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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6 发布

2020年秋季期幼儿园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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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秋季期幼儿园招生计划 ‎2020年秋季期幼儿园招生计划 ‎2020年秋季期幼儿园招生计划 ‎   根据《广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穗教发[XX]2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穗教发[XX]18号)和《关于做好番禺区XX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番教文[XX]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xxx街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xxx街中心幼儿园XX年秋季招生工作计划如下。   一、招生计划及对象   (一)招生计划:小班2个班共50人,中班插班10人,大班插班10人,合计70人。   (二)招生年龄   小班:XX年9月1日—XX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中班:XX年9月1日—XX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大班:XX年9月1日—XX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二、招生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入读xxx街中心幼儿园:   1、适龄儿童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在xxx街辖区内工作的10所高校在职教职工(即xxx街辖区内各高校在职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下同)。   2、具有xxx街4条保留村户籍且户籍住址登记在xxx街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户籍住址以派出所登记的为准,下同)。   3、具有xxx街户籍的楼盘业主适龄子女。楼盘业主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须于XX年5月8日前转入xxx街道(以派出所的回执为准)。   4、xxx街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适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但逾期不报名或户籍未能在规定时间转入者,视作放弃xxx街中心幼儿园学位处理。如遇上述1-4类适龄儿童报读人数超过xxx街中心幼儿园招生的学位数,采用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入读名单。   5、在解决上述学龄前儿童入读后,还有学位剩余的,可用于安排具有xxx街4条保留村户籍但户籍住址登记在新造镇谷围新邨的适龄儿童和不具有xxx街户籍的楼盘业主适龄子女入读。如报读人数超出剩余学位数的,采用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入读名单。   三、招生原则   1、小班招生。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穗教发〔XX〕18号)中“自主招生比例XX年为15%”的要求,经研究,15%自主招生名额面向户籍及住址均在xxx街的适龄儿童招生,如报名人数超出15%的招生数,则采取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学位,如摇号不中的此类儿童,可再参加剩余的85%招生名额的摇号;85%招生名额面向此方案“招生范围”中符合第1、2、3、4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如报名人数超出85%的招生数,则采取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学位。   2、中班、大班招生。由于中班、大班插班招生人数较少,如报名人数超出招生人数的,招生名额全部直接面向符合第1、2、3、4类条件的适龄儿童进行摇号派位,不进行分批次摇号派位。   3、其他。如满足以上条件适龄儿童后学位还有剩余,则面向第5类适龄儿童招生。双胞胎(多胞胎)报读按照番教文[XX]17号文件要求实施。   四、学龄前儿童的入园资格审查认定程序   1、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相关审核材料,并现场初步审核。   2、初审通过后,填写《xxx街中心幼儿园入园报名登记表》;对初审不通过的,进行有关政策解释、引导工作。   3、对申请材料再次复核,通过复核录取的名单予以公示;如复核通过的适龄儿童超过每年级公开招生学位的,则采用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入读名单,并予公示。   4、公示期过后,向正式录取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园通知书》。   五、工作安排   (一)《XX年秋季xxx街中心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将在xxx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根据招生方案开展现场招生工作。现场招生报名工作在XX年5月9-10日进行(摇号具体时间待报名结束后再另行通知)。   (三)XX年6月15日前发出《入园通知书》。提交入学申请并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的时间另行通知),视为放弃xxx街中心幼儿园学位处理。   (四)新生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地点:广州市番禺区xxx街中心幼儿园(广州大学城华工南路20号)。   2.报名时间:XX年5月9日—10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2:30—4:30时(如在报名时间内未能前往现场报名的申请人,视为放弃报读xxx街中心幼儿园处理。)   3.报名提交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xxx街中心幼儿园入园报名登记表》。   (2)适龄儿童户口簿首页和当页原件、复印件。   (3)适龄儿童父母户口簿首页和当页原件、复印件。   (4)适龄儿童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儿童计划免疫证》原件及接种记录页的复印件。   (6)提供适龄儿童的小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   (7)适龄儿童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8)计划生育证明(非广东省户籍人员,需提供适龄儿童生母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其首页、第二页、“现居住地查验记录”页共三页的复印件;广东省户籍人员,需提供适龄儿童生母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查验合格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其首页、“查验记录”页共两页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