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47 KB
- 2021-04-14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县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总结汇
报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县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总结汇报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
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
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告的由
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
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和孕产妇等
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
集性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所有发病人数在 2 人及 2 人以上或死
亡 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
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
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主动监测掌握本辖区食源性疾病地区
和人群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早期识别、预警与
防控能力。为研究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规律、疾病负担、制定防控策
略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1.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
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
2.开展食品放射性物质污染监测。根据《2020 年省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实施方案》,对有铀(钍)矿山、核设施周围食品放射性本
底进行监测,监测样品种类:蔬菜、粮食、茶叶、奶粉、家畜家禽
肉类等类。。
三、监测方法
具体检验方法及要求参见《2020 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
监测工作手册》,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详见附件 1)。
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食
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辖区内可疑聚集性病例进行调查,并
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填写可疑聚集性事件处置意见。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
析,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详见附件 2)。
我县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 2 小时内报送,并及时告知上
级技术机构和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县
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承担我县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的地方技术机构采取网络直报方
式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职辐所。县疾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报
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
康局通报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
测,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州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优先采集本
地产样品,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
(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
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收集并
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监测任务,应当按照《国家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监测任务,加
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并应当对本单位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
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进行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和督导检查。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县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
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
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
分析结果。
(五)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进入相关食
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
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