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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5 发布

3篇某市镇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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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某市镇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开发区有关部门、街道各办(中心)、村(社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9〕31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余政办〔2020〕1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做好xx街道第七次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人口普查将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xx街道人口发展状况。‎ 第七次人口普查要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员、流动人员,以房找人方法:生活居住自建房、安置房、商品房、厂区宿舍等,以及建筑企业、建筑工地(含道路交通)、工棚等的人。 ( 注:以局培训为准。)‎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普查的组织架构 第七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xx街道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1.xx街道成立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街道财统审计办公室、xx派出所、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开发区产业发展局经济运行科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统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实施等工作。‎ ‎2.xx街道各村(社区)成立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小组,组长应由村(社区)书记或主任担任,副组长应由村(社区)班子成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需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岗 位责任,确定一名专项信息联络员。工作小组根据xx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的进度和要求,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人口普查工作。  ‎ ‎3.一个村社即一个普查区,各村社再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普查小区,原则上按80-100户设置一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我街道范围预计有1000余个普查小区,需要千余名普查员上门登记,“两员”的招聘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成效。‎ 五、普查的工作流程和计划 ‎(一)准备工作(2020年1-6月)‎ ‎1.成立街道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020年4月)‎ ‎2.制定人口普查工作进度(2020年4月)‎ ‎3.“三落实”以及制定街道人普办工作制度(2020年5月)‎ ‎4.制定七人普工作方案、收集有关人普资料(2020年5月-6月)‎ ‎5.根据需要进行普查社区地图的划分、核实村级边界和代码(2020年6月-7月13号前)‎ ‎6.人普“两员”选配(2020年6月)‎ ‎7.组织参加区级指导员培训(2020年6月)‎ ‎(二)普查试点(2020年7月)‎ ‎1.七人普试点准备工作(2020年7月)‎ ‎2.人普试点、试点宣传(2020年7月)‎ ‎3.街道普查指导员参加市级培训(2020年7月)‎ ‎(三)划区绘图(2020年8月)‎ ‎1.开展划区绘图培训(2020年8月)‎ ‎2.普查区建筑物标绘(2020年8月)‎ ‎3.根据需要进行划分普查小区、编制普查小区码(80-100户或300人为一小区)(2020年8月)‎ ‎4.准备普查小区底图(2020年8月)‎ ‎(四)清查摸底(2020年9-10月)‎ ‎1.街道、村(社区)二级普查员和指导员参加培训(2020年9月)‎ ‎2.街道对村(社区)普查员和指导员开展培训(2020年9月)‎ ‎3.开展普查摸底和登记阶段宣传、相关行政登记资料(2020年9月)‎ ‎4.户口整顿结果移交至人口普查办公室2020年9月)‎ ‎5.下发普查用的PAD设备(2020年9月)‎ ‎6.街道、村(社区)普查机构开展人普宣传月活动(2020年10月)‎ ‎7.完成人普小区图并进行抽查(2020年10月)‎ ‎8.全区开展七人普清查摸底工作(2020年10月)‎ ‎9.自主填报预约登记、入户摸底普查(2020年10月)‎ ‎10.编制、上报户主姓名调查底册(2020年10月)‎ ‎(五)人普登记(2020年11月)‎ ‎1.普查员入户定位登记。完成数据的录入(每天备份)、和上传(2020年11月)‎ ‎2.短表登记、上报。长表抽样、登记、上报(2020年11月)‎ ‎3.比对复查(2020年11月)‎ ‎(六)数据审核(2020年12月-2021年1月)‎ ‎1.审核、查漏补缺和数据验收(2020年12月)‎ ‎2.长、短表数据处理(2020年12月)‎ ‎3.事中质量抽查长(2020年12月)‎ ‎4.长、短表数据审核和验收(2020年12月-2020年1月)‎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 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各村社收集整理疫情防控期间住宅小区进出人员信息登记表、小区通行证办理表以及房屋出租情况摸底表等有利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相关基础资料,并妥善保管,提前理清辖区住户信息,积极探索疫情防控排查取得资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应用。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3.注重宣传引导。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广泛深入宣传人普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xx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xx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2020年,我镇将正式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切实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特制定南江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节点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在于查清2020年以来,我镇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南江镇经济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南江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镇财政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四)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村、各部门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普查对象。这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xx县南江镇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镇、现在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三)普查内容。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四)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五)本次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一)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江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镇党委书记xx任政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xx任组长,分管领导副镇长张彪坚任常务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统计站,xx办公室主任, xx xxx xxx xxx xxx xxx等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村(社区)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的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四  宣传发动 ‎(一)各村(社区)、各部门和镇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二)各村(社区)、各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的各个阶段,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两员选聘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按照各级财政分级共同负责的原则,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招聘工作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镇两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 六、入户登记准备工作 ‎(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设备供应工作。为了保证普查区划分和标绘工作顺利进行,每个普查区(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台PAD,人口集中的普查区要配备二台或以上PAD,提供数据传输流量卡,镇人口普查机构配备满足与工作要求的台式机、激光打印机、大容量移动硬盘等设备,确保互联网接入带宽不低于50Mb。‎ ‎(三)开展人口普查试点工作。镇人普办将在南街社区开展普查方案和PAD操作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从整体上模拟普查业务流程、主要环节,重点检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配套软件的科学性、可行性,达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锻炼队伍、培养骨干、推动工作的预期目标。综合试点工作于2020年6月底完成。‎ ‎(四)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五)派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镇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六)房源摸底工作。按照这次普查要求,房源摸底工作应按照户籍所在地摸排,各村(社区)委员会具体负责普查前的摸排工作。房源摸底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七)科教文卫旅报务中心负责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为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提供出生、死亡人口等相关数据。行政记录对比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八)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普查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 ‎(九)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七、登记和复查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手持智能设备(PAD)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三)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xx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 ‎ ‎ ‎ 目    录 ‎ ‎ 第一部分  总说明 ‎ 第二部分  业务流程和时间安排 ‎ ‎ ‎ ‎ 第一部分  总说明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xx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我省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具体分为四种普查表。‎ ‎(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 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 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或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包括死亡人口的基本信息,由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五、普查方法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六、普查数据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普查数据处理。采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数据采集、审核、编辑、汇总程序。‎ 数据采集处理环境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集中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xx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部门分工协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各方共同参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普查工作。‎ 八、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级普查办公室必须 严格执行各阶段工作要求,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九、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十、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xx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拒绝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普查主要工作阶段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十二、其他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本方案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 ‎ ‎ 第二部分 业务流程和时间安排 ‎ ‎ 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户口整顿,整理部门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14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 省统计局、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依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xx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二、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普查区域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普查区域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普查区及以上区域与同时期统计用行政区划一致,普查区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1.采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准备的相关基础地图资料,开发的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软件。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辖区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以村级单位管辖的地域范围为基础组织划分普查区,标绘建筑物,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 ‎3.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普查小区划分。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户或250人左右。‎ ‎4. 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利用标绘系统打印输出包含小区边界、建筑物图块、建筑物清单的《普查小区底图》,普查摸底前下发至各村级普查小组,供普查员使用。‎ 具体按照《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户口整顿 在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清理和掌握各地以普查区为单位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人户分离人员、无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具体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 ‎ 四、户籍清查 在户口整顿的同时,各级人普机构应认真组织进行户籍清查工作。户籍清查主要解决公安户籍地址与我们现行的行政区划地址名称不一致的问题,要动员各村(社区)普查人员对照公安户籍记录逐村(社区)逐人进行匹配落地。同时实现三个提前,即提前摸清各村(社区)的空挂、寄挂、户籍外出人员的相关信息;提前记录户籍人口的身份证号码;提前掌握流入人口(暂住人口)基本情况。‎ 五、整理部门数据 普查期间,市、县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医保、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资料整理后,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较大的普查区每4—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负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1.人员选聘。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经培训能够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工作认真负责、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2.业务培训。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担当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普查机构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七、普查摸底 ‎1.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员通过实地勘察,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核实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每个建筑物内住房单元的数量。‎ ‎2.普查告知。普查员在摸底过程中,要向负责区域内的所有住户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开展人口普查宣传,询问住户希望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告知入户登记的相关安排,提醒住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对于选择参加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即时提供该住户使用的帐号信息,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3.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和住房单元逐一入户进行摸查,掌握人口和居住情况,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4.上报摸底数据。普查员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摸底数据,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数据上报。‎ 具体按照《普查摸底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八、普查登记复查 普查的登记复查工作,分为短表登记、长表登记和比对复查,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 ‎1.短表登记。短表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的方式进行。‎ 选择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在获取帐号信息后即可进行填报,并应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普查表的填报和提交。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将于2020年11月6日开始入户进行登记。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短表登记期间,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由普查员进行登记,填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普查指导员应做好登记的指导检查工作,组织普查员对采集完成的数据进行自查、互查、议查,督促普查员及时上报数据。各级普查办公室在短表数据上报期间要密切跟踪基层数据上报进度,并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及时发现、核实数据差错。短表登记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 ‎2.长表登记。短表登记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进行普查长表抽样,在短表住户中抽取10%的户填报长表。长表登记采用普查指导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长表登记工作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3.比对复查。短表和长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依据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分别对普查短表、长表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各级普查办公室。基层普查办公室应当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照比对结果进行查 疑补漏,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比对复查工作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 ‎4.其他人员的登记办法。‎ ‎4.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武警部队人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委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和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普查机构负责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普查;不在军队和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4.2依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进行普查,填写指定格式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所在地县级普查办公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和《比对复查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 ‎ 八、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 ‎ ‎ ‎1.现场检查。在普查各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督导,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 ‎2.数据审核。各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行政记录比对和平台监管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返回核实,据实修改。‎ ‎3.数据验收。在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等环节实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具体按照《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 ‎ 九、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 ‎ 登记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具体按照《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十、行职业编码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长表的行业和职业编码工作。编码前应对编码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具体按照《普查行职业编码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 ‎ 十一、普查数据汇总 ‎ ‎ ‎1.主要数据汇总。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普查登记的人口数量、分布和主要结构数据进行汇总,获得发布公报的数据。‎ ‎2.全部数据汇总。各级普查办公室对全部数据进行汇总,获得人口、住户及居住等方面的详细结构信息。‎ ‎ ‎ 十二、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 ‎ ‎1.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事后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人口指标和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省的主要数据在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 ‎ 十三、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 ‎ ‎ ‎1.建立人口数据库和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人口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全部普查小区和建筑物的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充实和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分析研究。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数据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以及专题普查汇总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整理普查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等。‎ ‎5.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履行职责的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有关部门之间共享。‎ ‎ ‎ 十四、普查总结 ‎ ‎ ‎1.编制报告书。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3.总结表彰。各级普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