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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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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之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5人挥霍。
问题:
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
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
分析:
1、“李某说问学生敲”是属于犯罪起意,不是主犯,因为没有指使他人,并且犯罪起意不是犯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
这里王某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论被教唆人有无受指使,均作为主犯处理。故王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犯!其他人均为从犯,这里要解释下吕某和吴某未听指使和凑热闹的情形为什么是从犯的原因,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是知情不报不及时阻止犯罪的人均作为犯罪的从犯处理,所以除王某外的其余4人均为从犯。
2、犯罪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独立思考和辨世能力并缺乏社会正义感等等。
3、学生交友应该乐交诤友,勿交损友,积极从事高尚娱乐,避免暴力、色情等不良娱乐及起腐蚀思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