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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6 发布

2020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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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价与监督是内 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 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 查找和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一方面可以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及时堵塞漏洞; 另一方面有利于持续地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使内部控制在单位内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是确保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包括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个层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是指单位自 行组织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形成评价结论, 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由单位内审部门(或由内控领导小组授权其他部门) 负责组织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根据单位实际情况, 针对外部监管要求及管理层需求, 编制内部控制评价计划方案;‎ ‎2. 负责成立评价小组, 小组成员具备相应资格及业务能力;‎ ‎3. 下发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通知;‎ ‎4. 负责给以相关部门、 人员必要的培训;‎ ‎5. 负责指导各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6. 负责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进行检查;‎ 第四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主要流程包括评价准备、 评价实施、 评价及整改三个部分。‎ ‎1. 单位评价主责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 按要求制订每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并报内控领导小组批准。‎ ‎2. 单位评价主责部门根据年度评价工作计划, 组织成立评价工作小组,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3. 内 控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在全单位范围内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动员和培训。‎ ‎4.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单位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控制活动进行控制评价,‎ ‎ 编写本部门内控评价报告。‎ ‎5. 内控评价工作小组对各部门现场测试, 认定内控缺陷。‎ ‎6. 内控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评价结果, 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提交内控领导小组审议。‎ ‎7. 内 控评价小组将审批后的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下发单位各部门, 各部门根据评价及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内控评价小组。‎ ‎8. 内 控评价主责部门 将内 部控制评价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 内 部控制自 我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六条 评价报告应当 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意见, 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第七条 内 部监督是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第八条 内部控制监督施行主体有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计部门, 侧重于从“管事” 的角度进行监督; 二是纪检监察部门, 侧重于从“管人” 的角度进行监督, 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九条 对单位进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 是指为实现控制目 标所必需的内 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得到了 恰当的体现;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是指现有的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到了 正确执行。 从单位的经济活动出发,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权责是否对等; 议事决策机构是否建立;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执行。‎ ‎(2)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 范围和程序;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3) 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 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 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随意审批情形。‎ ‎(4) 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 替代措施;‎ ‎ 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5)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6) 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管理情况等。‎ ‎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 预算业务重点检查: 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 资产管理、 建设项目 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 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2) 收支业务重点检查: 收支是否实施归口 管理并有效执行; 印章和票据的使用、 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定期核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 政府采购业务重点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 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政府采购部门与财会、 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 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4) 资产管理重点检查: 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 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 实物保管、 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5) 建设项目 管理重点检查: 与建设项目 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 项目 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6) 合同管理重点检查: 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 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 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 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有效执行; 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 根据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涵盖单位经济活动中所有业务和业务的所有环节, 还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 第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 内部控制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有: 个别访谈法、 实地观察法、 证据检查法、 重新执行法、 穿行测试法等方法,充分收集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 研究分析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1. 个别访谈法: 用于了 解单位内部控制的现状。 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 并对答复进行评价, 以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有关文件、 凭证来印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 对于同一问题应注意不同人员的答复是否相同。‎ ‎2. 实地观察法: 检查人员察看相关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和程序, 适合检查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执行的有效性。 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 确保检查的效果。‎ ‎3. 证据检查法: 检查人员对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 以纸质、 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 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留有书面记录的检查, 可以采用证据检查法。 检查人员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书面证据, 从而证明单位的内部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4. 重新执行法: 检查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 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5. 穿行测试法: 检查人员在内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选取一笔具体业务事项作为样本, 追踪该业务事项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告或内部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 即该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 以此了 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 应当 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 应当调查了 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 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依据, 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