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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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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 2020 年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 x 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县
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
位与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
过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财务管理
制度健全,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奖励的申报、评审、报批和授予,在县大旅游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 x 县旅游委本着“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旅游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县旅游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 x.x%预算。从 xxxx
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旅游发展专项基金 xxx 万元,并
根据县财力状况逐年递增,用于编制完善旅游发展和景区
(点)规划、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安全监管、旅游人才培养、
旅游市场培育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鼓励旅游行业提档升级,对旅游项目提档升级、
创建优秀旅游品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旅游景区品牌奖励
x.旅游景区创建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 AAAA、AAA 级景
区(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xx 万元产业扶持奖
励;对新评定为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的,比照创业板上市
公司奖励政策执行。
x.对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级
乡村旅游示范(模范)村的,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产业扶持
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模
范)村、旅游扶贫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x.对新评定为国家 AAAAA 级、AAAA 级、AAA 级标准的工
业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xx 万元、x 万元奖
励。
(二)旅游饭店品牌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
星级、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 xx 万
元、xx 万元、xx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三)乡村旅游发展奖励
x.对新评定为 x 旅游名镇、x 旅游名村、x 旅游名街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xx 万元、xx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x.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
一次性给予 x 万元、x 万元、x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四)旅行社品牌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 AAAAA 级、AAAA
级、AAA 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xx 万元、x
万元奖励。
本县当年度获评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 xx 万
元奖励;当年度获评全省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 xx 万
元奖励;境外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省十佳旅行社
落户我县(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度获得),在我县连
续经营五年以上,且年纳税额保持 xx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
给予 x 万元奖励。
第六条 组团来 x 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旅
游企业(省内外旅行社及各类户外运动俱乐部同等对待),
可获得旅游市场开拓奖励。
(一)凡当年度地接量达到 xxxx 人次的旅行社,一次
性给予 xxxx 元奖励,超出 xxxx 人次的,超出部分按 x 元/
人次的标准累计进行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开展留宿组团旅游业务,凡一次性组
团 xxx 人以上来 x 旅游,游览两个 A 级以上景区(点)且在
本县住宿一晚的,一次性给予组团旅行社 xxxx 元奖励,组
团人数每递增 xx 人,增加奖励 xxxx 元。
(三)申报旅游大团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旅游人数累计
奖励。外地组团旅行社交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奖金分配
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一)对符合《x 县全域旅游规划》要求,经县政府同
意建设,且当年建设投资额达 xxx 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
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
游人步道、旅游标识牌、旅游基础环境改造、提档升级等),
给予 xx%的资金奖补,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 xxx 万元,同一
项目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 xxx 万元。ppp 项目和享受了招商
引资政策的项目,不享受该项政策。
(二)对新评定为 AAA、AA、A 级旅游厕所的,分别一
次性给予 x 万元、x 万元、x 万元专项补助。
第八条 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奖励。
(一)对率先开发具有 x 特色的旅游商品,经有关部门
认定并获得国家专利的,给予旅游企业(个人)一定的奖励。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
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奖励;对于在全国、全省取得旅游商品
设计和研发重大成果奖的企业或个人(不含社会中介组织、
民间协会等),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x 万元奖励。
(三)对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
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
给予 xx 万元、x 万元、x 万元奖励;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
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x 万元、x 万
元、x 万元奖励。
(四)对本县文创旅游产品在研发和推广中获得重大市
场份额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 xx-xx 万
元的市场开拓奖励。
第九条 旅游宣传及其他奖补。
(一)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大型会
展旅游节庆活动来 x 举行,对于引进活动的旅游企业、单位
或个人,视活动的规模、参加人数和效益,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奖励。
(二)鼓励旅游企业商标注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
新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属人奖励 xxxx 元,对新获得中国
驰名商标的旅游企业奖励 xx 万元,对新获得核准注册地理
标志商标的旅游企业(协会、学会、中心、所)奖励 xx 万
元。
(三)鼓励推进智慧旅游和旅游电子商务建设奖补。对
智慧旅游项目实际总投资达到 xx 万元及以上的本县旅游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x 万元,实际总投资额达到 xxx 万元及以
上的本县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xx 万元。
(四)对取得高级(外语)、中级导游员资格并在我县
从事导游工作 x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xxxx 元/人、xxxx
元/人奖励;鼓励导游员参加各级导游大赛,对获奖者给予
一定的奖励。
(五)旅游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奖励。旅游企业被国家工
商总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 x 万元,被省工
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 xxxx 元。
以上各项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在 x 县旅游发
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旅游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县
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条 税费优惠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达 xxxx 万元
以上的旅游景点、配套服务企业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从生
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在注册登
记、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按 x 县招
商引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地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旅游项目
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
年限为 xx 年,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价格按 x 县招商引资最新文件规
定执行,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其地上旅游休闲度假设施享有
与土地租赁期限一致的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 x 亿元以上
的旅游项目,实行重点用地支持,享受优惠地价,政府返还
部分土地收益,具体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除特殊情况
及经由县政府批准外,半年内主体工程未动工兴建的,暂缓
落实有关县级规费的优惠政策;一年内没有动工兴建的,收
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用水用电用气政策。旅游星级饭店实行与一
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政策。
第十三条 金融支持政策。对从事旅游商品、文创产品
开发和旅游服务业务开发的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纳入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业务范围,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
并在银行小额贷款方面予以扶持,适当降低贷款利息。对发
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旅游项目,金融部门
可优先贷款扶持。
第四章 奖励的申请统计与审核
第十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凡申请奖
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
(一)县旅游委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 x 个工作日内提
出奖励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x 个工作日,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县旅游委提出的奖励意见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当年年终一次性给予奖
励;
(三)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同一类多项荣誉称
号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第十五条 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应当向县旅游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每月 xx 日前向县旅游委提交上一个月《旅行社
接待人数月报表》。
(二)旅游地接按单笔对应业务关系分类,提交以下地
接团队业务台账:
x.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书或旅行社与
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
x.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
x.旅行社旅游业务接团档案(按县旅游委要求建立的标
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旅游组团奖励的,应当向县旅游委提交
以下资料:
(一)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书或旅行社
与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
(三)团队入住 x 县宾馆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四)游览景区门票结算单的复印件。
(五)旅游团队接待计划整体工作方案及图片资料。
(六)旅行社有大团接待计划的,需提前向县旅游委报
告并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旅行社以外奖励,应当向县旅游委提交以下
资料:
(一)申请报告(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申报奖励依据、
申请奖励金额)。
(二)国家、省级及市有关评定批复文件或证明。
(三)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委托书、协议书
及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有零、负团费现象的。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旅游投诉记录,且影响恶劣,或者本年度内有
责投诉 x 次以上的。
(五)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账目不清、业务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凡当年度违反国家、省、市旅游委有关政策法规,
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