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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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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工作领域论文三篇
精准扶贫论文篇一
《推动精准扶贫,实现共同富裕》
摘 要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当前精准扶贫工作的目标、现状如何,应以怎样的策略推动扶贫工作,笔者对当前关于精准扶贫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期对构建精准扶贫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精准扶贫 目标 现状 策略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党的以来,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1月27日至28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这一系列时间点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党中央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的勇气、信心和决心。
1.精准扶贫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扶贫工作提出了三个具体的目标:一是按照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脱贫;二是贫困县全部脱帽;三是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要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这是党和政府对7000多万贫困人口的庄严承诺。
从2015年到2020年,要在5年多时间减贫7000多万人,意味着每年要减贫1170万人,平均每月减贫100万人。要完成这一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这既是一道世界性难题,更是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考验。
2.寻找差距补齐短板
找准方位才能把握航向,主动作为才能克难前行。面对当前的扶贫工作形势,采用常规思路和办法、按部就班推进难以完成任务,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众志成城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2.1对照中央要求找差距,着力补齐认识短板
要做好扶贫工作,笔者认为在思想认识上要做到“两要三不”:
时间上要推进,要有争分夺秒的紧迫感,扶贫攻坚,刻不容缓,不能懈怠。古人言:“不饱食以终日,不弃功于寸阴。”精准扶贫时间已经确定,我们要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脱贫任务;思想上要扶志,贫困地区发展既要政策扶持,也要靠内生动力。不论造成贫困有何种直接原因,精神贫困始终是主观上的首要根源。精神贫困首先体现在缺乏脱贫致富的勇气、信心等主观意愿。树立脱贫信心、营造脱贫环境,帮助贫困群体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以及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拿出敢想敢干的毅力和决心,在精神上与贫困绝缘。我们要从思想上和根本上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有一技之长作为脱贫的“加速器”。
扶贫攻坚不走马观花。我们应当认识到,扶贫工作是雪中送炭,既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更需要真情实感的倾注;贫困群众更需要关心、关爱。扶贫攻坚不急攻近利。在扶贫工作中,既要迈开步子,想出点子,也不能只顾眼前,要放眼未来。既保持生态环境不破坏,又能让农民安居乐业,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扶贫攻坚不水中捞月。扶贫的要义是全面脱贫,不能只考虑关键中的少数,要考虑少数中的关键。
2.2对照脱贫目标找差距,着力补齐能力短板
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已定,关键在于落实,精准施策,方能取得实效。
(1)做好生产发展工作,帮助贫困群众“换穷业”。很多贫困地区有特色优势资源,但“养在深闺人未识”。思路一变天地宽。要抢抓消费升级、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带来的新机遇,利用现代科技、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特色种养殖业、生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引导贫困群众创新创业,走出一条绿色发展、特色发展的新路子。
(2)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帮助贫困群众“拔穷根”。一些贫困地区还存在“读书无用论”的观点。对文化教育的忽视不仅降低了贫困群众脱贫能力,还会导致贫困代际传递。教育扶智关键是要让贫困人口公平享受公共教育资源,不能让贫困地区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要想方设法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落实贫困地区特设教师岗位计划,实施贫困县教育培训项目,完善教育信息网络,开设网上课堂,落实高校招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贫困家庭子女到大中城市接受免费职业教育政策。
2.3对照“三严三实”找差距,着力补齐作风短板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一项非常精细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招,容不得丝毫马虎。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把严与实体现在脱贫攻坚的每一个环节,突出“准、实、严”。
“准”即“精准”。这体现在识别和施策两个环节,扶真贫必先识真贫。江西省于都县探索出“四议一公开”办法,经过党员干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决议和评议结果公开的程序,把谁是贫困人口搞清楚。精准施策就是精准分析贫困原因和贫困户需求,精准制定扶贫规划、拟定扶贫政策,确保脱贫攻坚措施精准对路。
“实”即责任要实、措施要实。坚决落实一把手的政治责任、贫困县的主体责任、部门的行业责任,形成有效运转的责任体系,只要有一人不脱贫就不放手。按照中央要求,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决策部署方案化、具体化,不搞大而化之、大水漫灌。细化扶贫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发挥实实在在的效益。
“严”即考核结账要严、工作督办要严、工作纪律要严。严格考核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脱贫绩效的社会监督,责任要精准到人,扶贫攻坚工作中,从签责任状,到具体的工作明确,都要责任到人,立下军令状,加大扶贫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中华民族为解决温饱问题、为实现小康生活,已经奋斗了上千年。如今,号角吹响,决胜在即,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亿万中国人民向着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美好的图景即将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 朱霞梅.反贫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人的发展视角[D].复旦人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03).
[2] 陈石光.扶贫开发工作刍议[J].乌蒙论坛,2015(03).
[3] 苗仁生.对我县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调查与研究[J].农民致富之友,2015(16).
精准扶贫论文篇二
《 实施精准扶贫的思考 》
摘要:指出:“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所谓精准扶贫,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和完善精准识别机制,针对新一轮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户主要致贫原因,因户因人施策,把扶贫工作由“大水漫灌”变成“精准滴灌”,确保扶贫政策和资源真正惠及低收入群体。
关键词:精准扶贫;帮扶;管理;机制
一、实施精准扶贫要把准原因
要做到精准扶贫,一方面,对于纳入建档立卡范畴的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通过政府“兜底”的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照序时进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按期实现脱贫目标;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低收入扶贫户人口的增收脱贫必须通过资金扶持、项目带动、组织党员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等途径和措施,确保实现脱贫目标。通过对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家庭的致贫原因进行汇总和全面剖析,大体可以归纳为因病、因学、因残和缺技术、缺资金、缺劳动力等因素,全面把握和正确分析农村低收入扶贫户主要致贫原因,才能做到因户制宜,因户因人施策和“一户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帮扶措施,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工作。
二、实施精准扶贫要精确识别
对象把握不清、不准,就谈不上实施精准扶贫。因此,做好经济薄弱村、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帮扶对象的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首要环节。现阶段,在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建档立卡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帮扶对象的精准识别、及时退出及纳入机制,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经济薄弱村实行动态管理,使已实现稳定脱贫目标的农户及时退出,新出现的低收入户及时纳入给与帮扶,确保扶贫对象真实、准确、可靠,为实施精准扶贫奠定基础。
三、实施精准扶贫要精准帮扶
实施精准帮扶,就要求深入到镇、到村、到户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谈心等方式逐户摸清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致贫原因、致富愿望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一户一策”帮扶计划和措施。结合帮扶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实施精准产业扶贫,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加则加、宜开展旅游扶贫则开展旅游扶贫,积极引导和扶持低收入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打造成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大生产,不断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成效。
四、实施精准扶贫要精确管理
精准管理,就是要建立完善经济薄弱村、低收入户帮扶信息档案台账,强化精准扶贫监测,及时跟踪经济薄弱村、低收入户帮扶情况,确保帮扶对象得到有效扶持,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稳定脱贫目标。同时,实施精准扶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实践证明,无论是开展精准识别,还是实施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都离不开一支精干高效的扶贫干部队伍。县(区)、镇(乡)两级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的承担者,要重视和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调齐配强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充实扶贫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大扶贫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扶贫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事有人干、有人干事,为不断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实施精准扶贫要自我提高
实施精准扶贫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在日常扶贫工作中,直接给予帮扶对象以资金(小额信贷扶持)、项目及组织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等举措,确实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实践证明,以这种方式脱贫的农户,一旦帮扶资金链断裂、后续帮扶措施跟不上,极易造成返贫。因此,在给予一定的资金、项目、物资等扶持的同时,思想观念的扶贫很关键,要对帮扶对象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进行正确引领,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进、自力更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真正走上脱贫致富之路,这才是实施精准扶贫的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方式与途径。
六、实施精准扶贫要完善机制
在对农村低收入扶贫户进行分类和全面摸清主要致贫原因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完善“四大机制”,因户因人施策,强化责任落实和推进,确保脱贫奔小康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必须完善帮扶对象动态识别管理机制。在农村低收入户建档立卡二次确认的基础上,坚持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和实行动态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适时退出及纳入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细致“盘点”,摸准搞实帮扶对象。通过上级农村低收入户管理系统纳入到建档立卡范畴给予帮扶,为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必须完善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机制。为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帮扶成效,按照上级“三落实”工作要求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的工作思路,对低收入户实行帮扶包保责任制,一户一策、分类帮扶,重点落实三级帮扶联系人责任制,加大项目、资金等帮扶措施落实力度,做到“一对一”结对帮扶,实现结对帮扶全覆盖。
必须完善项目带动和利益联接机制。加快实施推进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项目,按照低收入户直接受益原则和不低于省补资金10%的分红标准,通过签订协议书或合同,集中实施高效设施项目,针对部分低收入户缺少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印发《扶贫小额贷款考核奖励办法》,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小额信贷扶持力度。突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这个中心,充分利用上级奖补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化厂房等,通过发包或租赁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达到“镇得税金、村得租金、农民得薪金”的目的。
必须完善扶贫资金投入与监管机制。实施精准扶贫,落实资金是关键。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制定出台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扶贫资金全部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从根源上杜绝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的存在和发生,确保有限的扶贫资金全部用在与低收入人口增收密切相关的项目上,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
精准扶贫论文篇三
《 精准扶贫与地方扶贫立法创新思路 》
【摘要】消除贫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力量协调一致,通过立法防止扶贫资源的浪费,无疑是最佳的路径。当下的紧迫任务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落实精准扶贫,提高实效。文章认为,地方扶贫立法的创新,一是扶贫对象应当瞄准到户,二是应当实行综合立法普惠各类贫困群体,三是各项措施有效衔接,提升扶贫实效。
【关键词】精准扶贫 地方立法 创新 地方法制
贫困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努力消除贫困更是各国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2000年9月,联合国召开全体成员国会议,18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庄严承诺:“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帮助我们十亿多男女老少同胞摆脱目前凄苦可怜和毫无尊严的极端贫困状况”。①如何实现承诺考验着各级政府和学者的智慧。总结我国几十年的扶贫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扶贫措施,实现扶贫目标的最佳路径应包括以下方面:
依法扶贫,长久发力
贫困意味着缺少和获得困难,它指一个人及其家庭不能满足生存和发展所需基本条件的状况。贫困群体的产生,既有个人获取资源能力缺失的原因,也有社会分配制度不完善,导致他们获取资源的机会被剥夺、被忽视或者被挤占的因素。资源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长期面临的客观现实,通过人为的平衡机制,使得资源获得缺失的人群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之所在,给予贫困群体更加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必要资源,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每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应有的良知。法律所固有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促使各国普遍选择立法的路径,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群获取必要资源和发展机会的条件。
有关消除贫困的立法,各国各有建树,如英国颁布的《工业分部法》,美国颁布的《地区再开发法》,德国制定的《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日本制定的《北海道开发法》等。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增加贫困地区的发展机会无疑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在我国关于扶贫工作的政策引领和制度建设的探索从未懈怠。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各级政府扶贫领导小组相继设立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发布,中国政府在制度构建、组织保障以及发展规划三个方面逐步展开扶贫攻坚战。②为世界消除贫困之使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提供了典范。但是,由于专门立法的缺失,各地扶贫工作也出现一些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追求政绩的面子工程、频繁调整工作思路的半截子工程、挤占扶贫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情形导致了扶贫资源浪费,客观上加剧了扶贫资源的紧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最佳路径就是制定专门的扶贫法。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在落实国家扶贫开发纲要的专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目前,黑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重庆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十几个省区先后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也在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认为,通过产业分布、财政平衡方法,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助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这是需要从国家层面立法解决的重大战略。而各省区扶贫条例,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扶贫活动、增强扶贫实效方面进行了更多的探索。表现在:第一,规范扶贫对象的确定程序。第二,明确规定地方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比例。第三,建立扶贫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等,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第四,鼓励科技扶贫。从实施效果看,我国现有的地方扶贫立法,主要宗旨在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而且地方扶贫立法在扶贫目标的准确度、扶贫标准的明确性、扶贫措施的针对性方面更具优势,对于规范地方政府扶贫工作,落实扶贫任务,保证政府扶贫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调动各部门扶贫力量持久发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科学的制度安排,能够保证扶贫事业稳定、长久地发展。
实现精准扶贫需要综合立法,组合发力
实现精准扶贫首先要求扶贫对象应当瞄准所有的贫困人群,不应有所遗漏。作为面向未来的地方扶贫立法,是照搬现有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内容,将扶贫对象锁定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还是基于城乡统筹,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扶贫条例”,有所创新?这个问题值得重新考量。赞成第一种模式的理由是,第一,我国贫困人口大多数依然集中在农村。第二,扶贫只能针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因病、因残和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人员应当由社会保障法解决。第三,发展是硬道理,通过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带动贫困地区摆脱贫困是消除贫困的根本出路。
不可否认,上述理由都是应当肯定的。但是,从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别的角度思考,制定综合性的“扶贫条例”,更符合未来社会治理的大趋势。理由有四:
第一,新中国的扶贫活动走过了三十多年,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贫困人口的现状,一是现阶段的贫困人员分布更加分散,且多数分布在生态脆弱、产业开发成本偏高的山区,产业开发的成本和难度增大。二是不论城镇,还是农村,导致贫困的原因越加趋同,需要解决的是大病看不起、养老有困难、无力支付非义务教育经费、就业困难。与此相应地扶贫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从开发式扶贫向综合保障型扶贫转变。综合扶贫是以社会保障托住底,以扶贫开发为重要方式、以社会扶贫为重要补充,是集社会政策、行业扶贫、区域政策于一体的综合治理格局,是一种多角度,全方位的扶贫机制。在综合扶贫格局中,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成为保障贫困人口平等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工程。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广义的社会保障除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还包括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制度。但不论范围如何,社会性是其本质的特征,社会性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不分性别、民族、城乡、地区、职业、工作单位的所有制属性,个人身份以及用工形式等,一律是社会保障的对象,都有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③无论当前还是未来,平等与公平是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制定涵盖所有贫困人员的“扶贫条例”,适应未来扶贫模式发展的趋势,更符合中国未来社会政策的改革方向。
第二,通过立法修正城乡居民区别待遇的现象,是我国法治文明与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实质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应当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④长期以来,在许多涉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制度领域,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的区别待遇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医疗保障制度就存在着四种形式,适用于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⑤教育经费主要投入在城镇地区,使得农村地区的儿童受教育的条件与城镇地区差距过大,这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事实,但却是一种有违社会公平价值观、应当被逐步消灭的现象。通过立法修正城乡居民区别待遇的现象是最快、最有效的手段。
当然,平等对待并不意味着否认差别。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⑥的确,农村和城镇的生活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别,这是客观的事实,一个标准对待城乡不同贫困人员,显然不合适。《中国人权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对城乡贫困人口分类施保。问题在于区分的标准应当是贫困人员所在地区的生活成本与实际需求,而不应当是居民和农民的身份差别。
事实上,我国社会改革的步伐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比如,2015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反映了逐步缩小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差别的趋势。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宁夏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不论是城镇的特殊困难人员还是农村的特殊困难人员,享受政府统一的补贴待遇。这一改革受到广大民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普遍好评,最终,农民工的差别待遇问题也将会消除。
第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未来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贫困地区人口提高生存质量、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重要路径,实现这一目标的优选方案就是城乡一体化建设。截止2012年我国的城镇人口就已经达到52.6%,未来十年,中国还将有上亿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贫困农村地区主要是基础公共服务获得太少的问题。如村组道路交通欠账、农村生产用电供应不足、清洁饮用水获得不足、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中心县城、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中心城市等。制定综合的扶贫条例,更有利于各级政府统一规划教育机构的布局和师资配置、规划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清洁饮用水、文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建设,统筹安排助学资金等,更有利于早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使农村贫困人口在摆脱贫困的过程中感受公平与平等。
综合考虑,制定综合性“扶贫条例”不仅应当,而且可行。唯有此,才有可能制定覆盖所有贫困群体的法规,实现精准扶贫。
实现精准扶贫需要地方扶贫条例瞄准到户。关于扶贫,国家和省区在职责方面应当有所区分。国家的扶贫侧重地区发展平衡问题,而各省区的扶贫则是应当针对具体的贫困户。我国扶贫机制大体上经过了三种模式,即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社会保障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综合性扶贫。事实表明,救济式扶贫虽然精准度较高但只能解决暂时的急迫问题,而开发式扶贫却能够快速提升贫困区域的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和增加收入,但开发式扶贫只能让部分贫困人口从中受益,如果叠加上扶贫工作中的违规操作,扶贫开发的投入与实际上的受益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偏离,精准度不高。综合性扶贫试图通过点面协调的方式,兼顾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人员的受益程度,实现扶贫目标,这也是当今扶贫工作的首要模式。扶贫面和点协调的关键是国家层面的扶贫对象与地方扶贫对象的衔接问题。国家扶贫重点在面,主要措施在于针对贫困地区的产业政策倾斜,开发项目支持以及财政支付转移的力度,国家扶贫面的确定应当精准到县。而地方扶贫的重点应当在点,主要是针对贫困户的帮扶和救济。扶贫普惠到所有贫困人群与扶贫措施瞄准到户,二者有机衔接才是我们认为的精准扶贫。
实现精准扶贫需要扶贫机制相互协调,高效发力
有关消除贫困的制度安排并非缺乏,但制度之间的有效协调与衔接最为重要,当下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协调有所创新。
扶贫与地区财政收入增长的衔接问题。不论是扶贫标准,还是扶贫资金的投入都应当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保持一致,甚至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为此,有两项措施应当在地方扶贫条例中明确,一是明确扶贫标准的测算方法,二是明确规定,扶贫标准和扶贫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扶贫与慈善公益的衔接问题。扶贫济困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扶贫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是慈善,而社会慈善公益的基础是公民、法人的自愿付出,不是义务。但政府对于民间慈善行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效协调各方力量,使有限的扶贫资源效益最大化,我们认为,地方扶贫立法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扩展慈善捐赠的奖励面。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原则,所有针对税务的征收和优惠制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畴。而现行国家税法中,对于慈善捐赠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在国家税法尚未修改,遗产税没有开启以前,地方扶贫条例中可以规定,对于向税法规定的慈善组织以外的其它慈善机构或者贫困人员捐赠的,地方政府参照税法规定的减免幅度给予奖励,以此拓展更广的慈善捐赠奖励范围,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扶贫。
二是拓宽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联合社会力量,促使扶贫向专业化发展。目前,许多贫困地区缺少科技人才,贫困地区最需要的是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扶,科技人员义务扶贫不是长久之计,最佳的路径就是购买服务,政府可以带头购买服务,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出资购买服务,推动科技人员参与扶贫,提高扶贫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通过信息公开,为帮扶资源的有效协调和平衡提供必要条件。准确、公开的信息平台,是让有限的扶贫资源最大限度普惠所有贫困人群的重要前提。首先,这个信息公开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其次,这个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所有的贫困人员获得帮扶的实际情况,如享受社会保障的情况、获得政府扶贫项目帮扶的情况、获得社会组织帮扶和个人捐助的情况,贫困人员的诚信记录等,有效避免帮扶资源的重叠或遗漏。最后,这个信息平台应当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县市三级联网,任何公民输入身份证号,都能够查询扶贫信息,监督所有扶贫和捐赠资源的使用情况,甚至监督所有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情况等。
综上所述,消除贫困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国经过大规模的扶贫攻坚活动后,相对贫困非常突出,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在2011年5月接受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对贫困即比较下的贫困,这种贫困的感觉更强烈,更值得关注,因为有强烈的对比,解决不好会产生许多问题。消除贫困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以扶贫开发、财政平衡、生态补偿等方式协调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战略目标,省级地方通过制定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社会发展趋势,具体、明确、可操作的综合性的“扶贫条例”,保证落实精准扶贫,必将大大提升我国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实现本地区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郑志龙,丁辉侠,韩恒,孙远太:《政府扶贫开发绩效评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页。
②帅传敏:《中国农村扶贫开发模式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24页。
③杨莲秀主编:《社会保障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17页。
④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6页。
⑤熊惠平:《穷人经济学的权利解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