学生在下达订单时会禁止)。一方面,当出现上述现象时,通过我们之前对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外卖送餐来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卖家制作的食物并委托外卖员送餐,主体都是有处分权的,但并没有完成交付。送餐员并没有让买受人实际占有该标的物,或者没有让该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风险并没有因为送餐员把外卖送到楼下而转移,即出卖人和外卖员要对该物品的瑕疵,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虽然笔者作为大学生对此类事物深恶痛绝,但从合理性上来说,强迫外卖员爬六楼送几千份餐也属实不切实际,就算真的这样,成本最后也会由我们这些大学生消费者承担,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现在能做的只是在下达订单或者借到外卖员电话时请求对方在宿舍楼下稍等一会。然后火速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检查标的物完好与否并进行交付。剩下的就要交给相关部门加强立法,为外卖送餐行业树立标准和规范。 四、结语 最后再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物流公司并没有因为实际占有而享有处分权,对于物流公司没有对特定人的交付行为显然不发生物权变动,收货人为实际接收到货品属于物流公司对运输合同的违约,产生相应的损害理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交易呈现火爆趋势,福州地区新物流业也将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但是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我市在相关法律规范的建立体系方面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要经过一个混乱无序的时代最终才会走向秩序和健全,在现在正是快递物流行业的机遇时刻,我们应该用自己的知识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在面对新物流下的物权变动相关问题时,一定要紧抓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即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弄清交付的含义,学会辨别标的物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到了你的手中,是否检查了标的物的完整性,出卖人和履行辅助人是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让自己的网购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政府也应该加大对新现象的关注,及时有效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内容,整治行业乱象,让法律法规之间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不重管,不漏管,促进物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梁清.物权法规则适用[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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