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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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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
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
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 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
速发展, 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房屋
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 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 想方设法隐
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 、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
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因承租者业务较小, 交纳房
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
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 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 税源难以控
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 一次性结清租金,
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 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
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 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 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
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
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 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
类税收, 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 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
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 、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 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
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
经过 __ 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
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
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 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 但实
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
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
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 、特权思想严重,政府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政府机关作为政府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 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 ( 费 ) ,但实际上这些单
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
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 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 或以各种理由不
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 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给社会带来很
大的负面影响。
4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
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 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 但由于目
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 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 监
督不力的状况。 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 按照有关部门
的规定, 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 《房屋租赁许可证》 、
公安部门颁发的 《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 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
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
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 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
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 、 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
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 10%或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等, 税收负担较重; 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 10-30%
后的余额后,按 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
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平原则,税款征收难
度大。如,面积为 200 平方米、原值 90 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
入 9.6 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 0.86 万元,而出租经营按
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 2.89 万元 , 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
3.34 倍。
(2)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
收管理 __ 》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
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清理检查时, 可规
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
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相违背, 容易引起税务纠纷, 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
务。
(3)房屋租赁税收涉及税种众多,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操作上
极不方便, 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 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
不同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 会产生税负不公, 容易造成征纳矛盾
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 、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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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